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防火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以确保施工过程中防火安全的重要措施。
针对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应设置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维护1. 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齐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布置和调整,包括灭火器、消防水龙、消防栓、消防水泵等。
2. 每个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区域,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能够随时调用。
3. 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并立即修复和更换出现故障的设备。
二、施工现场的防火隐患排查和整改1.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防火隐患排查,包括材料堆放、电气设备、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等方面,确保施工现场没有明火、易燃物料堆放、漏电等安全隐患。
2. 对于发现的防火隐患,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并留下相关整改记录。
三、施工现场的员工防火安全培训和考核1. 对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包括火灾自救、灭火器使用、应急逃生等内容,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火灾事故。
2. 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四、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1.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程序、应急疏散路线、逃生装备配置、消防设备使用方法等各项内容。
2. 对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进行火灾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悉预案内容,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
3.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施工现场的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1. 在施工现场设置火灾监测设备,包括烟感、温感、火焰感应等系统,能够及时监测火灾并发出警报。
2. 确保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并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总结以上是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范本,施工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流程。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
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
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
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
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2024年施工现场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防火一般规定一、前言在建筑业中,防火是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提高建筑工地的安全保障水平,各地纷纷制定出相关的防火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对2024年施工现场防火一般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施工现场防火一般规定的背景施工现场是建筑工地的核心区域,是各种施工作业和设备密集的地方,火灾隐患较大。
过去的火灾事故不仅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社会造成了较严重的影响。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防火监管,严格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施工现场防火一般规定的内容1.防火策划每个建筑工地在开工前都必须制定详细的防火策划,包括建筑物分区、消防设施布置、紧急疏散通道、灭火器械等方面的规划。
同时,要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现状评估,发现潜在的火灾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人员管理严格管理施工现场的人员进出,不得擅自进入无关区域。
施工人员要定期接受防火安全培训,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急处理方法。
施工现场要设置防火安全提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防火安全。
3.火源管理对施工现场的火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注意排除高温、易燃物品和火源的接触。
禁止在易燃材料附近近距离焊接和使用明火作业。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业的焊接设备和防火用具,要定期检查和维护。
4.电气设备管理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过载和短路。
电缆敷设要合理规划,避免电线乱拉乱堆。
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要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情况。
5.易燃物品管理施工现场的易燃物品要进行合理规划,分类存放,禁止与易燃品混放和随意堆放。
禁止在施工现场存储大量易燃物品,对已用完的易燃物品要及时清理。
6.消防设施管理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栓等。
这些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施工现场要划定消防设施的使用范围和存放位置,保证随时可以使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安部主编2020

其他部门主编的专用消防技术规范和包含防火内容的技术规范
9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 10 《冷库设计规范》GBJ 72-84 11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 12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 1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公安部主编的消防技术规范
12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87 13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1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5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6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 1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 3 19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 2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 2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22 《建筑灭火器检查、维修与报废规范》*
92 14 《民用爆炸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15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16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其它规范
例:(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 • 6 消防和疏散
6.1 耐火等级 • 6.1.1 图书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所列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修订版)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2020/10/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

•
5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1、建筑防火规范
1.建设工程防火规范(制定)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3.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规范(制定) 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8.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10.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2008 11.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14-2007 12.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13.城市消防规划设计规范 (制定)
•
•
4、安全疏散距离、出口宽度和数量、疏散设施的防护措施、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等,与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使用人员情况 及扑救难以程度等相适应。
5、按规范的规定设置有相应的有效灭火设施与防烟、排烟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一些特殊建筑,还应考虑灭火救援专用通道及其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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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月20日
2015年1月20日 10
三)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
• • 1、建筑的平面布局有利于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消防车道和设计 水源或城市给水管网的供水满足消防需要。 2、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合理,应与其设计使用功能相适应,使不 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安全储备。建筑构件的防火 保护方法或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特别是钢结构。 3、建筑内的平面布置和分隔合理,能防止火灾蔓延和减少危害。
2015年1月20日 7
村级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村级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社区的平安和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居民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社区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场所,包括农舍、田间作业场地、林地、草地等。
第三条农村社区内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强化防火意识,提高灭火应急能力,确保农村社区的平安和安全。
第二章防火责任第四条农村社区应当成立防火工作组织,确定专门负责防火工作的人员,明确各职责,并负责监督和协调防火工作。
第五条村民应当积极参与防火工作,如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野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进行焚烧烟熏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社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逃生和自救能力,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处理和控制火情。
第七条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八条农村社区内的建筑物和场所应当按照防火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设立符合防火标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第九条农村社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储存在安全的地方,严格限制火种进入,确保库房清洁、通风,并定期清理。
第十条农村社区内的林地和草地应当定期清理防火隐患,严禁野火和焚烧农作物秸秆,确保林火的预防和扑救。
第十一条农村社区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和技能,推广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推动消防技能的普及。
第十二条农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报警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发出警报,提高救援效率。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防火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因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确保农村社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规定而导致的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建筑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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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2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
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5月1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
本规范共分七章、四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处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9年7月第壹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和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凡属下列情况之壹的生产和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壹、层数和壹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壹、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
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俩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俩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观众厅和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
舞台口上部和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和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和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第3.0.1条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
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壹侧或边缘。
第3.0.3条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且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打谷场之间及其和建筑物(见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且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
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且应和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
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且和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厂(库)房、堆场、贮罐第壹节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第4.1.1条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壹、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防火间距第4.2.1条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厂(库)房和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俩座厂(库)房相邻较高壹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俩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和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室外设备外壁和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壹、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壹、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壹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和组或组和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和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和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和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和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室外电力变压器和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和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第4.3.1条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和其它部位隔开,且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
库房和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
发电机房不应和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和其他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且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
当和其他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2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牲畜棚宜单独建造。
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2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和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壹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面积(m2)和厂房体积(m3)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俩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可设壹个:壹、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2,且同壹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壹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且同壹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2,且同壹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
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
第4.3.9条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俩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2的防火隔间,可设壹个门;壹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2时,可设壹个疏散楼梯。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民用建筑第5.0.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第5.0.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壹、二层。
第5.0.3条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第5.0.5条俩栋建筑相邻较高壹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俩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上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和组或组和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俩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可设壹个:壹、壹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壹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壹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院、学校教学楼以外的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壹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