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7年1月22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旗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建立市、旗县审查审定工作机制,对重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定。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17]28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8【实施日期】2017.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17〕2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乌兰察布市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8日乌兰察布市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手续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扎实推进全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顺利完成全市去库存和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任务,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创新,强化房地产项目监管,促进去库存工作及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治理范围全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2016年12月31日前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建设项目及未批先建项目(含在建项目)。
三、基本原则(一)旗县市区主导,部门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责任主体。
各旗县市区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乌政字[2017]26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7【实施日期】2017.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乌政字〔2017〕26号 2017年2月27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乌兰察布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7日乌兰察布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2号)精神,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全爱卫发〔2016〕5号)部署和自治区爱卫会《内蒙古自治区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和促进人的健康为宗旨,通过建设健康城市健康村镇,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发展健康文化,提高人群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健康乌兰察布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实施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
坚持以人的健康为中心,针对当地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需求,制定有利于健康的公共政策,将健康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之中,促进健康服务的公平。
坚持政府主导,共建共享。
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促进部门协作,鼓励、组织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和居民参与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活动,提高社会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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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关注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乌兰察布市规划局二〇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4第四章建筑间距12第五章建筑物退让22第六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30第七章建设用地绿地、出入口和停车3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6第九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2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44附表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48表一居住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4表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表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 表四工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6表五核定容积率与提供开放空间所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11表六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3表七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3表八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4表九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4表十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29表十一各类建筑停车位数指标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城乡规划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以及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当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该工程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规模、位置、高度、平面、立面、建筑外墙材料及其色彩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其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活动。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控规)12.06.12

第一章概述一、规划背景商都县属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区,位于乌兰察布市东部,属后山地区。
北部与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镶黄旗为邻,东北部与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接壤,东部与河北省康保县、尚义县相连,南部与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衔接,西部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毗邻。
商都县区位优越,交通便捷。
地处冀、蒙交汇处,是连接京、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西部和北部以及东三省和蒙古的重要枢纽;是承接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环渤海经济圈”辐射大西北的前沿地带。
集通铁路贯穿全境,呼满省际通道、商张、商集、商化、商土等级公路四通八达。
集通铁路及省际通道、商都—张北、商都—乌兰哈达、商都—土牧尔台、商都—化德五条公路干线穿过县城七台镇。
依据《商都县七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城区规划总用地为28.5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为17.33平方公里,本次规划区位于七台镇城市建设用地及部分规划总用地范围内的12.76平方公里用地。
商都县有电力、重化工、农畜产品加工和矿产品四大主导产业。
农村经济发展势头正劲,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以物流运输和商贸餐饮为重点的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社会事业不断进步,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不断加强。
2009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2亿元,同比增长16.3%;财政收入完成7088万元,同比下降38.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5亿元,同比增长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249元,同比增长1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54元,同比下降20.2%。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城镇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商都县在县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了城镇建设步伐.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2009年,投资4.1亿元,新建混凝土道路13条,面积7.6万平方米,同步铺设了排污管道6632延长米、供水管道。
7900延长米、供热管道6000延长米;更新和栽植各类树木2.8万株,安装路灯332机,对街道两侧路林中毁坏枯死的树木进行了更换补植,新建道路全部实现了绿化亮化;在七台大街绿化带建防护栏4200延长米;完成了府前广场和文化公园广场改造任务;新建了华都、廉租房等住宅小区,实施了万福花园、新都佳苑等商住小区二期工程。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乌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4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5日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在成功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基础上,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把我市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宜居、宜业、生态型城镇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良好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建成国家级园林城市,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创建目标中心城区力争2014年申报,2015年实现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各旗县市政府所在地争创自治区园林县城。
(一)综合管理目标:强化组织保障、资金保障,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义务植树等各项园林绿化制度,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水平,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二)绿地建设目标: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精心实施各类园林绿化工程。
2014年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建城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达到60%以上,公园绿地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达到0.25以上。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保障城乡发展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自然规律和人文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设计、高效管理的原则,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管理第五条城乡规划应以科学统筹、规划先行、分类管理为原则,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以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协调统一,实现城乡一体化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注重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参与性和民主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配套制定有关的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章规划审批和监督第十条城乡规划应依法进行审批,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审批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城乡规划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的准确执行。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实施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规划评估和调整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为规划调整提供依据,促进规划的及时优化和完善。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评估应综合考虑规划目标、执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调整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保证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市总体规划概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集宁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越来越重要,1996年通过实施的《集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城市在新形势下新的发展需求。
为提升集宁市作为全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推进全盟城镇化发展进程,科学合理地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吸引力、辐射力,使集宁市成为镶嵌在京呼高速公路上的草原明珠和现代化中等城市,乌盟盟委、行署决定2003年重新修编集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位与交通1、区位:集宁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是我国北部边疆的重要城市,是内地通往大西北和北京连接呼和浩特的重要交通枢纽,是自治区承东启西的重镇,位于西部大开发中的京呼银、集通经济带的中心。
2、交通:集宁市对外交通便捷,在集宁市交汇的铁路有京包、集二、集通铁路,公路有110国道、208国道、京呼高速公路等。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和发展规模1、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城路,南至京呼高速公路,西、北至二0八国道支线;2、用地规模:城市用地规模达到50平方公里。
包括三个分区,旧区27平方公里,新区平方公里,生态园林区平方公里;3、人口规模:新、旧区城市总人口将达到50万人;4、新区城市规划要做到50年不落后。
旧区改建规划1、规划原则:旧区以调整产业结构和用地结构为主,将旧城区的工业项目逐步向工业园区转移,加大第三产业的比重,通过经济和用地结构调整,以住房、道路、市场、基础设施为重点,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
2、近期建设规划:(1)拓宽改建城市环路和城区主干道。
城市环路及新旧区联系干道怀远大街和工农大街达到双向八车道标准(机动车道六车道,非机动车道二车道),并向北拓展连通二0八支线,形成北部两个出口。
城区干道达到双向六车道标准(机动车道四车道,非机动车道二车道),使新旧区及对外交通联系便捷,旧区内部交通通畅;(2)完善城市对外交通,形成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相互补充、通畅便捷的对外交通体系,同时打通城市东出入口,改善城市西、北出入口;(3)完善城市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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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15°),建筑间距:新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9—2.1倍,改建区为1.75—1.9倍。
(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4—1.7倍,并且不小于20米(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
4、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或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建筑间距从遮挡建筑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的阳台;当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从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1)平屋顶算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顶坡度小于30°,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且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同时满足本规定的其他要求:1、住宅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2、住宅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3、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4、如相对开窗的应考虑视线干扰,具体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
(三)住宅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四)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车库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
(五)处于被遮挡位置的住宅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面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等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款执行,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南北向布置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六)多层住宅布置的山墙间距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该条主要考虑消防及其它防灾通道要求及交通要求)。
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部门确定。
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但要考虑相应的消防要求。
(七)点式住宅作为遮挡建筑时,其间距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执行,取其下限值,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规划部门确定。
第五条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东西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如为旧区改造性建筑,由规划部门根据日照、防火、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单幢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米;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向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环境由规划部门确定,并且要满足消防、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
(二)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错位,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的0.8倍,且不小于24米。
第六条非住宅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宜大于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第七条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为12米。
第八条第五条所列之外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非住宅建筑南侧为住宅建筑时,综合考虑住宅建筑的视线干扰、噪音干扰等问题,具体间距由规划部门确定;(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东西方位布置时(包括平行布置、垂直布置),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10米;(四)高层非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其最小间距18米;东西向的,其最小间距13米;(五)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为15米;(六)本条未明确规定的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消防、管线埋设、卫生间距等要求具体确定。
第九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宜插建车库、自行车棚等建构筑物,如确需建设,宜建半地下建筑物,地上部分不宜超过1.2米。
第十条中高层及高层塔式建筑采光影响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对综合性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三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沿城市新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说明: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或主入口方位外墙边线距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物侧面及短边(无主入口)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3、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红线距离可按裙房建筑物应退距离执行,但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规定。
第十四条沿城市旧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6m,支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3m。
第十五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按实际位置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二)24米以上及40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第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必须符合第二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城镇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它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第十八条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需在铁路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①1─10千伏 5米③154─330千伏 15米②35─110千伏 10米④500千伏 20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条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二条沿气象、军事等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退让。
第四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二十三条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高度控制均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没有详细规划的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第二十六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第二十八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