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规第六章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12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场路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负责对上述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二章 经营资质和从业条件 第六条 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汽车理论》第六章 汽车的平顺性

aw
1 T
T 0
aw2 (t)dt
aw(t)是通过频率加权函数滤波网络后得到的加速 度时间信号。
频率加权
a(t)
滤波网络
aw(t)
平顺性评价方法
1. 按加速度加权均方根值评价。样本时间T一 般取120s。
2. 同时考虑3个方向 3轴向xs、ys、zs振动的 总加权加速度均方根值为:
av
(1.4axw )2
2. 频率加权系数 对不同频率的振动,人体敏感度也不一样。例如,人
体内脏在椅面z向振动4-8Hz发生共振,8-12.5Hz对脊椎影 响大。椅面水平振动敏感范围在0.5-2Hz。标准用频率加权 函数w描述这种敏感度。
平顺性名词解释(2)
3. 均方根值
a(t)是测试的加速度时间信号。
4. 加权均方根值
G 32768 65536 131072 1?2.26 243.61 344.52 H 131072 262144 524288 344.52 487.22 689.04
三、汽车振动系统的简化、单质量系统振动
一、系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化
x
z
y
z
msr
msc
msf
mur
b
a
muf
L
单质量振动系统 在远离车轮固有频率 ft 10 ~ 16Hz的较低激振 频率(f 5Hz)范围内轮 胎的变形很小,可忽略其 弹性变形和质量得到单质 量垂直振动系统模型
C 2m2 K
方程的解为
z(t) Aent sin( 02 n2 t )
z
系统固有圆频率
0
r有阻尼固有圆频率
Aent
r
2 0
n2
汽车安全管理制度文库

汽车安全管理制度文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以汽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推动实施,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汽车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汽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统一管理。
第七条中央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汽车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汽车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设立汽车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管理本地区汽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汽车生产、销售、维修、运营企业应设立汽车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安全相关事务的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汽车安全培训,提高汽车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汽车安全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汽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汽车进行检测,保证车辆在合格驶入市场。
第十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制度,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汽车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生产、销售、维修、运营企业应当接受汽车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对于未经安全检查、质量不达标的汽车,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五章应急响应第十九条一旦发生汽车事故,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及时有效的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军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措施控制汽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将排放指标纳入汽车维修质量标准,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对出厂汽车及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条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
汽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所必需的排气污染检测手段,其质量检验单位应按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严格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条汽车及其发动机新产品(不包括采用已定型的汽车底盘改装的新车)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本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汽车的分类

8.2016年国产品牌销量长安CS系 列 951396台
33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 一家中国汽车制造商,总部设在重庆, 中国,以及国有企业。其主要业务是生 产乘用车,微型车,商用车和轻型卡车。 长安CS系列现在有CS15、CS35、 CS75、CS95,不久后将会上市CS55。
34
7.2016年国产品牌销量 东风/郑州日 产 1015605台
V<=1L 1L<V<=1.6L 1.6L<V<=2.5L 2.5L<V<=4L V>4L
8
2005年汽车统计分类标准 (GB/T3730.1-2001)
基本乘用车
乘用车
指车辆座位少于九座(含 驾驶员位),以载客为主 要目的的车辆。
商用车
指车辆座位大于于九座 (含驾驶员位),以载货 为主要目的的车辆。
夏利、奥拓
• 普通型
>1.0~≤1.6 富康、捷达(1.6)
•中 级
>1.6~≤2.5 桑塔娜、奥迪100
•中 高 级 >2.5~≤4.0 皇冠、奔驰300
•高 级
>4.0
林肯、奔驰500系列
按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各缸工作容积的总和,
反映了汽车的动力性。一般而言,轿车级别越高,
排量越大。
2021/3/10
– 微型货车 Ga<=1.8t – 轻型货车 1.8T<Ga<=6t – 中型货车 6t<Ga<=14t – 重型货车 Ga>14t
5
其他种类汽车分类标准
• 2--越野汽车:按载重分类 • 3--自卸汽车:按载重分类 • 4--牵引车:按载重分类 • 5--专用汽车:按用途分类
2024年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租赁管理规定2024年汽车租赁管理规定是指在2024年以后,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的管理和监管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共计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以车辆为主要租赁对象,向承租人提供汽车使用权一定期限,并以租金方式收取报酬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手续,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证书(非个体经营者)、车辆所有权证明、不动产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其经营车辆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报送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批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购买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必要的保险,保障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意外时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汽车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经过定期检测和保养,保证车况良好,确保租赁安全性。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追踪和监控系统,保证车辆的实时监控和追踪,防止车辆滥用或者损坏。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的管理制度,对车辆进行登记、核算、调度等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三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合法、合规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车辆的使用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车辆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当向承租人提供详细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车况等。
汽车安全运用管理制度(5篇)

汽车安全运用管理制度(一)对汽车的使用保养要求1、汽车实行“二定三包”制度,即定人、定车辆,包使用、包养护、包保管。
每辆车应指定一名责任司机对汽车负责保养。
轮班值乘的必须执行汽车交接班制度。
2、汽车出车前必须对汽车进行检查,特别要检查汽车的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及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和倒车镜等零部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良好方准出车。
3、汽车在沿线执行任务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我段的工作场地,锁好门窗、方向锁、开启防盗功能。
无法停放在工作场地时,应由专人看管,防止车辆丢失。
4、严禁汽车司机疲劳驾驶,司机出车前必须充分休息,执行任务需要连续驾驶____小时以上时,必须配备两个司机。
(二)对汽车在长坡、弯道上的行驶要求1、在转弯、下坡时,应将车速控制在随时能够安全停车的状态下。
2、采用鼓式刹车的车辆长期处于下坡时,由于连续使用刹车,容易造成刹车鼓发热烧蚀,导致刹车失效。
所以,下长坡时应用低速档(二或三档)。
3、汽车在弯道多的道路上行驶,在进入弯道前应提前减速,将车速控制在30km/h以下,并鸣喇叭提醒对面方向的来车。
4、特殊情况下,车辆需停在坡路时,如果处于上坡状态,除了拉手制动,挂前进档外,还要在车轮后面垫上石块等物,确保汽车不会后溜。
相反,如果汽车处于下坡状态,则要拉手制动,挂倒档,此时,变速箱的齿轮转向不同,倒档正好可以卡住齿轮的转动,同时,要在车轮下面垫上石块等,以防止溜车。
(三)其它要求1、由于沿线行车道路多为石子泥沙路,对轮胎损伤较大,要经常检查轮胎磨损情况,必要时更换。
并定期检查备胎的气压是否满足要求,以备更换。
2、由于南方雨水较多,容易出现山体滑坡,在雨后出车执行任务时尽量与山体侧保持距离,并应随车配备锄头等工具,防止因山泥堵塞道路无法通行。
3、车辆涉水行驶时,必须由专人确认水的深度及路况,符合安全行车条件后挂低档匀速通过。
汽车安全运用管理制度(2)是指汽车运营企业或者个人在日常运营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汽车安全运营和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安全、文明、优质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许可证件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接受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出租汽车经营的高效、规范和安全。
第六条出租汽车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和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三章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件。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按规定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主动协助乘客的上下车。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进行非法收费、霸座、拒载等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以礼貌、热情、诚信的态度对待乘客,并按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费。
第四章出租汽车服务的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服务,并且对乘客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出租汽车标识和计价器,计价器应当显示清晰、准确,并保证计费公正。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良好的车内环境,保持车内清洁,不得吸烟、吐痰等影响乘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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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 • 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
• 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 • 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 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
• 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 • 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 二、信息管理
•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 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 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 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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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为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 牌形象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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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督管理
• 一、监督管理机关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 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和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 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汽车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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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 牌授权单一体制,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 行,为破除品牌垄断、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 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 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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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包责任免除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 (1)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 (2)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 (3)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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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4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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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规定
• 一、总 则
• “汽车三包”的概念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 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 量保证期。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
• 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
• (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
• 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
• 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
• 通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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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包换和包退
•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 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
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
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
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
• 者查阅或复制。
•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 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
• 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
• 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向消费
• 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
• 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
• 际交付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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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包修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 里程3 000km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 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 以选择免费更换。
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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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销售者义务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
品; •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
• (1)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 行驶里程3 000km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 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动力蓄电池 起火,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 免费更换或退货。
• (2)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 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 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 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 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 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
•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 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更换2次 后,或者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 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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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 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 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 (4)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 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 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 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
• 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
• 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
• 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
• 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
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
用和维护保养。 • 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一旦发生问题之后,应直接找与其发生买卖合
同关系的销售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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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修理者义务
• 修理者(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 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 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 者。
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须汽车品
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
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
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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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汽车销售行为规范
• 一、汽车销售
•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
• 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 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 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 (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 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 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 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 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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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销商行为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 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 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 售后服务。
• 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
• 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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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包责任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
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 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 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 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
• 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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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S店 • 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
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parts)、售后 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
• 4S店的核心含义是“汽车终身服务解决方案”。 • 4S店一般采取 • 一个品牌在一个地 • 区分布一个或相对 • 等距离的几个专卖 • 店,按照生产厂家 • 的统一店内外设计 • 要求建造。
• 具体部门和人员,
• 并向消费者明示投
• 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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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销售市场秩序
一、供应商行为 低于3供年应,商首采次取授向权经期销限一商般授不权低方于式5销年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一般每次不 务 所等公业示供务与应培其商训合应及作当技的向术售经支后销持服商。务提供商供应名相商单应、。的经营销销商、应宣当传在、本售企后业服网务站、或技经术营服场
• 家用汽车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不包括运营车、公务用车等专用
• 乘用车。
•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