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电厂并网管理办法电厂并网是指将发电设备与电网有效地连接起来,实现电力的相互传输和共享。
电厂并网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电厂并网运营的安全、稳定和高效,提供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本文将就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讨论。
首先,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需要明确电厂与电网之间的关系。
电厂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按照市场主体地位,与电网进行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电网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电厂的安全运行和电力的顺利传输。
电厂也要履行相应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的标准,向电网交付电力。
电厂与电网之间应建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电厂并网提供有效的管理依据。
其次,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需要明确电厂的技术要求。
电厂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以确保其安全、稳定、高效的发电。
电厂的发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具备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
电厂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其发电设备与电网的互联互通。
电厂应具备适应电网负荷变化的能力,能够根据电网的需求,灵活调整发电量和输出功率。
电厂还应具备相应的调节能力,能够有效地参与电网频率和电压的调节,保持电网的稳定运行。
再次,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需要明确电厂的运行要求。
电厂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确定发电设备的运行模式和运行参数。
电厂应按照国家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发电设备的启停、调整和检修。
电厂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发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电厂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和检修,以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同时,电厂还应与电网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共同应对电网故障和紧急情况。
最后,电厂并网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对电厂的监管要求和责任。
电厂应将其发电设备纳入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范围,接受监督和检查。
电厂应及时向电力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运行数据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电厂还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电厂的安全生产。
中国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发布目录前言 (2)1. 总则 (3)2. 适用范围 (3)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4. 术语和定义 (4)5. 各单位职责 (5)5.1调度机构职责 (5)5.2拟并网方职责 (5)6. 并(联)网调度管理 (5)6.1并(联)网条件 (5)6.2并(联)网程序 (6)6.3资料报送 (9)6.4调度管辖范围和调度命名编号 (9)6.5启动调试和试运行 (10)7. 统计考核 (10)8. 附则 (10)附件A 并网调度协议内容 (12)附件B 联网调度协议内容 (15)附件C 启动调试项目 (16)附件D 上报资料内容和时间 (21)前言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厂、电网和电力用户并网或联网的调度管理程序,促进电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尹志强、孙斌、林成、严奉军、单克、黄文伟、陈锐、张旭本规定主要审定人:本规定批准人:本规定首次发布。
1.总则1.1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厂、电网和电力用户并网或联网的调度管理程序,促进电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南方调度机构分为总调、中调、地调、县调四级,各级调度机构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并(联)网调度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改、扩)建发输变电工程、输变电工程、主网直供用户所属设备、独立电网的并网调度管理工作。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运行准则》《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并网调度协议》《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4.术语和定义4.1并网发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或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与电网之间的物理联结。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试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目录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1.总则1.1.为便于电源项目业主了解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流程,更加便利地办理新建电源并网业务,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的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可参见公司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客户指南》(2014版)。
1.3.接入新建电源并网服务一般包含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签订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书、新机转商运管理等环节。
1.4.对大型新建电源(集群)可根据需要在接入系统方案审批前增加电源输电规划设计审批环节。
1.电网公司部门分工1.1.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是新建电源、分布式新能源及大用户并网前期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部负责审批电源输电规划、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负责签订并网意向协议书、并网协议书。
1.2.电网公司各级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
1.3.电网公司系统运行部(调控中心)是新建电源并网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系统运行部负责组织签订新建电源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协议阶段明确调度原则要求。
2.电源输电规划审批2.1.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在电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电源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前,以下大型电源需开展电源输电规划研究工作,以明确电源消纳市场、送电规模及初步送电方案等:(1)核电站;(2)大型风电集群;(3)涉及跨省区输电的电源项目;(4)规划总装机规模超过300万千瓦的大型电源。
2.2.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输电规划研究工作。
2.3.设计咨询单位可根据接入系统设计需要,以附表3-1的形式向各项目当地省公司(含广州、深圳供电局,下同)申请电力系统相关数据资料,各省公司经审核后以附表3-2的形式发布相关数据。
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

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发布目录前言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厂、电网和电力用户并网或联网的调度管理程序,促进电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尹志强、孙斌、林成、严奉军、单克、黄文伟、陈锐、张旭本规定主要审定人:本规定批准人:本规定首次发布。
1.总则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厂、电网和电力用户并网或联网的调度管理程序,促进电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南方调度机构分为总调、中调、地调、县调四级,各级调度机构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并(联)网调度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改、扩)建发输变电工程、输变电工程、主网直供用户所属设备、独立电网的并网调度管理工作。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运行准则》《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并网调度协议》《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4.术语和定义并网发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或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与电网之间的物理联结。
联网电网与电网之间的物理联接。
调度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及规范运营的机构。
电网企业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主网直供用户直接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用户或通过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并网主体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1—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并网主体、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发电侧并网主体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和电力系统稳定器、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二次调频、调压、直流系统、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网源协调的有关设备和参数等,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
有关运行和检修管理、操作票和工作票等制度,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其他并网主体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流程与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
经广泛征求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29日以南方电网计[2009]79号文予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内容如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新建电厂并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项目核准制有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编,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余文奇、梁宇1 范围1.1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适用于本规定。
1.2所有并网电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的电源项目方可并网。
2 总则2.1为规范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行为,建立电厂与电网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制度信息表)

制度信息表
注:1、本表格为记录制度基本信息的台账,在征求意见、审核、颁发各环节作为制度附件一并发出,一同归档,起草部门完成除灰色栏目以外信息填写。
2、“配套管理制度及业务指导书”指按照统一规范策略配套本制度所规范业务,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编制的管理制度、业务指导书。
其中已发布的列编码,规划中未发布的“编码”该项为空,下同;“编制主体”为编制制度的部门或单位。
3、“业务关联关系”指从流程流转以及业务归口管理等角度与本制度所规范业务关联的其他业务,以和其他部门、领域的外部关联为主,“关联规范性文件”指关联的其他业务所对应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废改立计划应在对公司系统(网、省、地、县四级)原有管理制度及业务指导书(对应表格中“文件类型”)清理的基础上,针对规范管理本项业务,列出对总部及分子公司应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废改立计划。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流程与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
经广泛征求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29日以南方电网计[2009]79号文予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内容如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新建电厂并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项目核准制有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编,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余文奇、梁宇1 范围1.1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适用于本规定。
1.2所有并网电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的电源项目方可并网。
2 总则2.1为规范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行为,建立电厂与电网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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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流程与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
经广泛征求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29日以南方电网计[2009]79
号文予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内容如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新建电厂并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项目核准制有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编,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
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
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余文奇、梁宇
1范围
1.1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适用于本规定。
1.2所有并网电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的电源项目方可并网。
2总则
2.1为规范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行为,建立电厂与电网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
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2电厂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新建电
厂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必须与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省级电网公司)分阶段签订“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电厂并网管理程序
3.1根据目前国家基建管理程序,电厂并网管理程序分为: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等阶段。
3.2在电力发展规划经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后,电网公司根据电源规划建设时序同电厂项目公司签订“并网意向书”。
3.2.1并网意向书应根据规划目标,主要明确工程建设本期及最终规模、计划开工时间、计划投产时间等。
3.2.2电厂项目公司在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核准申请的同时,须将核准申请(附带可研报告书)抄送电网公司,并定期(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向电网公司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3在电厂项目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后,电网公司与电厂项目公司签订“并网协议书”。
3.3.1电厂项目公司在项目核准申请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后,须将该项目核准申请批复送电网公司备案。
3.3.2并网协议书应主要明确工程建设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和电力电量计量点、上网电力电量购销原则、电价执行原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终止条款等。
3.3.3电网公司应定期公布接入系统的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3.4电厂并网前(原则上三个月),电网公司与电厂项目公司签订“购售l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3.4.1“并网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购售电合
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中继承并进一步细化明确。
3.4.2购售电合同应主要明确电力电量购销、上网电价、电能计量、电量计算、电费结算与支付、合同期限、合同违约和终止等。
3.4.3并网调度协议应主要明确电厂并网条件、机组启动和调试、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调度管理、事故处理、电力电量计划、设备检修管理、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管理、电能计量、脱硫实施、协议期限、违约和终止等。
4电厂接入系统
4.1电厂接入系统(含一、二次方案)由电厂项目公司在签订“并网协议书”之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电厂项目公司需向电网公司提出并网申请,电网公司组织审查批准。
4.2经国家核准建设的电厂的送出输变电工程,原则上由电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产权分界点在“并网协议书”中明确。
5电厂并网的审批
5.由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及分公司)购电的电厂,其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由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签订。
5.2由省级电网公司购电的电厂,其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责签订,报南方电网公司备案。
5.3由省级’电网公司购电的电厂,凡由南方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的,其并网调度协议由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签订,由省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的,其并网调度协议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贡签玎。
5.4由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及分公司)购电的电厂,其接入系统由电厂项目公司报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审查批准。
5.5由省级电网公司购电的电厂,凡接入500千伏电压等级系统的电厂和跨省(区)送电的电厂,其接入系统由电厂项目公司报电厂所在地的省级电网公司,省级电网公司报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审查批准;需国家发改委核准,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电厂,其接入系统由电厂项目公司报省级电网公司,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责审查,将评审意见上报南方电网公司,由南方电网公司审批;其他电厂接入系统由电厂项目公司报省级电网公司,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责审批。
5.6电厂的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原则上两年内有效,若批复后电厂项目两年内未取得核准,需视系统发展情况申请重新批复。
6输电规划
6.1对于涉及大型火电厂、梯级水电站以及核电站等区域性较大规模的电源开发,各有关电厂项目公司应在电网公司的牵头下,共同合作,完成该区域输电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后。
作为相关电厂项目并网及接入系统研究的依据。
7管理职责分工
7.1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的主办和管理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省级电网公司协办。
7.2市场交易部负责“购售电合同”的主办和管理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省级电网公司协办。
7.3南方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主办和管理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省级电网公司协办。
7.4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电厂接入系统审查的主办和管理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省级电网公司协办。
8附则
8.1电厂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原则上使用范本,范本由南方电网公司主办部门组织编写或颁发。
8.2电厂接入系统的审查,原则上由电网公司委托中介咨询机构或专家提出评审意见,由电网公司审批。
8.3本管理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8.4各省级电网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实施细则。
8.5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