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工程管理规范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是为了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收集、归档和检查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检查。
一、总则1.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和检查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二、基本规定1.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整理归档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整理归档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
3.电梯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归档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
三、施工文件的编制与归档1.施工文件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监理、施工验收等文件。
2.施工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3.施工文件应按照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确保文件的时效性。
4.施工文件应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归档应做到分类清楚、顺序合理、查阅方便。
四、施工文件的检查与验收1.施工文件的检查应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查应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2.施工文件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一、总则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为加强福建省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归档和管理,确保施工文件的完整、准确和可靠,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1.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工作。
2.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材料试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文件编制1. 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 施工图纸应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编制,并经相关专业人员审查确认后使用。
3. 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4. 质量控制计划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包括材料质量检验标准、施工工艺要求、质量检验节点等。
5.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明确施工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安全措施、协作配合等。
6. 施工合同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
7. 材料试验报告应由施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编制相应的试验报告。
四、文件归档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文件归档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归档要求。
2. 归档的施工文件应按照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3. 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计划等重要文件应备案并归档,确保安全可靠。
4. 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并注明版本号,存储便于管理和查找。
5. 施工文件的归档要保证安全可靠,防止火灾、水淹等事故造成文件损失。
五、文件管理1. 施工文件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和损坏。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施工文件给相关人员查阅。
3. 各单位应建立文件借阅制度,明确借阅的目的和期限,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DBJT13-144-2011)《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44-2011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943-2011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Management Document of Fujian Province2011-12-05发布2012-01-30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11]4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编的《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44-2011,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标准备案详细信息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6)4 项目监理组织与管理资料 (8)4.1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8)4.2 监理管理工作 (9)5 工程目标控制资料 (18)5.1 质量控制 (18)5.2 进度控制 (24)5.3 造价控制 (24)6 安全管理监督资料 (28)6.1 安全管理工作 (28)6.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30)7 合同管理与竣工验收资料 (32)7.1 合同管理 (32)7.2 竣工验收 (34)附录A 监理工作用表 (37)附录B 旁站监理记录表 (39)本规程用词说明 (40)引用标准目录 (41)附:条文说明 (11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 (6)4 Project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Document (8)4.1 Project Supervision Organizing (8)4.2 manageme nt work (9)5 Engineering Target Control Document (18)5.1 Quality Control (18)5.2 Progress Control (24)5.3 Cost Control (24)6 Safety Supervision Document (28)6.1 Safety Management (28)6.2 Building Lift Machine Installation and Disassembly (30)7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and Completion Acceptance Document (32)7.1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32)7.2 Completion Checking and Acceptance (34)Appendix A Supervision Working Form (37)Appendix B Site Supervision Record Form (3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40)Normative Standards....................................................................................... .4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7)1.0.1为规范全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管理资料,提高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水平,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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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档案管理规范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治理规程(施工分册)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 of Fujian ProvinceD B J13—56—2004建设部备案号:J10352—2004条文讲明1 总则1.0.1本规程依据的国家、行业、地点现行标准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其它国家、行业和地点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
1.0.3依据建设部给福建省建设厅的复函“关于建设工程电梯安装的现场质量监督治理问题”(承方法函〔2003〕386号)文中的答复: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承担。
电梯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电梯分部工程的有关资料列入单位(子单位)工程档案,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差不多规定3.0.2本规程的大量工程资料是由监理(或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组织核查验收,有些资料,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以及要紧安全和功能的检测等,需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核查验收,因此提出本条规定。
3.0.4施工现场质量治理检查记录中序号1、2、4、9、11制度类项目,填写内容可将制度名称或编号填入,并将原件或复印件作为附页供检查;序号3项目的填写内容,指本工程中需持上岗证操作的工种;序号5、6项目的填写内容,将图审批号和勘察资料编号列入即可;序号7项目的填写内容,可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附后,文件封面写明编制单位、审核及批准部门和批准人;序号8项目填写内容是本工程所采纳的施工技术标准,如企业标准、企业工法或省、部,国家级标准及工法的编号和名称;序号10的项目填写内容是指本工程现场的搅拌站及计量设施情况。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5-12-2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70(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应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管理。
第二节定义和缩写1. 施工文件: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记录资料等。
2. 相关方:指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二章施工文件的编制第一节组织编制1.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文件,并委托相关方进行具体的编制工作。
2. 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要求,按时完成施工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二节编制任务书和计划1. 编制单位在开展施工文件编制前,应制定详细的任务书和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核。
2. 任务书和计划应包括编制内容、完成时间、编制人员等信息。
第三节编制内容1. 施工文件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方案、安全措施等。
2. 编制单位在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四节编制审核1. 编制单位在完成施工文件的编制后,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编制质量。
2. 项目业主应对编制完成的施工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通过。
第三章施工文件的审查和批准第一节审查程序1. 项目业主应对施工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对编制内容、技术要求、合规性等的审查。
2. 相关方应积极配合项目业主的审查工作,并按时提供所需的补充资料。
第二节审查要求1. 施工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且满足项目的实际需求。
2. 审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编制单位,并记录在审查记录中。
第三节批准程序1. 项目业主对经审查通过的施工文件应及时进行批准,并将批准结果通知相关方。
2. 批准结果应明确文件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四章施工文件的变更和备案第一节变更申请1. 编制单位如需对已批准的施工文件进行变更,应向项目业主提交变更申请,并解释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 变更申请应包括变更内容、影响范围、变更后的技术要求等信息。
第二节变更审查和批准1. 项目业主应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变更对施工进度、质量等的影响。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56-2017

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56-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0352-2017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management document in Fujian2017-03-28发布2017-08-01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management document in Fujia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56-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0352-2017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7年08月01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和《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17】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中建海峡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和《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其中《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编号为DBJ/T13-56-2017、《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编号为DBJ/T13-135-2017;均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原《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编号为DBJ/T13-135-2011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3月28日前言本规程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2017】1号)文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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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目录1总则 (2)2术语 (2)3基本规定 (2)4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5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69)6室外工程 (80)7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 (86)8建筑工程竣工文件 (9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1 总则1.0.1为提高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过程控制,完善工程技术资料,统一全省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整理归档。
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中与本规程有关专业相符的可参照使用,同时,应按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1.0.3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电梯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要求及其相关记录表格,仅供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参考。
1.0.4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0.2建筑工程:指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施工文件: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2.0.4立卷: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也称组卷。
2.0.5归档: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0.6单位工程: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0.7子单位工程: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列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基本规定3.0.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0.4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表 A.0.1),主要是考核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综合水平,如项目多,表中空格不够,可增添附页。
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论,归入本规程的施工准备文件。
3.0.5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使用本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0.6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 A.0.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记录栏。
表中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
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验收结论。
3.0.7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见附表 A.0.3),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细致、认真地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3.0.8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见附表A.0.4)中,资料核查部分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部分,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0.9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项,应在建筑工程竣工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3.0.10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时,如某项核查未达到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核定原则”,则该项目核查结果应定为“不符合要求”。
3.0.11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3.0.12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见附表A.0.5),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
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规定按下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执行。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3.0.1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是全面系统地反映工程主要结构技术性能、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记录证实文件,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0.14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3.0.15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
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必须按本规程的表格填写,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
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3.0.16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7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
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3.0.18本规程所有工程施工文件的纸面尺寸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³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
3.0.19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
附表: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A.0.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A.0.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A.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4.1 建筑与结构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图纸会审1)图纸会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
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按建筑、结构、安装等顺序整理、汇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
4)图纸会审纪要是正式文件,不得在纪要上涂改或变更。
5)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
(2)设计变更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须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
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
7)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于设计变更汇总记录,见质控(建)表4.1.1-1。
(3)工程洽商记录1)工程洽商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满足设计变更记录的有关规定。
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2)工程洽商记录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填写质控(建)表4.1.1-2。
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Ⅱ核查办法(1)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核查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
(2)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
(3)涉及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未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5)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
4.1.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Ⅰ基本内容和要求(1)测量工作开始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测量技术方案。
(2)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中,应注意内外业等复核检查,防止发生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