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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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3号)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补充材料”、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及“补充材料”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取消龙门港备用水源地,高资镇区分步南迁的前提下,该经济开发区按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开发建设方具备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该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面积为5 km2,要扩大开发建设(扩大到25.09k㎡)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该开发区规划建设的范围是:北至长江,南至312国道,东至磨盘洲及项家窑一带,西至通江路一线,总面积25.09km2。

二、你委须逐项落实报告书、“补充材料”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按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指导区域开发,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区。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按规划的产业和布局引进项目,提高项目准入门槛。

本开发区产业定位是:重点发展化工、能源、新型建材,并依托沿江优势,发展船舶制造、港口关联产业及机械加工产业。

规划的化工区内应优先接纳镇江市化工行业整治中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限制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化工项目入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26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26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267号)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和宿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宿迁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的规划范围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同意宿迁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日常环境管理中,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的建设和环境管理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并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做好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工作。

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乃至国际先进水平。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1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6.07.25【实施日期】2006.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10号)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环发〔2006〕9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安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6.8平方公里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开发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开发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区工业项目应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的深加工型项目。

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苏环管[2004]266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266号)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意见(苏阳水办[2004]7号)、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苏环建[2004]62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结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意见(苏阳水办[2004]7号)、《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前提下,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从环保角度,同意开发区在落实报告书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报告书限定的方向和内容开发建设,但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4.36Km2范围。

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省政府批准。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根据《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调整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适度调整开发区产业结构。

鉴于开发区地处阳澄湖准保护区,其中北河泾及开发区南部等部分地区属于阳澄湖二级保护区,环境敏感,开发区要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不得实施《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确定的违禁项目,开发区规划中生物医药工业应予以取消。

2、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要以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及ISO14000标准体系的要求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将开发区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南通市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收悉。

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编制依据充分,目的明确,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准确,预测结果基本可信,符合南通开发区特点,据此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及规划措施可行,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应按规划要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布局、避免引进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大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开发区应抓紧实施区内集中供热,提高气化率及区内植被覆盖率;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应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控制措施,但对污水深水排江方案须做进一步论证,并保证排江污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不得影响狼山水厂及洪港水厂水质。

四、开发区应将环保规划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切实增加对环保的投入,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区内环境管理机构及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各项环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请南通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执行规划情况珠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兴化经济开发区(13.13k㎡)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兴化经济开发区(13.13k㎡)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兴化经济开发区(13.13k㎡)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苏环管[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兴化经济开发区(13.13k㎡)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1号)兴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兴化经济开发区(13.13k㎡)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泰环计〔2005〕38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兴化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3.53平方公里范围,以外区域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泰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鉴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在开发区规划及建设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2、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鼓励和优先发展低污染、技术含量高、节能、节约资源的机械(不含电镀)、轻工、建材(不含水泥)、食品、纺织等轻污染的产业。

禁止建设排放“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属“POPS公约”清单内物质、恶臭气体的项目以及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禁止建设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

3、合理规划总体布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报告书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6]3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报告书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6]3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报告书及环保规划的
审查意见
正文: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报告书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
(苏环计[96]39号)
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要求审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审查意见如下:
一、环评报告书对开发区开发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准确的分析,特别是对水环境问题及污水处理厂的方案对策做了较详细的论证比较,符合编制要求,据此提出的环保规划措施基本可行,可以做为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烧香河口-埒予口沿岸海域及滩涂是连云港重要的盐业和养殖业生产区,因此开发区在利用排淡河口海域自净能力时必须十分谨慎,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并应重视突发性污染事故的预防。

三、开发区毗邻云台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因此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对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并保证不影响风景名胜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四、开发区固体废弃物处置应与连云港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力求做到“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五、开发区应按报告书建议要求,逐步落实各项环保规划措施。

连云港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开发区环保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苏环管[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7〕54号)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徐州市环保局与丰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徐州市环保局与丰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但面积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同意徐州市环保局与丰县环保局初审意见。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开发区管委会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开发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开发区应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的要求,提高项目入区门槛。

鼓励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等行业,含有电镀生产的电子、机械项目、非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三类工业,特别是化工行业)、用水量大、空气污染严重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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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8]1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194号)
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超出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同时规划面积也超出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复的
面积,因此该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本次批复开发区规划范围为:东至东陈镇镇界、南至如泰运河、西至袁桥镇镇界、北至柴湾镇镇界,总占地面积23.36k㎡。

二、原则同意南通市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二)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
开发区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提高入区项目准入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定位,非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引进入区。

开发区产业定位:电子电器、机械、轮胎汽配、特色食品、纺织服装(不含印染)、新能源新材料(不含化工工艺),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已入区企业中:如皋市友帮涂料有限公司、如皋市兴武化工有限公司、如皋市欣发助剂厂3家化工企业按如皋市化治办要求按时整改暂时予以保留;现有7家印染和1家制革企业禁止在原址改扩建;上述企业应适时予以搬迁或关闭。

原则同意在开发区内建设表面处理园,该中心优先接纳清洁生产水平达一级标准且环保手续齐全的如皋市域内现有电镀企业的整体搬迁,实现污染集中控制和企业技术升级
改造,仅限于为开发区内机械、汽配企业提供表面处理服务。

表面处理园用地规模须控制在17.8 h㎡以内,废水排放量须控制在4900t/d以下,不得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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