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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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

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

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一、总则城管听证室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城管听证室的管理,提高听证效率和公正性,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城管听证室涵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所管辖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听证处理。

三、管理职责1.听证室负责人城管听证室设立负责人,他(她)是听证室的管理者和组织者,负责听证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2.听证室工作人员听证室设有工作人员,负责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和辅助工作。

四、听证程序1.听证申请听证申请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诉和申请听证的程序,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城管听证室提出听证申请。

2.听证通知城管听证室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3.听证权利听证当事人享有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质证、代理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城管听证室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4.听证程序城管听证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听证过程需公正、公平、合法。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和陈述自己的情况,听证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予以记录。

5.听证决定城管听证室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做出听证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满意,可依法提出复议或上诉。

五、听证记录城管听证室应当做好听证记录,确保听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证记录应当包括听证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决定书。

六、听证效果城管听证室的听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应当及时执行,并做好后续的监督和跟进工作。

七、听证室管理城管听证室应当定期开展听证工作的培训,提高听证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听证室还需要做好听证环境的整治和维护,确保听证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八、听证室监督城管听证室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听证工作的依法规范和公正性。

听证室在接受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做好听证工作的自查和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九、听证室奖惩对于听证室工作人员的表现,城管听证室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学校师生听证制度规定

学校师生听证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包括学生、教职工、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师生听证制度是指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学生事务等方面,通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四条师生听证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估等;(三)学生奖惩、学位授予、奖学金评定等;(四)学校经费使用、资产处置等;(五)教职工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薪酬福利等;(六)学生宿舍管理、校园安全、后勤服务等;(七)其他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五条听证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听证会组织机构,负责听证会的筹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题和参会人员名单。

第七条听证会一般包括以下程序:(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参会人员;(二)听证会组织机构介绍听证事项;(三)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四)听证会组织机构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五)听证会组织机构对听证事项进行说明和解答;(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八条参会人员有权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做好记录。

第四章听证结果的运用第九条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对听证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学校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意见,对听证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向师生反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听证室安全管理制度

听证室安全管理制度

听证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緒論第一條為了保障听证室安全,維護听证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听证室是国家和社会进行听证活动的场所,听证有关机关和个人要维护听证室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條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全面做好听证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條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條全国各级听证机关应当成立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听证秩序。

第六條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听证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听证室的安全保障工作;(三)监督听证活动的安全进行;(四)对听证室内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整改;(五)开展听证室安全培训。

第七條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任命,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听证室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條听证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听证室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防范制度等。

第九條听证室安全责任制度是指各级听证机关应当明确听证室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條听证室的安全检查制度是指各级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一定的频率对听证室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听证室内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條听证室的安全防范制度是指各级听证机关应当加强听证室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安全设施的落实、安全通道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等。

第四章听证室安全保障工作第十二條听证室安全保障工作应当根据听证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计划,并由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條听证室的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室的安全环境保障;(二)听证室的安全设施保障;(三)听证室的安全通道保障;(四)听证室的应急处理保障。

第十四條听证室的安全环境保障是指对听证室内部的环境进行保障,包括灭火设施、电气设备、通风设备等的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條听证室的安全设施保障是指对听证室内的安全设施进行保障,包括安全门、监控设备、报警器等的安装和维护。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听证室的使用管理,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证室是举行听证活动的场所,应当保持庄严、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三条听证室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室使用第四条听证室由组织听证的机关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

第五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听证活动的需要,合理布置听证室,保证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二)保证听证室的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报修;(三)爱护听证室的环境,不得乱丢垃圾、破坏设施;(四)听证结束后,及时清理听证室,恢复原状。

第七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听证前,对听证参加人进行告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听证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影响听证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章听证室管理第九条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听证室进行巡查,确保听证室的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条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听证室使用档案,记录听证室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单位、使用时间、听证事项等。

第十一条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听证室管理制度,明确听证室的使用、维护、保养等职责。

第十二条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听证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可以终止其使用听证室:(一)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使用听证室的;(二)使用单位在使用听证室过程中,造成听证室设施、设备损坏的;(三)使用单位在使用听证室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管理机关所有。

学校听证制度规章制度

学校听证制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学校在作出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决定或者对师生员工实施重大处罚时,听取相关师生员工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四条以下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一)学校制定的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改革措施;(二)学校对师生员工实施的重大奖惩决定;(三)学校对师生员工作出的停课、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四)学校对师生员工作出的财产没收、罚款等处罚决定;(五)学校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五条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阶段:相关师生员工认为学校应当举行听证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受理阶段:学校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准备阶段:学校应当组成听证委员会,负责听证的组织和实施。

(四)听证阶段:听证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师生员工参加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申请人陈述理由和依据;2. 被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3. 双方进行辩论;4. 听证委员会提问;5.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听证委员会进行总结。

(五)结论阶段: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听证委员会第六条学校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听证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听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学校领导代表1人;(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1人;(三)教师代表1人;(四)学生代表1人;(五)学校法律顾问1人。

第八条听证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公正、公平、廉洁;(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章听证纪律第九条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二)尊重听证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三)不得干扰听证的正常进行。

学校师生权益听证制度模板

学校师生权益听证制度模板

学校师生权益听证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证制度是指在的学校管理过程中,对涉及师生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听证,听取师生意见,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听证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管理中涉及师生合法权益的事项,包括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

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立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听证活动,确保听证制度的实施。

二、听证机构与听证人员第五条学校应当设立听证机构,听证机构由校长、副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师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听证机构设有一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听证活动。

第七条听证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三)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听证人员由学校聘任,聘期两年,可以连聘。

三、听证范围与听证程序第九条听证范围包括:(一)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三)涉及师生利益的福利措施;(四)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听证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听证机构在确定听证事项后,应当提前公告,通知师生参加;(二)师生可以在公告期间内,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三)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上公布听证事项,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四)听证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听证机构整理;(五)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对师生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六)听证机构应当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参加听证的师生。

四、听证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为听证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听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听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听证制度的监督机制,对听证活动进行监督。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文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听证活动的进行,保证听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各类听证活动。

第三条听证活动包括行政听证、诉讼行政听证等。

第四条听证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听证活动的具体内容、规模和需要,设立相应数量的听证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听证室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听证办案人员的岗位,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听证申请与接受第六条当事人有权申请开展听证活动。

听证申请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听证申请书、提供事实和证据资料等。

第七条听证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听证对象、听证事项、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申请书必须是书面形式,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听证申请书应当提交给听证室,由听证办案人员受理。

第九条听证申请受理后,听证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结果。

如果审核通过,听证室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规定听证的地点、时间和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十条听证室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听证申请,但必须对拒绝接受申请的理由作出明确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一条听证活动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听证通知、开庭报告、出席人员互诉互辩、代理人陈述、质证和辩论、质证及辩论结束、作结庭陈述、审查证据和调查材料、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听证通知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送达当事人,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审人员等。

第十三条听证活动应当在听证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但根据法定程序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听证活动应当以主持人为中心,实行面对面的过程。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委托或者请托专门的代理人进行辩论。

第十六条辩论结束后,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活动终结,或者宣布将听证事项移交给相关部门进一步审查调查。

第十七条主持人应当在听证活动结束后,书面作结庭陈述。

学校听证制度及程序规定

学校听证制度及程序规定

一、前言为保障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听证制度的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学校听证制度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学校听证制度应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3. 依法依规原则:学校听证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三、听证适用范围1. 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参与者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的处分决定。

2. 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参与者的投诉、举报等事项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

3. 学校对重大教育决策、教学改革等事项进行听证。

四、听证程序1. 申请与受理(1)申请听证: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申请。

(2)受理:学校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听证准备(1)确定听证人员:学校应成立听证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通知当事人:学校应在听证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3. 听证举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人员、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申辩。

(3)听证委员会成员提问、质证。

(4)当事人陈述、申辩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 听证报告(1)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报告。

(2)听证报告应包括事实、理由、结论和建议。

5. 听证决定(1)学校根据听证报告,对听证事项作出决定。

(2)学校应在听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知当事人。

五、听证纪律1. 听证人员应严格遵守听证纪律,公正、客观、公平地履行职责。

2. 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不得歪曲事实、捏造事实。

3.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不得对其他听证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威胁。

六、附则1.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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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
(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
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

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

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旁听席位数。

第八条听证代表按有关规定产生,一般由相关社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学者代表组成。

听证会代表为20人左右。

第九条公民可凭有效证件按听证公告的规定向本局申请旁听,本局可以根据公民的申请时间顺序和旁听席位予以安排。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由局长指定。

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人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案件经办人不得担任该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回避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案件经办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应当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证据,遵守听证会纪律。

记录人应当真实、准备、全面记录听证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规科提出延期听证意见,经局长审定后,可以延期举行听证,并公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
(一)在听证举行前申请主持人回避的;
(二)因不可抗力需延期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三条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齐,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科室工作人员陈述或调查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或调查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五)听证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科室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或调查人、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在听证会结束后,当场阅读听证笔录,并交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错误的,可以申请补正和提出修改意见;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职称等情况;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单位、职称等情况;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承办科室或案件承办人对该行政执法提出的初步意见;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进行的询问;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或者中止听证:
(一)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主持人回避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
证的;
(四)参加听证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程序混乱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撤销听证申请的,应当终止听证,并公告或通知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出处理建议。

本局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员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本局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重新听证。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听证费用列入机关经费预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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