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
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银行面临风险要点及主要防范措施

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银行面临风险要点及主要防范措施作者:黄茜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2期一直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在处理国际贸易结算单证业务时均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这是因为交易背景的国际化带来风险多样化,如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欺诈风险、履约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所以银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业务处理,才能与国际间的银行在一个平台上对话,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操作风险引发的其他风险。
随着进出口贸易和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以及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和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银行在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方面遇到了新的挑战。
而商业银行对进口贸易结算的潜在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往往高于对出口业务风险的防范,但笔者认为出口贸易结算也存在许多风险点,故在此对出口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中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跟单信用证定义及特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明确: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的是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为了保证开证行独立地承担付款责任,在制度设计时,信用证处理的对象被设置为单据,以便与贸易中的货物区分开来,同时,还引入了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这种抽象的独立性概念。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信用证的开证行只管单据,不问货物,对相符的单据予以承兑或付款,才能使信用证业务正常运行。
二、出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出口商银行收到进口商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将按下列流程办理业务。
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转让、保兑、遗失补办、审单、寄单索汇、出口收汇、档案管理等,同时,还包括出口商银行作为信用证指定银行办理付款、承兑、议付等融资业务。
当中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办理手续繁杂,业务风险点也较多,下面我们将按出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主要防范措施。
风险点一:虚假信用证,使受益人及融资银行资金受损;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瑕疵,导致后续处理缺乏基础。
跟单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收汇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措施

跟单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收汇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措施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正快速发展,使着跟单信用证支付结算被广泛使用到国际贸易中来,同时跟单信用证的风险随之而来。
在同一时间,跟单信用证的风险管理不仅有来自业务各方的人为操作系统风险,还有国际市场经济风险。
本研究分析了单信用证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今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避起到了参考作用。
关键词:信用证出口商风险防范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的跨地域性为双方结算带来了难度。
因此,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费时费力。
而跟单信用证结算属于银行信用,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这为进出口商带来了结算便利。
即只要出口商交付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就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如果出口商交付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跟单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合,付款银行则予以拒付。
随着跟单信用证的广泛利用,虽然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回款速度,但也为不少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因此,本文从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进行研究。
二、跟单信用证相关理论(一)跟单信用证的概念跟单信用证是为了自己解决进出口商钱货平衡的产物,是进出口商在进出口贸易时,银行为可以促进经济贸易的完整性而搭起的桥梁,是除货物贸易合同外的一份独立自主文件,是开证行对于各国出口商提交的相符单据信息做出确定付款的承诺。
(二)跟单信用证的特点1.跟单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跟单信用证是由申请人(进口商)委托开证行(进口地银行)开具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基于开证行的信用作出付款承诺。
开证行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必须向受益人(出口商)支付满足信用证条款的金额。
2.跟单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在办理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国当事人在业务流程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只要其流转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满足“单证相符”原则,开证行则予以及时兑付。
进口商业跟单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学位论文

2016届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 进口商业跟单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研究院系名称:经济贸易学院专业班级:国贸1202 学生姓名:学号: 201218910328 指导教师:教师职称:副教授2016年5 月221引言 (1)2.进口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应用现状及风险产生的原因 (1)2.1进口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应用现状 (1)2.2进口商业跟单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 (3)3.进口跟单信用证风险的主要形式 (4)3.1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4)3.1.1国外出口商的欺诈风险 (4)3.2银行面临的风险 (5)3.2.1信用风险 (5)3.2.2提单风险 (7)3.2.3进口商品质量、价格引发的风险 (9)3.2.4进出口商合谋套取银行信用给开证行带来的风险 (9)4.防范风险的对策 (9)4.1进口商的对策 (9)4.1.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降低贸易欺诈风险 (9)4.1.2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妥善签订贸易合同 (10)4.1.3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10)4.1.4摒弃投机心理,做好贸易的下游工作 (10)4.1.5进口商应把条款单据化、及时跟踪信用证执行进程 (10)4.2银行的对策 (11)4.2.1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设计合理的授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 (11)4.2.2注重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11)结论……………………………………………………………………………………致谢……………………………………………………………………………………参考文献………………………………………………………………………………1引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英国商人的最伟大的商业创造之一。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付款承诺。
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便要承担信用证项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解决了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不了解不信任的难题,同时还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浅析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与防范【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除了价格竞争之外,选择结算方式也成了一种重要竞争手段,但是无论哪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
为了预防欺行为产生,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以期防患未然,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损失降到最小。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风险防范1.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述信用证(Letters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保证凭规定单据在一定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其中,汇款的结算方式属于一种商业信用,多用于劳务和资本往来。
而在货物贸易中,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少被使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用得最为普遍,因为它是一种银行信用,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
长期以来,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
2.信用证业务在国际结算中存在的风险2.1信用证业务特点中存在的风险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是区别于其他付款方式的最大特点,也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采用信用证付款的重要原因。
如果信用证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话,开证申请人(买方)完全有可能声称货物有瑕疵或以其他莫须有的理由拒付货款,这样信用证仍要受制于买方的商业性用,这对于受益人(卖方)来说是十分有风险的。
2.2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2.2.1控制信用证生效软条款的风险这种软条款比较灵活,可以是装船条款,可以是商检条款,可以通知或经确认条款,也可以是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等条款,方法是阻止信用证生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
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
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单方面地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付款责任的条款。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支付方式。
我们一般都认为,使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付款,出口方一经收到进口方国家所在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货款就像放进了保险箱。
殊不知在外贸业务实践中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也是危机四伏,处理不好同样会使出口商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
一、出口贸易信用证风险的主要类型1.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开证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出现问题,造成出口商收汇的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或保兑行是第一位付款人。
因此,如果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3.单证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
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
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
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造成货款两空。
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
4.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在没有事先征得出口方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出口方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借故拒付,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不付货款或少付货款的目的。
分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

浅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姓名:邓焕丹学号:1151301324 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双学位指导老师:熊珍琴摘要:实务界由于对信用证审单原则和单证一致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导致单证不符被拒付屡见不鲜这给信用证项下的企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妨碍了信用证业务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对严格的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风险防范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跟单信用证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的,但也不是像银行本票那样基本无风险。
要厘清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及如何防范,我们首先要了解跟单信用证的特点及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跟单信用证的特点(一)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是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在符合信用证以及国际惯例的条件下的单据提供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指定人进行承付或议付。
(二)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以买买合同为依据。
但是,信用证有个特点:只要开出就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法律文件。
开证银行及其有关此业务的银行只要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规定就行。
(三)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买。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官方所处理得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
二、跟单信用证风险利害关系人各自面临的风险对于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都有可能面临着不同的风险(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1、卖方伪造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银行在审单时,如认为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履行付款,而对单据是否伪造则可不予过问,不发出口商利用这一缺陷,不发货,然后提交伪造的提单等,骗取贷款。
伪造提单有两种情况:遗失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二是冒充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
单证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措施

单证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措施单证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单证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对买方欺诈。
表现为卖方单独或伙同承运人以虚假单据骗款。
1.1.1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的方式进行欺诈。
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未装完时,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签发已装船提单。
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所规定的实际装船期以前。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
超过有效期装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勾结承运人签发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凭此要求银行议付货款。
1.1.2伪造、变造信用证随附的单据进行欺诈。
国际商会规定信用证业务的3种基本贸易单证,即发票、装船提单和保险单都极易伪造。
伪造卖方发票只是举手之劳;伪造装船提单只要取得船运公司的空白提单,填好后加上假签名即可;伪造保单只要付出少量保费即可。
而且,诈骗者往往兼营船运公司和贸易公司,伪造单证极为容易。
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很难挽回。
1.1.3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
UCP600第27条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因此,当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有缺陷欲在提单上注明时,卖方往往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由其承担收货人拒收货物或索赔的责任,以勾结承运人出具货物在“表面状况良好”下装船的清洁提单,致使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予以结汇。
1.2 对卖方的欺诈。
主要表现为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或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卖方的佣金、质押金或履约金。
1.2.1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欺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姓名:邓焕丹学号:1151301324 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双学位指导老师:熊珍琴摘要:实务界由于对信用证审单原则和单证一致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导致单证不符被拒付屡见不鲜这给信用证项下的企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妨碍了信用证业务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对严格的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风险防范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跟单信用证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的,但也不是像银行本票那样基本无风险。
要厘清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及如何防范,我们首先要了解跟单信用证的特点及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跟单信用证的特点(一)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是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在符合信用证以及国际惯例的条件下的单据提供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指定人进行承付或议付。
(二)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以买买合同为依据。
但是,信用证有个特点:只要开出就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法律文件。
开证银行及其有关此业务的银行只要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规定就行。
(三)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买。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官方所处理得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
二、跟单信用证风险利害关系人各自面临的风险对于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都有可能面临着不同的风险(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1、卖方伪造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银行在审单时,如认为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履行付款,而对单据是否伪造则可不予过问,不发出口商利用这一缺陷,不发货,然后提交伪造的提单等,骗取贷款。
伪造提单有两种情况:遗失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二是冒充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
不发出口商伪造提单后,一并伪造相应的商业发票、保险单及其它单据,全套提交银行,银行审单认为其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即履行付款责任,结果是进口商承担风险,进口商付款后,拿到的提单却提不到货。
由于此种提单是伪造的,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未上船的索赔,进口商无法要求赔偿损失。
2、卖方虚假清洁单。
由于英航和进口商一般不接受清洁单提单,因此有些出口商在货物表面或包装有事常会向承运人出具赔偿保证书,请其不要再提单上加不良批注,以利于安全收汇。
这种做法出口商显然掩盖了装船时货物及其包装缺陷的实施,会使进口商面临收到受损货物的风险。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根据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都规定最迟装船期。
受益人超过最迟装船期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根据实际情况索赔其应有的实际损失。
当货物迟于最迟装船期装船,受益人为了能够结汇,便在事前通过船东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期的提单,这便是倒签提单。
二货物还没有装船甚至没有到装运港,卖方便拿到了相应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的提单,既是预见提单。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卖方和船方都是违法的。
因为卖方勾结船东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买方或收货人的欺诈。
4、出口商以次货、假货行骗。
不发出口商利用信用证中银行只审单不验货的特点,在装运时将次品、废品等冒充真货出运,由于运输单据的签发人不负责所装载货物的内在质量,只要货物表面包装看起来没有问题即签发提单,诈骗分子这些单据去议付,得到款项后则逃之夭夭,等进口商自目的港提货发现上当,为时已晚。
5、信用证的打包贷款风险。
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之前,为了组织货源,以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资金通融。
打包贷款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资金通融,但如果出口商可以欺骗,则对进口商有时可能是一种间接风险,会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损失。
因为不发出口商有时会利用它来骗取贷款,他们打着出口旗号,骗进口商开来信用证,然后申请打包贷款,将款项用于燃眉之急或其它投资,出口商根本不备货,结果没能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交货,致使信用证过期而作废。
从表面上看,进口商为收到货也未付款,但其中申请开证时保证金押在银行,浪费了资金,失去了市场信誉也受损了,损失同样很大。
(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1、单证不符。
在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付款的前提条件。
进口商有时会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
蓄意设置一些陷阱,如开出规定不确定,有文字、打印上错误以及条款内容相矛盾的信用证。
出口商在审证时若粗心大意或以为致使小瑕疵而接受了本身有错误或有矛盾的信用证,就会为日后遭拒付埋下伏笔。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名义开立信用证;或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或窃其它银行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多的银行职员串通开出信用证等。
3、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此种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的未生效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佣金,实际上就是变相的课撤销信用证。
4、开证行资信欠佳。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凭单表面一致付款的责任。
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及经营作风直接影响出口商的收汇。
如果开证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严重,债务累累,开户人纷纷抽走资金,那么开证行就要可能不顾自身信誉而设法赖账,更为严重的是开证行与进口商串通起来诈骗出口商的货物,使出口商蒙受损失。
(三)银行方面的风险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
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账单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
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
三、跟单信用证风险形成的分析(一)信用证制度存在的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出口商就可从银行拿到货款,而其他原因则不在银行的考虑范围之内,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概不负责。
因此就容易使银行只是在表面核对单据的相符,不能杜绝欺诈行为。
(二)出口商与船公司的信用风险。
利用上述的缺陷,伪造提单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或者提单所指的货物不一致。
(三)我国信用证条款法律制度不全所引起的风险。
由于我国的法律条款不完善,导致在我国进口商和外商解决关于信用证的问题是,会因为无法给足法律依据而处于被动状态。
四、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一)重视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伙伴信用证欺诈多数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很好的调查了解而造成的。
资信情况好有如下标准;一是有履约能力;二是能诚实守信的履约。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服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服资信情况。
资信调查的途径很多,比如通过银行调查;通过国家的有关工商团体、专门资信调查机构等调查;通过驻外机构和在实际业务中调查,通过国际经济贸易联系网络调查等。
(二)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证。
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以避免由于欺诈单据而遭受损失。
对假提单的预防,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要求出口地船方装船后,将信用证号码、装运日期、提单号通知开证行或进口商的条款。
对虚假清洁提单的预防,可要求船公司出具其未凭出口商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证明,要求出口商议付时须提示此证明方能收款。
为防止出口商以次货假货行骗,进口商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
(三)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四)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的损失。
作为信用证贸易商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熟练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
只要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结论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
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但在具体业务中,贸易双方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利于业务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1王综,刘凯.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2)2徐志闵.浅析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J].集团经济研究,2005(1)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4. 孙桂莲.《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J],经济与管理,2002(4)5 刘宝成.《现代企业进出实务》 [M],中国纺织出版社,1999 6谢晶.经济研究导刊 [J],2013 (4)7 王景磬.跟单信用证项下进口商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企业导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