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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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经验浅析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经验浅析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经验浅析徐林春;黄东;李海彬;刘画眉;何书琴;林美兰【摘要】In combination with the first census for water in Guangdong province, the working experience is studied about the organization and promotion, technical guidance, quality control, communication and spread.The practices and measures to ensure the quality and time-sensitive for the results of census for water are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d, that provides the beneficial reference for the similar census in the futu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ideas on the next phase of the census work.%该文结合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从组织推动、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交流推广等方面对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中的经验进行了分析研究,全面概括了为确保水利普查成果质量和及时高质的完成本次水利普查工作所采取的做法和措施,为今后同类普查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设想。

【期刊名称】《广东水利水电》【年(卷),期】2014(000)012【总页数】4页(P13-16)【关键词】水利普查;工作经验;组织推动;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作者】徐林春;黄东;李海彬;刘画眉;何书琴;林美兰【作者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水动力学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广州 510635;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水动力学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广州 510635;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水动力学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广州 510635;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水动力学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广州 510635;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水动力学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广州 510635;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水动力学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广东广州 5106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11 概况为全面摸清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务院决定于2010—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发 C0 0 2 13 4号 文 要 求 ,2 1 0 1年要 完 成 清 查 登 记 、 台账 建 设 和 现 场 调 查 工 作 ;
21 0 2年要 完 成 普 查 填 表 上 报 、数 据 处 理 、审 核 验 收 和 普 查 成 果 验 收 、汇 总 发 布 和 资
料 开 发工 作 。为 确 保 按 时 保 质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任 务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要 严 格 按 照 以 下 时 间节 点 落 实 好 工 作进 度 :一 是 今 年 6月 底 前 , 各 地 级 以上 市 及所 辖 县 ( 、 区 ) 市 必须 完 成 清 查 对 象 名 录 汇 总 、审 核 、抽 查 、验 收 工 作 ,并 逐 级 上 报 ;省 水 文 局 必 须 完 成 河 湖 基 本 情 况 的 清 查 工作 。二 是 今 年 1 2月 底 前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所 辖 县 ( 、 市
广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1 年 第 l 01 8期
广 东 省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关于 进 一 步做 好 我 省第 一 次 全 国 水 利 普查 工 作 的 通 知
粤 办 函 [ 0 1 2 2 1 3 3 4号
各地 级 以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关 直 属 机 市
构:
《 国务 院关 于 开 展第 一 次 全 国水利 普 查 的通 知 》 ( 国发  ̄ 0 0 4号 ) 下 发 以来 , 2 13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和 各 级 水利 普 查 机 构 按 照 国家 和 省 的 统 一 部 署 ,精 心 组 织 ,开 展 了大 量 深 入 细 致 的工 作 ,普查 工 作 总 体 进 展 顺 利 。但 是 , 个 别 地 区 和 单 位 对 开 展 水 利 普 查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艰 巨 性 认 识 不 足 ,行 动 迟 缓 或 被 动 应 付 ,经 费 落 实 不 到 位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全 省 水 利 普 查 工 作 的 整 体 进 度 。 为 确 保 我 省 水 利 普 查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经 省人 民政 府 同意 ,现 就 进 一 步 做 好第 一 次 全 国水 利 普 查 有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访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水利部副部长矫勇

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访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水利部副部长矫勇
情 。新 中 国成 立 以来 , 中央 、 党 国务 院高度 重视水 利工 作 , 国水 利 事 业 取得 了举 世 瞩 目的 巨大 成 就 , 我 为促
矫勇 :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一次综合性 、 全
位 的普查 , 也是 一项艰 巨的基础 性 、 开创性 工作 。这
水利普查将对全 国所有 的江河湖泊 、 水利工程 、 水
国务 院十分 重视水 利普 查工 作 。2 1 0 0年 1 , 月
现水 资源可持续开发 、利用和保护 ,国务 院于去年 1 月下发 《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决 , 定 于 2 1 年至 2 1 年开展第一次全 国水利普查。 00 02 作 为 国家 资源 环境 调查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 一 次 全 国水 第 利普查当前进展如何 ? 如何做到普查对象 自觉接受调 查, 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日前 , 国务院第一次全 国水 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就水 利普查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利普查领导小组组 长回良玉对水利普查工作进行
全面 动员 和部署 。 记者 :这 次全 国水 利 普 查 的对 象和 内容是 什
与 以往 的水 利 专项调 查有 何 区别?
矫勇: 开展第一次全 国水利普查是 国务院作出的

项重大决策 , 它是一项重大 的国情 国力调查 , 国 是
家资源环境调查 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多水少 、 水资源 分 布不 均是 我 国 的基 本 水情 , 是 长期 面 临 的基 本 国 也
记 者 :质 量 第 一 ” 普 查 工作 的生 命 线 。 此 大 “ 是 如 规模 的水利 普查 怎样 实施质 量 控 制 , 高 普查 数据 的 提
可信 度?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附件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九月目录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1)(一)普查人员配备 (1)(二)普查人员来源 (2)(三)条件要求 (2)(四)选聘工作程序 (3)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任务 (3)(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3)(二)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4)(三)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5)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 (6)(一)制定规章制度 (6)(二)维护合法权益 (7)(三)证件的管理 (7)(四)安全意识 (7)(五)维护队伍稳定 (8)式样一 (9)式样二 (10)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的精神,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普查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水利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等的工作人员。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基础,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地市、省级及流域普查机构也应对直管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做好人员安排。

(一)普查人员配备普查人员配备要满足水利普查区域划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区划分规定》另行印发)的要求。

按照在地普查原则,县级及以下水利普查区域可划分为县、乡、村(行政村)三级普查区。

县级普查区设置普查办公室,配备普查工作人员。

乡级普查区设置普查工作组,配备普查指导员。

根据不同普查对象组织实施要求,分别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普查区设置相应数量的普查员。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任务、内容、措施和方法进行规定。

具体的质量控制标准与要求,按照水利普查各阶段数据采集与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质量是水利普查工作的生命,质量控制是确保水利普查成功的关键。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水利普查资料的收集和填报工作,不得指使、默许和姑息弄虚作假行为,不得肆意篡改普查资料,并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第四条质量控制的目标。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确保水利普查工作依法开展、规范实施,确保普查对象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确保普查内容应填尽填、完整规范,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来之有据,确保普查成果符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各项目标要求。

第五条质量控制的任务。

为确保实现质量控制目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分阶段组织做好检查督导、审核验收、抽查评估等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利普查工作和各阶段数据成果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全过程、全员质量控制原则。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前、事中和事后影响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的各种因素,并尽可能前置质量控制关口,加强对水利普查重要内容、关键节点、薄弱环节的质量监控。

切实将质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水利普查的每一个岗位和人员,构建人人参与质量控制的工作体系。

二是坚持逐级、分类质量控制原则。

逐级明确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责任和要求,尽可能将普查质量问题控制在下级普查机构、基层填表单位和数据采集现场,确保质量控制要求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各技术支撑单位和统计、业务等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尽可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分类做好普查质量问题分析与诊断,确保质量控制工作切实有效。

水利普查制度

水利普查制度

⽔利普查制度附件:第⼀次全国⽔利普查涉密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利普查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规定的涉密信息包括以⽂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等⽅式记载⽔利普查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保存和销毁⽔利普查涉密信息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单位)第四条所有⽔利普查涉密相关单位都有保守⽔利普查涉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利普查涉密信息保密管理应遵循分级负责、各负其责、责任到⼈和⽅便⼯作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利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和本级涉密单位负有知道、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章涉密信息与保密责任第七条第⼀次全国⽔利普查⼯作中所涉及的涉密信息主要包括:(⼀)1:5万国家基础地理信息(包括线划数据中的⾏政区划、居民地、⽔系和道路交通⽮量、⽔利⼯程要素,栅格数据中数字⾼程模型数据,主要⽤于⽔⼟保持调查应⽤);(⼆)经过正射纠正的2.5m⾼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三)第⼆次全国⼟地调查成果数据(⼟地利⽤数据中耕地(⽔⽥、⽔浇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地要素类);(四)《⽔利⼯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界定的涉密数据;(五)《统计法》规定的普查对象的商业或个⼈信息;(六)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涉密信息。

第⼋条保密责任分⼯管理。

保密主管部门负责⽔利普查涉密数据安全保密制度的组织制定、保密⼯作的监督与检查;数据分发管理单位负责涉密数据使⽤申请审批程序的制定以及对使⽤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批复;作业执⾏单位负责涉密数据的准备、加⼯、分发环节的保密⼯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数据使⽤单位负责涉密数据保管、使⽤的设备和环境安全管理,负责使⽤过程的保密管理,包括⼈员管理、数据使⽤操作管理等。

(⼀)⽔利部。

保密主管部门:⽔利部保密办;数据分发管理单位:国务院⽔利普查办;作业执⾏单位:⽔利部⽔利信息中⼼;数据使⽤单位:国务院第⼀次全国⽔利普查⼯作⽀撑单位。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城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城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城市第一次全国水
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15
•【字号】增府办函[2010]56号
•【施行日期】2010.10.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城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领导小组的通知
(增府办函[2010]5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增城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邬卫东(市政府)
副组长:黄海明(市水务局)
陈志华(市统计局)
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志平(市农业局)
刘冠超(麒麟咀水文站)
刘耀芬(派潭镇)
江敏岚(中新镇)
何叔权(市国土房管局)
张自干(小楼镇)
李杏珍(增江街)
杨文勇(市发展和改革局)
杨春良(市统计局)
单建雄(石滩镇)
周河焕(朱村街)
周朝晖(新塘镇)
姚君慧(正果镇)
钟永泉(市委宣传部)
崔国强(荔城街)
曹民坚(市城乡建设局)
黄冠强(市水务局)
温演源(市财政局)
甄荣乐(市林业和园林局)
廖芸栋(市环保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冠强同志兼任。

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
农村供水。 共有农村供水工程 5 887.46 万处,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 92.25 万处,分散式供水工程 5 795.21 万处。 农村供水工程总受益人口 8.12 亿人,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 口 5.49 亿人,分散式供水工程受益人 口 2.63 亿人。
塘 坝 窖 池 。 共 有 塘 坝 456.51 万 处 , 总 容 积 303.17 亿 立 方 米 ; 窖 池 689.31 万处,总容积 2.52 亿立方米。
五、水土保持情况
土壤侵蚀。 土壤侵蚀总面积 294.91 万平方公里(详见表 12)。
水 力 侵 蚀 面 积 129.32 万 平 方 公 里,按侵蚀强度分 ,轻度 66.76 万平方 公里, 中度 35.14 万平方公里, 强烈 16.87 万平方公里, 极强烈 7.63 万平 方公里,剧烈 2.92 万平方公里 。 风力 侵蚀面积 165.59 万平方公里 ,按侵蚀 强度分,轻度 71.60 万平方公里 ,中度
小计
98 002 756
大型 大(1)
127
大(2) 629
中型 3 938
9 323.12 7 499.85 5 665.07 1 834.78 1 119.76
小计 93 308
703.51
小型 小(1) 17 949
496.38
小(2) 75 359
207.13
1水
特别关注
CHINA WATER RESOURCES 2013.7
地下水取水井。 共有地下水取水 井 9 749 万眼,地下水取水量共 1 084 亿立方米(详见表 8)。
地下水水源地。 共有地下水水源 地 1 847 处(详见表 9)。
三、经济社会用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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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普查办)的职责,规工作人员各种行为,提高普查工作效率,保证普查工作平稳、顺利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普查办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我省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普查质量和进度,力争实现“水平,全国一流”的目标。

第三条省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

各业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协商解决各种技术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省普查办组成及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普查办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设立专职副主任一名。

具体承担省水利普查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须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负责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水利普查成果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省普查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省水利普查办的全面工作。

省普查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围的工作。

省普查办成员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普查办设综合协调组(以下简称“综合组”)、质量技术控制组(以下简称“质控组”)两个业务组和一个专家顾问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1.综合组(1) 在全省水利普查过程中,做好水利、统计、国土、农林、气象、环保和市政等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组织落实国普办和省普查办下达的任务。

(2) 负责处理省普查办日常性公文来往。

(3) 组织编发普查信息。

(4) 组织撰写与整理省普查办的综合性文稿,包括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汇报材料、会议纪要、档案管理等。

(5) 组织省普查办办公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6) 负责省普查办的后勤保障。

(7) 组织省水利普查相关会议。

(8) 组织省级普查培训,督导各地市、县(区)级普查培训。

(9) 组织省级水利普查宣传工作,督导各地级市、县普查宣传工作。

2.质控组(1)组织制定省级水利普查相关技术规定、方案、细则等基础技术文件,并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2)负责转发国水普办相关技术文件、撰写省水普办的技术性文稿以及处理技术性公文来往。

(3)负责对省级水利普查技术支撑单位进行技术管理。

(4)负责接收国家级、流域级普查基础资料;组织收集、整理、分发省级的普查基础资料以及编制省级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

(5)组织落实省级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和运行维护,组织建立省级水利普查数据库。

(6)组织实施省级培训,指导下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培训,对省级师资进行全省统一调配。

(7)组织指导、监督各地市水利普查工作,及时收集各地在普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组织、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8)组织实施省级水利部门直管河段、地级界河等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组织和协调跨界对象的普查。

组织流域河流湖泊名录、特征指标、流域边界等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9)组织对地级市普查机构上报的水利普查成果进行质量抽查、成果复核和质量验收。

组织接收地级市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并组织审核、汇总、平衡。

(10)组织编写省级水利普查总报告和各专项成果报告,组织完成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和数据成果汇总,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负责保管和上报省级水利普查成果。

组织省级水利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工作。

3.专家组(1) 对省级普查方案进行技术咨询和专家审查。

(2) 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3) 对水利普查最终成果进行技术咨询、质量把关和专家审查,参与省级普查成果的验收。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省普查办实行办公室主任会议、主任日常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八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参加。

根据具体情况由召集人通知有关成员出席,各业务组组长列席会议。

主要研究决定水利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主任日常办公会议由专职副主任主持,综合组组织,各业务组的组长、副组长参加。

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日常办公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条专题办公会议由专职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各业务组组长、副组长,支撑单位的专职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容是总结、交流普查专项近阶段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

专题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全体会议由专职副主任主持,综合组组织,主任、副主任及各业务组全体成员参加。

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事项,学习有关文件,总结办公室工作情况,部署有关任务。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小组会议分别由各业务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个人工作小结,组长总结、布置任务、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

业务组工作人员参加,每周或半月召开一次。

会议容需向专职副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会前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得无故缺席,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的时间。

第十四条各会议均需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整理会议记录。

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

传达、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五条业务组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普查业务及理论学习,通过参加培训、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个人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建立考勤制度,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上班时间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不上与工作无关的互联;下班离开时须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七条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勤政廉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制度和规定。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对重大问题和职责权限围以外的事情要及时请示和报告。

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省普查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提出,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与省普查办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以省普查办名义发表的讲话、文章,容须经省普查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赴各市县检查、指导工作时,应查实情、摸实底,谦虚谨慎。

每次检查、指导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出差期间的食宿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待人接物热情大方,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接听文明礼貌,重大事项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妥善保管办公用品和文件,注意做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奖惩制度。

省普查办对在水利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予奖励;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请假制度第二十三条正副组长请假需经省普查办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的(含1天),由组长批准;超过1天以上,由组长提出意见,省普查办领导批准;凡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人员事先须填请假审批单,经审批后,需将请假审批单交综合组;按规定要求休假的工作人员,需经省普查办领导同意。

第六章车辆使用制度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公车私用;公务用车需填写《车辆使用放行条》,经省普查办领导批准;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公务派用车外,车辆一律停放在厅办公大楼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五条维修与保养、费用管理(参照厅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加强公务车辆安全监督管理。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凡属违规违章的罚款费用及造成的后果一律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和行驶安全。

第七章印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八条印章的管理使用1. 对厅办公室核稿、有省普查办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员可直接盖章;2. 对日常工作,如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总结、合同、协议、计划及向外提供的工作材料等由负责人审核,组长签名,报省普查办领导审定签字后,印章管理人员可据此盖章;3. 印章管理人需做好用印登记。

第八章报账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省普查办报帐管理制度具体遵照《省水利厅机关财务报帐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办财审[2010]3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会议、培训、差旅费、办公用品等报销时,经办人签字并将发票及有关凭证单据粘贴整齐,省普查办专职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省普查办日常经费审批与审核报销,一万元(含一万)以下,专职副主任审签,超过一万元由规计处领导审签。

第三十二条凡涉及需政府采购的水利普查项目,按省政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制度:按《省水利厅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网络管理制度:按《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门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廉政管理制度:按《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廉政建设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制度:按《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方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省水利厅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以上条款由省水利普查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执行。

附表1.《车辆使用放行条》车辆使用放行条附表2.《行车记录表》年月行车记录表车牌:上次里程表数:本次里程表数:司机:领导签名:附表3.《汽车维修审批表》汽车维修审批表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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