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司法系统监狱闹监案例分析

司法系统监狱闹监案例分析

司法系统监狱闹监案例分析监狱闹监案是指在监狱内部发生的集体性事件,其中犯罪人员利用监狱内部的环境、制度漏洞等进行暴力行为、越狱等违法活动。

这种事件不仅对监狱秩序造成重大冲击,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就司法系统监狱闹监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2024年地监狱发生了一起闹监案,案件的背景是该监狱管理混乱,犯罪人员之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帮派,这些帮派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监狱的管理人员丧失了对犯罪人员的控制,导致了这起事件的发生。

二、案件经过事件发生后,犯罪人员集体性闹事,他们凭借自己的人数优势和武器装备的优势,对监狱的管理人员进行了强烈的抵抗。

同时,他们要求提高待遇、减轻服刑体验等,极大地干扰了监狱的正常秩序。

在监狱的管理人员显得束手无策的情况下,警方和特警队前来支援。

他们与犯罪人员展开激烈的对抗,争夺控制权。

经过几个小时的激战,警方最终掌握了局势,成功平息了此次事件。

三、案件原因1.监狱管理薄弱: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狱的管理薄弱。

监狱管理人员对帮派的形成和冲突没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导致了帮派势力逐渐壮大,最终发生了该事件。

2.待遇问题:犯罪人员要求提高待遇,减轻服刑体验。

他们认为监狱的生活条件差,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这也是他们闹事的一个重要原因。

3.监狱制度缺陷:监狱的制度中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犯罪人员之间的交流和交往不受有效的制约,帮派等非法组织的形成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为这起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四、案件影响1.社会安全和稳定:这起事件威胁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降低,对犯罪人员的惩罚力度提出了质疑。

2.司法形象受损:这起事件使司法系统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人们对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效能性产生了怀疑,这对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公信力产生了不良影响。

3.监狱管理:这起事件迫使监狱管理人员和政府重新审视和监狱管理制度。

监狱的管理薄弱问题得到了解决,监狱制度得到了优化和完善。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教育网(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答:(1)应该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要求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国际罪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一)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及评论范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及评论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开发一住宅项目时,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被市国土局依法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开发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开发公司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2.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

二、案例分析1.开发公司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开发公司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2.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

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开发公司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

3.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市国土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

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

三、评论1.加强法治观念,维护合法权益本案提醒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应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2.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本案中,市国土局依法查处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职责。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担当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

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任利益。

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力量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视治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 1000 元的,为 1000 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2023 年8 月23 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置了 25 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 1220 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

在中国药典 2023 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

亚麻籽不在我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的食品原料、一般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刘某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旨在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经典案例展现了法律正义的力量。

本文将以“刘涌案”为例,分析法律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以期对法律正义的认识和追求有所启示。

二、案情简介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某公司经理刘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抓获。

经查,刘涌曾因琐事多次殴打他人,其中一次将一名无辜男子打成重伤,致其死亡。

案件发生后,刘涌及其家属通过多种手段干扰司法公正,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2003年,此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正义的体现(1)依法惩治犯罪刘涌案中,法院依法审理,对刘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这体现了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即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保障人权在刘涌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刘涌及其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提出上诉和申诉,但均未改变法院的判决。

这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在维护人权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3)司法公正刘涌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没有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这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案件反思(1)法治观念的普及刘涌案的发生,反映出我国法治观念在部分地区尚未深入人心。

要实现法律正义,必须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刘涌案中,刘涌及其家属多次干扰司法公正,暴露出我国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

为此,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执法严明的必要性刘涌案的发生,再次证明执法严明的重要性。

要实现法律正义,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结论刘涌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经典案例,它展现了法律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

通过分析此案,我们可以认识到法律正义的重要性,以及实现法律正义所面临的挑战。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原告是一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小女孩。

她因种族歧视而被当地公立学校拒绝入学。

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原告方主张,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要求废除该制度。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案件之一。

该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消除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2.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布朗案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的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3. 教育公平的推进:该案判决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

4.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新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歧视任何群体,还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歧视现象。

2. 法律推理: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法律推理方法,分析了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学生和学校教育的影响。

孙小果案例分析法律角度(3篇)

孙小果案例分析法律角度(3篇)

第1篇一、引言孙小果,一个曾经备受瞩目的年轻企业家,因涉及重大经济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孙小果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分析1. 孙小果案件的基本情况孙小果,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原系某知名企业高管。

2018年,孙小果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罪名被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孙小果有期徒刑十年。

2. 案件分析(1)法律适用问题孙小果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包括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

我国刑法对这些罪名都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适用。

首先,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孙小果作为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资金,构成贪污罪。

其次,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孙小果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再次,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孙小果在任职期间,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2)法律制度完善孙小果案件暴露出我国刑法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不足,以下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完善刑法规定。

针对经济犯罪的特点,对刑法中的相关罪名进行细化,明确犯罪构成要件,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

其次,加强法律监督。

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透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次,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法官案例分析与司法公正

法官案例分析与司法公正

法官案例分析与司法公正一、引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观之一,而法官案例分析是评估司法公正程度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官案例分析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案例一:公正的审判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

经过法庭审理,法官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听取和考虑,同时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最终,法官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和客观立场。

法官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他们不仅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具备审理案件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通过对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法官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案例二:法官的独立性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了一场激烈的争执。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做出赔偿决定。

而被告则坚决否认自己的过错,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无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必须独立于任何外部压力和干扰。

他们需要依法独立思考,不受他人影响,做出公正的裁决。

只有保障法官的独立性,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案例三:透明的审判在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严重的贪污罪。

案件备受关注,社会舆论压力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案例分析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法官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需要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

他们应当公正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在判决中充分说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通过透明的审判,法官能够提高司法公正的可信度,减少社会猜疑和不满情绪。

五、案例四:平衡公正与效率在一起复杂的商业纠纷案件中,涉及多个当事人和大量证据。

法官需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高效地审理案件。

这就需要法官在案件分析中找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点。

法官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需要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和案件分析技巧,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提高审判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12009年6月24日晚,广警某同学马某去东平理发。

在理发过程中,马某故意挑剔理发师陈琳的理发技术,与陈琳发生冲突。

在争吵过程中,马某抑制不住愤怒,动手打了陈琳一拳。

陈琳未及还手,马某又抄起身旁的椅子砸向陈琳头部,导致陈琳头部受轻伤。

经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

陈琳于6月24日向区公安局控告,公安局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陈琳应向法院起诉。

陈琳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于是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侦查。

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决定对被告人马某采取取保候审,同时让他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侦查终结后,区公安局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于是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陈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检察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由马某给付陈琳2万元赔偿。

经审查后,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向法院交纳了诉讼费。

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拟采用简易程序,于是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院同意。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犯罪。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于是延长建议程序审判期限,在2个月后作出判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提出后,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且改正。

另外,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于是在审判刑事案件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最终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2千元,精神损失5千元。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不能移送公安机关。

3.附带民事部分既然在检察机关已经调解,对于被害人对该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时不能收取诉讼费。

4.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征得检查机关的同意,或者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审理,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

5.人民法院延长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停止适用建议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

另外,人民法院延长审理公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就本案而言,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

6.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应当与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

案例2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

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

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

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参考答案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

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案例3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

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

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参考答案1、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

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案例4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

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

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

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

问: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为什么?参考答案诉讼参加人如下:1、原告:王星。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加强。

2、被告: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文明。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李东与陈帆。

这起损害赔偿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受害方的王星,另一方是作为借用方的复兴小学,因此纠纷是在这二者之间展开的。

只有这二者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成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至于李东和陈帆,在这起纠纷中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5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了贾良诉吴真的名誉侵权赔偿案。

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

3月16日,吴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某县基层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诉状以后,3月25日向贾良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辨状,贾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辩状时声称吴真的上诉行为已过上诉期,其上诉不应当受理。

某基层人民法院认炒贾良的答辩有理,吴真的上诉过期属实,于是裁定驳回吴真的上诉。

问: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中,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方有:(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将上诉状退给吴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2、某县人民法院在3月18日收到上诉状后,3月25日送达上诉状副本,超过了法定5天的期间。

3某县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辩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应当是15天。

(4)某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是错误的。

第一审法院无权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即使是上诉人的让诉已超过期限,某县人民法院亦无权驳回上诉,而只能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案例6李刚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李刚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其堂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长期在外,自已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

李刚诉诸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李刚。

李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问:二审法院作法是否准确?参考答案1、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

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

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案例7朱玲诉冯后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幢房屋一直为冯兵居住使用,朱玲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判决维持原判。

朱玲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产权应为朱、冯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高级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中有以下不正确之处: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渠道,所以,本案要进入再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职仅决定。

2、高院决定再审以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案例8某日,法院执行员张某和书记员执行一民事判决,正在某机械厂大门东侧查封该厂一批钢材时,该厂法律顾问路过此地,即提出为什么没有厂方的人在场而擅自查封。

张某解释说:“我们是在执行生效判决,查封财产一般不必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当然被执行人要求到场且不致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可以允许其到场。

”问:“张某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张某的解释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本案中,该厂的法律顾问的质量有理,法院在查封钢材时应当通知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到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