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1987)财税地字第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87-03-23字体:【大】【中】【小】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自1980年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
这几次改革对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乐观性,保证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进展,起了乐观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在"八五'期间,中心对部分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分税制'方法如下:一、收入的划分。
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心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殊税,特殊消费税,专项调整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心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心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心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心的收入(详见附表)。
转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心财政固定收入的方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心和地方分成方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整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整税,国营企业工资调整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详见附表)。
(三)中心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
共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心和地方"二八'共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共享。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问题规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税三字﹝1987﹞23号【发文日期】1987-04-11【实施时间】1987-04-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 现就各地在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根据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房产税:一、关于房产税的开征地区范围问题房产税的开征地区范围,应按《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座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以内的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座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以外的房产,一律不征收房产税。
不能以企业的隶属关系或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征免产税。
二、关于城市、县城远郊征免房产税问题《细则》规定,城市、县城郊区属于开征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凡座落在城市、县城及市县郊区的房产,都属于征收房产税对象。
但对偏远郊区,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的乡、村企业、供销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出租的房屋,可由县、市税务局批准,以乡、村为单位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国营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应按规定逐户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关于企业的职工宿舍征收房产税问题1.企业分配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是企业内部的宿舍分配,虽然向职工收回一定的租金,但与经营房产出租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不同的,应按企业自用的房产,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企业的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单位工作仍住原企业的宿舍,由于其房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转移,应由原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集资,统建干部职工宿舍,建成后交由各企业分配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应由各企业按所分的房屋面积比例,按房屋建筑总值分别计算房产原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4.企业分配给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3.电力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2002]95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次改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可以预料,这对理顺经济,搞活经济,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把这件事切实办好。
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反映,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
调整税率和增加新税,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物价的变动。
所有企业都要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绝不能以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或变相涨价。
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
在六月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上,详细讨论和修改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以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现将试行办法报请审批,并就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暂缓开征地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3、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政关于发布《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关于发布《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10•【字号】赣府发[1987]7号•【施行日期】1987.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其他税种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关于发布《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赣府发〔1987〕7号)各行政公署,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系指省辖市(不含市属县)、地辖市;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县属镇;工矿区系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中比较集中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县属镇的具体范围,以行政区划的界限为准。
工矿区的具体开征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的所有房产,不论房产自用、出租、出借、出典等,除《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免税者外,一律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经管人和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费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依据的,可由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同类房产的结构、建造时间和建造标准进行核定。
房屋管理部门的公管房屋,代管、经租的房屋,均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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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字﹝1987﹞55号
【发文日期】1987-04-15
【实施时间】1987-04-1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 199744
注释:参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邮电事业的发展,并促使邮电企业对其拥有的房产和车船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现根据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邮电部门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一九九○年底前,免征房产税。
电信企业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
二、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