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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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中国国情-中国网 2012-04-11“复杂之海”其实并不复杂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国际能源危机的加剧,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动作频频,加上一些别有用心大国的搅局,使得南海形势变得更加波谲云诡。

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开发了南海岛屿礁滩,从历史与法理的双重角度看,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

南海诸岛在唐代已列入中国版图。

明代也将南海纳入行政管辖。

二战中日本侵占南海诸岛,战后中国政府收回,并将其归入广东省管辖。

无论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表述与行动,还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情况,中国对于南海以及所属岛礁都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权益。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的近200种地图集和权威百科全书,无不明确标明或承认,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中国南海的传统海疆之内。

直到现在,很多岛屿的名字都印证了那段历史。

从地理上看,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由马来西亚、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南海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约12平方公里。

西沙最大的永兴岛约1.85平方公里,而南沙最大的太平岛,也仅0.4平方公里。

中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及有关“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外交声明为南海诸岛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九段线内沿陆地领海基线及符合条件的岛屿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大不超过35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及专属管辖权。

所谓九段线是我国在南海海域国界线的一种叫法。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未定国界线。

关于中国海洋领土主权问题的课题研究报告

关于中国海洋领土主权问题的课题研究报告

关于中国海洋领土主权问题的研究--以中国南沙群岛问题为例内容摘要:历史不止一次的用事实向我们证明了“海洋兴那么国家盛、海洋衰那么国家败〞的道理。

事实证明,享有海洋权益并不等于控制了海洋,一个国家的海洋经济权益是需要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加以保卫的。

同时,对于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不能简单的认为单凭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就能对海洋的资源来加以控制和利用,说到底,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有效保卫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

前言:要谈中国海洋领土主权问题,先要区别弄清中国到底有多大?从小到大我们都被教育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国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不仅对12海里领海,而且对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按照此公约,中国管辖下的海域面积应为300万平方公里。

相当于陆地总面积1/3的这300万,与陆地一样,是中华民族神圣的国土。

所以,隶属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的国土总面积的正确数据应该是1260多万平方公里。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海洋权益将决定着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的未来。

这话虽然并非出自哪位导师巨人之口,但却是一个令人深思的判断。

世界各国在剧烈地争夺着海洋,而我们不少同胞却连自己拥有多少海洋国土这一根本国情仍然无知。

请记住960万平方公里+300万平方公里=1260万平方公里这一算式吧。

主权〔sovereignty〕〔1〕主权的概念和根本内容。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那么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南海争端问题的研究

南海争端问题的研究

南海争端问题的研究前言南沙群岛,中国早在公元前两世纪的汉武帝时代发现并命名该群岛,并在1621年刊印的《郑和航海图》将其列入中国版图。

南沙群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

1946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派兵驻守。

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

所以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而南海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正确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领土争议问题中起借鉴作用,为国家正确解决南海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目录1、源2、发展3、立场、主张4、历、法依据5、美丽的南海6、问卷调查一、源南沙群岛早在汉朝汉武帝时期被发现!到了隋朝,地图上就可看见南海全图。

由于汉末到隋初,战乱300多年,有些中国人为了躲避战乱,出海南海诸国和东南亚等地,隋统一后成为中国一部分。

《隋书》记载,公元607年,“(常)骏等自南海郡乘舟,昼夜二旬,每值便风,至焦石山,而过东南,泊陵伽钵拔多洲,西与林邑相对,上有神祠焉。

”其中记载的“焦石山”即礁石,从航程来看确指西沙群岛。

唐代杜佑所著《通典》也有大致相同的记载,同样以“焦石山”指称西沙群岛。

二战中日本占领我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南沙群岛,而后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

1946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并立碑纪念,派兵驻守。

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

由此正式确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本无争议的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为何会形成主权争议导致如此复杂的南海问题呢?原因有二:其一,其本身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南海位居太平洋和印度洋、亚洲和澳洲来往的“十字路口”,自古就是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陶瓷之路”。

南海争端解决法律问题研究

南海争端解决法律问题研究

加强对南海争端解 决的研究,提高对 南海争端解决的认 识和理解。
推动南海争端解决 机制的完善,为争 端解决提供更加公 正、合理和有效的 机制保障。
深入研究南海争端的法律问题,为解决争端提供法律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推动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促进地区和平发展。 加强对南海争端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
案例启示:国际法 院在南海争端解决 中的案例对国际法 和国际关系的启示 和借鉴意义
仲裁案例分析:分析国际仲裁 在南海争端中的具体案例,探 讨其裁决结果及影响。
仲裁案例概述:南海争端涉及 多个国家,国际仲裁在解决争 端中起到重要作用。
仲裁案例结论:总结国际仲裁 在南海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和局
限性,提出建议和展望。
汇报人:
Part One Part Four
Part Two Part Five
Part Three Part Six
主权争议:南海周边国家对南 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存 在争议
地理位置:南海位于太平洋与 印度洋之间,拥有丰富的资源 和战略地位
国际法地位:南海诸岛自古以 来属于中国领土,中国对其拥
汇报人:
谈判协商:通过外交渠道 进行谈判协商,达成和平
解决方案
区域合作:加强区域合作, 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尊重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海洋法 公约
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
主张通过和平谈判和协商解决 争端
反对任何形式的武力或胁迫
维护主权: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 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有主权和管辖权
历史渊源:中国在南海的活动 历史悠久,早在汉代时期中国
就已发现并命名南海诸岛

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冰岛与英国、德国等国签订的渔业协定等
1979年12月11日,印度尼西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签订海域划界协定第5条规定:承认和尊重双方 国民根据习惯和传统方式在对方水域内享有的捕鱼权。
传统捕鱼权

冰岛与英德两国渔业管辖权案

国际法院于1974年做出的判决指出:根据当时的国际法,沿海国有权宣布12海里 专属渔区,沿海国对于渔业的管辖权不超过12海里;冰岛的措施不能无视英、德 两国在该区域内的历史性捕鱼权。因此,冰岛无权单方面将英、德两国的渔船排 除在50海里之外;双方应通过谈判合理安排利用渔业资源;冰岛对其国民赖以维 生和经济发展的沿海渔业享有优先权。同时,冰岛应尊重英国、德国及习惯在该 区域内开发渔业资源的其他国家确定的权利。

传统捕鱼权

1964年签订的《欧洲渔业公约》(European Fisheries Convention) Article 9 1. In order to allow fishermen of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 who have habitually fished in the bel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 to adapt themselves to their exclusion from that belt, a Contracting Party which establishes the regim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2 to 6, shall grant to such fishermen the right to fish in that belt for a transitional period, to be determined by agreement betwe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ncerned.

南海主权历史依据

南海主权历史依据

关于历史性水域,通常是指“作为内水加以对待的水域,但如果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存在,则该水域不具有内水的性质”。

②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起草的《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中提出了一下主要因素:(1)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力;(2)行使这种权力应有连续性;(3)这种权利的行使获得外国的默认。

中国政府自宋元以来就有史记载对南海地区进行开发、管理、行使权力。

“明清时,南海诸岛划归广东省琼州府万州管辖…1909年,两广总督张人骏派水师提督李准巡视西沙;1935年,我国政府水路地图审查委员会编印的《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详细标明了南海诸岛的名称,并正式公布了南沙群岛96个地名中的中英文对照表,以申示主权…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政府根据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于1946年11月委派高级长官率舰正式接管了西沙和南沙,并在西沙和南沙两个最大的岛屿永兴岛和太平岛重新树立了碑记,派兵驻守…”③国际社会和国外学者在南海问题初期都表达了对中国的支持。

“1973年日本学习研究社出版的《现代大百科全书》将中国的疆域描述为北起‘北纬53度附近的黑龙江沿岸,南到赤道附近的南沙群岛,南北纵跨5500公里’。

1974年2月10日,美国《前卫》周刊就越南西贡政府非法侵占我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发表时评,指出,‘西沙、南沙、中沙、东沙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在国际参考书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④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中国政府对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和主权,是一种既得权利。

1982年颁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是现代海洋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

按照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换句话说,大陆架是一国领土主权以外的,依据海洋法公约行使有限主权的区域。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与领海相接的一片海域, 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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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0 卜0 — 3 2 1 3 1
其有 关南 海 权利 的任 何 主张 和声 明在 法律 上都 是无 效 的 。而 目前没 有证 据表 明 中 国台湾 当局 曾得 到过
这样 的授 权 。所 以 , 国 台湾 当局 的 上述 立 场 和 主 中 张 不能 代 表今 日中国政 府关 于南 海 的官方 立场 和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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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海 洋 大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中 (
J OURNA1 OF OCEAN UNI VERS TY I OF CHI NA ( o ilS in e iin S ca ce c sEdto )
21 0 1年第 3期
N 0 . .2 3 O11 论 中 国在南 海 U 形 线 内“ 他 海 域 ’ 其 ’ 的历 史 性 权 利
黄 伟
( 汉 大 学 中 国边 界 研 究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武 湖 30 2
摘 要 : 国基 于 重 大 历 史 利 益 对 南 海 u 形 线 内“ 中 附近 海 域 ” “ 关 海 域 ” 其 他 海 域 ” 张 历 史 性 权 利 十 分 和 相 外“ 主 必 要 。 重 大 历 史 利 益 带 来 的 比较 优 势 及 其 合 法 性 、 史 性 权 利 模 糊 性 带 来 的弹 性 空 间 和 南海 其 它 周 边 国 家 权 利 主 历
华人 民共 和 国 享有 的历 史 性 权 利 。_ ( 有 学 者 认 ”5n J 为, 一般 而言 , 该条 规定 是专 为南 海 而设 。3 而 , [然 由

论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举措

论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举措

论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举措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到来,国家间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们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关于海洋权益也日趋深化到世界各国,海洋资源是海洋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能给主权国家带来丰厚的利益,日益也成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然而有利益的地方自然会导致各国的争端,关于海洋权益方面的纷争也是愈演愈烈,就我国而言,是由为突出的,我们在为我国海洋产业高速发展而自豪的同时,也为我国海洋权益日益受到周边国家侵害而感到愤怒和痛惜。

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保护海洋权益也日趋迫切,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举措,中国在宣示海洋主权、争取海洋权益上要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等各种手段。

完善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立法体系,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实现海洋权益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海上军事力量的建设,建设海上安全保障体系,在外交层面要提出严正交涉,明确我国对外态度,作好战略性长期规划,统筹兼顾。

关键词:海洋权益科技发展严峻挑战迫切性举措一、保护我国海洋权益举措的现实意义(一)海洋权益的重要地位,保护海洋权益举措的历史性海洋权益是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而形成的一些权利,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部分。

而我不仅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争取和保护我国我海洋权益必然是十分迫切和重要,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国家一直存在海洋权益,但还需要运用国家权能,通过国家力量去维护它。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的发展目标也渐渐由大陆转移到了海上,海洋资源问题是各国争端的一个重大发源地,因而海上权益也日益备受人们的关注,海洋权益的地位也日趋重要。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范围的海域为该国领海,领海的主权地位与领土同等并且“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专属经济区是主权地位稍低于领海的国家管辖海域,它指的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但不包括领海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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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研究
摘要:由于U形线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我国人民在U形线
区域内主张的法律权益,都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行使的应有权力。

除了地域权利
和主权权利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拥有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
国所主张的海洋历史性权利体系具有丰富的历史经验和法理基础,其形成时间要
早于《公约》所确立的海洋权利体制。

历史性权利的范围包含了岛礁归属权与历
史性捕鱼权,南海断续线可以被视为岛礁归属线。

关键词: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
一、国际法上U形线的法律意涵
南海U形线最早出现于1914年,当时只包括东沙群岛和西沙群岛。

1933年,中国官方地图上的U形线发生了变化。

1935年,中国政府公布了南海四大群岛
132个岛礁的名称,并附上地图,其中包括曾母暗沙。

1936年又改U形线图,这
次将曾母暗沙归入U形线内。

1947年12月1日,中国政府正式确定U形线,将
南海诸岛更名,划归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管辖。

1948年2月,《中华民国行政区
划图集》正式出版,其中包括上述地图。

这是第一张包含南海分界线的中国官方
地图。

地图上最南端为北纬4°,包括曾母暗沙。

U形线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界定。

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学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包括(1)U形线内各地理结构均为中国领土;(2)历史性水域界限;(3)历史性权
利界限;(4)线内海洋资源归属于中国。

根据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的相关理论,中国在U形线内拥有主权,也拥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主权权利和
管辖权。

此外,中国还享有U形线内的渔业权、航行权、资源开发优先权等历史
性权利。


1998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中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这是中国第一次在立
法中使用了国际法上“历史性权利”的概念。

1992年,中国将南海某海域的石油
勘探权出租给一家外国石油公司,中国主张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
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针对越南1996年将南沙群岛地区的石油勘探权让给
一家外国公司,这种行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2008年,中国海监开始
在所有中国管辖海域(包括南海)上进行定期海上巡逻。

2009年,中国向联合国秘
书长递交外交照会,抗议越南、越南和马来西亚共同提出的外大陆架申请,并附
有南海U形图。

这些立法活动、经济活动和海上执法活动为中国对此的态度提供了间接证据。

中国从未放弃南海U形线,并在实践中不断强化以U形线为基础的法律主张。


国在U形线内主张的法律权利,都是国际法框架下的应有权利。

除了领土主权和
主权权利,中国还享有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

二、历史性权利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目前,国际法中“历史性权利”的含义并没有明确界定。

学术界认为,历史
性所有权包含在历史性权利中,即历史性权利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特定权利;历史
性水域是历史性权利的一部分,而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和其他非海湾水域。

关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国际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国际实践中存
在对这一权利构成要件的探索。

1962年,经国际法委员会请求,法律事务办公室
编篡部门出具的报告中列出了判定历史性水域的三项要素:首先是主张权利的国
家对该水域行使主权;其次是国家持续行使这项权利,使它发展成为通例;最后
要求其他国家认可该项权利。

基于此,国际法学者认为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
三项构成要件:(1)客体要素,即领土主权意义上的历史性所有权和未达到主
权性质的其他相关权利。

(2)历史性要素,是指主张国须长时间、持续地对某
一领土行使有效的管制,使其在该领域的权利得到逐渐巩固,不断强化。

(3)
国际社会要素。

历史性权利的形成不仅需要主张国自身的行动,还需要考虑到该
行为是否会影响相关国家的利益,以及能否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因此国际社会的
普遍承认是构成历史性权利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内容及主张依据
历史性权利的客体并非是单一性的,不仅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也包括其他相
关权利。

首先,中国对南海岛礁及相关海域拥有所有权:从汉武帝时期开始,古
代中国人民就对南海进行管辖,并在岛上建立庙宇,定期巡海。

此后,我国1947
年颁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宣布了对南海相关海域的主权。

虽然日本曾于
19世纪末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一直在侵略我国的沿海及岛礁,但二
战结束后,1951年中国政府在《关于英美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声明》中指出:“日本应归还南沙群岛”,积极维护我国领土主权。

其次,中国对南海相关
海域还拥有历史航行权和捕鱼权等专属性权利: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在南海各岛
礁航行和捕鱼,流传于民间的《更路薄》中就有记录。

而且中国纳入南海岛礁的
地图先于《公约》中专属经济区规定的产生,根据《公约》中表明的对历史性权
利的尊重与维护,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应受到保护。

(一)南海航道通行权
南海作为航行通道使用的功能,我国自古有之。

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能源
结构的调整,对进口能源特别是原油依赖度越来越强。

石油能源安全是我国能源
安全的重点,而南海通道是石油能源运输安全的重点,直接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
和国家稳定和国民经济。

我国从中东和非洲进口的原油仍占我国原油进口总量的75%左右,这些能源进口航线必须经过“马六甲海峡-南海”航道,而南海航道是
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进口通道。

另外,东亚如日本、韩国、朝鲜等这些能源纯进口国,90%的石油输入都依赖此航道,其战略意义不言而喻。

这也是自“南海仲裁案”裁决作出后,日本等国积极要求中国承认仲裁结果的重要原因所在。

(二)南海渔业资源捕捞权
在我国的历史典籍中明确记载了南海及其诸岛有我国先民的活动。

《更路薄》是我国古代沿海渔民在航海时用来记录里程和时间的书籍,其中具体标明了先民
船只航行到西沙、南沙、中沙各岛屿的主要航线,并记录了岛礁特征以及渔业物
产资源情况。

这既能作为我国渔民在南海海域活动最直接的证据,也是对我国拥
有历史性捕鱼权的有力补充。

近年来,外媒指责中国渔民的捕捞行为所谓“非法
捕鱼”,有的被他国海监船或执法船驱赶,有的被他国警方携人带船扣押,从罚
款到监禁不等。

探寻原因,就是这些争端多发生在与邻国存在主权争议的海域。

(三)历史性海底能源所有权
我国由于资金,技术以及国内政策等原因,对南海深水区油气田的开发始于
21世纪初。

虽然起步较晚,但早在20世纪80年代,面对周边国家对我国南海地
区的觊觎,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解决与周边国家领土与资源争端的新思维——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这一方针政策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
言第一句所载明的“本着以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
的愿望”的精神相契合。

然而,现实中,越南、菲律宾等国无视我国的抗议,加
紧抢占南海争议海域和岛礁;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持续进行着油气资源
开发,并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资的方式,邀请西方石油巨头合作开采南海油气资源,域外势力的介入使得南海海底能源所有权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

四、结语
中国南海海域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导致周边国家和我国海洋权益争议的主
要对象。

自古以来,我国从未放弃对南海及其岛礁相关海域的管辖权,积极倡导“九段线”以内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为此,我们仍需加强历史权利的法理研究和
实践探索,坚决维护我国在南海海域的历史权利,增强海洋力量,提高海洋国际
竞争力。

作者简介:张亚楠(1999-11),女,回族,宁夏银川人,西北政法大学
2021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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