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室工作规

合集下载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防止涉案财物的流失和损坏,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涉案财物的入库管理工作,包括接收、登记、保管、监督、移交、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侦办的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入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

第四条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侦办中涉及到的财物,包括现金、贵重物品、证据材料等。

第五条涉案财物的入库管理应当遵循慎重、严谨、规范的原则,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二章接收和登记第六条接收涉案财物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接收程序,由专门人员接收财物,填写接收登记表。

第七条接收登记表应当包括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等信息,并由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接收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涉案财物进行初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并在接收登记表上注明。

第九条接收登记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备查,确保接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接收过程中如有发现涉案财物与登记信息不符或有其他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移交人员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保管和监督第十一条入库财物应当交由专门保管人员负责保管,并建立明确的保管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保管财物的人员应当每日进行巡查,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保管人员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定期清点和检查,确保涉案财物的数量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保管人员有权对外部人员进入财物库房进行监控和限制,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库房应当建立24小时监控系统,对入库财物的安全进行监控。

第四章移交和处置第十六条移交涉案财物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由相关部门负责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移交涉案财物时应当制定详细的移交清单,包括财物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移交财物应当进行当面检查,并确保移交清单和实物一致才能进行移交。

第十九条涉案财物有权在案件结案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归还当事人、送交相关部门等。

涉案财物仓库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仓库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保障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法活动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收缴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科学合理,提高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涉案财物仓库由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成立涉案财物仓库管理小组,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仓库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登记、保管、移交、销毁等工作;(二)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三)负责仓库的设备维护和环境卫生;(四)负责涉案财物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五)负责仓库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接收与登记第六条涉案财物接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办理,并填写《涉案财物接收登记表》。

第七条涉案财物接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来源、扣押时间、保管人等信息。

第八条登记资料应完整、准确、规范,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保管与使用第九条涉案财物应按照物品性质、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品安全。

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涉案财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不得擅自挪用、借用、调换、销毁,确因办案需要使用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销毁与移交第十三条涉案财物经法定程序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监督。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销毁后,应填写《涉案财物销毁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移交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办理。

第十六条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填写《涉案财物移交清单》,并由接收方签字确认。

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财物安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派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涉案财物管理职责1. 派出所长派出所长是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的主要领导者,他负责对派出所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

2.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是负责具体管理财物的工作人员,他们负责对所有涉案财物进行登记、存放、保管、移交等工作。

3. 涉案财物管理主管领导涉案财物管理主管领导是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领导,他们要对财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4. 涉案财物监督检查人员涉案财物监督检查人员是对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人员,他们要对财物的存放、保管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5.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是指派出所内具体负责办案的民警,他们负责在办案过程中管理和保管相关的涉案财物。

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流程1. 财物登记一旦派出所接到案件,首先要对案件涉及的财物进行登记,包括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相关信息。

2. 财物保管登记完成后,相关的财物必须进行专门的保管,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3. 财物移交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财物需要移交给相关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移交,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4. 财物归还在案件结束之后,相关的财物需要归还给相应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还,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四、涉案财物管理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2. 全面加强对财物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财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3. 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4. 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的完善1. 不断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涉案物品操作规程(3篇)

涉案物品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涉案物品的接收、保管、处理和返还等环节的工作,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和合法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物品的接收、保管、处理和返还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1. 公安机关:负责涉案物品的接收、保管、处理和返还等工作。

2.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物品的保管、处理和返还等工作进行监督。

3. 人民法院:对涉案物品的返还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涉案物品的接收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收集、提取涉案物品。

2. 收集涉案物品时,应当制作《涉案物品清单》,详细记录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来源、特征等信息。

3. 涉案物品接收后,应当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

五、涉案物品的保管1. 涉案物品应当存放在安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的专用仓库或者保管场所。

2. 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管制度,对涉案物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物品完好无损。

3. 保管人员应当做好物品的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确保涉案物品账目清晰、准确。

六、涉案物品的处理1.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理、鉴定和处理。

2. 涉案物品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3.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涉案物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七、涉案物品的返还1. 案件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涉案物品需要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判决书和返还清单,将涉案物品返还给当事人或者权利人。

2. 返还涉案物品时,应当核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确保无误。

3. 返还涉案物品后,应当将《涉案物品返还清单》存档备查。

八、监督与责任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涉案物品保管、处理和返还等工作的监督。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变卖、出租、出借、转让涉案物品。

公安部《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2012年8月18日公通字〔2012〕40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工作,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人员随身财物,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违反规定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涉案人员到案后,民警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审查和甄别。

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属于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扣押;确实无法查清的,由办案部门暂时代为保管,待查清后依法处理。

第五条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员担任随身财物管理人员,负责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保管、移交、返还等工作;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专门台账,对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逐一编号登记,写明随身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等,并载明案由、来源、涉案人员信息以及接收、领取时间等内容。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公安机关局领导负责,具体实施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于具有较大价值或者安全隐患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财物保管室,对财物进行密封、登记、保管和监控。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保管、处置涉案财物,不得挪用、私分、私存、擅自使用涉案财物。

第八条对于提供协助的其他部门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缴与登记第一节涉案财物的收缴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于查获的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制作收缴清单。

对于不符合涉案财物条件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开具收条,并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收缴,应当严格依法手续,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支持,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涉案财物的登记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收缴涉案财物时,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品质、来源、保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登记档案,依据确凿的证据和依据登记财物相关信息,并保管好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登记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涉案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财物被盗、损坏、丢失。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涉案财物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第一节涉案财物的保管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涉案财务工作制度

涉案财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确保涉案财物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妥善的原则,确保涉案财物不受损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界定与保管第五条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六条涉案财物保管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完整。

第七条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装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监控;(二)设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磁等设施;(三)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等保管条件;(四)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实行分类保管。

第八条涉案财物保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经过专业培训并合格。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接收与登记第九条涉案财物在查封、扣押、冻结后,应当及时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

第十条涉案财物保管部门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对财物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涉案财物接收清单》,由接收人和送交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编号,建立涉案财物台账,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来源、去向等信息。

第四章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第十二条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查验、保养,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明确涉案财物保管流程、期限、责任等。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在保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取出、使用、处置。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符合以下要求:(一)涉案财物处置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二)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依法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三)涉案财物处置应当及时,避免长期占用保管资源;(四)涉案财物处置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派出所涉案物品室规章制度

派出所涉案物品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的管理,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涉案物品室是派出所专门用于存放涉案财物、证据和非法物品的场所,是派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案物品室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涉案物品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纪律观念强,业务熟悉,工作认真负责的特点,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上岗。

第四条涉案物品室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派出所领导和警务督察部门的监督,确保管理工作依法、严格、科学、高效进行。

第二章涉案物品的接收第五条涉案物品的接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接收人员应当对涉案物品的数量、种类、特征等进行清点、登记,并由接收人员签字。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接收,应当填写《涉案物品接收单》,经接收人员签字后,一份留存,一份交涉案物品管理人员。

第七条涉案物品的接收,应当进行录像或者拍照,留存证据。

第八条涉案物品的接收,应当由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及时录入涉案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章涉案物品的保管第九条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对涉案物品进行分类、编号,并按照编号顺序存放。

第十条涉案物品的存放,应当选择适宜的存放地点和方式,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二条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涉案物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蛀等工作,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不得泄露涉案物品的信息,不得将涉案物品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涉案物品的出库第十四条涉案物品的出库,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出库人员应当对涉案物品的数量、种类、特征等进行核对,并由出库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涉案物品的出库,应当填写《涉案物品出库单》,经出库人员签字后,一份留存,一份交涉案物品管理人员。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模板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确保财物的安全、完整和合法使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的财物管理活动。

二、管理部门
1. 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置等工作。

2. 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三、财物接收
1. 涉案财物由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扣押,并及时移交管理部门。

2. 接收时,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并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共同签字确认。

四、财物保管
1. 涉案财物应存放于安全的仓库或设施中,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

2. 管理部门应建立财物保管档案,详细记录每一项财物的进出情况。

五、财物处置
1. 涉案财物的处置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执行。

2. 处置前,管理部门应进行财物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

六、监督检查
1.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部门
的监督检查。

2. 对于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管理部门审议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前,应咨询法律专家或相关部门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一、接收与登记
1. 当案件相关人员提交涉案财物时,接收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财物的安全与完整。

2. 接收涉案财物时,应详细记录财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特征等信息,并核对提交人的身份信息。

3. 登记信息需准确无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以便后续查询和处理。

二、保管与存储
1. 涉案财物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或被盗。

2. 根据财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存储方式,如冷藏、干燥、防尘等。

3. 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查,确保其状态良好。

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评估与鉴定
1. 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价值评估或鉴定。

2. 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评估鉴定机构,确保评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评估鉴定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四、处理与返还
1. 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如需返还给当事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2. 若涉案财物涉及刑事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处理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关记录以备后续查询。

五、监督与检查
1.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与完整。

2. 定期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3.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怀化市公安局
怀公通〔2011〕85号
关于下发《怀化市公安局涉案财物
保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室工作规范》下发,请你们在实际操作中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可根据此规范制定本局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怀化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室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涉案财物保管室管理,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怀化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局机关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室并确定专人保管,各办案单位对本单位的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做到保管人与办案人分离。

第三条对扣押的下列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在扣押后二个工作日内交局机关涉案财物保管室集中保管。

(一)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财物权属证明;
(二)金银、珠宝、首饰、文物、名贵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
(三)其他需要集中保管的涉案财物。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涉密文件等应当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并将有关鉴定结论和依法移送保管、没收、销毁的法律文书附卷。

除前两款规定外的其他涉案财物,在案件未破获前,由办案单位负责保管,但应报送备查。

第四条局机关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室,各办案单位确定一个专柜存放涉案物品,并确定专门保管人。

第五条涉案财物保管室必须有明确标识,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

对存入保管场所的涉案财物应当逐件编号备查。

涉案财物保管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保管人对办案单位移交的涉案财物和有关的法律文书,应当当场查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立即补齐;符合规定的,应当开具收据,交办案单位承办人员。

保管人应当根据涉案财物具体的性质、规格,采取妥善的存放方式,以保证涉案财物在存放期间其形态基本不发生改变。

保管人发现被保管的财物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第七条对下列涉案财物,办案单位应进行相应处理后再按规定移交涉案物品室: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依法扣押、收缴、追缴后作为实物证据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二)对贵重小物品、较小的作案凶器等作为证据使用的小件物品,应当在提取、扣押时当场装入透明袋封存,分类包装,以便保存、出示。

密封袋内应当附办案民警、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

需要开启封袋的,应当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由二人以上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后应当重新封存。

有关开启情况由保管人登记在册;
(三)对大宗物品应当使用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等进
行封存;
(四)对不能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应当拍照或录像;对易损、易变质等不宜移交的涉案物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五)对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注明案由、证明对象、内容,录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法、制作人、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第八条下列涉案物品可不移交涉案财物保管室,但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存入卷内,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扣押和处理情况通报保管人,保管人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办案民警应当依法及时移交治安支队、禁毒支队等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上述部门妥善保管,并办理好交接手续,持保管收据附入案卷备查。

(二)对违禁品,办案民警应当及时移交治安支队依法进行鉴定后收缴、没收、销毁,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扩散;
(三)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保管、处理;
(四)对作为非证据使用的现金,办案单位应当拍照后移交后装部门。

后装部门应当复核并逐案设立明细帐,开具收
据交案件承办人,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严格收付手续;
(五)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保管的涉案物品,办案单位在拍照或者录像固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涉案枪支、弹药,应在局机关枪库内设专柜存放,防止混淆,确保安全。

第九条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进行辨认、估价、鉴定、检验等工作,需要提取涉案财物的,应当填写《调用涉案财物登记表》,工作完毕应当立即送还。

涉案财物保管室应当对调用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

第十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而未向涉案财物保管室移交涉案财物,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保管人或办案民警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财物损毁、丢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并视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