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e3e4956bec0975f465e2a7.png)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6]403号【颁布时间】1996年11月11日【生效时间】1996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引

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引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附件1: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引为进一步加强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信银行小企业金融专营机构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中信银行小企业非金融专营机构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在部分分行业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
各分行应结合本行业务管理和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一)满足投向管理政策各分行应切实强化小企业贷款投向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源头。
分行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应明确小企业目标市场和客户,围绕“一链两圈三集群”确定重点营销的客户范围。
1.审查审批人员应判断业务是否符合分行制定的投向管理政策要求。
若单笔业务之前已对集群客户进行了整体授信安排,应判断单笔业务是否符合整体授信安排所确定的单户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要求。
2.对重点支持的集群客户范围之外的零散客户,原则上应落实强担保条件。
(二)落实收益覆盖风险的要求小企业授信业务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即业务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和目标利润之后应不低于业务的预期损失。
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其资金成本和日常经营的影响,在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定价水平。
(三)还原真实信息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建立在企业真实信息基础之上。
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检验、渠道检验等多种交叉检验方法(附件1-1),还原企业的真实信息。
1.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注重对非财务信息的分析,重点关注水电表、海关报关表、纳税单、企业及企业主个人的银行流水、征信记录、业务合同及发票等。
2.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独立的渠道进行信息核实,重点关注上下游企业、公众媒体、相关管理部门等信息渠道,通过比较分析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辨别信息的真伪。
中信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

中信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
中信银行为小企业提供了一系列贷款扶持政策,旨在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以下是中信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1. 信用贷款:中信银行根据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这种贷款方式无需抵押物,审批速度快,有助于缓解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2. 担保贷款:中信银行为有担保需求的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满足不同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 小额贷款:针对资金需求较小的小企业,中信银行推出小额贷款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融资便利性。
4. 利率优惠:中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 灵活还款:中信银行为小企业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款等,满足企业不同的还款需求。
6. 专业服务:中信银行为小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
咨询、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金融资源。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部门职责3第三章情景分析4第四章授信调查5第五章授信审批6第六章授信发放13第七章集团授信14第八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1.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5.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银监会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6〕7号2006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信贷结构,进一步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农小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指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的小企业。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产权关系明确;(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应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二)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七)计入担保额度后,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八)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九)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管理,降低信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之间的授信活动。
第三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
2.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授信安全。
3. 效率原则: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4. 公开透明原则:加强授信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授信种类及额度第四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流动资金贷款;2. 固定资产贷款;3. 信用证;4. 票据贴现;5. 银行承兑汇票;6. 保函;7. 其他经银行批准的授信业务。
第五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额度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
具体额度由公司授信管理部门与银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额度分为以下几种:1. 最高授信额度:公司可向银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2. 实际授信额度: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在最高授信额度内申请的授信额度;3. 信用额度:公司已使用但未到期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授信审批及管理第七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审批流程如下:1.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授信申请;2. 授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批意见;3. 公司授信审查委员会对授信申请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4.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批授信申请;5. 公司与银行签订授信合同。
第八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授信台账,详细记录授信情况;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授信安全;3. 加强授信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4. 定期与银行沟通,了解授信业务进展情况;5.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及时调整授信策略。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对银行授信的风险控制包括以下方面:1. 信用风险:加强对银行信用等级的评估,确保银行信用良好;2. 市场风险: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合理预测市场风险;3. 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司流动性充足,降低流动性风险;4. 操作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操作风险。
小企业融资找中信——中信银行小企业金融力推专业服务

率掉 期 、货 币掉期 、货 币互换 、即 ( )期 外汇 买 远 卖 、即 ( )期结售 汇在 内的汇 率及 资金 管理等 服 远
务。
经营 ,每月还要付不少的利息钱 ,增加 了经 营成 本
『 风险。一次偶然 的机会 ,王平从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悉 ,他 们推 出了一款经营权质押贷款 的产品 ,租来 7 商铺 虽然 只有经 营权 ,但也 能作 为质押 韧 申请贷 : 。提交贷款 申请4 天后 ,他就从银行 拿到了l0 s 万元 款 ,而且该笔贷款期 限长 ,可以在额度 内循环使用 - 还款灵活 ,成本 也比民间借贷低得多。
腔热 情还不够 ,解决小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还得有适
合他们特色的金融产品。为此 ,中信银行创新推出了
一
系列特色产品和特色金融服务方案 。 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模式和产 品创新方面 ,中信
专业化经营体系
中信银行向来关注小企业的发展 ,把发展小企业
金融作为长期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是 中信银行 发展小企业业务的重要阵地。中信银行杭外1 分行成立 l年来 ,一直把挟持小企业成长作为业务发展的一个 S 基本策 略 ,长 期坚持 培育小 企业成 长 的 “ 种树 ”行 动 ,深入研究浙江小企业特点 ,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 系 ,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尽心尽力满足小企业各类金 融需求 ,扶持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为更好地服务小企业 ,去年l ,中信银行浙江 1 月 小企业金融 中心挂牌 ,随后建 立了2 个专业化营销中 4
针对成熟期小企业亟需提升品牌影响力 、加强财 务控制 、加快 回款 、寻找更低成本的融资途径 、实施 骨干员工激励计划等需求 ,中信银行 还为其提 供小企 业短 融债 券 、中期 票据 、信 托融资 、夹层 融资 、法 人 透 支账户 、各 类保函在 内的多层 次融资产 品 ;财务顾 问 、企业年金 、投 融资顾 问、税收筹划 、上市顾 问等 在 内的投 资银 行服 务 ;公 司 网银 、现 金 管理 、关 贸 e 点通 等在 内的 电子 银行服务 ;以及各类 国际 、国 内 结算产品和代理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信银行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小企业界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我行小企业界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
(三)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四)企业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 C 级(含)以上。
(五)企业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
(六)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的个体经营户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20(含)至60 周岁(含),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机构颁发的暂住证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信用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并愿意接受我行监督。
(五)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业务在我行办理。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第八条联保小组的设立。
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程序设立。
(一)自愿组合。
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1-1)。
(二)递交申请。
向我行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我行对借款人递交的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立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1.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2.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得少于 3 户,最高不得超过7 户;3.联保小组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 4.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 5.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上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
(四)签订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凭我行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的意见,共同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后成立。
第九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我行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并经过我行同意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和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3.联保小组成员减少后,联保小组必须与我行重新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借款人,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和合同。
第十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成员全部清偿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息等相关债务,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向我行申请后可以解散。
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
第四章信用评估、担保、授信额度及权限第十一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法人企业应按我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相关要求进行信用风险评级。
第十二条业务营销机构除对小组成员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外,还应对其组成的联保小组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联保小组借款人采用连带责任担保和存单质押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一)联保小组借款人须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参见附件1-2)。
对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二)存单质押具体要求:1.业务营销机构应结合联保小组成员和联保小组整体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存款质押,质押的存款可以是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并签订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参见附1-3),按照我行相关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2.联保质押金额为联保小组各成员在我行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任一联保企业贷款本息出现逾期时,我行有权按照《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从联保质押存款账户(含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中扣划逾期贷款本息的全额用以支付贷款本息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业务营销机构也可以保证金存款代替存单质押,对于采用保证金质押的,业务营销机构应详细了解企业融资动机,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业务营销机构应对在我行申请联保授信业务的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在核定单户联保小组成员授信额度时,应以联保小组成员第一还款来源为重要依据,同时应参考其在我行质押金额,我行核定的单户授信额度(含敞口额度)不高于其本户质押金额的 5 倍,最高不超过联保小组成员质押金额之和的 1.5 倍, 并按孰低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集中在一级分行审批,对于经济环境好、历史不良率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下属分支行可以适当转授权。
分行联保小组授信总额的审批权限不超过联保小组组成户数乘以1500 万元,超过的应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授信用途、期限、利率第十六条授信只能用于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或者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七条授信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综合贡献度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对我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借款人,业务营销机构可适当调低上浮比例,但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采取按月结息方式。
联保授信还款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还本和分期还本方式。
第六章联保授信操作流程第二十一条设立联保小组。
设立的联保小组必须符合第八条相关规定,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受理授信申请客户经理应根据联保小组申请,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外部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审阅联保小组申请资料,与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面谈,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初选,对于初选符合我行准入要求的客户开展授信前调查。
联保小组成员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小型企业 1.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3.贷款证(卡);4.近期财务报表;5.税务登记证明;6.公司章程;7.验资报告;8.信用等级证书或证明文件;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1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履历;11.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纳税凭证、采购合同;1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体经营户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等);2.营业执照副本;3.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证明(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意借款的证明、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4.能够证明授信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纳税凭证、采购合同;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授信前调查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双人实地调查,除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
联保小组和联保小组各借款人是否符合联保小组设立条件和借款人准入条件。
信审查信用审查人员应借助独立于客户及客户经理之外的第三方渠道,对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授信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联保小组成员关系进行核查;应独立地对联保小组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授信金额;应将联保小组借款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信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授信审批联保授信不适用小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必须实行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一)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联保小组成员与我行签订相关联合保证合同,联保小组借款人单笔用款时需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对于年销售额在1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授信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三)借款人按照比例在我行存入定期存款,签订相关联合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客户经理将完整的授信资料提交放款部门,放款审核人、核准人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和核准。
放款部门应参与法律文本签署的全过程,经核准后,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周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放授信放款部门审核借款凭证和合同无误,担保和质押手续已办妥后,办理授信发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联保授信档案管理应根据《中信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建立授信业务档案,加强授信档案资料和抵押物权证的保管和交接管理工作。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业务营销机构须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要求,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对联保小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如果联保授信项下任一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时,分行贷后管理部门应按照联保合同约定直接扣划联保小组成员在我行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