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名词解释

标准必要专利名词解释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是指在制定某一技术标准时,对于实施该标准所必需的专利。
这些专利通常由标准制定组织或相关行业所控制,如果企业希望在该技术标准上市场竞争,就需要获得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标准必要专利的掌控者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这是因为他们控制着实施该标准所必需的关键技术。
其他企业必须与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进行许可谈判,并支付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的专利许可费用,以获取使用这些技术的权利。
合理和非歧视性许可原则要求专利持有者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提供专利许可,并且不歧视任何企业,即不针对单个企业进行特别优惠或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技术的广泛应用。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通常由相关专利持有者与使用者协商确定,并且应该基于专利的价值、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市场的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在专利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间进行许可谈判时,应尽量遵循诚实、合理和公正的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和许可问题在现代科技产业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通信、互联网和无线网络等领域。
正确的管理和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并维护市场的竞争公平性。
frand条款

frand条款
Frand(协议)是指合作标准或规范的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条款和条件。
FRAND代表着"公平、合理和非歧视",这是一种许可协议模式,用于确保持有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公司不会滥用其专利权力,同时给予其他公司以合理、公平和非歧视的条件进行专利许可。
FRAND条款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确保许可条件对受许可方具有合理的公平性,使其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许可。
2. 合理:确保许可费用合理,不会对许可方造成不合理或过高负担,同时也应合理反映SEP持有者所提供的技术价值。
3. 非歧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都能够获得许可,而不会因为特定公司的身份、规模或其他任何原因被歧视。
FRAND条款通常适用于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公司或标准组织,这些公司或组织参与制定和推广标准,并持有对标准相关技术的专利。
这些条款有助于平衡SEP持有者与市场上其他公司之间的权益,并促进技术标准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

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作者:罗子爱刘淑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2期我们所有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发明创造的利用,然后促进人类整体福祉的提升,因此法官在裁决专利实体生产企业与非专利实施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时,还是要回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上来。
同时,法官还应当权衡,如果非专利实施主体只是收取费用,并不实际生产制造,也不再重新投入研发,那么需要评估它对于整个行业发展的影响。
在分论坛二“标准必要专利——近期全球判例及发展趋势”的讨论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也成为国内外专家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介绍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的概念,并依据专家的发言内容总结出三个探讨内容,分别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的威胁,专利流氓的争议,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转让。
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的概念“专利劫持”这一概念最早是由Mark A. Lemely教授和Carl Shapiro教授提出来的,是指专利权人通过诉讼或禁令威胁向专利使用者强制索取远远高于正常合理许可费或者其它不合理许可条件的行为。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因为自己享有独占权的专利被引入技术标准,该专利就成为“必要专利”。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必要专利的实施人就有可能处于“被劫持”的状态。
专利劫持主要有以下几类表现形式:披露专利信息不当,通过专利转让规避专利许可声明的约束力,在FRAND 承诺下寻求禁令救济等。
“专利反向劫持”又称标准必要专利环境下的FRAND劫持,指的是标准实施者策略性地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现象。
具体而言,是指现实的或潜在的标准实施者以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无法达成一致但自己又不得不实施该标准必要专利为借口,试图拒绝获得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或长期免费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从而使标准必要权利的研发投入无法获得合理补偿的现象。
反向劫持的表现形式有:拒绝协商或者拒绝接受FRAND 许可,提起虚假诉讼,实施者不遵守法院的赔偿决定等。
FRAND原则:国际专利竞争的通行准则

FRAND原则:国际专利竞争的通行准则舒文琼【期刊名称】《通信世界》【年(卷),期】2011(000)015【总页数】1页(P13)【作者】舒文琼【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什么是FRAND?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是全球公认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活动所遵循的核心原则。
FRAND鼓励向所有市场新进入者开放专利,同时保障专利持有人获得公平的回报,从而进一步开展新技术的研发。
2010年初,由TCL、康佳、长虹、海信等电视机厂商发起的中国首个彩电专利池正式运营,凭借所拥有的2000多项专利,专利池代表成员单位统一和国外专利人进行专利互换,甚至通过专利许可为成员单位争取利润。
目前,专利池这一国外常见的专利保护和交叉许可的组织形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所采用,并且已成为提升其国际专利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事实上,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专利的交叉许可授权已经在所难免,遵循国际通行做法以尊重创新者的付出并保护自己的投入,是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对通信领域尤其如此。
开放是电信业的本质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形象地说它属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一份“私有财产”,根据这种属性,所有者对其如何使用和收费具有决定权。
专家表示,这种私权的管理特性存在一些弊端,在电信领域,人们更多的是通过专利授权来促进专利的使用。
电信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效益特点:用户总体规模越大,单用户成本越低,产业链相关者获得的总体利益越大。
而要实现规模的扩大,标准的互通和共享就是必备条件。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系统处于孤岛状态,与任何系统都不联通,那么它的发展潜力就非常有限。
而只有标准充分共享,才能实现产业的做大做强。
以GSM发展为例,1987年GSM诞生,到2006年全球GSM用户就突破了20亿大关,目前其用户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40亿。
GSM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标准的开放性。
从这一点来看,电信业的规模发展离不开标准的开放和共享。
当然,电信标准的开放和共享不是无条件的,创新者为了技术研发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我们在鼓励标准共享的同时还需要尊重创新者的付出,确保他们获得一定的回报,否则先行者会失去创新的动力,从而导致整个产业创新脚步的停滞。
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专利申请是一项复杂而又关键的过程,能够有效保护技术创新,实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技术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技术标准的概念、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与特点以及技术标准在专利申请中的影响等方面,全面介绍技术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
一、技术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技术标准是指在特定领域中,为了规范和协调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而制定的具有一定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文件。
技术标准的制定能够提高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效率,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降低市场准入壁垒,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实现产业链的协同和高效运作。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与特点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在某个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必须依赖或者无法回避地实施的专利。
对于采用了某个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如果希望生产、销售与该标准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就必须获得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
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必要性,即在特定标准下必须实施的专利;二是普遍适用性,即该专利能够用于广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申请的关系技术标准与专利申请紧密相连,相互影响。
首先,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专利。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对于技术标准的有效推广和应用至关重要。
如果技术标准应用中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那么使用该标准的企业就需要获得该专利的授权,否则可能面临专利侵权的风险。
因此,在专利申请时,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都需要被充分考虑。
四、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标准应用在专利申请中,针对技术标准的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专利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清晰地阐述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技术方案以及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先进性等方面的内容。
标准必要专利frand声明与禁令和费率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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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2 期
“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规 定活动或活动结果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南或特性”。标准建立的目的在于 促进最佳公众利益,凝聚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因此具有强烈的公共产品属性。知 识产业的崛起推动了专利的密集性和复杂性,也导致了专利构成技术标准不可替代 的技术方案,这些原因使得专利势必进入技术的标准中,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即是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的产物,是实施技术标准时所必须用到的 专利,简称 SEP。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管理 规定》)第 4 条的规定,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 不可少的专利。当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技术方案被纳入标准后,该专利即成为一项 标准。
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研究

兰堡墅垂。
垒塑苎壑:圣Q!Q生箜鱼塑技术的专利文献(citingdocuments),并进行相关分析。
通过欧洲专利局网站(WWW.epo.org)的“esp@cenet”检索系统的高级检索(Ad—vancedSearch)页面的公布号(publicationRum—ber)入口检索,在检索结果的页面,如图1所示,在“Citeddocuments”列表的下方,点击“Viewall”,看到引用本专利US5868855的全部专利文献列表(Listofcitingdocument)。
图1检索结果的页面从引用本专利的专利文献数量可知,有7件专利文献引用了本专利,从US5994238(A)(公布日:1999—11—30)持续到US7439183(B2)(公布日:2008—10—21),本专利被持续引用的时间跨度从1999年11月至2008年10月。
不但引用本专利的专利文献数量多,而且跨越时间长。
从本专利被引用的数量看,符合不可被改进技术替代的条件。
从引用本专利的专利文献的专利权人可知,在引用本专利的7件专利文献中,有6个不同的专利权人,其中一个专利权人(SEIKOEPSONCORP)在2006年公开了两件美国专利申请。
说明本专利权人(KABUSHKIKAISHATOSHIBA)的技术处于本领域的领先地位。
从引用本专利的专利文献的内容可知,在引用本专利的7件专利文献中,被该领域技术人员认可的开创性专利技术是本专利技术涉及的“硅晶片刻蚀液”,其他技术都是在本专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刻蚀方法、刻蚀设备等。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专利US5868855・44・不但是该技术领域开创性必要专利,而且不能被改进技术所替代。
四、关注必要专利的同族专利如果在标准中采用了专利技术并公开了其专利文献号,不但要清楚该专利技术的同族专利数量及其地域性分布,还要判断同族专利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是否相同,这样有利于全面了解与本专利相关的世界范围的专利保护状况,增强专利许可的预见性。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标准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制定技术标准过程中,标准制定组织(SDO)必须考虑技术产品的互操作性,即确保不同厂家的产品能够在同一环境中协同运行。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SDO会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提交标准必要专利(SEP),这些专利涵盖技术标准中的关键技术。
然而,这些SEP的持有者必须遵守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即在许可专利时必须公平、合理地收取专利费,不得歧视任何申请人。
SEP的许可费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计算一直是一个难题。
首先,SEP的技术价值可以很难确定。
由于SEP所涉及的技术通常是前沿的、复杂的和密集的,其技术价值往往取决于市场需求、对标准的重要性、已知技术替代品、关键性的功能和设计选择等多个因素的交互影响。
其次,SEP持有者和申请人之间的商业谈判往往不透明和复杂。
SEP的持有者可能会利用其技术领先地位和专利所有权,给申请人施加压力,以达到更高的专利费用。
申请人则可能利用市场规模和购买力等因素来谈判许可费,寻求更有利的协议。
最后,SEP的许可费用的计算可能会因各方利益、市场监管、国际标准组织的指导方针、与公共政策相关的考虑等方面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除了上述困境,SEP许可收费的计算涉及到一些基本问题:1. SEP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ESOs通常要求SEP持有者在至少有效期内对其专利进行许可,并未规定专利最长的有效期。
在商业合同中通常规定SEP的许可期为5年或10年,然而,在不同的市场和产品领域中,SEP的持续期限可能高于或低于这些限制。
2. 如何计算许可费用?许可费的计算通常是专利组合的权衡。
通常SEP的持有人会让专利组合来增加技术价值。
但是,SEP持有者可能有多个专利组合可用,而且组合的某些部分不能被割离出来。
申请人可能会想知道如何为许可做出“合理的”费用贡献。
然而,如何“公平”地对组合进行分离可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SEP持有者可以选择将组合捆绑在一起,以获得更高的许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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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英文字母缩写为FRAND。
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是一个新出现的重要问题。
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背景下,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不再是仅存于发达国家的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多国的共同问题。
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欧洲华为诉中兴案是几年前发生的典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中国华为诉IDC案和印度爱立信诉小米案的发生,标志着FRAND许可纠纷案件已经从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逐渐蔓延至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这些案件的引起了世界各国产业界、司法界、学术界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广泛关注。
专利具有私权属性,专利权的赋予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利益,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技术标准化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便于规模化生产,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公共福祉具有重大作用。
为协调专利私权和标准公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能保证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又可保护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权,技术标准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确立了 FRAND原则。
遗憾的是,标准组织没有具体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FRAND原则,但相关条款同样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常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对FRAND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引发。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需要诠释FRAND原则的内
涵,明确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标准必要
专利许可使用费,决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
我国以华为诉IDC案为代表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样存在并需要解决前述问题。
因此,研究FRAND原则在司法裁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有助于在顺应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完善我国专利法,为我国标准
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比如明确的禁令救济规则适用条件,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司法裁量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过程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试图建构一个适合于我国并符合国际规则的解决方案,促进此类案件的更好裁决和我国相关专利制度的完善,指引我国企业参与全球产业竞争,实现我国的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本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
本章通过界定标准、专利的基本含义,分析了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及专利的私权属性;通过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分析了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必要和必然;指出FRAND原则的内涵具有模糊性,标准组织规定FRAND原则是为了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具有不可替代属性的必要专利,促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最后介绍了各大标准组织的FRAND原则声明文本以及部分国家的法律对FRAND原则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
FRAND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与美国法院签发的、要求专利权人在合理非歧视条款基础上,向所有专利实施申请人授予专利许可的判决令联系密切。
本章梳理了专利许可FRAND承诺在被技术
标准组织采用之前,就已经具有的漫长而又丰富的历史。
多年来,美国司法部门一直在积极寻求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法院多年以来作出的判决及同意令,逐渐明晰了作为补救措施的统一合理专利许可费的标准格式。
可以说,美国专利同意令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前世今生,今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许可承诺,不仅继受了历史上反托拉斯案件裁决中以统一合理许可费为主要内容的同意令及判决令,而且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色,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第三章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
任何在历史洪流中不被淘汰的法律规则或原则,都具有正当性,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也不例外。
本章聚焦于FRAND原则的垄断规制、创新激励及利益平衡价值。
FRAND原则最初出现于反托拉斯案中的专利许可同意令,是国家通过强制力维持健康市场竞争环境的手段。
可以说,垄断规制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创新激励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公益维护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目标;利益平衡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
当然,FRAND原则的运行始终伴随着利益平衡,相关主体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实施中对FRAND义务的较好履行,需要担负利益平衡之重任,遵循利益平衡之理念,坚持利益平衡之原则。
第四章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技术标准实施者常因为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产生争议。
本章梳理了发生在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德国与英国、日本、印度等境外法院和政府机构裁决的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必要专
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分析了这些典型案件及其司法判决结果的特点,特别关注了其中的热点问题,认为美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
许可使用费的方法,欧洲适用禁令救济规则的条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第五章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中国法院自2013年审理华为诉IDC案之后,又受理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
本章通过对发生在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
许可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我国法院多采用比较方法确定涉案标准必
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违反FRAND原
则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过反垄断审查。
同时,梳理我国法院正在
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发现两个问题值得引起关
注和重视:一是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标准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尽管我国部分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相关诉讼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国少数
企业也已经拥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二是曾经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地区
的NPE提起诉讼,以及将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诉讼作为商业策略
等现象已经在我国出现。
第六章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
FRAND原则在全球各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司法裁量中被普遍适用,具体标准虽有差别,但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突破国家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规则,以便传播、交流。
中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诉讼的
新战场,有必要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中的问题。
本章结合我
国实际情况,在充分考量我国企业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诠释了FRAND原则的内涵,分析了 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回答了我
国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以及违反FRAND义务的反垄断审查中面临的问题,作为对我国法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