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案一审宣判离职的挂名的签字的均难逃刑罚
谁该为天津港爆炸利益受损者负责

谁该为天津港爆炸利益受损者负责作者:南都社论天津港爆炸致使相当数量的建筑被毁,近日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等房地产企业自愿组成天津地产企业社会责任联盟,表示将按照市场原则,依法依规,对居民愿意出售的房屋进行购买,待房屋修缮完成后,再适时进入市场公开出售。
这是一个温暖的消息。
尤其是对于那些房屋受损的业主来说,由于“房屋之殇”带来了一系列困难,如何善后又千头万绪,而现在有房地产企业以联盟的形式表示愿意对受损房屋进行回购,近似于“兜底”,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心理安慰。
在企业的那一面,其之所以要出来购买居民出售的受损房屋,用天津房地产集团董事长邸达的话说,是因为长期扎根于此,对这片土地充满感情,“作为区域大家庭的一分子,家里有难,家人受到损害,理应出手相助。
”企业体现的担当精神让人动容。
天津港的重建需要各行业拿出自己的责任感,而不同的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也尽可以有不同的方式。
作为大型国企的天津房地产集团,它们表现责任感的方式是决定对受损房屋进行收购,而作为民企的万科则是为因爆炸受损的双子座小区启动“回家计划”,并向小区业主和社会公示维修流程、工作细节和回家时间表。
区别只在于方式不同,其价值和作用肯定并无轩轾。
言及收购,就不能不提到房屋的定损和定价,虽然天津房地产集团方面表示是责任联盟并非商业联盟,不会用商业的行为去做这件事,更明确承诺绝不会让群众吃亏,但既然属于购买,仍然是一笔买卖,那似乎就还需要遵循买卖的一些通则。
买家希望尽可能地压低价格,而卖家希望尽可能地抬高,这大概是亘古不移的卖卖通则之一。
在这一通则之下,如何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怎样确保相对弱势一方的议价权不被剥夺,显然是协商之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据邸达透露,房屋的定损和定价将由当地政府组织,这自然是一个较佳的选择,但具体细节,比如是否需要邀请媒体和律师参与,组织者似乎应该早作谋划。
安全管理案例教训:天津港爆炸案顶格重判——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天津港爆炸案顶格重判: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原标题:“8·12”系列案顶格重判: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沉痛的教训正义的审判严正的警示——“8·12”事故系列案庭审纪实天津北方网讯: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一声巨响,震动了整个滨海。
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8.66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国徽高悬,法庭庄严。
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事故相关的27件刑事案件,分别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各庭审现场均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等旁听。
9日,各法庭分别依法对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瑞海公司和安评中介机构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多名本该把好关卡、依法履职尽责的政府官员渎职失察,个别官员甚至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导致隐患日积月累、日益膨胀,最终酿成惨祸,相关责任人员也身陷囹圄。
所有的企业、监评机构、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值得从中引起反思,以为镜鉴。
庭审直击: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天津大港80年代铲车事故案例

天津大港80年代铲车事故案例(最新版)目录1.案例背景介绍2.事故发生经过3.事故原因分析4.事故处理结果5.事故教训及启示正文【案例背景介绍】天津大港地区位于我国天津市东南部,是一个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
在 20 世纪 80 年代,这里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铲车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经过】1986 年 7 月 15 日,天津大港一家石油化工厂内,一名铲车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不慎铲中了一个地下油气管道,导致管道破裂,大量石油气喷出,遇火源瞬间爆炸起火。
火势迅速蔓延,烧毁了附近的建筑物和设备,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事故中,有 13 名工人受伤,其中 3 人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后,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铲车驾驶员操作不当,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企业管理不善,对铲车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识别不足,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处理结果】事故发生后,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同时,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企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政府部门以此事故为契机,加大了对石油化工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事故教训及启示】这起事故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1.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王东、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东、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39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东;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东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东【当事人-公司】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东【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
该协议已明确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未了劳动经济纠纷,现上诉人主张2018年度绩效奖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在天津一审宣判

“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在天津一审宣判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12428人民币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等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庭审。
2016年11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学专家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背景下,该系列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依法宣判,还逝者以尊严和交代,使司法进一步通过个案审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给生产、物流、销售企业及中介服务单位立了规矩,给行政审批、监管部门明了底线,再一次对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天津港爆炸案重判:离职、挂名、签字的均难逃

天津港爆炸案重判:离职、挂名、签字的均难逃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46期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一声巨响,震动了整个滨海。
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8.66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瑞海公司:超范围经营,拿资质当儿戏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一家名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经调查,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经营。
如果说在港区内要从事危化品的经营,必须要取得这些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这两个证,而办理这两个证又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包括发改委立項环评安评还有能评卫评等等一系列的手续。
这些手续听上去繁复,却是企业具备相关生产经营条件的基本保证。
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无险作业许可证,也就是拥有了存储和经营危化品的相关资质。
既然拿到了相关资质,就说明这家公司应该是具备危险品经营条件的,可是瑞海公司为什么刚刚拿到相关资质两个月的时间就发生了如此大的事故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助理检察员乔大元指出:“这个公司在办理经营资质的过程中存在了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他对这个资质想的是非常儿戏。
”为了获取危化品经营的相关资质,瑞海公司在很多环节违规操作。
例如,按照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面积大于550平方米的,仓库距离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等必须大于1000米,为了规避此规定,瑞海公司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虚报危化品仓库储存面积。
瑞海公司向环评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材料显示危化品仓库实际储存面积为3622.2平方米,环境影响报告书低报危化品储存面积为541.84平方米。
响水爆炸事故:4个拿3000元工资的安全员被刑拘!安全员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响水爆炸事故:4个拿3000元工资的安全员被刑拘!安全员如何规避法律责任?来源:安全茂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的107人问责名单引起了较多的讨论。
涉事企业曾3000元招聘安全员岗位,本次事故报告中4名安全员均被刑拘。
起底:涉事企业与杜邦是竞争对手,曾3000元招聘化工安全员!涉事企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建设有年产200吨KSS装置、年产500吨间羟基苯甲酸装置、500m3/h甲醇裂解制氢装置、3000m3/h甲醇裂解制氢装置、年产17000吨间苯二胺等13个生产装置(含15个产品)以及4500吨/年固废和废液焚烧装置。
其中间苯二胺的竞争对手国内主要为浙江龙盛(600352),而国际上则是安全界顶顶有名的杜邦公司。
我们来看一下两家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薪资对比:5000元对20000元,非常明显的差距!所谓窥一斑见全貌,对安全的重视首先体现在对安全人的重视。
网友评论:4名3000元工资的安全员被刑拘:网友热议!正方观点:安全员不应承担刑责!@overcool3000元工资的安全员,就是那种领导说怎么干就怎么干不敢发表意见的杂工呀,他们有这么大责任吗?@唐其鑫现场安全工作者的责任和付出与回报的待遇。
严重失调3000元的工资与至少十年牢狱无颜问青天@牧马人在奔驰所以说,安全人要醒目点了,发现问题,报告后又无法解决的,不要在意这3000元的工资了,辞职保平安@王洪干10年安全员未出事,我怕干20年会出事,高风险岗位,想转岗了,管安全的,已经变成担责的人,心累人更累。
@Ahlei雷安全员责权利不对等,安全员敢叫停企业吗?拿三千块钱的人能有多大权利?安全是要投入的,谁掌握权力和资源说负责@Timewentby(流年似水)安全员薪资低于8000元的企业,肯定是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因为老板压根不重视自家企业的安全嘛,大多数老板的观念是能赚到钱才是第一!要查的话隐患绝对一大堆,一查一个准。
仓库火灾事故案例解析

仓库火灾事故案例一、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8月18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杨焕宁同志(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39°02′22.98″,东经117 °44′11.64″。
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1)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
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
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航拍图见图2、示意图见图3)、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见图4)。
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
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
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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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案一审宣判离职的,挂名的,签字的均难逃刑罚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受审现场
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
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
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在“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法庭上,检察机关运用多媒体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庭审。
以下为详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