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下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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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大会选举办法

工会大会选举办法

工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大会选举工作由工会筹备组主持。

二、大会选举产生所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5名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3名,女职工委员会委员3名。

三、所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须经会员充分酝酿,并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四、选举所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选举采用三种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

五、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选举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出席才能进行。

候选人须获得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同意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以上同意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应选名额最后一位,有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重选,以得票多者当选;过半数同意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七、大会选举设监票1人,计票2人,选举工作人员若干人。

监票人、计票人由工会筹备组提名,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选举工作人员由工会筹备组根据需要确定。

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计票工作。

八、会员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弃权或另选他人。

代表划写选票,如同意,就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如不同意,就打个“X”;不划符号的作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在另进人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个“○”,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

九、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

十、划票须用签字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

划写的符号无法辨认的作为弃权。

十一、大会设投票箱1只。

投票前,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人数,再由监票人当场查封票箱。

投票时,监票人先投票,然后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当众启封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总工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检察机关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06]44号)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07年1月5日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使全总机关纪检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关于受理党员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总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机关安定团结,保证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二)检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三)纠正不正之风;(四)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机关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四)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信访举报件的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第五条信访举报件是指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转送的违纪线索,包括信函、来访、电话举报、传真件、电子邮件、音像制品等。

第六条全总纪检组织受理以下信访举报件:(一)全总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机关工会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机关工会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机关工会工作的调研报告全国总工会调研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机关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提高机关工会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水平,更好地发挥机关工会在推动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由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乔传秀为组长,全总组织部、研究室、机关党委相关人员组成的调研组,于2009年前往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上海、浙江等省市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了部分省市机关工会工作座谈会。

通过调研,较全面地了解了机关工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的情况,分析了机关工会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关工会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关工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机关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党政机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机关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上世纪50年代初期,一些党政机关就建立了工会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关心和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机关各项任务完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工会组织的恢复重建和工会作用被广泛重视,要求党政机关组建工会的呼声很高,8O年代中后期,机关工会组织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到1988年6月,全国22个省(区、市)成立了省(区、市)直属机关工会或工会筹备组。

1988年、1993年,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分别建立。

1995年全总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关工会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1997年召开了全国省级机关工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国家机关工委、中直机关工委及部分省市也先后制定了加强和指导机关工会工作的相关文件,全总办公厅2004年还转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试行)》,这些意见、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出台,推动了机关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作发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5.04施行日期2008.05.04文号总工办发[2008]20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2004年,全总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对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作出部署。

现针对各地贯彻中,特别是基层工会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经费独立核算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凭法人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

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关于“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1997]24号)的要求,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文单位:黄鹂小学支部室点击数:700 发文时间:2003-12-25 文章录入:桂凯鹏]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现就工会改革和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和任务,积极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1)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号召全党全国人民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入,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加强,各方面相互配合,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工会在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认真履行维护这一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加大调节社会矛盾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全国各族职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建功立业,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3)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的改革和建设不断加强,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

特别是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以来,各级工会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会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等,还不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必须抓住机遇,开拓创新,继续推进工会改革,全面加强工会建设,使工会以新的面貌、新的姿态迈向二十一世纪。

二、工会改革和建设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4)工会改革和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实行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和贯彻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要求出发,逐步改革工会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及有关制度,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组织体制和换届选举工作

工会组织体制和换届选举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
会→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
(需要说明的问题:•工会法‣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 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2、•中华全国总 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经济发达、企业比较集 中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总工会”;3、•中华全国总工会 印发†关于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九条“各级产业工会、乡镇(街道)总工会换届和选 举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和名额
乡镇(街道)总工会,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 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 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 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 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目前,全总和省总关于乡镇(街道)总工会经费 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人数暂无明确规定。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把握不少于5人。经 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 员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 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 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九)报批程序
各级地方工会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 按期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换届。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前, 应向上一级工会呈报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应 含有以下内容:同级党委关于换届工作的意见;召开 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任务、议程;会议代表名 额、条件、组成比例;工会委员会组成意见及委员分 配方案,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经费审查委员会组 成意见及委员分配方案。经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 批准后,方可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7.07•【文号】总工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总工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现将王兆国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同志的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年7月7日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在全总十四届九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7月5日)王兆国各位委员、同志们:这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总结上半年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工会工作问题,讨论《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审议稿)》,努力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前夕发表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中国共产党85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精辟分析了我们党加强先进性建设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深刻阐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我们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会的各项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把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

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

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已经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四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三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和职责,由专门条例规定之。

市总工会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如下:一、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或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解决。

四、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拒绝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五、监督检查《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执行,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责请行政严肃处理,必要时有权向检查察机关和法院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工会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工会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一、填空题()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工会的权利。

()不得阻挠和限制。

A、依法组织,任何组织B、依法参加,任何个人C、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D、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A、基本职责B、基本职能C、基本权利D、基本义务3、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A、工会主席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C、工会专职工作人员D、企业主要负责人4、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和()。

A、决策权,管理权B、管理权,监督权C、参与权,监督权D、监督权,决策权5、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A、撤换或者罢免B、撤换或者处分C、罢免或者解除D、处罚或者开除6、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A、应当,供给B、必须,提供C、可以,提供D、应当,提供7、基层工会的()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工作日,其工资(),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A、专职委员,三个,扣发B、专职委员,两个,照发C、非专职委员,两个,扣发D、非专职委员,三个,照发8、国家保护工会的()不受侵犯。

A、权益B、职责权益C、合法权益D、合法利益9、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A、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B、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C、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D、据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岗位10、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劳动保护

工会劳动保护
1、1985年4月8日,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工会劳作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这三个条例是什么?
答:这三个条例是:《工会劳作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作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作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2、全总颁发的工会劳作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对基层(车间)工会的劳作保护工作机构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基层(车间)工会劳作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凡有3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作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3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名职工的车间工会,设劳作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上会劳作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3、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哪些劳作? 答:依据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作强度的劳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作。

4、什么是群众劳作保护监督?
答:群众劳作保护监督,是指代表职工群众利益的工会组织,从保证职工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出发,组织并代表职工群众参加劳作保护工作,并执行监督检查。

5、工会群众劳作保护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监督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执行党的劳作保护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条例,并同那些严重违反这些法规,轻视职工安全健康的官僚主义行为作斗争。

6、项目经理部工会劳作保护工作制度有哪些?
答:会议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内业资料管理制度,总结评比制度。

7、施工现场应建立哪三项劳作保护工作责任制?
答:(1)项目经理部工会劳作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责任制;(2)项日经理部工会劳作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监督检查员)工作责任制;(3)班组劳作保护检查员工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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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下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下发了《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作为全国各级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条例旨在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制定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具体办法奠定了基础。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共9章34条,分别对机关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组织制度、干部配备、工会经费和资产等作出规范,并设立专章规定了经审和女职工工作。

其适用范围涵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机关工会是我国工会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全总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暂行条例》从起草到出台历时3年,其间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并多次征求和吸纳了相关部门意见。

此前,全总已制定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进行了规范。

相对于企业工会,机关的工作性质、人员构成以及机关人事劳动关系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机关工会除具有一般工会组织的共性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如政治特点鲜明,党政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重要的枢纽地位,要求机关工会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务对象特点突出,以机关干部为主体,领导干部多、党员多、知识分子多。

此外,机关工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也有别于企业工会。

因此,《暂行条例》明确了机关工会七项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职工的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推动机关文化建设,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资产等。

尤其强调要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暂行条例》要求,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

同时,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条例》对机关工会干部配备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

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同时,工会主席、副主席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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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下发了《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作为全国各级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条例旨在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制定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具体办法奠定了基础。

适用范围
其适用范围涵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机关工会七项工作职责
《暂行条例》明确了机关工会七项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职工的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推动机关文化建设,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资产等。

尤其强调要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

《暂行条例》要求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暂行条例》要求,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

同时,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机关工会干部配备
《暂行条例》对机关工会干部配备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

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同时,工会主席、副主席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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