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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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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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6-08-03
【实施时间】2016-08-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根据及其、
法》
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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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黑地税函[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71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 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6号)等相关文件。
为贯彻落实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提高扣除标准后涉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标准提高后,影响到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变化。
我省核定征收方式主要有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都因扣除标准的提高而下降。
定额征收的,要调整纳税人原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或所在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定率征收的,要调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率。
二、调整方法(一)调整定额和降低应税所得率。
对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的,应通过测算,按照新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进行定额调整。
对使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定额的,要开展典型调查,分行业、分经营规模,按照新扣除标准结合新税率级距测算一定数量纳税户的应税所得率,以此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适用的新应税所得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京税五[1994]29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部分省市最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全国各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1、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行业核定征收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0.6%建筑业、房地产业 1.0%饮食业 1.0%娱乐业 1.8%其他行业 1.2%(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建筑业、房地产业、7%饮食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2、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月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万元(含)以下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0.251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业:0.3建筑安装业:0.5娱乐业: 1.7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0.4其他行业:0.8(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配业5娱乐业20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7其他行业103、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序号月度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收入在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核定征收率为0%2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收入在5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收入在10万元以上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建筑业、房地产业7%饮食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30%注:其他行业涉及范围较大,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选择确定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8号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按其主营项目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
五、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_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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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148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下列人员实行核定征收:1.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经营者、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账征收的人员。
2.服务业、娱乐业的厨师和从事演出、表演的演职人员及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账征收的人员。
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1.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收入较高人员和饮食服务业、娱乐业的厨师及其他收入较高人员:其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承租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
2.饮食服务业、娱乐业从事演出及表演的演职人员(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三、征收方式及征管方法
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征收率或核定收入额两种方式。
1.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高层管理人员及收入较高,难以查账征收的人员:其企事业单位的收入总额真实、准确,但成本、费用核算不实的,实行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税;其收入总额核算不准确的,实行核定纳税人收入额的方法征税。
核定时,由各基层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饮食服务业、娱乐业的厨师实行包厨的,采取核定征收率方法征税;未实行包厨的和从事演出、表演的演职人员及其他收入较高的人员,采取核定收入额方法征税。
3.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应缴纳的税款由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
四、计税办法
(一)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
1.核定征收率方式是以企事业单位的收入总额(包厨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征收率为被核定人员应缴纳的税额。
2.“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最低标准)表”中的饮食服务业、娱乐业的包厨栏中的额度是指包厨的包工额,不包括包工、包料。
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最低标准)表”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
对企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收入较高人员的核定,按照“征收率表”中的征收率可以下调0.05个百分点。
(二)实行核定收入额方式
1.实行核定收入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应税人员核定月收入额,然后再按规定计算出月应缴纳的税额。
2.收入额的核定是以市统计局发布的全市上年度的前一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作为核定
的基数,社平工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取十位。
例如:2004年核定时,按2002年的社平工资核定。
2002年的社平工资为818元,取820元为基数,用“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核定(最低标准)表”中的社平工资栏中相应的倍数乘以社平工资额,核定出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计税。
3.“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核定(最低标准)表”中(饮食服务业、娱乐业厨师、表演人员栏除外)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
企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收入较高人员的核定,按“核定表”中的社平工资的倍数可下降一至二个倍数。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最低标准)表”、“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核定(最低标准)表”中所设定的征收率和社平工资的倍数为最低核定标准,适用范围见附件1、2、3、4。
各基层局在核定时依据不同企事业单位的情况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征收率和社平工资的倍数。
在核定时要注意测算按核定征收率所核定的税额与按核定收入额所核定的税额相比较,保证税负平衡,使核定征收工作协调、公平。
(四)年收入总额的确认,以企事业单位上年的实际收入总额为确定标准。
五、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按规定纳税。
六、对账簿健全,核算真实准确,能够查账征收的,实行查账征收。
七、各基层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核定征收工作,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5),要严格履行核定审批程序,核定要经基层局评税委员会审批。
核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前结束。
八、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基层局要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核定征收促进企业加强核算,进一步规范管理。
九、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二ΟΟ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