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验收指引
一、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权责清单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8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期货公司等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批复文件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1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公司、保险经纪集团公司、保险公估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等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5.《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6。《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11、《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1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
更及终止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
深圳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5。《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3.《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认定、变更
保险机构开业验收流程

计算机系统检查
检查计算机系统配置及与总公司系统对接情况
系统稳定,操作顺畅
9
内控管理制度检查
评估内控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10
业务发展方案评估
评估开业后前三个月的业务发展方案
合理可行,符合预期目标
保险机构开业验收流程
序号
验收环节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验收结果
1
申请资料准备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最近财务报表、股东及高管资格证书、公司治理结构等
完整、准确、合规
2
递交申请
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递交开业验收申请
按时递交,资料齐全
3
初步审查
评估公司资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高管团队等符Leabharlann 相关规定4现场考察
深入了解经营管理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法规要求,无重大违规现象
5
办公场所检查
审阅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合法合规,消防安全达标
6
管理人员检查
检查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学历、从业经历等
符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7
从业人员检查
核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财务人员资格等
持证上岗,岗位分布合理
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doc

附件: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一、为规范上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局辖区内中资保险分公司开业审批以及中资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所有保险营销服务部的筹建、开业审批工作。
三、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征得上一级机构同意;(二)分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现有辖属各类机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三)现有辖属机构服务能力较强,业务品质良好,客户满意度较高,信访投诉工作认真有效。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责任感,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司经营平稳健康可持续。
(五)有利于上海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保险营销服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负责人;(三)筹建方案;(四)可行性报告。
五、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二)适当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培训到位;(四)健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六、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申请开业的正式请示:简要而准确地介绍拟开业机构的负责人、名称、详细地址等情况。
(二)关于筹建阶段总体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拟开业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办公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员工招募及培训情况。
(三)拟开设机构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有关证明。
(五)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篇一: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022版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星期四 2022年4月28日14:30保监发〔2022〕14号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电子化文档: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沪保监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167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海保监局所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分支机构改建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报告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商场开业前物业筹备工作指引
05
开业前检查与验收
设施设备检查
电梯、空调系统
消防设施
电力设施
排水系统
确保电梯、空调系统正 常运行,无故障隐患。
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 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
阻。
检查供电系统是否稳定, 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确保排水管道畅通,无 堵塞现象。
环境卫生检查
公共区域卫生
保持公共区域整洁,无垃圾、污渍。
卫生间卫生
场地结构
了解商场的结构形式、承 重、消防通道等,以便合 理规划商铺和公共区域。
设施设备规划
电力设施
根据商场的用电需求,合 理配置变压器、电缆、开 关等设备,确保电力供应 稳定。
空调与通风系统
根据商场的规模和业态, 选择合适的空调和通风设 备,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舒适。
安防设施
配置监控系统、报警系统 等安防设备,提高商场的 安全防范能力。
卫生标准制定
制定明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确保商场符合相关法规和客户
期望。
安防服务筹备
安防人员招聘与培训
安全设施检查与完善
聘请专业的保安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 提高安防水平。
对商场的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安全出口 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安全制度建立
与公安、消防等部门沟通协调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 突发事件的能力。
04
物业人员培训
岗前培训
1 2
岗前培训
在商场开业前,物业人员需要进行全面的岗前培 训,包括物业管理知识、服务态度、礼仪礼貌、 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目的
通过岗前培训,使物业人员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 和服务能力,为商场的顺利开业和运营提供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保监发改[2005]272号•【施行日期】2005.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3月29日保监发改[2005]272号)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开业验收可以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开业时应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和治理结构,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发展配套的其他设施。
三、开业申请材料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六)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统计责任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七)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等;(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十)公司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和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十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2004-11-2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04]137号各保险公司筹备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为规范保险机构筹备和开业验收过程中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我会制订了《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并指导保险机构筹建以及开业验收过程中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保险机构开业时的信息化建设应能够实现公司各项主要业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信息系统应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确保保险信息的及时、正确与安全,保障保险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保护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指引。
三、信息化建设审核及验收标准1.公司应设立信息技术的主管部门,配备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明确信息安全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2.公司应建立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3.公司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并具有合理的网络结构;4.公司应具有核心业务系统,系统应具有可稽性,并具备授权、分权制约、超标警示等功能,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应能够实现电脑出单;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连接;5.公司的信息系统必须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要求,完成与监管部门的网络连接以及各项对接系统的开发、建设与对接调测工作。
网络连接和各对接系统的具体要求参见相关文件规定;6.公司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应存放在中国境内,并具有独立的数据存储设备,重要数据应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7.公司的软、硬件系统应具有完整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8.公司应建立独立的计算机机房,机房建设须符合国标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44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备及开业验收过程中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为指导并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以及开业验收过程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及时、正确与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的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营业部以及营销服务部设立时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由验收单位参照本指引执行。
三、审核和验收标准(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统计、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保险公司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和信息技术岗位;(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其计算机机房可以采用自建或托管的形式,但应符合国家关于机房建设的有关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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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山东保监局辖内各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的开业验收工作。
二、验收准备事项
(一)公司上报开业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
1、开业申请;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6、统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情况;
7、反洗钱情况;
8、拟开业机构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
9、开业机构及负责人电子数据客户端;
10、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报送一式两份。
(二)保监局成立现场验收组。
验收组由山东保监局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指定;多个处室参与验收工作的,由主办处室负责人指定验收组组长。
(三)保监局确定现场验收时间。
山东保监局一般在开业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需要委托监管分局进行现场验收的,山东保监局主办处室一般在材料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分局发出委托验收函,监管分局在收到委托验收函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局报送现场验收情况报告。
三、验收工作流程
(一)筹备组汇报
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为主汇报人,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上级公司负责人和拟开业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汇报内容主要为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当地市场分析、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考核政策、销售序列员工管理及考核办法、内控制度建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职场建设等情况。
汇报人应就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回答。
(二)法律法规测试
验收组现场对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代理人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法
律法规测试,以了解其对保险法规的掌握程度并借以检验公司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效果。
测试及格率应达到80%以上且重要岗位人员全部合格。
(三)现场查验
1、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查看部门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业务开展需求;查看财产险公司员工、人身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编制及到位情况,是否达到80%到位率要求;重要岗位人员(财务、单证管理、核保、核赔、保全等)是否已经到位(人身险公司还要查看销售人员到位情况);审阅从原单位离职或调动的人员,其离职或调动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了解公司考核政策及核保政策;公司对内外勤员工的培训是否有相应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是否能够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是否包括保险法规以及近年来监管部门下发的主要监管制度等内容;通过与部分员工谈话,了解其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及公司重要内控制度的掌握情况等。
2、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
主要查看营业场所选址是否有利于保险业务经营,面积及布局是否满足适用、安全、美观的需要;营业场所是否已经达到开业的要求(房屋产权明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消防证明齐全、办公场地及营销职场装修完工并达到开业要求等);重要部门是否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是否配置了防盗、防火等设施,各类单证、档案是否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基本的办公设备是否配置到位,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是否齐全等。
3、内控建设情况。
查看是否建立了符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及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制度规定的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单证印鉴管理、业务财务流程、中介业务管理、人事管理、培训管理、客户服务、稽核监督、外汇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是否与报送的开业材料相符并符合拟开业机构的实际需求。
4、单证、印鉴、档案管理情况。
审核单证及印鉴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建立了纸质单证管理台帐及印鉴使用登记,单证出入库登记是否齐全;查看公司单证库,拟开办险种的相关单证是否到位;审核产品宣传材料是否合规;查看有价单证管理是否安全;查看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备的收发文制度,筹建期内外部收文特别是监管部门的文件是否齐全;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是否建立了出入库台帐;筹建期是否建立了会议纪要等。
5、业务财务系统演练情况。
一是拟开业机构工作人员演示承保、保全、理赔流程并打印保单样本。
二是根据山东保监局相关文件要求,演示非寿险中介业务、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出单管理的操作流程。
同时,意外险系统要符合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要求。
三是演示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
四是财产保险公司还应进行见费出单流程演示。
6、反洗钱情况。
查看反洗钱部门人员设置及培训情况;查看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了解反洗钱数据报送流程;通过访谈,了解相关岗位人员洗钱风险识别及防范意识和能力;公司反洗钱联系人演示反洗钱信息系统的数据提取和报送流程。
7、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考察统计与信息化工作人员的资质、履职能力及培训情况;查看统计和信息化制度建设情况;了解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查看统计数据报送流程;查看机房设备状况和消防安全情况,检查通信线路和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查看数据填报及系统测试情况。
8、筹建期间是否开展业务。
查看财务与业务系统和账簿,向业务人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了解筹建期间是否有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四)人员访谈
验收组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就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控以及在现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等方面向筹备组进行提问,筹备组应积极进行解释和反馈。
(五)验收反馈
验收组向拟开业机构反馈验收意见,宣导监管政策,提出有关要求和工作建议,并听取筹备组的意见。
(六)验收总结
1、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山东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开业验收表》。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一是实际情况与所报送材料严重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二是关键岗位人员未到位,或明显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技能的;三是筹建期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内勤)对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基本监管规定不熟悉的;四是法律法规测试成绩未达标的;五是营业场所消防验收未达标的;六是财务业务系统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工作人员对系统操作基本要领未掌握的;七是筹建期间存在展业行为或验收过程中发现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八是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开业情形的。
3、对验收合格、符合开业标准的,山东保监局下发开业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开业标准的,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筹备组完成整改后,应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山东保监局视情况可以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山东保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一)山东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地市营销服务部)及以上分支机构开业进行现场验收;中心支公司以下保险机构开业,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含有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验收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表格;山东保监局视情况对中心支公司以下保险机构开业进行抽验。
经抽验,发现实际情况与公司报送的验收报告严重不符的,山东保监局将限制直至取消该省级分公司报送验收报告的资格。
(二)监管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辖区保险机构开业验收工作范围。
(三)对于中国保监会委托山东保监局开展的现场验收工作,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