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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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益事业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其中之一就是公墓建设。

公益性公墓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于合法安葬的需求,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社会满意度而建设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传统的墓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公益性公墓建设显得十分迫切。

二、建设目标为满足社会大众对于公益性公墓的需求,提供合适的安葬场所和相关服务,实现公众的合法安葬权利。

三、建设原则1. 公益性:公益性公墓建设以社会公益为导向,服务于社会大众,尊重生命、尊重法律、尊重传统文化,具有无论贫富、无论阶层的普惠性。

2. 公共性: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提供给社会大众使用,不以牟利为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服务的原则。

3. 可持续发展: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 创新性: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不断创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四、建设内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1. 地址选择:根据城市规划和人口密度等因素,选择适合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地点。

重点考虑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等因素,确保公墓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2. 设施规划:根据需求情况,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各项设施,包括墓地划分、遗体安葬区域、陵园景观设计等。

注重景观与生态的结合,打造一个宜人的安葬环境,提供舒适的追思空间。

3. 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公益性公墓服务体系,包括遗体管理、殡仪服务、祭扫仪式、追思活动等,提供便利、规范、高效的服务。

注重公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4. 信息平台:建设公益性公墓信息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的服务,方便公众查询相关信息,预约服务并进行追思祭扫等功能。

借助互联网和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公墓服务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5. 立法和监管:建立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明确公墓的使用规则和管理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是一个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它是政府维护城市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公墓要符合城市建设的要求。

城市公益性公墓要在城市建设的整体思路和规划中,结合宏观规划,进行合理布局。

其次,公墓的设计要符合地形地貌,依据当地环境和气候,考虑大气污染、水资源、绿化要求等。

此外,公墓还应考虑群体文化因素。

公墓要符合当地传统和文化,如:采用当地文化色彩设计,避免刻板单调;公墓内应建立回忆室和纪念馆,以纪念社会先驱。

此外,公墓的建设要注意安全措施。

要采用安全的材料,防止建筑物受损,以免发生坍塌、火灾等事故。

公墓的通风排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确保空气清新,排水无污染。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是政府维护城市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当地环境、地形、气候、文化等因素,科学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墓建设安全、美观、文明。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7 规划布局 (6)8 设施设备配置 (9)9 环境保护 (10)10 墓区建设 (11)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附录 A (12)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7 规划布局错误!未定义书签。

8 设施设备配置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环境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墓区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A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生命的终点,更是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

为了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提高公益性公墓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要远离居民区、工业区、交通干线等噪音和污染源,保证墓地环境的清静和安宁。

其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要符合人性化、生态化的原则,墓地绿化率要达到一定标准,要有足够的休息区和祭祀区,方便家属祭扫和悼念逝者。

公墓的道路、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基础设施也要合理规划,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转和管理。

在建设标准中,公益性公墓的墓碑、墓园建筑等要求也应当有所规定。

墓碑的规格、材质、样式等要统一规范,保证公墓的整体美观和和谐。

墓园建筑的风格要与公墓环境相协调,不得违反城市风貌和规划要求。

另外,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也是建设标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公墓的管理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墓的秩序和安全。

公墓的服务要做到周到细致,为前来祭扫的家属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让他们能够安心悼念逝者。

最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还应当包括公墓的后期维护和管理。

公墓的环境清洁、植被养护、设施维修等工作要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管理措施,保证公墓长久地保持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状态。

综上所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城市规划和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风貌。

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努力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公益性公墓,为城市的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城市公墓建设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对于城市的规划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乎城市的文明程度,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和执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在选址和规划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同时,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环保法规,做到垃圾分类处理、水资源节约利用、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公墓的建设和运营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需求。

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调研市民的需求和意见,合理规划公墓的用地面积、墓地布局、服务设施等,确保公墓的建设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利益。

同时,公墓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习惯,为不同群体提供合适的墓地和服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再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注重规范管理和长期运营。

在建设完毕后,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确保公墓的长期有序运营。

同时,应当加强公墓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墓的安全和秩序。

另外,公墓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也应当得到重视,提供便利的祭扫服务和周到的服务体验,让前来祭扫的市民感受到温馨和舒适。

最后,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公墓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可以通过建立公墓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电子祭扫服务、利用智能设备提升公墓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祭扫体验。

综上所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考虑环保要求、社会需求、规范管理和现代科技应用,才能够建设出安全、舒适、便捷的城市公益性公墓,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祭扫环境和服务体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墓的建设和运营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利益。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地区的人口数量逐渐减少。

这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农村公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土地资源紧张、公墓管理混乱等。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公墓的服务水平,本文制定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主要从规划、选址、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规划1.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土地资源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墓建设的规模和用地面积。

2.在公墓规划中,要合理划分墓区、祭祀区、绿化带等功能区域,保证墓地的合理利用和功能分区。

3.公墓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农村地域特点和风俗习惯,保证墓地建设符合当地的文化和宗教信仰。

三、选址1.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远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2.选址应当考虑方便墓地管理和维护,便利居民前往扫墓、祭祀等活动。

3.选址应当保证安全、稳定,避免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导致墓地损坏或影响使用。

四、建设1.在公墓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墓地的布局、结构等因素,保证墓地的合理利用和墓区的美观整洁。

2.墓碑和陵园的设计应当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统一规范,统一风格。

3.墓地建设应当考虑环保问题,采用绿色环保材料,注重绿化和生态保护。

五、管理1.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和规章,加强公墓监管和维护。

2.公墓管理应当重视服务意识,保证墓地清洁、安全、有序,提供便利的祭祀服务。

3.加强农村公墓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墓管理人员和居民的公益意识和文明素质。

六、结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对于改善农村公墓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墓地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农村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公墓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海南民政时间:202x-09-1308: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用于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用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海南省统一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公益性公墓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公墓建设规划。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公益性公墓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土地供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规范化。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遗体(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建设生态墓园,努力实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用于遗体(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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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7 规划布局 (6)8 设施设备配置 (9)9 环境保护 (10)10 墓区建设 (11)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附录 A (12)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53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23287 殡葬术语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JGJ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GDJl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8-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术语和定义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公墓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3.2墓园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3.3独立墓地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3.4集中安葬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

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3.5墓穴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6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3.7地上标志物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 基本要求4.1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4.2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4.3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

4.4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4.5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4.6 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1 建设规模5.1.1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5.1.2公益性公墓的布局应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

郊区(县)的乡(镇)可从本辖区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公益性公墓,专门为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乡(镇)人口数量超过3万或服务辐射半径超过5公里的可增建1处,公益性公墓周边5公里范围内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

远郊区(县)可在现有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本区的公益性公墓。

新建4~5处市级公益性公墓,为北京市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

5.1.3可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规模。

5.1.4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50%,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75%以上。

5.1.5公益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不得超过0.5㎡。

5.1.6公益性公墓内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高度不得高于地面0.7m。

5.2 建设项目构成5.2.1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集散广场、展示区等内容。

5.2.2按照北京市传统的殡葬习俗及当代人的需求,在公益性公墓进行殡葬活动的主要流程宜满足图1的规定:图1 公益性公墓主要流程5.2.3 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控制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满足公墓的基本功能。

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公墓建设规模相适应,不得修建与公益性公墓性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

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公益性公墓总面积的0.5%。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6.1 选址6.1.1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6.1.2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6.1.3 公益性公墓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方。

6.2 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的关系6.2.1 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6.2.2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设道路,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客户集散广场。

6.2.3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迳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园内绿地。

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以及植物配置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乡环境风貌相协调。

6.2.4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城乡管线不宜通过公益性公墓,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2.1.7条规定。

6.3 功能空间及其用地面积指标6.3.1 公益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域空间分隔。

6.3.3 业务区包括客户办理殡葬业务手续的业务厅、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的商品部、卫生间等。

业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6.3.4 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和骨灰散撒区等。

骨灰不同安置形式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规定:6.3.5 骨灰安放区应单独建立骨灰存放设施,包括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服务室、休息室等。

骨灰安放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6.3.6 悼念追思设施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a) 悼念追思室是骨灰安放设施的配套设施,主要用于室内悼念活动,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b)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即祭奠处,是公益性公墓重要的配套设施,用于客户室外祭奠。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的建立应坚持“尊重习俗、安全便捷、生态文明”的原则,其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祭奠处)的使用面积指标(㎡)6.3.7 休闲区的建立应与相关区域有机结合且景观协调,休闲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休闲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6.3.8 行政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间等。

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6.3.9 公益性公墓的园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区可设置工程部、园林管理室、保安室、职工宿舍、车库、库房等,具体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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