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行为
《2024年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NI-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由于其在各类产业标准和行业规则制定中具有的关键性作用,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保护和有效救济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策略,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概述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是指当某项技术或产品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时,若侵权行为发生,权利人可申请禁令救济,禁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创新技术的合理应用与推广。
三、现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问题尽管禁令救济制度在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1. 制度不健全:现行法律对于禁令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保护过度与不足并存:一方面,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可能过于严格,导致误伤正常竞争;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明显侵权行为,保护力度又显得不足。
3. 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案件时,存在司法实践的差异和矛盾。
四、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这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完善的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矛盾。
五、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建议1. 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对禁令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平衡保护与竞争:在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需求,避免过度保护导致的市场垄断和竞争不足。
3. 统一司法实践:通过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减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案件时的差异和矛盾。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则比较研究

Vol. 34 NO. VI Dec. 2019第34卷第6期2019年12月研究生法学Graduate Law Review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则比较研究刘健.[摘 要】 尽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以寻求禁令救济,但由于标准的公益属性以及FRAND 承 诺的约束,禁令的获取应受到限制。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条件,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 的司法辖区尝试从不同的路径寻找方案。
美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一直采取严格限制的 态度,这不仅体现在eBay 案确立的“四要素”规则上,也体现在对“专利反向劫持”的突出关注上。
在欧盟及其成员国,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规则经历了从“橙皮书标准”向“Huawei v.ZTE 标准”的转变,后者提出的善意谈判框架,侧重于许可双方的利益平衡。
相较而言,我国标准必要 专利禁令救济规则不尽统一和完善,将来的制度构建,应充分借鉴域外经验,把“专利劫持”和“专 利反向劫持”同时纳入关注,运用合同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等多元规范路径,尽量实现许可双方 的利益平衡,以及竞争利益、创新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专利劫持专利反向劫持利益平衡一、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与专利劫持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是指实施技术标准或者为生产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所 必须使用的专利,是专利标准化的产物。
山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专利权人的 技术优势地位。
禁令救济(injunction relief)作为英美衡平法下的产物,是指法院责令未经许可的专利实施人在 专利权存续期间内停止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⑵禁令救济一般被视为是保障专利权利排他性使用的 重要请求权而被各国法律所确认。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禁令”的立法表述,但是“停止 侵权”与之具有类似的法律效果。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而言,由于其本身具有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目前国内外司法实践及理论界都普遍承认,标准必要专利亦可获得禁令救济。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对科技进步及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其在行业标准中的核心地位,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禁令救济成为SEP持有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环境的变化,现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概述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在某一技术或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时,必须使用某些关键技术或零部件是专利所有人的权利。
其目的是在维护技术标准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禁令救济则是当SEP持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发出禁令,禁止侵权者继续侵权行为。
三、现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不足(一)禁令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当前,对于禁令的适用条件,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判断是否应发出禁令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引发司法实践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
(二)侵权赔偿机制不完善现有制度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侵权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害方的损失赔偿机制也不够完善,无法充分保障SEP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缺乏有效的跨区域、跨国协作机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SEP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地区甚至国家。
现行制度在跨区域、跨国协作方面存在不足,难以有效应对跨国侵权行为。
四、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建议(一)明确禁令的适用条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的方式,明确禁令的适用条件,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程度的衡量等因素。
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发展需求,避免滥用禁令对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完善侵权赔偿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也谈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规则——以利益平衡为核心

2016 年 9 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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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point
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12 月 6 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两起诉讼,分 别请求法院判令 IDC 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赔偿损失以及按照公平原则判定专利许可 费。2013 年 2 月深圳市中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判 定 美 国 IDC 公 司 构 成 垄 断, 赔 偿 华 为 公 司 2000 万元人民币。同年 10 月广东省高院做出 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华为诉 IDC 案中 涉及的标准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问题引发 学界热烈讨论。本文拟以利益平衡为核心探讨 标准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界限。 为 SEPs 权利人在该相关 SEP 许可市场具有支 配地位。 4 从竞争法的角度看,SEPs 权利人更 容易在相关市场获得支配地位。在某种意义上, SEPs 权利人不仅仅可凭借这种优势地位就专利 许可设定不合理条件,更有能力决定第三人能 否进入相关市场。因为一旦一个标准成为通用 标准,在标准兼容设备的使用者产生巨大沉没 成本的情况下,实施者再更换另外一种替代性 技术就不那么简单容易了。标准实施者将会被 锁定 5 在标准效应中。 6 所以,基于 SEPs 的这 种特性,对待 SEPs 的态度应较之于普通专利更 为审慎。 禁令是指“法庭要求实施某种行为或禁止 实施某种行为的命令” 。7 专利侵权纠纷中所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以下简称 SEPs)也称核心专利或者基础专利,是 指实施某一项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通常情 况下,技术标准往往会成为市场主体进入相关市 场的必然要求。因为标准的开放性,与 SEPs 相 关的技术许可就具有公共性,涉及社会公共利 益。但同时,SEPs 与一般专利一样,也是私人 财产权。所以 , 可以说,SEPs 兼具公共属性与 私权属性,完全有别于一般的专利。在实践中, 德国法院一般将每一个 SEPs 视作一个相关产品 市场,而 SEPs 权利人为该相关市场的唯一经 营者,其占有的市场份额为百分之百,故而认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在产业发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维护与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概述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是指在实施标准化过程中,当某项技术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若出现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1. 认定标准不清晰:在判断某项技术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时,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 救济途径有限:当前禁令救济制度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司法裁决,而缺乏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如行政调解、仲裁等。
3. 赔偿机制不完善:对于侵犯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现行制度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存在不足,往往难以充分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四、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建议:1. 明确认定标准: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包括技术必要性、技术贡献度、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等因素,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 拓宽救济途径:在现有禁令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引入行政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救济途径,为权利人提供更多选择。
3. 完善赔偿机制:建立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损失程度等因素,确保赔偿金额能够充分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4.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作者:杨鸿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是专利权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依法维权的有效途径,但是,一旦禁令救济出现滥用现象,就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遏制禁令救济滥用,就需要适用相关法律对其加以规制。
从当下来看,滥用禁令救济的案例类型新、技术性强,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适用范围较窄,且存在相关条文表述含糊不清的情况,因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经验不足,存在适用法律标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在明确当前标准专利禁令救济法律适用困境的基础上,应结合域外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确立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具化“滥用”行为的衡量因素,这对于破解当前司法规制难题,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技术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66-03“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是指达到一项标准必须要使用到的和必不可少的专利。
通常来讲,专利权人享有自己专利的财产权,如果专利权受到非法侵害,专利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因此,上述权利具有排他性质。
在英美衡平法中,法院禁止侵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就被称为“禁令救济”。
从当下来看,SEP所有人可能出于对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追求而滥用SEP禁令救济。
例如,通过禁令救济方式获取不合理的高额专利许可费,或是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导致“专利劫持”等。
尤其当一项技术标准由多个专利所有人持有的多项专利构成,想要实施该技术标准就必须经过多个专利所有人许可,多次支付专利使用费,费用叠加必然增加技术标准实施者的经济负担,加剧“专利劫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从立法层面讲,我国法律针对SEP禁令救济滥用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冲突,以及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从司法层面讲,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同样面临经验不足,适用法律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刍议

240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刍议安俊衡唐雄作者简介:安俊衡(1994-),男,山东海阳人,沈阳工业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刑事司法;唐雄(1998-),男,云南曲靖人,沈阳工业大学2016级机械工程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70)摘要: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则是维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但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在颁发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时应当坚持利益平衡基本立场,具体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功能价值一、引言为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标准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发展战略。
将专利纳入标准体系之中,系标准化组织进行标准制定过程时必须直面的问题。
实现专利标准化,其初衷在于利用市场中先进专利技术,提高相应的技术标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创新与协作。
然而在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基于其市场优势地位,利用禁令等相关救济手段,实施垄断行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这就必然导致了专利与标准产生冲突,妨碍了技术标准的实施与技术的发展。
本文以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思考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则的路径。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概述(一)标准必要专利与禁令救济技术革新推动时代进步,而追求技术专利化、实现专利标准化系现代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是指实施技术标准或者为生产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是专利标准化的产物[1]。
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涉及标准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四条对标准必要专利予以界定,“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简言之,标准必要专利是特定行业领域制定并实施标准所必需的专利,其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占据市场优势地位。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禁令救济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作者简介:高敏,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专利法。
薛晓月,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禁令救济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高 敏 薛晓月(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摘 要:标准必要专利在我国移动通讯领域发展的背景下愈加重要,此前我国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但我国的禁令救济实施规则不甚完善,由此引发的探讨不绝于耳,如何建立禁令救济裁判规则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标准必要专利是当下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典型案件“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以及“华为诉三星案”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司法体系与立法体系,通过借鉴域外司法实践,探讨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核心、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判定原则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裁判规则的建立,以期为我国司法领域在解决相关问题上带来更多思考。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侵权,禁令救济,FRAND原则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3.005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Infringement Injunction Relief in ChinaGAO Min XUE Xiao-yue((School of Cyber Security and Information Law,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bstract: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important in the field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in China. The courts in China have heard many standard necessary patent cases, but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injunction relief is not good enough. How to establish injunction relief referee rules to make it better serve the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s the priority at present. This paper makes the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justice system and legislative system by referring to the typical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injunction relief cases in China, including "Xidian Jietong v. Sony" and "Huawei v. Samsung", and discus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injunction relief adjudication rules with the public interests as the core and fault liability as the principle of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which are expected to inspire more thoughts on solving related issues in the judicial field.Keywords: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patent infringement, injunctive relief, FRAND requirement principle1 引 言2020年6月,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美国交互式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以下简称IDC)的标准必要专利之战正式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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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行为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思的日渐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在各国呈现“井喷”之势。
在着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从华为诉IDC 案开始,标准必要专利日渐为普通民众所接触。
高通案的巨额罚款,更是将整个社会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关注提升到了最高点。
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其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权是学界和实务界研究讨论的重点之一。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理论争议学界实务界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权的讨论主要围绕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有权申请禁令救济,如果有,是否应当受到必要限制这一问题展开,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完全不可以寻求禁令救济。
首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会用禁令来威胁被许可人,即所谓的“专利挟持”,迫使被许可人接受较高的许可费,打破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平等格局,高额的许可费会转化为商品成本,而这一部分成本的增加会转由消费者承担,使消费者福利受损; 其次,FRAND 许可承诺具有强制缔约性质,专利权人做出这一承诺便意味着放弃申请禁令救济的权利; 最后,禁令救济的存在,可能会抑制标准的实施,增加了市场的进入难度,会阻碍相关市场主体的创新,最终使得消费者无法享受标准化所带来的福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以无限制的寻求禁令救济。
因为目前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运营良好,没有出现“专利挟持”,相反,如果禁令救济权被限制了,被许可人可能会进行“反向专利挟持”,会拖延谈判时间,从而抑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专利创新的动力。
同时,FRAND 许可承诺只是表明专利权人愿意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授予专利,并不意味着放弃救济。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寻求禁令救济但应当受到适当规制。
因为禁令救济作为保障专利独占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各国专利法所明确规定,标准必要专利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专利与标准的叠加会进一步强化专利权人相对于被许可人的优势地位,但其作为专利的一种类型原则上是可以申请禁令救济的。
同时,做出FRAND 许可承诺并不意味着对于禁令救济权的放弃,权利放弃应当有当事人明确的放弃权利声明,仅以原则性极强的FRAND 许可承诺得出权利人放弃救济权这样的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正是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为实现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合理保护和市场的正常竞争之间的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不能无限制的行使。
至于具体规制路径的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即美国模式、德国模式和欧盟模式。
第三种观点因为在各国法律实践中广泛采用,已然成为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权的主流观点。
发改委最新颁布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中也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肯定。
二域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规制路径选择上文已经论述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申请禁令救济,但应当受到一定规制,但对于规制路径的选择,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德国模式和欧盟模式。
下面便就这三种模式进行一一论述。
1. 美国模式美国对于禁令救济的颁布早期主要是依据最高法院在2006 年eBay 案确立的“四要素标准”,即要求专利权人:( 1) 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害; ( 2) 法律范围内的救济不足以弥补原告所遭受的损害; ( 3) 综合平衡双方的利益,其他救济措施没有可实施性; ( 4) 公共利益不因适用永久禁令而受损。
这一标准也一直在影响着美国法院对于相关案件的审理,如在苹果诉三星案、苹果诉摩托罗拉( Apple v. Motorola)以及微软诉摩托罗拉的三个案例中,法官认为,在通过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拒绝颁发禁令,只有在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时,法院才可颁布永久禁令。
然而,这一标准并未涉及到对FRAND 许可承诺和反垄断法的适度考量。
2011 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一份关于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可能损害竞争的报告吸引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注意。
2013 年 1 月,美国司法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发布了《基于FRAND 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救济政策声明》,在这份声明中美国司法局与专利局认为,从公共利益出发,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已作出FRAND 承诺且潜在被许可人愿意基于这些条款支付许可费时,此时再申请禁令救济便不是那么合适了。
2. 德国模式。
德国法院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案时选择了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将竞争法引入禁令救济规则的路径,并确立了所谓的“橙皮书标准”,即承认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竞争法进行禁令救济抗辩,但要求被告阻却原告的禁令申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1) 原告的专利已经成为进入相关市场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 2) 原告拒绝许可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 ( 3) 被告已经按照法院的要求证明了其希望获得专利许可的诚意。
这一标准的确立同样没有对FRAND 许可承诺做出应有考量,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时并不考察专利权人是否遵循了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所提出来的协议是否公平合理,相反要求被诉侵权人对自己提供合约的“合理性”进行证明。
橙皮书案并未涉及FRAND 许可承诺问题,但该案确立的标准被广泛运用到德国后续诸多专利救济申请案件的审理当中,如摩托罗拉诉苹果公司案和摩托罗拉诉微软公司案。
因为这一标准对于本应进行诸多考量的FRAND 原则并未予以适当分析评判,却对于被诉侵权人和潜在被许可人施加诸多证明义务,使得禁令救济抗辩很难有效进行而受到诸多质疑。
2013年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推迟了对华为公司诉中兴案的判决并就FRAND 许可声明与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之间的关系向欧洲审判法院做出了咨询,最终肯定了FRAND 许可承诺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案中的必要价值,对申请禁令救济的专利权人增加了包括提供包含FRAND 许可条约在内的适当义务,通过允许被诉许可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等提出质疑等举措来适度减轻被诉侵权人的证明责任,以求基本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欧盟模式。
相比于美国早期模式的对于反垄断法及FRAND 原则均未有考虑和德国早期模式的仅对于竞争法有所考量,欧盟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行为一开始便综合考量了竞争法和FRAND 许可承诺两项要素。
从2012 年便开始对摩托罗拉以及三星在多个国家申请禁令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最终在2014 在对摩托罗拉以及三星两家公司的调查结果中明确声明了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安全港规则”,即善意被许可人可以通过证明其愿意遵循基于FRAND 基础之上法院裁判或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免于被寻求禁令,而对于何为善意被许可人,欧盟委员会解释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基础进行个案分析。
[5]安全港规则的建立极大提升了市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行为规制的预期,明确了通过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的基本框架,对于其他国家的相关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当然,这一模式也受到了一定的的质疑与限制。
质疑主要是因为反垄断调查相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影响重大的调查事项,特别是在反垄断法发达的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迫于反垄断调查的压力而接受被许可人不合理的价格要求,形成“反向专利挟持”。
限制则主要是因为安全港原则的适用对于在先判决或裁决的要求。
综上所述,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行为的规制不应仅从专利法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应当对于FRAND 许可承诺有所考量,并对禁令救济所产生的竞争效果予以适度评估,虽然表面上看目前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存在三种规制模式,但在承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寻求禁令救济的基础上,通过反垄断法结合FRAND 原则来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实践中的一大趋势,欧盟模式的构建更是为全世界提供了一个框架性的指导。
二、我国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制的法律实践及完善建议1. 我国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相关法律实践。
我国正式施行反垄断虽然仅有几年时间,相比老牌发达国家对于反垄断法的掌握尚属年轻。
然而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频繁的对外贸易交往,特别是大量国内优势电信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倒逼着我国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积极的法律探索,且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 1) 立法方面。
2015 年8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7 条和第13 条明确规定了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拒绝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标准必要专利,不得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活动。
2016 年1 月1 日至1 月20 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作为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方面的反垄断适用指南,刚一发布便受到全社会的热烈关注,指南中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诸多问题均有涉及,指南肯定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权利,但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不应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否则便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对分析和认定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是否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考量因素予以了适当的列举。
( 2) 执法方面。
一方面商务部在审查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并案件时,着重关注此项合并对于正常市场竞争的影响,附加限制性条款批准企业合并已然成为商务部规范知识产权合理运用、反竞争禁令寻求的重要举措。
最为明显的例子是2014 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了此项集中可能引发诺基亚专利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问题,并在批准合并的附加条件中对于可能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做了较为详细的预防性规定,特别要求在对等前提下,微软不能通过执行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来阻止附有FRAND 承诺的标准的实施,除非专利权人已经提供了符合FRAND 原则的许可条件,而潜在被许可人却没有善意签订FRAND 许可并遵守这些许可条款。
另一方面发改委积极查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谋取高额垄断利润、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015 年美国高通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能力和决心,此案的成功也为以后相关案件的反垄断执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 3) 司法方面。
华为诉IDC 案作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为我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