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工作制度
普查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普查大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普查队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普查大队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2.普查大队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3.普查队员对本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措施1.安全教育培训:普查大队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普查队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安全生产检查:普查大队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普查大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现场作业安全:普查队员在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5.消防安全管理:普查大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6.交通安全管理:普查大队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四、事故处理与报告1.事故处理:普查大队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事故报告:普查大队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规定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本制度由普查大队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产要求1.普查队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普查队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普查队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安全。
4.普查队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5.普查大队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普查大队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济普查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经济普查工作小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济普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普查小组)是由政府统计部门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单位进行普查的工作机构。
普查小组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普查小组的工作遵循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普查小组应当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普查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调查技能。
第五条普查小组应当加强对普查数据的审核和分析,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普查小组的工作报告和普查数据应当依法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组织机构第七条普查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
组长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普查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普查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和文件管理。
办公室设在政府统计部门。
第九条普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普查小组,负责不同区域的普查工作。
第十条普查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一定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普查工作;(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普查小组在开展普查工作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普查方案,明确普查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时间和组织措施等。
第十二条普查小组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普查人员熟悉普查方案、调查表格和调查技能。
第十三条普查小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整理普查数据。
第十四条普查小组应当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形成普查报告。
第十五条普查小组应当在普查结束后,将普查数据和普查报告提交给上级统计部门。
第十六条普查小组应当对普查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普查会议管理制度

普查会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普查工作中的会议管理,提高普查数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普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会议组织1. 会议组织机构(1)普查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和监督普查工作中的会议管理工作。
(2)各级普查机构设立会议工作小组,负责本级别普查会议的组织工作。
2. 会议组织程序(1)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制定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
(2)向与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确认参会人员名单。
(3)确定会议主持人,制定会议主持程序和议事程序。
3. 会议信息公开(1)会议通知、议程、决议和会议成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确保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充分了解。
(2)会议记录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备查。
三、会议程序1. 会议召开(1)准时召开会议,确保与会人员按时到达会议地点。
(2)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目的,介绍与会人员,提醒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
2. 会议议程(1)按照预定议程逐项进行讨论、表决,保证会议进程顺利进行。
(2)对于因故不能按时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通知,并在召开会议时说明原因和安排。
3. 会议表决(1)会议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表决的公正和合法。
(2)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公示,确保各方知情权。
四、会议纪律1. 会议出席(1)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2. 一次发言(1)每位与会人员按规定发言时间进行发言,避免相互打断或重复发言。
3. 会议纪律(1)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席,扰乱会场秩序。
(2)在会议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发表有碍普查工作声誉的言论。
五、会议记录和决议1. 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和表决结果,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2)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审核、公布,并保存备查。
2. 会议决议(1)会议决议应当明确表述,依法依规履行权利和义务。
(2)对于重要的会议事项,应当出具决议书,并由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北京市统计局

附件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8〕8号)精神, 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设机构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设在市统计局, 是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承担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 督促落实市普查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 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各区普查机构的沟通协调, 承办市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经普办下设8个工作组, 即:综合组、方案组、单位名录组、专业组、数据处理组、宣传组、法规执法组和开发应用组。
其中, 专业组具体分为工业, 投资、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 商业, 服务业, 能源, 中关村, 金融, 劳动工资, 农业单位, 个体户抽样共10个小组。
市经普办各工作组实行办公室主任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
综合组与市普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市经普办各工作组、各专业小-1-组建立联络员制度。
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组与综合组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公文管理(一)分类市经普办公文种类包括: 请示、报告、通知、通告、函、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
(二)签发市经普办公文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发文如涉及市统计局领导分管的工作事项, 须由有关主管领导会签;涉及重大事项、报国家经普办、市普查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等文件, 须由主任签发。
各工作组不得以本组名义对外行文。
拟文部门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签报, 经综合组审核通过后, 按程序送有关主管领导签发。
其中以市经普办名义发布的, 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应在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前提交市统计局法规处审查;代市政府拟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应当在报市政府签发前, 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乡镇人口普查规章制度

乡镇人口普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掌握乡镇人口情况,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维护国家人口调查的统一性和规范化,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乡镇人口普查是指对乡镇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统计调查。
第三条乡镇人口普查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乡镇人口普查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被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受泄露。
第五条乡镇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标准应当遵循国家人口调查制度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对于拒绝接受普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口普查的结果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形成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条本规章所称乡镇人口普查,是指每年一次的全面调查,同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临时抽查。
第二章乡镇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第九条乡镇人口普查由当地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牵头组织,成立普查工作组,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第十条普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人口普查标准,确定普查对象、普查方法、普查时间等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普查工作组应当制定详细的普查表格和调查问卷,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二条普查工作组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普查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普查工作组应当制定详细的普查路线和计划,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第十四条普查工作组应当在普查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整理数据,形成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乡镇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标准第十五条乡镇人口普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人口数量、性别、年龄、户籍情况、职业、教育水平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乡镇人口普查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七条乡镇人口普查不得收集与人口统计无关的信息,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乡镇人口普查结果应当及时整理、分析,形成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乡镇人口普查的保密和安全措施第十九条乡镇人口普查工作应当严格保密,禁止泄露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普查工作组应当建立健全普查数据的保管和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
人口普查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制度

人口普查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制度人口普查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统计工作,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内人口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人口普查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质量控制制度: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1. 普查培训与岗位责任为了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首先要进行普查员的培训,确保其对普查问题的理解和解答标准的统一。
普查员要履行岗位责任,准确填写普查问卷,做到不漏填、不重填、不误填,避免数据的虚假或重复。
2. 审核与回访机制为了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普查机构应建立审核与回访机制。
即普查完成后,对部分普查数据进行随机抽查核对,并对异常数据进行回访核实。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普查中的错误或虚假数据。
3. 技术手段的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可以有效提升普查质量控制。
例如,采用电子问卷,可以减少数据输入错误;使用GPS定位技术,可以精确标注普查户的地理位置,避免普查户信息的错位和遗漏;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可以对普查数据进行快速分析和比对。
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普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1. 多层级的督导体系为了保证人口普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多层级的督导体系。
即设立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层次的普查督导机构,负责对普查工作的进展和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普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投诉举报机制应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机制,让公众能够对普查工作提出异议和投诉。
普查机构要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保护普查工作的公正性,防止数据的伪造和篡改。
3. 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了确保普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和审查。
这些机构可以从专业性的角度评价普查工作的质量,并对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提高人口普查管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1. 国际合作人口普查领域可以进行跨国合作和经验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
农业普查入户工作制度

农业普查入户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业普查入户工作,确保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农业普查入户工作是指在全国农业普查期间,普查员对普查小区内的所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逐一调查、登记和核实的工作。
农业普查入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普查员职责1. 普查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熟悉农业普查的目的、任务和方法。
2. 普查员应当对普查小区内的所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和核实。
3. 普查员应当严格遵守普查工作纪律,保护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 普查员应当及时向普查机构报告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普查入户程序1. 普查机构应当根据普查任务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普查入户工作计划,明确普查入户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流程。
2. 普查员在普查前,应当对普查小区内的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确定普查的重点和难点。
3. 普查员在普查时,应当携带普查表格、普查指南和其他必要的工具,向普查对象说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填写要求。
4. 普查员应当逐一调查、登记和核实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普查员在普查结束后,应当对普查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形成普查报告,并及时向普查机构报告普查结果。
四、普查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1. 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录入、审核、汇总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普查中的错误和遗漏。
人口普查工作制度

人口普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准确地掌握全国人口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口普查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口普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人口普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普查秘密。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第七条人口普查对象是指在我国大陆范围内居住的所有常住人口,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等。
第八条人口普查内容主要包括:人口的自然状况(如性别、年龄、民族等)、人口的经济状况(如职业、收入等)、人口的文化状况(如教育程度、语言文字等)以及其他与人口相关的信息。
三、普查方法和步骤第九条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分为普查准备、普查登记、普查资料处理和普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
第十条普查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和审批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宣传、培训普查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目录、准备普查物资等。
第十一条普查登记阶段主要包括:开展入户调查、填写普查表格、采集人口信息、审核普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普查资料处理阶段主要包括:数据录入、数据清洗、数据汇总、数据分析等。
第十三条普查成果发布阶段主要包括:编制普查报告、公布普查成果、提供普查数据服务等。
四、普查数据质量管理第十四条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数据质量意识。
第十六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职责
普查办由辖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根据机构精简、高效原则,办公地点设在XXXXX,具体负责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会议制度
普查办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根据会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编写简报或会议纪要。
三、普查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按逐级请示报告原则,一般不越级请示报告。
(一)报告内容
贯彻落实上级普查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情况;社区普查机构组建及变动调整情况;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普查物资发放情况;普查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普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二)报送要求
1.各社区要建立健全普查工作报告制度,确保普查工作信息畅通。
如遇重大紧急或突发性事件,应在1小时内上报。
2.普查办将此项工作作为各社区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通报各社区执行情况。
3.上报方式采用电子邮件,邮箱:12345678@
- 1 -
四、经费与设备管理制度
(一)普查经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普查办公设备,依照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五、保密纪律制度
(一)普查办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二)普查的主要数据,在未正式对外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任何非正式公布的数据资料对外提供,须经上级普查办审核同意。
六、工作纪律
所有普查办工作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落实武侯区普查办各项工作要求,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普查办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企业单位秘密和家庭秘密等。
以上制度由XX区普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