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减免制度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减免税优惠第五章房产税——第四节减免税优惠知识点、减免税优惠(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
14.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房产税。
15.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
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减免政策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房产税政策减免包括什么内容?答:(1)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4)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5)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房产;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监狱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11)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税房产税。
(12)企业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
(13)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14)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房产税。
(15)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日本房产税征收与减免制度)

日本房产税征收与减免制度日本从1950年开始征收房产税,在几十年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征收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减免制度。
目前日本与房产相关的税收主要包括不动产取得类课税、不动产保有类课税和不动产转让所得类课税三大类,涵盖了获取、保有和转让不动产的全过程。
不动产取得类课税包括不动产取得税、登记许可税、印花税、继承税与赠与税等税种。
不动产取得税在不动产买卖、赠与、交换、改建后,所有者均有义务缴纳,土地和住宅的不动产取得税税率为3%,非住宅类建筑取得税税率为4%.登记许可税是取得不动产者进行登记时须缴纳的一种国税。
登记许可税的税率按不动产取得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通过购买获得的房地产税率为2%。
印花税是不动产交易签约过程中产生的国税,税额因签约金额而异。
如6000万日元的签约金额需要缴纳的印花税税额为6万日元。
继承税和赠与税是不动产接受方缴纳的国税,采用10%至50%的六档累进税率制,不足1000万日元的部分按10%的税率征税,而超过3亿日元的部分其税率则为50%。
不动产保有类课税主要由物业税和都市规划税两部分组成。
物业税是地方税,在房地产领域,物业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和建筑两个部分。
目前,日本的物业税标准税率为1.4%,都市规划税的税率上限为0.3%。
为缓解社会矛盾和体现公平课税原则,日本针对物业税和都市规划税也有相应的减免制度。
如根据住宅用地面积大小、建筑新旧程度不同均可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估价低于30万日元的土地和估价低于20万日元的建筑,免征物业税;政府、皇室、墓地、学校等特殊用途的建筑也免征物业税。
正常情况下,在东京市内土地面积为150平方米的两层建筑,土地和建筑的物业税合计为6.8万日元。
不动产转让所得类课税是不动产转让或出租获益部分的课税,包括所得税和居民税两种。
征收不动产转让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炒地、炒房等投机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
保有五年以上的房地产转让收益所得税税率为15%,居民税税率为5%;保有五年以下的房地产转让收益所得税税率为30%,居民税税率为9%。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房产税⼟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困难减免类型:纳税⼈发⽣下列情形之⼀,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1、因风、⽕、⽔、地震等造成的严重⾃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遭受重⼤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健全,相信⼤家对的这⼀问题并不陌⽣。
在⽇常⽣活当中,当我们购买楼房以后,需要交纳相应的和⼟地使⽤税。
但是在我国针对⼀些特殊情况是可以减免⼟地使⽤税的,下⾯⼩编将为⼤家详细介绍房产税⼟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的问题。
房产税⼟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4、个⼈所有⾮营业⽤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区范围之内的⼯⼚、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的地下⼈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所有的居住⽤房,不分⾯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使⽤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可由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或者企业恢复⽣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jiě d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一、政策(zhèngcè)依据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nà shuì)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jiěshì)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miǎn shuì)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土地(tǔdì)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七条的规定,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3、汇总规定。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申请的条件房产税由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困难性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省局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条件,只是政策依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中作了规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quèdìng)的困难情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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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1997年3月3日)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减税、免税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减免税管理的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原省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分级管理规定如下:(一)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1.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二)需报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1.各级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2.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3.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5.为军队内部服务的军队系统以及武警支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自用的房产;6.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7.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8.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9.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10.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11.医院所属制药厂生产专供本院使用而不对外销售药品的房产;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开放的内部接待室所用房产;13.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1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用于科研、教学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15.军需工厂和武警部队工厂专门生产军品和为武警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和部队装备的房产;16.劳改、劳教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房产及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资修建的集贸市场用房;18.其他经省地税局明确需报市(地)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地使⽤税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哪些?房产税的减免规定:个⼈所有⾮营运⽤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企业创办的⽤于⾃⽤各类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可以享受到免税;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致鉴定的危房、停⽌使⽤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对于社会团体或者个⼈⼒量兴办的福利性、⾮营利性⽼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房产税。
针对以及问题⼀直是纳税⼈关⼼的问题,但是不管怎么来说税是必须要交的,这是⼀直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为了减轻纳税⼈的负担,会施⾏⼀些减免税政策,下⾯就跟⼩编⼀起来看看⼟地使⽤税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哪些吧。
⼀、房产税⼟地使⽤税减免按照税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地使⽤税暂⾏条例》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现⾏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出租房屋房产税和出租房屋房产税减免

出租房屋房产税和出租房屋房产税减免拥有很多精彩的文章,为迷茫的你指引方向,接下来介绍出租房屋房产税出租房屋房产税减免,让你不再为生活和工作中阅读和查找资料而烦恼。
✅出租房子交多少税费法律分析: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交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
但出租的住房改变用途,用于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如商铺、仓库等,按5%的税率征收,对月租金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同时按营业税税额计缴三项附加费,即城市维护建设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税(费)率分别是7%、5%、1%。
其次是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使用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均按房产出租计征房产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维修费抵消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原则上按合同所载的房产租金计征房产税。
对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或者合同所载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可由地方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地段、口岸和出租房屋的用途、确定房产出租的一般单位面积租金,据以征税。
第三是个人所得税。
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如果个人出租住房用于他人居住的,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另外,个人出租所拥有的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于合同签订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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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制度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除本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除《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下列房产也免纳房产税:
1.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地方税收政策优惠
四、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五、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
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
八、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建设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严税。
九、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十、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我省对集贸市场用房已恢复征收房产税。
十一、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房及其占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二、军需工厂的房产,生产军品的免税;生产经营民
品的征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扶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
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内部人员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二者兼有的技征免营业税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具、马装具)的房产免税;生产其它产品的应征税。
十三、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税;劳改工厂、农场和监狱作为管教或生活用的房产免税;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征税。
十四、我省房管部门征租的居民住房已恢复征税。
十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六、专供疗养的疗养院自用房产免税。
十七、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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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下人防设施免税。
十九、没有围壁的房屋,果窖、圆粮仓免税。
二十、木板房、铁皮制房是否征税由各市、地、
州税务局确定。
二十一、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下列房产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亏损和微利企业自用房产及其职工家属宿舍。
2.纳税人遭受水、火等灾害造成不能使用的房产。
3.房屋大修期间,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
5.由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以及专为残疾人员生产用品的假肢厂自用房产。
6.对房管部门经租的除居民住房外的非营业用房。
7.军工企业在搬迁期间自用房产。
二十三、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十四、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的柱)能够这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地、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精蜜地、室外游泳
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取得执法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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