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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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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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反致的形式及其产生的条件 ( 一 ) 反致的形式 广义上的反致包括反致 、 转致 、 间 接反致 、 包含转致的 反致 、 双重反致等几种形式 。 1. 反致 这里的反致是特指狭义上的反致 , 为 了 与广 义上的 反致相 区 别 , 有时又称为 “ 一级反致 ”。 2. 转致 转致又称为 “ 二级反致 ”, 是指甲国法院在 处理某一国 际民事案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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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致理论的分歧与立法实践 ( 一 ) 反致的理论分歧 关于反致制度 , 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存在赞成与 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 1. 赞成反致的主要理由 赞成反致制度的学者 , 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 的理由 : 首先 , 适用反致制度 , 是尊重外国法律完整 性的表现 。 其次 , 采用反致符合尊重国 家主权的 原则 。 再次 , 采用反致可使各国 法律对同一国际民事 案件做出 相 同 判决 , 是保证国际民事关系稳定性 的重要手段 。 14
( 二 ) 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的产生 , 是下述三个条件相互作用的结 果: ( 1 ) 有关的国际民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 规范应当适用 外国 法律 。 ( 2 ) 法院地国将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 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总和 , 并且法院在 实践中避开该外国的实体法而适用了该外国 的冲 突规范 。 ( 3 ) 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指向的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 “ 系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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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识别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 识别具有以下意义 : ( 1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任何 一种国际民事关系都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构成的 , 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 , 冲突规范的 “ 范围 ” 却 表述为 一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 , 如 “ 权 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侵权行为 ”“ 合同之 债 ”“ 动产 ” “ 不动产 ”, 等等 。 ( 2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 的准据法 。 准据 法是经冲突规范 “ 系 属 ” 的 指引 , 用来确定 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

(N)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N)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上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 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 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 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欺诈引起 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退还受 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 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驳回上诉人的 上诉,维持原判。

请问: 法院识别发生在外国的行为是否合法,应 该依行为地法还是法院地法为依据?还是 对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都需要考虑?为什 么?
三、识别的依据
• (五)区分初级识别与二级识别采用不同的依据 • 英国戚希尔1938年提出 • 初级识别是把问题分配给其正确的法律范围 或对事实进行归类,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 二级识别是指准据法的界定和适用,依准据 法进行识别。 • 概念混乱
奥格登诉奥格登
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将法国法中须经 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问题, 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这一冲突规范, 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 意的问题,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 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该法国男 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是,英国法院满足了 英国男子的请求。假设英国法院依法国法将 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 就要适用英国法中另一条冲突规范——婚姻 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这样 就应承认法国法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并驳回英国原告的请求。
一、识别的概念及特点
(二)识别的特点: • 1、识别是对某一法律关系中事实情况 的识别,不是对法律的识别; • 2、识别是对冲突规范中范围的识别, 不是对系属的识别; • 3、识别是在确定准据法之前进行的。
二、识别冲突的产生
• 依内国法识别与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 冲突 • 1891年德国的康恩——“隐存的冲突” • 1897年法国的巴丹——“识别冲突 • 产生的原因: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种 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归与不 同的法律范畴,导致识别的冲突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几种制度

分歧: 1、 先决问题应受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 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梅尔基奥尔等 主张;
2、 先决问题应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决定。
拉佩等主张。

第三节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 三、关于反致的实践
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是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
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 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 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 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涉外民事案件 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 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 某些方面进行识别,即对冲突规范在“范围” 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
用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 了错误的认定,并且依此作出了错误的 判决。对这类错误的救济,在各国的立 法和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 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2、 允许当事人上诉。
五、我国的规定
(一)外国法的查明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2、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
国法律。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二)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处理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概念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一)概念: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
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 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 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 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 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 同准据法的结果。

第04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04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policy) •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 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 一外国实体法,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重 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道 德的基本观念等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制 度。
“公共秩序”的界定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运用
第一节 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
• 一、识别的概念 • 又称“定性”,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 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 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 哪一条冲突规范来选择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 识别的意义: • (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 • (2)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 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三步曲:①定性/识别; ②确定冲突规范;③确定准据法。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模式
• 1、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明确规定某些国内 法规范是直接适用的。 • 例,《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 “有关警察与 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的居民均有强 行力。” • 2、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明确规定外国法的 适用如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则不予适用。 • 3、合并限制模式,如《意大利民法典》
• 二、构成条件 •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 准据法是外国法。 •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 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 • 3、针对先决问题,依准据法所属国的冲 突规范和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 律不同,得出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 • • •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确定的两种主张: 1、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 决问题的准据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 2、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委内瑞拉、阿根廷的立法;中国国际私法示范 法) • (示范法第15条)“国际民商事案件或者事 项的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另一先决问题的解决时, 先决问题所涉及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根据 本法依据该民事关系的性质决定。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二级识别”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戚希尔首先提出来的,并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

04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04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识别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丹在19世纪末分别又几乎是同时发现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方面,识别是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的识别,即对国际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加以分类或定性,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有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称之为“诉因的识别”,因为在对国际民商事案件适用冲突规范时,首先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或问题属于什么法律范畴,比如说,是属于合同问题还是属于侵权问题,是属于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属于婚姻形式问题,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等等。

只有先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根据有关的冲突规范去进行法律选择。

另一方面,识别也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

任何一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或系属,虽然都是用一些法律名词或概念表示出来的,但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各国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

有时即使表面上一样,但各国对它们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在各国法律中均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但它们对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却有不同的理解。

正由于各国在这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有必要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依据一定的法律进行定性,看它们属于什么法律范畴,然后根据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解释去确定准据法。

二、识别的依据对同一事实或问题,对同一冲突规范,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进行识别,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不同的结论又会直接影响到冲突规范的适用,影响到准据法的选择,影响到案件的解决,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识别关系重大。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涉外
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 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 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 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 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 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20题)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21题)
(四)完全反致(外国法院说)
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作法, 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 依英国法应适用某外国法,应假定将自己置身 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 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 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三)类推适用内国法 英国和美国的法院采用这种做法。但美
国只在不能证明的外国法为普通法系国家的 法律时才作这种推定。
(四)适用相近的法律
(五)适用一般法理 日本的学说和判例有采用此说的。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一)适用内国冲突规则的错误
各国一般认为,它直接违反了内国的冲 突规范,具有错误适用内国法的性质。与错 误适用内国其他法律规范的性质一样,可以 由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往往把一个国家 的国内法分为“内国法” 和“冲突法”两大 部分。
(二)法律条件 法院地国和有关外国的冲突规范对同一个
法律问题பைடு நூலகம்采取的连接点不同,或在冲突规范 相同的情况之下各自对连接点有不同的解释。
(三)客观条件: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例】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乙国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的 本国法,且都认为本国冲突法指定的对方法 律包括其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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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第一节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公共秩序排除适用的制度第四节法律规避第五节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冲突规范的冲突1、冲突规范本身规定不同。

这类冲突引起反致问题。

例如:英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法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2、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但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例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两种观点:识别问题(少数)单独问题(多数)3、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对连结点的解释同样相同,但仍会产生冲突。

因为各国对所涉问题识别不同。

一、识别的概念例1:某人买飞机票乘机不幸飞机失事。

诉因是违反合同还是侵权行为?例2:未成年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是结婚能力(法国)问题还是结婚形式(英国)问题?例3:野生动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奥地利)?例4:时效法规属于实质性规定(德、法)还是程序性规定(英)?识别(Qualification 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又称“定性”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的产生德国的康恩1892年提出:“隐存的冲突”,法国的巴丹1897年提出:“识别冲突”。

1920年由洛伦岑介绍到美国,1934年由贝克特介绍到英国——产生原因1、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2、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被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三、识别的依据(一)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理由: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主权;依法院地法识别简便易行。

反对观点:法院地法中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识别。

(二)准据法说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反对观点: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可能适用的外国法,以哪个外国法作为依据呢?——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本条例的用语依准据法解释。

准据法是指依有关规则其法律被指定适用的国家的私法。

如依指定适用的私法不能获致合理的解决,则依阿根廷私法解释。

连结点须依后者解释。

”案例:1954年马尔多纳多(Maldonado)遗产案——M为住所在西班牙的西班牙人,未留遗嘱死亡,在英国留有26000英镑的财产。

M没有继承人,西班牙政府作为最后继承人要求继承。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按西班牙法(准据法),该财产为遗产由政府继承。

——按英国法(法院地法),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归英国国家所有。

——英国法院按西班牙法识别为遗产,判决该项财产归西班牙政府所有。

(三)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共同概念进行。

(四)个案识别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识别的依据。

(五)区分初级识别与二级识别采用不同的依据——初级识别依法院地法进行,二级识别依准据法进行。

——《示范法》第9条:“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

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第9条:——《民法典室内稿》第5条:“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以法院地法为依据,也可以该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

”2002年第20题:20、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要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实践中的国际私法:管辖权识别冲突规范准据法民诉法内国法外国法法院地法法院地法诉权域外送达域外取证承认执行案例:1、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上海高院)2、香港欲亿公司诉江苏轻纺公司侵权纠纷案(江苏高院)问题:法官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此时,法官是否只能适用该外国法?存在三种制度,目的在于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

第二节反致一、反致(remission、renvoi)的概念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一级反致、单一反致)广义的反致: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1、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例如:关于一个住所在法国的英国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在法国涉诉。

法国:人之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英国:人之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甲国乙国2、转致(transmission)(法国称“二级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例如:德国法院审理一起定居在法国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德国:自然人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中国: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甲国乙国丙国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例如:一个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在日本就不动产继承涉诉。

4、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是英国冲突法中的独特制度,是指英国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个外国法,英国法官即将自己视为在该国法院审判案件,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英国法官就适用该外国的实体法,就会出现“双重反致”。

如果指向的那个外国法院不承认反致,英国法官就适用英国的实体法,即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

2002年第21题:2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校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二、反致的产生及原因——福果继承案法律上的住所在巴伐利亚。

事实上的住所在法国法国: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法律上的住所地)巴伐利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事实上的住所地法)——1887年特鲁弗特继承案——特是瑞士公民,住所在法国,遗嘱中将遗产交由教子继承。

——瑞士法律规定:子女有权继承遗产的9/10。

——其子在瑞士起诉,法院适用瑞士法,满足其子请求。

——遗产一部分在英国,到英国申请执行判决。

——在英国重新起诉,英: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法国法。

法;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瑞士法。

——英国法院依瑞士法作出了判决。

1、有关国家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进行了不同的解释。

——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规定不同。

——对连结点的涵义存在不同的解释。

如:住所法律上的住所、事实上的住所。

2、法院地国认为冲突规范对外国法的指定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并且只适用其中的冲突法。

3、有关国家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放弃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

三、关于反致的理论争议赞成反致反对反致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外国法是认为符合尊重他国主权原则。

外国法与该民事关系联保证判决结果一致。

系更密切。

冲突法与实体法不可分。

符合自己国家的主权。

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都采用反致不可能取得判决结果的一致。

陷入不可解脱的循环。

四、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在身份、行为能力、婚姻、继承等方面采用反致或转致。

理由:1、避免外国法的适用2、功能--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3、争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合同关系方面不采用反致。

理由:1、灵活性规则的应用2、使用反致会背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接受反致制度的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士、波兰、芬兰、泰国等。

——不接受的国家:希腊、巴西。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对外国法律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

(2)如外国法反致时,应适用奥地利内国法;如外国法转致时,则对转致亦应予以尊重;但当某内国法未指定任何别的法律,或它被别的法律首次反致时,则应适用该外国的内国法。

《希腊民法典》的规定:“在应予适用的外国法中,不包括该外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在内。

”1953年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

依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者,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台湾本国其他法律1 其他法律2台湾本国其他法律1 台湾五、中国的规定——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第4条:“依本条例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适用中华民国法者,依中华民国法。

”——最高法院《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表明中国在司法实践当中不接受反致。

2、《民法典》“涉外编”起草中的争论:(1)在总则中规定民事关系接受反致。

(2)立法中不写明,但在司法实践中接受。

(3)不接受反致。

(4)侠义规定还是广义规定——法国200余件,仅两件采转致。

——外国:最多采二级反致——《示范法》第8条:“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实体法律,不包括冲突规范,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民事身份领域,外国冲突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反致应予接受。

”——《专家建议稿》第3条和《民法典室内稿》第2条:“依照本法规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的民商事实体法律,而非冲突法,但条第款规定的除外。

对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关系,若依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该国冲突法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可以接受外国法的反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节公共秩序一、公共秩序的概念和作用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狭义的理解:仅包括对外国法否定广义的理解:对外国法的否定对内国法的肯定(直接适用)作用在于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作用:(法国学者)——防范令人无法容忍之外国法。

如承认贩奴制、多妻制、种族隔离等——维护本国之政治、法律与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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