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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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在技术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不断增加,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在技术领域中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以便更好地进行创造性评判。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技术的实用性。

即使一个技术产品再创新、再独特,如果它缺乏实际的应用,那么它也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在评判一个技术的创造性时,我们需要考虑它是否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是否能够提高生产效率,是否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

这些都是判断一个技术创造性的重要因素。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技术的原创性。

一个技术产品如果缺乏原创性,就很难被认为是真正的创新。

在评判一个技术的创造性时,我们需要考虑它是否具有独特的创新点,是否在技术上有突破性的进展,是否能够带来全新的技术理念或方法。

只有具备了原创性的技术才能真正被称为创新。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技术的社会影响。

技术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它还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在评判一个技术的创造性时,我们需要考虑它对社会的影响,包括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

一个有创造性的技术产品应该能够为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技术的实用性、原创性、可持续性和社会影响等。

只有全面考量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技术创新的评判和引导,促进科技的持续发展。

希望未来,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这些因素,为科技创新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动力。

【这是一篇关于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相关因素的文章,希望能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评判一个作
品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过程中,技术可谓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那么,在技术的考量中,应该
关注哪些方面呢?
其次,技术应用的实用性也需要考虑。

技术成果的价值往往与它的实用价值相关,因
此在评判技术成果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它能否被实际应用也是需要考虑的。

第三,在技术成果的考量中,还需要考虑它的可行性。

一个技术成果是否创新,不仅
仅看它与现有技术的差异,还需要考虑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可行性如何。

例如,在一些科
幻电影中常常出现的高科技仪器,虽然看起来非常具有创新性,但是如果不能实现或者实
现成本极高,那么它的可行性就非常低。

此外,技术成果的实现过程也需要考虑。

创意的价值往往也在于它所需要的实现过程。

如果一个技术成果的实现过程非常基础,那么它的创造性就比较低。

但是,如果一个技术
成果的实现过程非常复杂,需要经过多次失败尝试和改进,那么它的创新性就很高。

最后,需要考虑技术成果的独立性。

技术成果是否具有独立性是评判它们是否具有创
造性的关键之一。

如果一个技术成果是在以前某个技术基础上的改进,那么它的独立性就
比较低。

但是,如果一个技术成果是从头开始研发的,并且具有较高的自主知识产权,那
么它的独立性就比较高。

总而言之,在评判技术领域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创新程度、实用性、可行性、实现
过程和独立性等方面,不断更新评判标准,以便更好地评判技术领域的创造性。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

2019年28期创新前沿科技创新与应用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Application创造性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周瑞瑞,张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郑州450000)1概述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创造性判断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审查指南》[1]定义创造性的概念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可见,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是创造性判断中的重要环节。

在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第三步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与前两步相比,第三步是影响审查结论的关键,也是最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的部分[2]。

为了准确的得出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结论,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当在精确把握本申请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尽量真实准确地确定现有技术与发明之间的区别,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够找到申请人真正的贡献点,并使得其智慧贡献得到专利权的保护。

2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前,要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以此为基础,才能够理清申请人的技术基础和改进路径,从根本上还原申请的发明过程。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技术方案的理解要始终贯穿“整体把握”的概念。

一方面,要基于整体来考量发明构思,只有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了解进行整体考量,确定申请人的发明路径,才能正确理解申请人的意图。

另外,在技术方案的理解过程中,也不应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应考虑该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其他特征之间的关系,综合判断它在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整体上考虑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做出的智慧贡献。

再具体到本申请及现有技术(包括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其他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首先,要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客观存在与本申请同样的技术缺陷,如果存在,则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合理的改进动机,如果不存在,甚至最接近现有技术明示其不能解决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存在相反技术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最接近现有技术朝向本申请的方向进行改进;其次,要判断其他现有技术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外的其他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克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技术启示,这需要从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整体上的可分割性、其他现有技术和本申请的相关性、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合难度等各方面进行考量,而不能仅仅以“是否披露了与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或非常相近的技术手段”作为判断标准。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1. 引言1.1 技术领域对创造性评判的重要性技术领域对创造性评判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中愈发凸显。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技术创新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在这种背景下,对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领域的创新评判可以促进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完善。

通过评判技术创新的独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可以激励科研人员和技术团队不断努力创新,推动技术的持续发展。

技术领域的创新评判可以促进技术之间的竞争和共享。

通过对不同技术的评判,可以确定技术之间的优劣势,从而促进技术之间的竞争,推动技术的交流与融合,实现技术的共享和互利共赢。

技术领域的创新评判还可以引导技术创新走向正确的方向。

通过评判技术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可以引导技术创新不断向着造福人类、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避免技术的滥用和误用。

技术领域对创造性评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加强技术领域的创新评判,才能推动技术不断进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引言结束】2. 正文2.1 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包括技术发展水平、人才队伍、科研投入、市场需求等多个方面。

技术发展水平是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其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基础和条件。

只有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理论,才能在创新中取得更好的成效。

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数量也是影响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

优秀的科研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其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直接影响到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

科研投入是支撑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

只有大力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科研环境改善,才能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市场需求也是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

市场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需求,可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向着市场需求方向发展。

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技术创新成果。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作者:胡赢来源:《卷宗》2018年第30期摘要:创造性的判断一直是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审查实践中“三步法”容易造成“事后诸葛亮”的问题。

如何正确把握发明创造性,本文中,笔者从发明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作为参考依据,对比二者之间的异同,进而辅助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关键词:创造性;整体考量;现有技术《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了,“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

“三步法”,作为专利审查中最用的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在审查实践应用中,容易产生“事后诸葛亮”的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创造性评判中的争论焦点。

1 “三步法”与整体考量所谓“三步法”,其具体为: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1]。

“三步法”有效地统一了创造性评判标准,但也一定程度上“惰性化”了创造性评判思维。

步骤中,需通过特征对比确定区别,进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若机械地进行技术特征对比,以操作方法替代创造性理解,则必将“本末倒置”。

回顾指南,在创造性“审查原则”部分指出,“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同时,指南还指出,在“三步法”过程当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1]。

可见,无论是对创造性的理解,或是“三步法”实践操作,整体考量都是审查中需要关注、理解的重要原则。

2 案例解析现有技术中,爬虫抓取网页的时间间隔需恰当设定,若过长,则不能有效捕捉到网页的变化,或发现新的网页,从而影响时效性;若过短,则会对网页内容服务器造成访问负担,以致站点讨厌爬虫。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对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如何评判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以及如何促进其持续发展和改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创造性评判中,考虑技术领域的创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技术的独创性技术领域的发展离不开独创性的技术发明和创新。

评判技术的独创性需要考虑该技术在技术领域中的新颖性和差异性。

具有独创性的技术往往会带来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商业利润。

技术创新必须解决实际的需求和问题。

在评判技术的实用性时,需要考虑该技术对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才能获得市场和用户的认可,并且在实践中得到持续的改良和完善。

3. 技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技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评判技术质量和可靠程度的重要指标。

技术领域的创新要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才能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技术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性。

技术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是评判技术实现和落地的关键指标。

技术创新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可实施性,才能将技术应用到实际的生产中,实现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5. 技术的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仅会对经济产生影响,还会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

在评判技术时,需要考虑技术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判断技术的社会价值和可持续性。

技术创新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1. 技术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问题技术创新和发展需要遵循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判技术创新时需要考虑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技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法的技术创新会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并且能够为创新者带来商业利益和社会价值。

2. 技术的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问题技术的创新和发展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的问题。

评判技术创新时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用户口碑,以及技术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只有符合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的技术创新才能为创新者带来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是指根据创造性的定义和所处环境,对一个创新或者创造性产出进行评价。

对于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来说,特别需要考虑一些特定的因素,因为技术领域的创新往往涉及到科学、工程和商业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所以评判的过程就需要更加全面和综合。

本文将讨论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因素,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评价。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科学性和实用性。

科学性指的是创新是否建立在科学原理之上,是否具有科学的合理性和可证伪性。

在技术领域,一个创新的科学性非常重要,因为科学是技术的基础,只有建立在科学原理之上的技术创新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创新的实用性也是评判的重要标准,一个技术创新只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称得上是成功的创新。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创新的商业化潜力。

在商业化的过程中,技术产品需要考虑市场规模、市场需求、竞争力等因素,而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到创新的成功与否。

在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创新的商业化潜力,判断其是否能够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实现商业化产出。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创新的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

技术创新不仅仅是一种商业活动,更是一种对社会的影响。

一个技术创新如果能够改善社会生活、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那么就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这也是评判的重要标准之一。

创新的可持续性也需要被考虑,一个技术创新如果不能够长期持续,不能够持续地解决问题,那么它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技术领域的创新评判还需要考虑创新过程中所涉及的团队和个人。

一个成功的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通过团队的协作和合作来完成。

在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团队的整体表现,包括合作能力、创新能力、执行能力等。

还需要考虑个人的贡献,判断其在创新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和成就。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科学性和实用性、商业化潜力、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原创性和独特性、以及团队和个人的表现等多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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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二)发布时间:2013-12-17?大中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只有将“三步法”从简单、机械的特征对比和拼凑转变为还原发明创造的获得过程,才能准确、客观地对创造性进行评价。

当然,与发明实际的产生过程不同,创造性判断中还原发明创造的获得过程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假设的“人”来进行的。

?让我们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来还原发明创造产生的过程。

首先,他并不知道该发明的存在;其次,他知晓本技术领域中与该发明相关的一项现有技术(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某种技术缺陷,从而使他产生对其进行改进的动机;再次,他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或相关技术领域中能够克服该缺陷的技术手段;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上述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一项发明。

整个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无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其他现有技术,都是以完整的技术方案出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前的。

因此,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认知,以及对其他现有技术中相应技术手段的利用,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些技术方案的整体上的认识和把握。

?正确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第一,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现有技术的文字记载,可以应用所具备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分析、推理、实验等能力,对现有技术文件记载的技术内容进行改造。

?第二,对所使用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

具体到“三步法”中,应当对在创造性判断中所使用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均进行整体考量,而不仅仅局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现有技术中技术信息的理解,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尤要把握该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其它特征之间的关系。

?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包括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不但要考察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还应当考察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对技术启示的影响,判断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客观上存在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一致的技术缺陷。

不是仅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明确记载的技术缺陷,而应当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所能客观确定其具有的全部技术缺陷。

?举例来说,权利要求包括技术特征ABC,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D,根据“三步法”可以确定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对应特征为AB,区别在于特征C,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

至此,我们还需要考虑特征D的存在。

“三步法”最科学的一面在于永远从整体性出发去努力还原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

在这个例子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上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ABD的基础上进行改进。

如果特征D的存在使得对比文件1客观上不存在与X相一致的技术缺陷,则不论是否存在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克服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实质审查阶段,如果审查员发现之前确定的对比文件1客观上不存在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一致的技术缺陷,则需要反思该现有技术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往往审查员将撇弃该对比文件1,或者另寻更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认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对其他现有技术(下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即判断对比文件2中是否存在克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手段,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这需要具体关注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技术手段及其在对比文件2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与三步法第2步中确定的区别特征及其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

?如果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技术手段及其作用,能够完全和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及其作用相同(下称情形1),则通常认为其他现有技术中存在克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手段,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较为复杂和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形是:对比文件2记载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同,但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为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下称情形2);对比文件2记载了与区别特征不同的技术手段,但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下称情形3);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技术手段及其作用与三步法第2步中确定的区别特征及其作用均不相同(下称情形4)。

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对于情形2,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客观地确定该技术手段是否在对比文件2中实际起到与区别特征相同或者类似的作用。

如果是,则通常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借助该技术启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不是,则得出相反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既不能将该技术手段从对比文件2的整体技术方案中孤立出来,认为相同的技术手段客观上必然能起到相同的作用;也不能仅仅基于对比文件2的记载来确定其作用,认为对比文件2中没有文字记载的技术效果,就不能被确定为该技术手段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而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判断。

?对于情形3,判断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在不超出其所具有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的情况下,利用其所具有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次实验的能力,对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与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改造以获得该区别特征。

如果是,则通常认为对比文件2中存在克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不是,则得出相反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2记载的技术手段进行改变必须基于对比文件2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改变后的技术手段置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不应影响其作用。

当改变后产生的技术效果发生了一定的变优或变劣或者新增其他作用时,这种变化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变时就能合理预测到的。

?对于情形4,实际上是情形2和3的混合,此处不再赘述。

?典型案例分析?以下3个案例分别涉及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和对其他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中的情形2、3,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一——渔业用绞机。

?某专利涉及一种渔业用绞机,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渔业用绞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承架;一绞集部,该绞集部至少具有左绞集部及右绞集部,且该左右绞集部分别单独被动力单元所传动;2动力单元,每一动力单元包括有动力箱、设置在动力箱内的油压马达、与油压马达联结的传动齿轮以及传动筒;2离合器,该离合器联结在动力单元的传动筒与该绞集部之间;一支承轴,该支承轴是穿设于该绞集部、离合器,传动齿轮、传动筒,该支承轴的二端头则被动力箱所支承;其中,该离合器内具有环状齿条,该传动筒具有条状齿轮。

”?现有技术中存在2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渔业用的拖网绞车,其包括左右2个卷筒和马达、离合器、传动筒等,并且马达可以分别控制卷筒的缠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机械用的离合器,其包括离合器和动力传动轴,其中离合器具有环状齿条键槽,传动轴具有条状齿轮,二者通过环状齿条键槽和条状齿轮相互嵌合,从而实现动力的传递。

?按照“三步法”对显而易见性进行判断。

第1步,将对比文件1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2步,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中的离合器内具有环状齿条,传动筒具有条状齿轮,其作用在于在离合器和传动筒之间提供一种连接机制,使二者能够相互套合以便实现动力的传递;第3步,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首先,基于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整体是否客观上存在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一致的技术缺陷。

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拖网绞车有其特有的工作方式,该工作方式决定了其传动筒和离合器之间不能相互套合并配合使用。

可见,对比文件1排除了将离合器和传动筒连接使其配合使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存在为二者提供连接机制的技术问题,也就不存在对对比文件1进行这种改进的技术任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不可能想到“要将离合器和传动筒连接起来使它们相互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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