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9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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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实务案例索引24则

国际工程承包实务案例索引24则

国际工程承包实务案例索引24则本文转自法律出版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展开,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建筑施工综合实力的增强,我国涉外单位和建筑施工队伍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势在必然。

但在实践中,因不了解相关规定,导致本身工程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建纬律师事务所全新出品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与签约》一书结合实际情况,从承包人的需求出发,归纳出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与签约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并通过实务案例逐一介绍,以期指导当前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与签约工作。

值此新书上市之际,责编特提炼汇总出书中7章24则实务案例索引,分享于此,供从事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人员,以及国际工程管理、建设等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参考使用。

“一带一路”国际工程法律实务指南丛书丛书编委会主任·曹义孙丛书主编·朱树英曹义孙,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民盟盟员,曾任教于中南政法学院。

现任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赣江新区仲裁委员会)主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及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史良法学院院长,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届特邀咨询员,厦门大学常州校友会会长,常州仲裁委员会等多家境内外仲裁机构仲裁员。

朱树英,建纬研究院院长,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赣江新区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曾获评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

朱树英律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有300多篇论文在国内外刊物和专题会议上发表。

朱树英律师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过28年。

1992年-2021年担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承办过近千件有关建筑、房地产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其中多为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建设工程领域,朱树英律师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首屈一指,他在非诉讼领域首创的全过程和阶段过程服务模式,为拓展中国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作出了显著贡献。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案例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案例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案例国际工程投标报价是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时,根据项目需求和要求,制定合理的报价方案。

下面列举了10个国际工程投标报价案例,以供参考。

1. 案例一:水利工程项目报价在某国际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中,我公司根据项目需求,综合考虑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机械设备租赁等多项因素,制定了合理的报价方案。

总投标价为1000万美元,其中人工费用占比30%,材料费用占比40%,设备租赁费用占比20%,利润占比10%。

2. 案例二:电力工程项目报价我公司参与某国际电力工程项目投标,根据项目要求和市场行情,制定了合理的报价方案。

总投标价为5000万美元,其中设备采购费用占比50%,施工人工费用占比30%,运输费用占比10%,利润占比10%。

3. 案例三:建筑工程项目报价在某国际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中,我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和市场行情,综合考虑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等因素,制定了合理的报价方案。

总投标价为8000万美元,其中人工费用占比40%,材料费用占比30%,设备租赁费用占比20%,利润占比10%。

4. 案例四:交通工程项目报价制定了合理的报价方案。

总投标价为3000万美元,其中土方开挖费用占比30%,路面铺设费用占比40%,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占比20%,利润占比10%。

5. 案例五:石油化工项目报价在某国际石油化工项目投标中,我公司根据项目规模和市场行情,综合考虑设备采购、施工人工、材料费用等多项因素,制定了合理的报价方案。

总投标价为1亿美元,其中设备采购费用占比50%,施工人工费用占比30%,材料费用占比10%,利润占比10%。

6. 案例六:环保工程项目报价我公司参与某国际环保工程项目投标,根据项目要求和市场行情,制定了合理的报价方案。

总投标价为2000万美元,其中设备采购费用占比40%,施工人工费用占比30%,材料费用占比20%,利润占比10%。

7. 案例七:通信工程项目报价在某国际通信工程项目投标中,我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和市场行情,综合考虑设备采购、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因素,制定了合理的报价方案。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案例分析--某大型EPC项目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案例分析--某大型EPC项目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案例分析之一某大型国际EPC项目合同案例分析国际工程项目的业主往往高度依赖于项目融资,特别是来自银行业的资金支持。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许多银行由于出现巨额亏损、被接管甚至破产等危局,导致大量国际工程项目面临融资困难甚至失败,进而陷入停工甚至终止的困境。

工程总承包商应及时跟踪项目风险,与业主一起承担合同风险,保证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顺利或逐步实施。

一、 案例背景2007年,中国某国际工程公司(下文中用“承包商”)与非洲某业集团(下文中用“业主”)订立一系列工业生产线的EPC/交钥匙合同包(包括4份EPC/交钥匙合同),其中交钥匙合同均以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为基础。

但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每份合同均由岸上合同(OnshoreContract)\离岸合同(OffshoreContract)以及关联协议(BridgingAgreement)三部分构成。

此外,附件中还有一份需要由项目融资机构代理、业主、承包商三方共同签署的直接协议(DirectAgreement)。

合同适用法律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仲裁地点为伦敦国际仲裁院(TheLondonCour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LCIA)。

双方约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10%,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总额为合同总价的10%;货物部分的90%合同价款采用L/C支付;现场部分的90%合同价款采用T/T支付;合同价款以美元计价,但锁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

2008年初,承包商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预付款比例,同时保函比例相应增加。

2008年4月,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保函,业主支付相应预付款并申请开立L/C。

截止于2008年6月,承包商已经开展的各项前期工作包括:方案设计;与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分别签订各类分供合同,并向其支付分供合同项目下的预付款,按约定开立L、C;前期现场准备工作,包括现场管理人员进驻、临时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

国际工程亏损案例——中国公司在波兰

国际工程亏损案例——中国公司在波兰

中海外波兰项目巨额亏损中国中铁也差钱2011-06-27 02:56:14 来源: 《新世纪》-财新网有465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这样的路有必要修下去吗?对中海外而言,终止项目面临2.71亿美元的索赔和罚款,做下去则要亏损3.94亿美元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海外)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

6月13日,业主方波兰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开宣布解除与中海外签署的工程承包协议,并可能向中海外索取7.41亿波兰兹罗提(约合2.71亿美元,17.51亿人民币)的赔偿和罚款,同时禁止中海外三年内参与波兰的公开招标。

中海外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601390.SH,下称中国中铁)下属专门从事国际工程承包的全资子公司。

这个声明来得有些突然。

三天前,波兰高速公路管理局还在官网上表示,正与中海外谈判沟通,称“中国公司将加快A2高速公路的建设,相信工程能够如期完工”。

谈判显然没能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波兰A2高速公路A、C标段项目(下称A2高速公路)曾是中海外与欧洲数家竞争对手竞相追逐的“香饽饽”。

2009年9月,中海外以低于政府预算一半多的价格中标拿下,将之视为进入欧洲高端基建市场的重要切入口。

其时,中国的高铁盛宴正如火如荼,整个基建市场都沉浸在大跃进的气氛中。

这桩现在看起来激进的投资,对于彼时的中海外及其母公司中国中铁来说,却是一个吸引投资者的好题材。

但是,现在这一项目已变成中海外的“烫手山芋”——终止项目面临波兰当局的巨额索赔与罚款,坚持把工程做下去则需承担高达3.94亿美元(约25.45亿人民币)的亏损。

由于近年来原材料、人工、汇率等成本骤升,加之施工过程中多项重大工程量变更没有获得波兰政府补偿,中海外该项目严重超支,面临巨额亏损。

而市场情况与两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腐败案东窗事发,国内高铁建设大干快上的局面戛然而止;同时,国内宏观政策收紧。

双重因素叠加,导致铁路企业与铁道部之间正常的工程结算受到影响,原先“不差钱”的中国中铁资金捉襟见肘。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索赔涉及经济、法律、商务、管理、工程技术、谈判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更包括一系列的决策活动。

承包商应当重视并认清工程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有效方法来实施索赔,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点,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学习参考。

一、南亚某国工程索赔案例1、工程概况南亚某国的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上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

水电站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年平均发电量4.625亿度。

首部混凝土拦河堰长102m,高23.5m,蓄水量为625万立方米。

堰顶安装弧形闸门5扇,控制发电站进水口的水位。

当5扇闸门全部开启时,可宣泄洪水9100立方米/秒。

电站引水洞经过岩石复杂的山区,洞长7119m,直径6.4m,全部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极不利的地质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说明:6%的隧洞长度通过较好的A级岩石,55%的隧洞长度通过尚好的B级岩石,在恶劣状态的岩石(D.E.F级岩石)中的隧洞长度仅占隧洞全长的12%,其余27%隧洞长度上是处于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

事实上,通过开挖过程中的鉴定。

D级岩石占隧洞全长的46%,E级岩石段占22%,F级岩石段占15%,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段占17%,根本没有遇到B级和A级岩石。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40余次,塌方量达340余立方米,喷混凝土支护面积达62486平方米,共用钢锚杆25689根。

水电站厂房位于陡峭山坡之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山体可能滑坡的重大威胁。

因此,出现了频繁的设计变更。

调压井旁山体开挖边坡的过程中,先后修改坡度6次,使其实际明挖工程量达到标书工程量表(BOQ)的322%。

厂房工程岩石开始中,修改边坡设计3次,增加工程量23000立方米。

虽然遇到了上述诸多严重困难,但在承包商联营体的周密组织管理下,采取了先进的施工技术,使整个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3台发电机组按计划满负荷地投入运行,获得了业主和世界银行专家团的高度赞扬。

国际工程十种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案例

国际工程十种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案例

国外十种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总承包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的总承包,并负责试运行服务由业主进行试运行;EPC总承包又可分为两种类型:EPCmax s/c和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EPCmax s/c是EPC总承包商最大限度的选择分承包商来协助完成工程项目,通常采用分包的形式将施工分包给分承包商;其合同结构形式是: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是EPC总承包商除选择分承包商完成少量工作外,自己要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其合同结构形式是:2、交钥匙总承包LSTK—Lump Sum Turn Key交钥匙总承包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试运行服务全过程,向业主交付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交钥匙总承包也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总承包商选择分承包商分包施工等工作,其二是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全部工作,除少数必须分包的内容外,一般不进行分包;交钥匙总承包的合同关结构与EPC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结构是相同的;3、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EPCm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management 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负责施工管理;施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但接受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商的管理;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商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的合同结构是:4、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承包EPCs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superintendence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监督施工承包商按照设计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施工,并满足进度要求,同时负责物资的管理和试车服务;施工监理费不含在承包价中,按实际工时计取;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管理;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承包的合同结构是:5、设计、采购承包和施工咨询EPCa—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advisory 设计、采购承包和施工咨询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在施工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服务;施工咨询费不含在承包价中,按实际工时计取;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管理;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承包的合同结构是:6、项目管理承包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PMC是指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PMC 的费用一般按“工时费用+利润+奖励”的方式计取;PMC是业主机构的延伸,就从定义阶段到投产全过程的总体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对业主负责,与业主的目标和利益保持一致;对大型项目而言,由于项目组织比较复杂,技术、管理难度比较大,需要整体协调的工作比较多,业主往往都选择PMC承包商进行项目管理承包;作为PMC承包商,一般更注重根据自身经验,以系统与组织运作的手段,对项目进行多方面的计划管理PROGRAM MANAGEMENT;比如,有效地完成项目前期FEL阶段的准备工作;协助业主获得项目融资;对技术来源方进行管理,对各装置间的技术进行统一和整合;对参与项目的众多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管理尤其是界面协调和管理,确保各工程包之间的一致性和互动性,力求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总成本最低;PMC可分为三种类型:1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同时还承担一些界外及公用设施的EPC工作;这种方式对PMC来说,风险高,而相应的利润、回报也较高;2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同时完成项目定义阶段的所有工作,包括基础工程设计、±10%的费用估算、进行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和主要设备供应商等;3作为业主管理队伍的延伸,负责管理EPC承包商而不承担任何EPC工作,这种方式的风险和回报都比较小;PMC的合同结构是:PMC方式与EPC方式的主要区别见下表:7、项目管理组PMT—Project Management TeamPMT是指工程公司或其它项目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与业主共同组成一个项目管理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在这种方式下,项目管理服务方更多的是作为业主的顾问,工程的进度、费用和质量控制的风险较小;PMT的合同结构是:8、设计、采购承包EP—Engineering、Procurement设计、采购承包是指承包商对工程的设计和采购进行承包,施工则由其他承包商负责;其合同结构是:9、施工管理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代表业主进行施工管理;其合同结构是:10、设计、采购、安装、施工承包EPIC—Engineering、Procurement 、Installation、ConstructionEPIC方式是针对海上平台项目来说的,海上平台的安装工作比较复杂、工作量比较大,所以将安装从施工中分离出来,给予特别强调;它的承包内容和合同结构与EPC相似;。

海外epc项目案例

海外epc项目案例

海外epc项目案例
海外EPC项目是指工程、采购和施工(EPC)项目在国外进行的
项目。

这类项目通常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工业和能源项目。

以下是
一些海外EPC项目的案例:
1. 阿曼杜卡姆炼油厂项目,这是一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承建的海外EPC项目,项目涉及炼油、化工和储运设施,总投资
约为10亿美元。

项目涉及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等方面。

2. 尼日利亚拉各斯轻轨项目,中国中铁承建的尼日利亚拉各斯
轻轨项目是中国企业在非洲承建的一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轨
道交通系统的设计、采购和施工。

3. 沙特阿拉伯瓦赫兰石化项目,这是一项由韩国三星工程承建
的海外EPC项目,项目包括炼油厂、石化厂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总投资超过20亿美元。

4. 孟加拉国拉达封天然气处理厂项目,这是一项由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司承建的海外EPC项目,涉及天然气处理厂和管道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20亿美元。

这些案例展示了海外EPC项目在能源、基础设施和工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涉及多个国家和跨国合作,对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技术转移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些项目也面临着跨国合作、供应链管理、文化差异等诸多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实施。

国际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模式及案例分析(清华大学特邀讲师孙雁翎)

国际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模式及案例分析(清华大学特邀讲师孙雁翎)
对试运行进度影响
2014.10.20-21
孙雁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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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试运行的接口
施工计划与试运行计 划不协调时对进度的 影响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 施工问题的处理对进 度的影响
2014.10.20-21
孙雁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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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某项目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后,随即 进入关键设备订货周期。工艺图号确认后,采购部门马上 开始进行某关键设备的采购,制造厂也根据我们的要求进 行设备的制造。但就在此项目的执行过程中,EPC工程总 承包商和业主签署了一项补充协议或称为会议纪要,业主 要求将该设备的钢板厚度增加5~10mm,辅助传动的电机功 率增大,这一重要的信息直到设备到现场后由业主的人员 发现设备不符合要求后才反映到采购部门。采购部门重新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设计工作,更换了电机、减速机及其底 座,但是筒体钢板厚度是将难以改变。如改变,不仅面临 巨额的延期罚款(40万/天),而且项目完成时间将由于 生产、运输、安装的周期要求被迫推迟7个月。
2014.10.20-21
设计各专业间的条件关系及 其进度
初步设计或基础工程设计完 成和提交时间
关键设备和材料请购文件的 提交时间
进度关键线路上的设计文件 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或详细工程设计 完成和提交时间
设计工作结束时间
孙雁翎版权
30
设计收尾
竣工图 设计变更文件 操作指导手册(必要时) 修正后的核定估算 其他设计资料、说明文件等
20和优势
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 的总承包方式:
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 可以大致分成设计、采购、 施工、试车等阶段;
设备采购的初始信息来源 于设计,而进入详细设计 时,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 备信息,尤其是安装和配 套要求,又成为设计的输 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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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就钢材的供应作了许多商讨,但都是表面性的,是询价和报价(或新的要约)文件。由于最终没有确认文件,如签订书面协议,或修改合同协议书,所以没有约束力。
(2)如果在1980年6月30日的复信中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6月19日的报价,并指令由承包人按规定提供钢材,而不提出签署一份书面协议的问题,则就可以构成对承包商的一个变更指令。如果承包商不提反驳意见(一般在一个星期内),则这个合同文件就形成了,承包商必须承担责任。
1.投标过程:我国某工程承包公司获得该国建设两所学院的招标信息,考虑到准备在该国发展业务,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由于我国与该国没有外交关系,经过几番周折,投标小组到达该国时离投标截止仅20天。买了标书后,没有时间进行全面的招标文件分析和详细的环境调查,仅粗略地折算各种费用,仓促投标报价。待开标后发现报价低于正常价格的30%。开标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投标文件的分析,对授标产生分歧。监理工程师坚持我国该公司的标为废标,因为报价太低肯定亏损,如果授标则肯定完不成。但业主代表坚持将该标授予我国公司,并坚信中国公司信誉好,工程项目一定很顺利。最终我国公司中标。
2.合同中的问题:中标后承包商分析了招标文件,调查了市场价格,发现报价太低,合同风险太大,如果承接,至少亏损100万美元以上。合同中有如下问题:
(1)没有固定汇率条款,合同以当地货币计价,而经调查发现,汇率一直变动不定。
(2)合同中没有预付款的条款,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承包商要投入很多自有资金,这样不仅造成资金困难,而且财务成本增加。
5.几个注意点:
(1)承包商新到一个地方承接工程必须十分谨慎,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必须详细地进行环境调查,进行招标文件的分析。本工程虽然结果尚好,但实属侥幸。
(2)本工程中承的同情和支持对合同的签订和工程实施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8》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
在这个合同中双方责权利关系严重不平衡,合同签订中确实有欺诈行为,对方做了手脚。但作为分包商没有到现场做实地调查,而仅向总包口头“咨询”,听信了总包谎言,没有识破总包的手脚,签了字,合同就有效,必须执行。
《案例7》工程为非洲某国政府的两个学院的建设,资金由非洲银行提供,属技术援助项目,招标范围仅为土建工程的施工。
国际工程承包案例
《案例1》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的为一商住楼的施工工程。主楼地下一层,地上24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36000m2。合同协议书由甲方自己起草。合同工期为670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为: “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影响而改变。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 显然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实际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1800元/t。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
《案例9》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为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也是24个月。中标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进度计划,说明18个月即可竣工,并论述了18个月工期的可行性。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的计划。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因(设计图纸拖延等)造成工程停工,影响了工期,虽然实际总工期仍小于24个月,但承包商仍成功地进行了工期和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因为18个月工期计划是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的。
《案例4》在某国际工程中,经过澄清会议,业主选定一个承包商,并向他发出一函件,表示“有意向”接受该承包商的报价,并“建议”承包商“考虑”材料的订货;如果承包商“希望”,则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前期工作。而结果由于业主放弃了该开发计划,工程被取消,工程承包合同无法签订,业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复现场状况。而承包商为施工准备已投入了许多费用。承包商就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和拆除,材料订货及取消订货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但最终业主以前述的信件作为一“意向书”,而不是一个肯定的“承诺”(合同)为由反驳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合同条款规定不免税,工程的税收约为合同价格的13%,而按照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协议本工程应该免税。
3.承包商的补救措施:在收到中标函后,承包商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多次接触。一方面谢谢他的支持和信任,决心搞好工程为他争光,另一方面又讲述了所遇到的困难——由于报价太低,亏损是难免的,希望他在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案例3》我国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用国际招标,选定国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工。在招标文件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但在其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3.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该税。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92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作为固定总价合同,这个16000m3的差额(即56000—40000)最终就作为承包商的报价失误,由他自己承担。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我国的一大型商业网点开发项目中。本项目为中外合资项目,我国一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对钢筋工程,承包商报出的工作量为1.2万吨,并以此计算总价。而实际使用量达到2.5万吨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损失超过600万美元。
4.最终状况:由于业主代表坚持将标授予中国的公司,如果这个项目失败,他脸上无光甚至要承担责任,所以对承包商提出的上述三个要求,他尽了最大努力与政府交涉,并帮承包商讲话。最终承包商的三点要求都得到满足,这一下扭转了本工程的不利局面。最后在本工程中承包商顺利地完成了合同。业主满意,在经济上不仅不亏损而且略有盈余。本工程中业主代表的立场以及所作出的努力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案例5》新加坡一码头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规定钢筋由业主提供,投标日期1980年6月3日。但在收到标书后,业主发现他的钢筋已用于其他工程,他已无法再提供钢筋。则在1980年6月11日由工程师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自然这封信作为一个询价文件。1980年6月19日,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接信后业主于1980年6月30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但此后业主未提供书面协议,双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谈,也未签订正式协议。而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提供钢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却认为业主又放弃了由承包商提供钢材的要求。待开工约3个月后,1980年10月20日,工程需要钢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钢材应该进场,这时候才发现双方都没有准备工程所需要的钢材。由于要重新采购钢材,不仅钢材价格上升、运费增加,而且工期拖延,进一步造成施工现场费用的损失约60000元。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但由于在本工程中双方缺少沟通,都有责任,故最终解决结果为,合同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案例分析:本工程有如下几个问题应注意:
在这个工程中,几个重大风险因素集中都一起:工程量大、工期长、设计文件不详细、市场价格波动大、做标期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终不仅打倒了承包商,而且也伤害了业主的利益,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
《案例2》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图。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承包商就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40000m3。合同签订后详细施工图出来,细算后,混凝土量为56000m3。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66000m3。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40000m3,则增加了65%,共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56000m3,则增加了17.9%,共10000m3。
(1)按照国际惯例将汇率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中央银行的外汇汇率固定下来,以减少承包商的汇率风险。
(2)合同中虽没有预付款,但作为非洲银行的经援项目通常有预付款。没有预付款承包商无力进行工程。因此要求支付预付款。
(3)通过调查了解获悉,在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经济援助协议上本项目是免税的。而本项目必须执行这个协议,所以应该免税。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交纳税赋是不对的,应予修改。
对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析为: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有意的误导行为。业主应该承担责任。索赔处理过程: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但对已交纳的92万元税款,经双方商定各承担50%。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遗漏税赋,本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因为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一切税收”。
(3)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及早沟通,钢筋问题就可以及早落实,就可以避免损失。本工程合同签订并执行几个月后,双方就如此重大问题不再提及,令人费解。
《案例6》我国某承包公司作为分包商与奥地利某总承包公司签订了一房建项目的分包合同。该合同在伊拉克实施,它的产生完全是奥方总包精心策划,蓄意欺骗的结果。如在谈判中编制谎言说,每平方米单价只要114美元即可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而实际上按当地市场情况工程花费不低于每平方米500美元;有时奥方对经双方共同商讨确定的条款利用打字机会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塞进去;在准备签字的合同中擅自增加工程量等。该工程的分包合同价为553万美元,工期24个月。而在工程进行到11个月时,中方已投入654万美元,但仅完成工程量的25%。预计如果全部履行分包合同,还要再投入1000万美元以上。结果中方不得不抛弃全部投入资金,彻底废除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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