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串讲1-3章

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串讲1-3章婚姻家庭咨询师鉴定考试方法理论鉴定考试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组成判断题20题,单选题50题,多选题40题组成判断题每题0.5分;单选题和多选题每题1分。
命题比例:职业道德10%,基础知识25%,相关知识65%鉴定时间:90分钟技能鉴定考试由10个案例组成,分客观题和主观题。
命题比例:客观题60%;主观题40%。
八个案例为客观题,每题有5个问题,由单选题和多选题组成,每题1.5分;二个案例为主观题,每题有4个问题,要求简答,每个问题5分。
鉴定时间:120分钟本书的结构:1、职业品德2、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变3、性别平等理论4、婚姻家庭伦理5、家庭社会学6、婚姻与家庭心理7、婚姻中的性学8、婚姻家庭理财9、家庭教育10、婚姻家庭心理咨询11、家庭社会工作12、咨询礼仪与程序13、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职业品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举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工具、职业与员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干系。
随着当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水平的增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全部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见地、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愈来愈高。
——《公民品德扶植实施大纲》第一章职业道德第一节品德基本知识一、道德的含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品德是人类特有的,由社会经济干系决定的,依靠心里念、社会舆论和风尚习惯等体式格局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干系的特殊行为标准的总和。
二、道德的三层含义:第一,道德的性质与内容,由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决定的;第二,道德是以善与恶、好与坏、偏私与公正等作为标准来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的;第三,品德的履行是依靠社会舆论、心里念、传统的思想和教育的气力来调节的。
三、道德的表现形式(三大领域):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第2节职业品德基本知识一、职业道德的内涵:一般认为,职业品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举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心里念来坚持的行为标准的总和。
同性恋同异性结婚的后果及危害-推荐下载

同性恋同异性结婚的后果及危害马克思说:没有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按理说结婚是双方感情升华的必经之路,也是人类繁衍子孙的合法方式。
可以说:好的婚姻可以带来家庭和睦,夫妻恩爱,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进步,妇女独立,对婚姻的稳定性影响越来越大。
社会上离异、单身、重组家庭、同居等现象越来越明显,是多元化生活的必要表现。
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现象最近几十年越来越给全世界普遍认可和接受,这是对传统婚姻方式的冲击。
在目前我国同性婚姻尚未受到保护,因此,同性恋在过去一直隐藏和掩盖,同异性结婚就是主要方式。
但在当今社会,婚姻生活已经相对不稳定和趋向多元化,这已经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人们对感情的要求,婚姻的位置同过去的要求完全不同。
(同性恋在今天不是新鲜事物,多少也已经被社会接受和部分认同,很多国家甚至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不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里多数同性恋者会选择独身,很少介入异性婚姻。
)在目前环境下同性恋仍采取婚姻的方式掩盖身份,或者迫于无奈而进入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可以预料的人生悲剧,社会悲剧。
(中国就有着太多不一样,其中的“传宗接代”和“男大当婚”是横在人数众多的男同性恋者面前的大山,现实中的冷言热语要回避,“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舆论要面对,所以很多男同性恋者选择与女性结婚,目的只有一个:掩人耳目。
)同性恋同异性结婚的后果及危害:1、违背天理,从感情和肉体上无法相互吸引,毫不相干的两个人,被迫生活在一起。
寓情于理都不可理喻。
各自的痛苦不言而喻。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也就是明显的死亡婚姻。
“同性恋不可耻,牺牲另一个人的幸福来掩盖自己的行为和取向,很可耻。
”2、形成一种悲惨的群体:同妻人群的悲剧人生。
无辜伤害不知情的女人。
在不知情或情况下结婚形成的一个人群。
无法享受肉体及情感的满足,还要承担家庭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在无希望甚至绝望的情况下无奈地生活;充满怨恨的一群人。
有些人抱着死亡的婚姻几十年,如果不愿清醒和脱离,整个一生都比较悲惨。
人类与社会-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学习网形考作业题目答案

人类与社会一、选择题1.提出著名的“宇宙大爆炸”理论的科学家是()。
A. 伽莫夫B. 哈勃C.康德D.爱因斯坦正确答案: A2.目前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是( )。
A.英语B. 阿拉伯语C. 汉语D. 俄语正确答案:(3. 驱动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是( )。
A.政治动荡B.瘟疫流行C. 文化上的不适应D.追求更好的经济生活条件正确答案: D4.目前,支持中国人的祖先是土生土长的,而非非洲来客的主要证据是( )。
A.中国人祖先的头盖骨化石比较特殊B. 中国人祖先的DNA比较特殊C.中国人祖先的门齿化石比较特殊D.国人祖先的语言比较特殊正确答案:C5.我们通常称的“七曜”,指的是( )。
A.水、金、火、木、土、太阳、月亮B.水、金、火、木、土、太阳、地球C. 木、土、太阳、月亮、天王星、冥王星、海王星D.水、金、火、木、天王星、冥王星、海王星正确答案: A6.资源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 )A.廉价性、实用性B. 再生性、广泛性C.社会效应性、稀缺性D.可获得性、可交换性正确答案:C7.英国是工业化最早的西方国家,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依赖的主要资源是( )。
A.人力资源B.土地资源C.矿产资源D.森林资源正确答案:C8.所谓温室效应是指大气中某些气体含量增加,引起地球平均气温上升的现象。
这类气体称之为温室气体,包括( )。
A.二氧化碳、甲烷、氯氟烃、臭氧等B. 一氧化碳、甲烷、氯氟烃、氧气等C. 二氧化碳、甲烷、氮气、臭氧等D.二氧化碳、氨气、氯氟烃、氢气等正确答案: A9.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全世界的被重视,是自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发表了著名的( ) 报告,并获得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之后才发生的。
A. 《世界自然保护大纲》B. 《我们共同的未来》C.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D. 《京都议定书》正确答案: B10.基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联合国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 )召开了人类历史上有183个国家参加的首脑会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国开(山东)01233-人类与社会-形考任务一-答案

人类与社会-形考任务一-辅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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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提出著名的“宇宙大爆炸”理论的科学家是()。
a. 伽莫夫
b. 哈勃
c. 爱因斯坦
d. 康德
正确答案是:伽莫夫
第2题
2.目前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是()。
a. 俄语
b. 英语
c. 汉语
d. 阿拉伯语
正确答案是:汉语
第3题
3. 驱动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是()。
a. 文化上的不适应
b. 瘟疫流行
c. 政治动荡
d. 追求更好的经济生活条件
正确答案是:追求更好的经济生活条件
第4题
4.目前,支持中国人的祖先是土生土长的,而非非洲来客的主要证据是()。
a. 中国人祖先的DNA比较特殊
b. 中国人祖先的门齿化石比较特殊
c. 中国人祖先的头盖骨化石比较特殊。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一

试卷总分:100 得分:95
1.不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只具有伦理上、习俗上的意义。
【答案】:正确
2.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答案】:正确
3.按照我国民政部颁行的有关规定,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
A.现役军人
B.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C.公安人员
D.机要人员
【答案】:ABCD
4.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答案】:正确
5.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
【答案】:正确
6.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A.血亲
B.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
【答案】:C
7.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答案】:正确
8.按寺院法的计算法,小张和叔叔的女儿是()。
A.二亲等
B.四亲等
C.二亲等
D.一亲等
【答案】:A
9.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答案】:正确
10.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答案】:错误。
论传统婚姻礼文化的现代价值所在

试论中国传统婚姻文化中国传统婚姻礼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
在这里,我将通过对传统婚姻礼文化的讲解,和内容解析,以及其特点和深层文化内涵的研究,阐述传统婚姻礼文化的现代价值。
传统婚姻概述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台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婚姻习俗是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反映一定婚姻意识的积久成习的婚姻行为,不仅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而且从微观上展示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审美观、宗教观和心理发展态势。
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
我国素称“礼仪之邦”,又把婚礼看作礼义之本”、“人伦之始”。
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
故,婚姻是文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传统婚姻文化是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不可忽略的窗口。
传统婚姻文化的内容解析中国古代的婚姻礼制,以“义”而起,以“仪”而明,包括“义”与“仪”两部分。
“婚义”是指婚姻的实质表现,即男女结合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
“婚仪”是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礼仪形式和程序,这就是从周代开始实行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
“婚义”与“婚仪”结合,是社会对男女婚姻认定的基本根据,其中的礼仪程序尤为人们所重视。
首先我们来说说“婚仪”。
中国的传统婚俗有“三书六礼”“三拜九叩”这些繁俗礼节。
所谓“三书”,就是指聘书、礼书、迎亲书。
(聘书:订亲之书,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
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过礼之书,即礼物清单,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
纳征(过大礼)时用。
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中,制定了婚姻成立的条件,即六礼。
六礼的内容包括了六个方面,实际是婚姻成立的六个程序:一是纳采,即纳采,即由媒人传言,再由男方给女方家中送礼物二是问名,即男方的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然后到宗庙里占卜吉凶,结果为吉的才能进行下一步,凶的则到此为止。
婚姻有哪些基本本质及主要形式

婚姻有哪些基本本质及主要形式婚姻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
婚姻的前提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本质的。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婚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婚姻的概念婚姻,是一种人际间取得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
根据观念和文化的不同,结婚,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这种结合通常以婚礼的方式来对外宣告其正式成立。
结婚的具体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
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
婚姻双方家长互称“亲家”或“姻亲”。
现代婚姻普遍认同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同时已有不少地区认同同性婚姻。
但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许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
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他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
目前,世界上婚龄最长的夫妇已经结婚80年。
婚姻的本质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
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双方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现代社会主要是依据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
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
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
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
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
但即使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和子女这两个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后占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
婚姻家庭咨询师理论试卷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咨询师理论试卷试题及答案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它是()。
[单选题]*A.是经济的产物B.是原始人类的产物C.是社会的产物(正确答案)D.是法制的产物2.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是()提出的。
[单选题]*A.妇女权益保障法B 。
1980 年婚姻法C 。
2001 修改后的婚姻法D 。
1950 年婚姻法(正确答案)3.“女性头发长见识短”的看法属于()范畴。
[单选题]*A. 自然现象B.社会性别(正确答案)C.政治性别D. 生理性别4.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根本目的不包括()。
[单选题]*A.消除性别的不平等B.消除性别歧视C.实现社会性别平等D.实现无差此外一切平等(精确答案)5.社会性别主流化在工具和方法的使用上强调()。
[单选题]*A.观察方法B.理论联系实际方法C.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正确答案)D.政策研讨方法6.我国男女平等根本国策提出的根本意义在于()。
[单选题]*A.推动男女两性平等的和谐开展(精确答案)B.解决我国妇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C.建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D.优化妇女发展环境7.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婚姻的第一位的基础应是()。
[单选题]*A. 当事人的志同道合B.爱情(精确答案)C.配合的经济地位D.忠贞专一8.对恋人之间的婚前性行为应以()为主。
[单选题]*A.引导、教育(正确答案)B.打击、压制C.鼓励、倡导D.听之任之9.老龄化问题主要是()的研究课题。
[单选题]*A.家庭社会学(精确答案)B.家庭理财C.婚姻家庭生理学D.家庭教育10.家庭社会学的功能阐发论主要存眷()。
[单选题]*A. 矛盾性B.冲突性C.一致性(正确答案)D.变革性11.恋爱的心理效应有( ) 。
[单选题]*A.浪漫之爱B. 同伴之爱C.一见钟情(正确答案)D. 空洞之爱12.婚姻适应的根本因素有:( ) 。
[单选题]*A.夫妻角色期待B. 恋爱时间C.浪漫程度D.对配偶的适应(正确答案)13.仳离抉择中的生理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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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1) 3————————————————————————————————作者:————————————————————————————————日期:2非婚同居文献综述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
然而,近代社会以来,非婚同居的数量逐渐增多,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在对非婚同居持宽容态度的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在所有家庭形式中所占的比例己经大幅下降。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凸现,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如何应对两性关系的这一变化,是限制非婚同居,保护婚姻家庭,还是保护非婚同居,让两性关系自由发展、法律必须及时对此作出回应。
一、非婚同居概念及法律地位的界定(一)我国学界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王薇在《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中对非婚同居定义是在中文语境和我国法律框架下,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两人之间的同居,这是广义的非婚同居,即婚外同居。
狭义的非婚同居可以界定为: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婚姻登记,而继续公开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间。
非婚同居的实质是两人在不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家庭生活共同体,但没有选择婚姻的方式。
何丽新在《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一书中,对非婚同居的理解是: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非常相近的两性关系,都具有公开性和持续性的生活共同体,若回避当事人主观意图和社会承认等含糊的判断标准,将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共同生活关系概括地、客观地统称为非婚同居,则非婚同居范围是广泛的,理解为所有法律婚之外的同居,包括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同居和不获得事实婚姻关系评价的同居,这时的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的一种形式。
非婚同居是非婚同居男女共同生活体,它与事实婚姻在基本性质、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对外公示的内容、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是不同的。
非婚同居当事人没有达成相互一致的结婚的意思表示,对外公示的内容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没有婚姻内核,不论该同居关系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非婚同居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婚意愿,强调的是同居关系。
从该意义上探究,此时的非婚同居是狭义的。
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同居障碍,包括没有违背两性关系的个性体,即当事人既没有婚姻关系,也没有较为稳定的其他同居关系;而广义下的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男女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婚姻之外结合的两性关系。
即不获得事实婚姻评价的无配偶男女的非婚同居关系。
李明舜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一书中,从非婚同居的内涵和外延对非婚同居的定义: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结合,既包括同性同居,也包括异性同居;既包括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也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婚外同居。
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秦志远在其论文中建议将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纳入一体保护,统称为“非传统家庭”体系。
日本学者我妻荣在《日本民法·亲属法》一书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是这样认为的:非婚同居实质就是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具有社会公认的夫妻共同体。
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将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等同。
(二)我国学界对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只有对某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正确区分其与相似概念的异同,进而确立适合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在我国,由于《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各种同居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分类,加之历史上法律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态度曾经经历过几次重大的转变,理论界对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长期以来,有两种主流观点:1、认为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
受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老百姓长期认为,如果男女双方未经“明媒正娶”就公开居住在一起,长期被看作是不道德甚至是伤风败俗的行为。
而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司法领域也长期坚持这种观点。
其代表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越来越遭到各方的质疑。
首先,非法同居,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为。
《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婚前同居行为,仅凭司法解释认定非婚同居都为非法同居是不符合法理的。
其次,新《婚姻法》颁布以前,司法解释以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作为判断非婚同居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仅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做出规定,却不规定有配偶且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这样只会为姘居、“包二奶”等真正的“非法”同居行为放行。
2、认为非婚同居就是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释中认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由此解释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是有婚意的,社会上也承认其为夫妻,只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其实质是“婚姻”。
事实婚姻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承认,在国家承认事实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转化为事实婚姻,但仍然有一部分会因为当事人无结婚意愿而不能转化为事实婚姻。
两者虽可以转化,但毕竟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其区别在于事实婚姻侧重于同居行为的效力,其效力等同于婚姻,事实婚姻当事人适用法律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一切规定;而非婚同居强调的是男女结合的方式,与婚姻的效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同居双方不产生亲属身份,不能完全适用婚姻的法律制度。
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而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笔者认为,首先,无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都应当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共同生活的方式。
法律不应该强行禁止或者是回避规范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而应当研究这种社会现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
其次,非婚同居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不论同居时间的长短,自始自终都不构成婚姻,因而不能将非婚同居关系定义为无效婚姻。
第三,是否具备婚姻的形式要件是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最关键区别所在,也就是说,是否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得到社会的承认,是区分两者的决定因素。
所以,在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现状下,非婚同居应当取代事实婚姻这一提法,成为与婚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二、国内外对非婚同居的研究现状及理论立场(一)国内对非婚同居的理论立场如何对待非婚同居,首先涉及到的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目前社会普遍认同非婚同居的扩大会削弱传统婚姻家庭的社会基础。
在这个事实判断的基础上,是宽容非婚同居,还是保护传统婚姻家庭、围绕这个问题,学界的声音分为两派。
第一派学者认为传统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法律应提倡婚姻家庭,抑制非婚同居。
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教授在谈到该问题时,态度比较隐晦,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种个人生活的选择,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并指出非婚同居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和现象。
然而她在谈到女性在非婚同居中处于不利地位时,实际上表明了她对非婚同居的否定态度。
她指出,在非婚同居中,女性受社会环境和自身因素影响,往往处在更为不利的局面,建议女性把婚姻看得重些,不要轻易同居,并呼吁社会和媒体对年轻人少做误导性宣传。
在非婚同居立法上,她认为由于纠纷必将大量存在,因此法律应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
巫昌祯教授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上,给出了一个实用主义的处理方法。
然而不足之处在于,她的观点中仍然存在男权主义思想的痕迹。
北京大学夏学鸳教授的观点较为鲜明,他指出,作为国家政府和立法部门,绝不能让非婚同居行为合法化。
因为,非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代表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
他认为,非婚同居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不是时髦而是腐朽,不是自立而是堕落。
这个先例一开,作为人类文明基石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就要受到动摇和破坏,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出现更多以玩弄女性为目的的“性瘾君子”,出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
第二种观点对非婚同居持宽容态度,认为这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杨立新教授在《论准婚姻关系》一文中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准婚姻关系,并认为这种两性关系形式不存在法律的谴责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未婚男女选择的一种新的婚姻关系形式。
它满足了人们对两性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高留志博士在其《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非婚同居具有合理性,并且因其引发的纠纷不能在当事人间化解,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
从尊重个人生活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立法应当以双方均不具有配偶的非婚同居行为为对象;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间不具有姻亲关系,但当事人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在非婚同居关系中止时,若为公平考虑,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或经济帮助。
(二)国外对非婚同居的理论立场对于国外婚姻、同居关系研究情况,主要从学者译著、麻省理工大学开放课程、Lexis Nexis Academic,美国婚姻家庭保护网等其他互联网站了解。
其中较有学术价值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陈一绮教授翻译的《同居关系会替代婚姻吗?美国的最新研究报告》一文,其原著者是美国婚姻研究计划的参加者们。
该文在研究了大量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指出:尽管近年来未婚同居被年轻人广为接受并显著增多,但它并不符合儿童及社会的最佳利益,甚至不利于个人幸福感的提高。
证据显示,同居生活方式削弱了婚姻制度和完整的、父母双全的家庭,因而损害了社会福利,特别是殃及妇女儿童的幸福。
专家们认为,应当努力提倡男女平等的婚姻,而不是男人主宰的旧式婚姻,从学校教育做起,帮助青年人建立一夫一妻的长期婚姻关系。
同时为非婚同居实践提出某些指导原则并严肃审视这种新的家庭形式如何进一步制度化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1999年2月,美国新泽西州罗杰斯大学大卫波·彭诺(David Popenoe)和巴拉巴·D·特赫德(Babara Dafoe Whitehead)两位教授在对同居关系做了长10年的研究后,发表《我们需要同居吗》一文。
该文有四个要点:第一,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非婚同居关系或“试婚”会带来牢固的婚姻;相反,统计资料表明,婚前同居更容易导致婚后离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