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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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小区幢单元层号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依据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签订的编号为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第条之规定,就主合同的未尽事宜及其他修改事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付款事项

1、买受人选择支付房款的付款方式见主合同附件。

2、买受人须按照主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房价款:

①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以汇款到达出卖人指定帐户之日为付款日;

②以银行票据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指定帐户之日为付款日;

③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3、买受人应于签约当日交纳合同印花税。

第二条、买受人根据主合同第九条关于设计变更条款的约定,如出现该条所述之设计变更,而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买受人(因买受人地址变更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收到书面通知的除外),买受人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出卖人提出退房。如买受人未在此期限之内向出卖人送达书面退房通知,则视为接受并认可设计变更。

第三条、按揭贷款方式(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约定

1、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在签订主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银行指定按接贷款律师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所需全部书面资料,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与按揭贷款相关的全部费用。买受人办妥上述手续及交清全

部费用后,应向出卖人提供经按揭贷款律师确认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料提交确认单》,以此作为确定买受人履行按揭贷款资料提交完毕的依据。逾期提供按揭贷款资料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须按主合同第十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2、买受人不能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房价款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的,买受人可在银行做出不予贷款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书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达成该解除协议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交纳的首付款返还给买受人,并承担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作为违约金。由于特殊原因出卖人更换按揭贷款银行造成的延期及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等,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其按揭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应于收到银行作出不予贷款决定之日起7日内已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清全部房价款。买受人不能一次性支付房价款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买受人应按未付款金额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后60日内,将首付款扣除违约金后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通知后3日内,同出卖人办理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一切相关手续,如逾期超过30日,按买受人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处理。

3、鉴于出卖人在买受人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证和抵押登记之前为买受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在银行贷款发放以后,买受人须无条件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如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而只是出卖人履行了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息、赔偿金、追缴费用等,下同)的保证责任,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①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索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追偿通知之日起7日内偿还出卖人代偿款项,并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偿款项5﹪的违约金。如买受人自出卖人代为偿还之日起超过30日仍不支付,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

地产营销类合同范本二(二零零七年版)

总房价款﹪的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买受人。

②如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在出卖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同时收回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除须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外,出卖人还有权向买受人主张收取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按每建筑平方米2元/日计算)。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对该房屋任何装修部分的损失并有权要求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买受人对出卖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不予配合的,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放置在该房屋内的物品向有关部门提存,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根据主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决定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则主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出卖人的解除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自动解除,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共同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理终止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关手续,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自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完毕终止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关手续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在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买受人。

第五条、买受人在行使主合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解约权时,应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送达书面通知。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间内送达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主合同并等待最终交付房屋。买受人送达终止解除主合同通知的,应在通知送达后10日内与出卖人签订协议终止主合同,并共同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注销手续,自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完毕终止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关手续之日起60日内,出卖人将房价款返还给买受人。

第六条、在主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误差未达到买受人解约条件时,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前与出卖人结算房价款。逾期支付面积差价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主合同第十条的规定。

第七条、根据主合同第十四条,在房屋的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误差达到买

受人解约条件时,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该通知发出后15日内决定是否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间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则视为买受人认可该房屋的实测面积。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前与出卖人按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逾期支付面积差价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主合同第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

1、买受人应按照《入住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买受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公约》,按《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缴付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买受人未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前来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的,则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房屋。买受人不因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而减免任何费用并应承担实际办理交接手续之日前发生于该房屋的各项费用。

3、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需付清全部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及办理其所购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全部税费。买受人未依约定付清上述款项的,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且不视为出卖人延期交房。同时双方同意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买受人放弃主合同第二十条第2款“关于转移登记的约定中所享有的权利”。

②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外剩余房价款的,逾期超过60日后,则视为买受人单方终止主合同及补充协议。

如买受人已依约定付款,但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房屋。

4、房屋交接后,房屋的风险及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自约定的交接之日起,房屋的风险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房屋交付质量的认定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的结果为准。如因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该文件未能及时获得,出卖人可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买受人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收房的条件。如因买受人拒绝接受已经有关部门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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