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闽财建 [200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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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发稿时间:2008-1-2 15:31:27 阅读次数:5464)闽建筑[2007]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rar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附录.rar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2024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2024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2024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是福建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的规定和规则。
根据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多级编制原则: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工程预算应分为多级编制,确保预算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3.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原则:对于较为复杂的工程,应按照不同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细致的预算编制。
4.资源消耗与效益平衡原则:预算编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资源消耗情况和效益要求进行合理平衡,确保项目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在具体的预算计算规则方面,根据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应注意以下几点:1.计价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确定相应的计价规则,如材料和设备的市场价格、施工人工工时计算等。
2.用量计算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所需用量,按照合理的计算规则进行用量计算,包括直接用量和间接用量。
3.劳动工资计算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确定劳动工资计算规则,包括正常工时和加班工时的计算等。
4.机械设备使用费计算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合理确定机械设备的使用费用,包括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维修费等。
5.其他费用计算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其他费用的计算规则,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预算计算规则的具体内容会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而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要求合理、准确、经济、科学、规范。
同时,预算编制人员还要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参数和计算依据,确保预算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之,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多级编制、分部分项预算编制、单位工程预算编制等原则,同时要注意计价规则、用量计算规则、劳动工资计算规则、机械设备使用费计算规则和其他费用计算规则等预算计算规则的具体要求,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
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
第五条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人工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
第八条企业管理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
第九条利润,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第十一条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福建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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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概算编制方法第二章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一节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 1 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建设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应运而生,对建设工程整个过程的预期开支或者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的费用进行了统计。
下文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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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
材料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
省造价总站根据全省工程建设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设区市造价站对材料价格进行汇审汇编并统一发布。
第五条材料价格是指建设工程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及构件,下同)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价格=(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检验试验费
第七条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
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原价一般采用质量为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5.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八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经销单位的交货点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
2.运输费和装卸费按有关部门规定以市场价格计算。
3.材料由建设单位付款订货、施工单位负责提运或卸货的,运杂费由双方根据工作内容协商确定。
第九条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1.运输损耗费计算公式:
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2.运输损耗率。
材料类别运输损耗率(%)
瓦、粘土空心砖 3
砌块 1.5
砖、砂、石子、水泥、陶粒、耐火土、饰面砖、玻璃、卫生洁具、玻璃灯具1
金属材料一般不计取
其他材料0.5
第十条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
1.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
采购及保管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类别采购及保管费率(%)
金属材料、高级装饰材料、卫生洁具、灯具0.6
其他材料 1.5
3.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以下比例计算:
(1)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并运至施工工地交货的,施工单位按采购及保管费率的70%计取;
(2)建设单位付款订货、施工单位负责提运的,施工单位按采购及保管费率的100%计取。
第十一条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设工程材料及其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复检,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检验试验费按单位材料量所分摊的检验试验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检验试验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检验试验费率
2.检验试验费率根据技术标准规范和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增强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发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当在发布后5日内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省造价总站备案,并同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