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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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串讲1-3章

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串讲1-3章

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串讲1-3章婚姻家庭咨询师鉴定考试方法理论鉴定考试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组成判断题20题,单选题50题,多选题40题组成判断题每题0.5分;单选题和多选题每题1分。

命题比例:职业道德10%,基础知识25%,相关知识65%鉴定时间:90分钟技能鉴定考试由10个案例组成,分客观题和主观题。

命题比例:客观题60%;主观题40%。

八个案例为客观题,每题有5个问题,由单选题和多选题组成,每题1.5分;二个案例为主观题,每题有4个问题,要求简答,每个问题5分。

鉴定时间:120分钟本书的结构:1、职业品德2、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变3、性别平等理论4、婚姻家庭伦理5、家庭社会学6、婚姻与家庭心理7、婚姻中的性学8、婚姻家庭理财9、家庭教育10、婚姻家庭心理咨询11、家庭社会工作12、咨询礼仪与程序13、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职业品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举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工具、职业与员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干系。

随着当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水平的增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全部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见地、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愈来愈高。

——《公民品德扶植实施大纲》第一章职业道德第一节品德基本知识一、道德的含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品德是人类特有的,由社会经济干系决定的,依靠心里念、社会舆论和风尚习惯等体式格局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干系的特殊行为标准的总和。

二、道德的三层含义:第一,道德的性质与内容,由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决定的;第二,道德是以善与恶、好与坏、偏私与公正等作为标准来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的;第三,品德的履行是依靠社会舆论、心里念、传统的思想和教育的气力来调节的。

三、道德的表现形式(三大领域):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第2节职业品德基本知识一、职业道德的内涵:一般认为,职业品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举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心里念来坚持的行为标准的总和。

社会学 家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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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6
二、婚姻
❖ 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按照习 俗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及由此而形成的夫妻关系, 是男女社会成员相结合的最普遍、最基本的两 性形式。
❖ 从形式上看,婚姻是男女两性生理上的结合; 从本质上看,婚姻则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 是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 婚姻是社会力量使然的产物,婚姻绝非仅是恋 爱双方的个人事情,实为两个家族的结合。
❖ 自原始社会以来,家庭就是组织生产和消费 的基本单位,生产、分配、继承、消费等都 要通过家庭才得以实现。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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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情感功能
❖ 人,不仅要能生存,更要会生活。除了基本的物质 需求之外,人类区别于动物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人的 情感。家庭所能给予人们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是其他 机构所不能随意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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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恋爱与择偶
(1)恋爱 ❖ 爱情,是以性欲为生理基础,交往双方彼此
倾慕而在两性关系中产生的高于自然性关系 的心理情绪。 ❖ 爱情来源于人类进化中灵魂与肉体的冲突, 在二者合一的过程中,人类完成了自我发展。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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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择偶
❖ 择偶的同质原理 择偶双方彼此间交换相同的内容,或者是 通过双方自身的同质性来使彼此的交换达 到平衡的关系。
•包括单亲家庭 、空巢家庭 •丁克家庭 、隔代家庭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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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关系
❖ 家庭是最早的社会关系,也是个体成长的摇 篮,是一切社会组织或社会结构的起点和基 础。
❖ 家庭关系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彼此的关系, 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代际关系、婆媳 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一系列产生于家庭成 员之间的互动关系。

同性恋同异性结婚的后果及危害-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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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同异性结婚的后果及危害马克思说:没有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按理说结婚是双方感情升华的必经之路,也是人类繁衍子孙的合法方式。

可以说:好的婚姻可以带来家庭和睦,夫妻恩爱,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进步,妇女独立,对婚姻的稳定性影响越来越大。

社会上离异、单身、重组家庭、同居等现象越来越明显,是多元化生活的必要表现。

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现象最近几十年越来越给全世界普遍认可和接受,这是对传统婚姻方式的冲击。

在目前我国同性婚姻尚未受到保护,因此,同性恋在过去一直隐藏和掩盖,同异性结婚就是主要方式。

但在当今社会,婚姻生活已经相对不稳定和趋向多元化,这已经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人们对感情的要求,婚姻的位置同过去的要求完全不同。

(同性恋在今天不是新鲜事物,多少也已经被社会接受和部分认同,很多国家甚至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不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里多数同性恋者会选择独身,很少介入异性婚姻。

)在目前环境下同性恋仍采取婚姻的方式掩盖身份,或者迫于无奈而进入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可以预料的人生悲剧,社会悲剧。

(中国就有着太多不一样,其中的“传宗接代”和“男大当婚”是横在人数众多的男同性恋者面前的大山,现实中的冷言热语要回避,“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舆论要面对,所以很多男同性恋者选择与女性结婚,目的只有一个:掩人耳目。

)同性恋同异性结婚的后果及危害:1、违背天理,从感情和肉体上无法相互吸引,毫不相干的两个人,被迫生活在一起。

寓情于理都不可理喻。

各自的痛苦不言而喻。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也就是明显的死亡婚姻。

“同性恋不可耻,牺牲另一个人的幸福来掩盖自己的行为和取向,很可耻。

”2、形成一种悲惨的群体:同妻人群的悲剧人生。

无辜伤害不知情的女人。

在不知情或情况下结婚形成的一个人群。

无法享受肉体及情感的满足,还要承担家庭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在无希望甚至绝望的情况下无奈地生活;充满怨恨的一群人。

有些人抱着死亡的婚姻几十年,如果不愿清醒和脱离,整个一生都比较悲惨。

婚姻家庭社会学复习题

婚姻家庭社会学复习题

《婚姻家庭社会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家庭:家庭是以一定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合起来的社会生活基本单位。

2、核心家庭: 是指夫妻与未婚子女两代人所组成的家庭。

3、家庭网:把家庭看作是一个有几个子系统组成的系统,每个子系统间既有联系又有制约,形成家庭系统的有序运转,以此来实现家庭的功能。

4、代际关系:两代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泛指老年人与年轻人,如家庭中的父母辈或祖父母辈与儿女、孙子女辈的关系。

5、血亲与姻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6、冷暴力:一般是指当夫妻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武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侮辱等,如不理睬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夫妻间停止或者敷衍性生活、不做或者尽量少做家务,或者冷嘲热讽、侮辱对方人格等,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

7、主干家庭:是指夫妻与一对已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代同堂的家庭。

8、家庭生命周期:是指家庭有其自身产生、发展与自然结束的运动过程。

9、“代沟”:指子女在走向社会的过程中,背弃父母原有的观点,有了新的见解而造成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的差异。

10、“六礼”:古代的婚姻礼仪。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家本位”:强调家庭的利益与意志,个人要服从家庭。

12、家庭暴力: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可能是妻子、丈夫、父母、兄妹等所有的家庭成员,而不仅仅是指家庭妇女。

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

二、简答题1、简述家庭的本质:答:①家庭是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的统一;②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③家庭是一种最典型的初级群体;④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2、如何理解婚姻的本质?答:①从表现形式上看,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

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形成了婚姻的自然基础与生物属性。

国开(山东)01233-人类与社会-形考任务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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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社会-形考任务一-辅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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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提出著名的“宇宙大爆炸”理论的科学家是()。

a. 伽莫夫
b. 哈勃
c. 爱因斯坦
d. 康德
正确答案是:伽莫夫
第2题
2.目前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是()。

a. 俄语
b. 英语
c. 汉语
d. 阿拉伯语
正确答案是:汉语
第3题
3. 驱动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是()。

a. 文化上的不适应
b. 瘟疫流行
c. 政治动荡
d. 追求更好的经济生活条件
正确答案是:追求更好的经济生活条件
第4题
4.目前,支持中国人的祖先是土生土长的,而非非洲来客的主要证据是()。

a. 中国人祖先的DNA比较特殊
b. 中国人祖先的门齿化石比较特殊
c. 中国人祖先的头盖骨化石比较特殊。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PPT课件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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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与解答环节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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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学习就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努力去干, 是为一个目标去 战胜各种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充满压力、痛苦和挫折
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
社会关系,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 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 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 和制约。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它是一种血缘关系,但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 属性。
两性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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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家的观点
• 一个人的爱情成长,类似于爬山,婚 姻可能坐落在山的某个地段,你需要去 寻觅。如果你一个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去, 会很累,很痛苦,可能摔跤、迷路、孤 独和害怕,但内心体验很深,刻骨铭心。 沿途的风景也能一一浏览,你也不会错 过真正属于你和适合你的好婚姻。遇到 了婚姻,不等于你到了峰顶,你和他还 要继续攀登,继续体验爱的磨炼直到身 心合一。这样登山的感觉会是你终生绵 绵不绝的享受。
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 • 婚姻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男女两性的生
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为生理基础。 • 家庭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人种繁衍和血
缘联系为生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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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 为:
• 1、对法定婚龄的要求; • 2、禁婚亲的规定; • 3、将出生作为亲属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1
关键术语
婚姻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群婚制 对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
2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概说 (一)婚姻与家庭

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1) 3

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1) 3

非婚同居文献综述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

然而,近代社会以来,非婚同居的数量逐渐增多,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在对非婚同居持宽容态度的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在所有家庭形式中所占的比例己经大幅下降。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凸现,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如何应对两性关系的这一变化,是限制非婚同居,保护婚姻家庭,还是保护非婚同居,让两性关系自由发展、法律必须及时对此作出回应。

一、非婚同居概念及法律地位的界定(一)我国学界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王薇在《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中对非婚同居定义是在中文语境和我国法律框架下,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两人之间的同居,这是广义的非婚同居,即婚外同居。

狭义的非婚同居可以界定为: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婚姻登记,而继续公开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间。

非婚同居的实质是两人在不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家庭生活共同体,但没有选择婚姻的方式。

何丽新在《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一书中,对非婚同居的理解是: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非常相近的两性关系,都具有公开性和持续性的生活共同体,若回避当事人主观意图和社会承认等含糊的判断标准,将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共同生活关系概括地、客观地统称为非婚同居,则非婚同居范围是广泛的,理解为所有法律婚之外的同居,包括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同居和不获得事实婚姻关系评价的同居,这时的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的一种形式。

非婚同居是非婚同居男女共同生活体,它与事实婚姻在基本性质、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对外公示的内容、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是不同的。

非婚同居当事人没有达成相互一致的结婚的意思表示,对外公示的内容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没有婚姻内核,不论该同居关系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非婚同居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婚意愿,强调的是同居关系。

从该意义上探究,此时的非婚同居是狭义的。

国家开放大学人类与社会形考作业一(1-5章)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人类与社会形考作业一(1-5章)答案

(一)选择题(选出下列备选项中正确的一项,把字母填在括号内。

每题1分,共25分)1.提出著名的“宇宙大爆炸”理论的科学家是()。

A.伽莫夫B.哈勃C.康德D.爱因斯坦2.目前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是()。

A.英语B.阿拉伯语C.汉语D.俄语3. 驱动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是()。

A.政治动荡B.瘟疫流行C.文化上的不适应D.追求更好的经济生活条件4.目前,支持中国人的祖先是土生土长的,而非非洲来客的主要证据是()。

A.中国人祖先的头盖骨化石比较特殊B.中国人祖先的DNA比较特殊C.中国人祖先的门齿化石比较特殊D.中国人祖先的语言比较特殊5.我们通常称的“七曜”,指的是()。

A.水、金、火、木、土、太阳、月亮B.水、金、火、木、土、太阳、地球C.木、土、太阳、月亮、天王星、冥王星、海王星D.水、金、火、木、天王星、冥王星、海王星6.资源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

A.廉价性、实用性B.再生性、广泛性C.社会效应性、稀缺性D.可获得性、可交换性7.英国是工业化最早的西方国家,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依赖的主要资源是()。

A.人力资源B.土地资源C.矿产资源D.森林资源8.所谓温室效应是指大气中某些气体含量增加,引起地球平均气温上升的现象。

这类气体称之为温室气体,包括()。

A.二氧化碳、甲烷、氯氟烃、臭氧等B.一氧化碳、甲烷、氯氟烃、氧气等C.二氧化碳、甲烷、氮气、臭氧等D.二氧化碳、氨气、氯氟烃、氢气等9.“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全世界的被重视,是自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发表了著名的()报告,并获得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之后才发生的。

A.《世界自然保护大纲》B.《我们共同的未来》C.《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D.《京都议定书》10.基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联合国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召开了人类历史上有183个国家参加的首脑会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A.巴西里约热内卢B.法国巴黎C.英国伦敦D.日本东京11.血缘家庭是人类社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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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文献综述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

然而,近代社会以来,非婚同居的数量逐渐增多,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在对非婚同居持宽容态度的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在所有家庭形式中所占的比例己经大幅下降。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凸现,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如何应对两性关系的这一变化,是限制非婚同居,保护婚姻家庭,还是保护非婚同居,让两性关系自由发展、法律必须及时对此作出回应。

一、非婚同居概念及法律地位的界定(一)我国学界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王薇在《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中对非婚同居定义是在中文语境和我国法律框架下,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两人之间的同居,这是广义的非婚同居,即婚外同居。

狭义的非婚同居可以界定为: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婚姻登记,而继续公开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间。

非婚同居的实质是两人在不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家庭生活共同体,但没有选择婚姻的方式。

何丽新在《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一书中,对非婚同居的理解是: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非常相近的两性关系,都具有公开性和持续性的生活共同体,若回避当事人主观意图和社会承认等含糊的判断标准,将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共同生活关系概括地、客观地统称为非婚同居,则非婚同居范围是广泛的,理解为所有法律婚之外的同居,包括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同居和不获得事实婚姻关系评价的同居,这时的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的一种形式。

非婚同居是非婚同居男女共同生活体,它与事实婚姻在基本性质、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对外公示的内容、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是不同的。

非婚同居当事人没有达成相互一致的结婚的意思表示,对外公示的内容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没有婚姻内核,不论该同居关系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非婚同居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婚意愿,强调的是同居关系。

从该意义上探究,此时的非婚同居是狭义的。

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同居障碍,包括没有违背两性关系的个性体,即当事人既没有婚姻关系,也没有较为稳定的其他同居关系;而广义下的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男女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婚姻之外结合的两性关系。

即不获得事实婚姻评价的无配偶男女的非婚同居关系。

李明舜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一书中,从非婚同居的内涵和外延对非婚同居的定义: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结合,既包括同性同居,也包括异性同居;既包括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也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婚外同居。

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秦志远在其论文中建议将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纳入一体保护,统称为“非传统家庭”体系。

日本学者我妻荣在《日本民法·亲属法》一书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是这样认为的:非婚同居实质就是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具有社会公认的夫妻共同体。

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将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等同。

(二)我国学界对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只有对某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正确区分其与相似概念的异同,进而确立适合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在我国,由于《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各种同居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分类,加之历史上法律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态度曾经经历过几次重大的转变,理论界对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长期以来,有两种主流观点:1、认为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

受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老百姓长期认为,如果男女双方未经“明媒正娶”就公开居住在一起,长期被看作是不道德甚至是伤风败俗的行为。

而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司法领域也长期坚持这种观点。

其代表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越来越遭到各方的质疑。

首先,非法同居,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为。

《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婚前同居行为,仅凭司法解释认定非婚同居都为非法同居是不符合法理的。

其次,新《婚姻法》颁布以前,司法解释以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作为判断非婚同居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仅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做出规定,却不规定有配偶且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这样只会为姘居、“包二奶”等真正的“非法”同居行为放行。

2、认为非婚同居就是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释中认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由此解释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是有婚意的,社会上也承认其为夫妻,只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其实质是“婚姻”。

事实婚姻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承认,在国家承认事实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转化为事实婚姻,但仍然有一部分会因为当事人无结婚意愿而不能转化为事实婚姻。

两者虽可以转化,但毕竟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其区别在于事实婚姻侧重于同居行为的效力,其效力等同于婚姻,事实婚姻当事人适用法律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一切规定;而非婚同居强调的是男女结合的方式,与婚姻的效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同居双方不产生亲属身份,不能完全适用婚姻的法律制度。

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而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笔者认为,首先,无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都应当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共同生活的方式。

法律不应该强行禁止或者是回避规范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而应当研究这种社会现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

其次,非婚同居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不论同居时间的长短,自始自终都不构成婚姻,因而不能将非婚同居关系定义为无效婚姻。

第三,是否具备婚姻的形式要件是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最关键区别所在,也就是说,是否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得到社会的承认,是区分两者的决定因素。

所以,在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现状下,非婚同居应当取代事实婚姻这一提法,成为与婚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二、国内外对非婚同居的研究现状及理论立场(一)国内对非婚同居的理论立场如何对待非婚同居,首先涉及到的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目前社会普遍认同非婚同居的扩大会削弱传统婚姻家庭的社会基础。

在这个事实判断的基础上,是宽容非婚同居,还是保护传统婚姻家庭、围绕这个问题,学界的声音分为两派。

第一派学者认为传统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法律应提倡婚姻家庭,抑制非婚同居。

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教授在谈到该问题时,态度比较隐晦,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种个人生活的选择,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并指出非婚同居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和现象。

然而她在谈到女性在非婚同居中处于不利地位时,实际上表明了她对非婚同居的否定态度。

她指出,在非婚同居中,女性受社会环境和自身因素影响,往往处在更为不利的局面,建议女性把婚姻看得重些,不要轻易同居,并呼吁社会和媒体对年轻人少做误导性宣传。

在非婚同居立法上,她认为由于纠纷必将大量存在,因此法律应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

巫昌祯教授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上,给出了一个实用主义的处理方法。

然而不足之处在于,她的观点中仍然存在男权主义思想的痕迹。

北京大学夏学鸳教授的观点较为鲜明,他指出,作为国家政府和立法部门,绝不能让非婚同居行为合法化。

因为,非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代表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

他认为,非婚同居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不是时髦而是腐朽,不是自立而是堕落。

这个先例一开,作为人类文明基石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就要受到动摇和破坏,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出现更多以玩弄女性为目的的“性瘾君子”,出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

第二种观点对非婚同居持宽容态度,认为这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杨立新教授在《论准婚姻关系》一文中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准婚姻关系,并认为这种两性关系形式不存在法律的谴责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未婚男女选择的一种新的婚姻关系形式。

它满足了人们对两性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高留志博士在其《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非婚同居具有合理性,并且因其引发的纠纷不能在当事人间化解,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

从尊重个人生活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立法应当以双方均不具有配偶的非婚同居行为为对象;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间不具有姻亲关系,但当事人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在非婚同居关系中止时,若为公平考虑,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或经济帮助。

(二)国外对非婚同居的理论立场对于国外婚姻、同居关系研究情况,主要从学者译著、麻省理工大学开放课程、Lexis Nexis Academic,美国婚姻家庭保护网等其他互联网站了解。

其中较有学术价值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陈一绮教授翻译的《同居关系会替代婚姻吗?美国的最新研究报告》一文,其原著者是美国婚姻研究计划的参加者们。

该文在研究了大量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指出:尽管近年来未婚同居被年轻人广为接受并显著增多,但它并不符合儿童及社会的最佳利益,甚至不利于个人幸福感的提高。

证据显示,同居生活方式削弱了婚姻制度和完整的、父母双全的家庭,因而损害了社会福利,特别是殃及妇女儿童的幸福。

专家们认为,应当努力提倡男女平等的婚姻,而不是男人主宰的旧式婚姻,从学校教育做起,帮助青年人建立一夫一妻的长期婚姻关系。

同时为非婚同居实践提出某些指导原则并严肃审视这种新的家庭形式如何进一步制度化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1999年2月,美国新泽西州罗杰斯大学大卫波·彭诺(David Popenoe)和巴拉巴·D·特赫德(Babara Dafoe Whitehead)两位教授在对同居关系做了长10年的研究后,发表《我们需要同居吗》一文。

该文有四个要点:第一,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非婚同居关系或“试婚”会带来牢固的婚姻;相反,统计资料表明,婚前同居更容易导致婚后离异。

实际上,美国60年代以来的离婚率上升是与非婚同居关系盛行同时并举的。

第二,认为可以从同居关系中学到良好的婚姻调适经验,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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