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221.136.80.149/)的用户名、密码及IC卡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
其中IC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为有偿使用。
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87306959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
(联系电话:87316925)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联系电话:87185518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1、备案申请表(附件2);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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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皖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皖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温政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6日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第三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使用住所和经营场所时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及国家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下列场所不能用作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危险建筑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六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
(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表,并明确只用于办公,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加注“仅限办公使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企业: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1日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文件精神,制定《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郑企业)。
第三条进郑企业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郑企业办理登记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证书等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尚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1,可在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直接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三)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各专业所需人员见附件2),并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本人签字字样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四)实行注册制度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应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签名;(五)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外地入青备案规定

外地入青备案规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一)办理条件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2、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入青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
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4、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建管亲情卡"。
入青管理人员包括:驻青机构负责人和驻青的技术、财务、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等。
(二)办理要求《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
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网上填报并上传到市建管局确认后打印,网址:)。
温州市鹿城区建设局

3、办公地点
上陡门七组团;邮编 325000;联系电话:88324532 传真: 88324522;网址 js@
办理程序 1、区招标站受理;建管科核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 建管科 联系电话 88324521
5
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项目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
3
二、对外公开事项
(一) 办事公开事项 1、办事公开事项
⑴建筑业企业资质
项目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办理依据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 号)。
承办条件 必备资料
1、企业近 5 年承担过规定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 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达到规定要求,并具有相 应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3、 企业注册资本金符合规定; 4、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构和质量检测设备。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二、申请资质升级,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温州备案指南

外地企业进温承接工程业务
材料明细(一)、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温承接业务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进温介绍信;
4、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驻永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中级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受委托人及驻永技术负责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公司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二)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温业绩登记表》;
2、《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或《省内外市在温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或《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办理业绩登记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
办理流程1、建设管理科受理;
2、备案。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青建管建字[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1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
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
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须持《备案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所有备案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接受青岛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入青备案登记时的《维护青岛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执行。
四、初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入青有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查公示合格后,持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或建设(开发)单位的招标邀请函,到市建管局领取《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中标后7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办理《备案证》。
逾期不办理的,将不予发放《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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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设立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
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五条;
5、《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5]34号)。
办理对象市外企业
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
受理条件外地企业进温承接工程业务后
材料明细(一)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进温介绍信;
4、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在温承接业务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和《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6、法人代表对该项目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承揽该项目的执业注册师、岩土工
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有效证书(注册证书、印章号、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当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纳凭证或证明)(复印件、核印原件);
7、工程立项文件、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外地勘察单位应提供在温设立土工试验室合格证明。
(三)外地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进温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合同;
3、资质证书副本;
4、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驻温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6、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诚信证明;
7、在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8、设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企业,需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四)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合同;
5、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外地建筑劳务企业进温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企业进温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驻温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市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由注册地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温施工、近两年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给驻温负责人的委托书,技术、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6、缴纳工人工资支付保障证明;
7、驻温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社保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流程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办理
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即办,劳务企业备案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