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合集下载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益事业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其中之一就是公墓建设。

公益性公墓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于合法安葬的需求,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社会满意度而建设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传统的墓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公益性公墓建设显得十分迫切。

二、建设目标为满足社会大众对于公益性公墓的需求,提供合适的安葬场所和相关服务,实现公众的合法安葬权利。

三、建设原则1. 公益性:公益性公墓建设以社会公益为导向,服务于社会大众,尊重生命、尊重法律、尊重传统文化,具有无论贫富、无论阶层的普惠性。

2. 公共性: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提供给社会大众使用,不以牟利为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服务的原则。

3. 可持续发展: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 创新性: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不断创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四、建设内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1. 地址选择:根据城市规划和人口密度等因素,选择适合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地点。

重点考虑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等因素,确保公墓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2. 设施规划:根据需求情况,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各项设施,包括墓地划分、遗体安葬区域、陵园景观设计等。

注重景观与生态的结合,打造一个宜人的安葬环境,提供舒适的追思空间。

3. 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公益性公墓服务体系,包括遗体管理、殡仪服务、祭扫仪式、追思活动等,提供便利、规范、高效的服务。

注重公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4. 信息平台:建设公益性公墓信息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的服务,方便公众查询相关信息,预约服务并进行追思祭扫等功能。

借助互联网和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公墓服务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5. 立法和监管:建立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明确公墓的使用规则和管理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23
•【文号】建标〔2017〕60号
•【施行日期】2017.0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
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殡仪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两项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附件
1、殡仪馆建设标准
2、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生命的终点,更是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

为了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提高公益性公墓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要远离居民区、工业区、交通干线等噪音和污染源,保证墓地环境的清静和安宁。

其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要符合人性化、生态化的原则,墓地绿化率要达到一定标准,要有足够的休息区和祭祀区,方便家属祭扫和悼念逝者。

公墓的道路、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基础设施也要合理规划,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转和管理。

在建设标准中,公益性公墓的墓碑、墓园建筑等要求也应当有所规定。

墓碑的规格、材质、样式等要统一规范,保证公墓的整体美观和和谐。

墓园建筑的风格要与公墓环境相协调,不得违反城市风貌和规划要求。

另外,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也是建设标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公墓的管理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墓的秩序和安全。

公墓的服务要做到周到细致,为前来祭扫的家属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让他们能够安心悼念逝者。

最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还应当包括公墓的后期维护和管理。

公墓的环境清洁、植被养护、设施维修等工作要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管理措施,保证公墓长久地保持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状态。

综上所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城市规划和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风貌。

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努力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公益性公墓,为城市的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的安全和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提高公墓管理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运营,包括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等。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依法建设和管理,以提供墓地、丧葬服务为目的的公共设施。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公益性、均衡适度、规范运营、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墓的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和墓地需求情况,合理布局和规划墓地区域,确保足够的墓位供应和扩建空间。

第六条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墓碑、墓道、停车场、绿化等设施建设完备,并配有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

第七条公墓的建设应当突出人文关怀,为丧葬服务提供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出入口便利、照明充足、通风良好的场所,以方便市民祭扫和丧葬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公墓的运营与管理第八条公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运营与管理。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墓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墓位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以及市民对公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墓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合适的墓位选择,包括土葬和骨葬两种形式,并设立相应的价格标准,公示收费项目,确保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公墓应当提供墓地维护和清洁服务,检查和修复墓碑、围墙等设施,确保墓地的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公墓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识,落实防火、防盗、防腐等措施,加强对墓地的巡查和安全管理。

第四章公墓的公益性第十三条公墓应当按照公益性原则运营,除了收取合理费用外,应当提供适当的免费或优惠服务,如老年人、残疾人丧葬补助等。

第十四条公墓应当促进环保理念的传播和实践,推广绿化、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措施,鼓励市民选择环保型骨葬方式。

第十五条公墓应当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扶贫助残等,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7 规划布局 (6)8 设施设备配置 (9)9 环境保护 (10)10 墓区建设 (11)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附录 A (12)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北京通州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北京通州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北京通州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

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民政局批准;市和区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二十条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
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
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

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

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公墓设计标准

公墓设计标准

公墓设计标准一、公共部分设计标准1、环境布局:公墓应当按照“短、静、整、幽”的要求,在环境中确定位置,避免位置选择靠近学校、医院、政府和其他地闻容易引起剧烈冲突的场所;2、入口设计:公墓的入口设计应当恳切而庄严,入口处应当有清晰的指示标志和欢迎的思想、文化文字。

3、墓地安排:墓地设计应当呈由近及远、由低及高、由左及右的规律进行分割;4、墓志铭等使用文字:内容、字号和大小应当合理,与公墓整体环境相融合,取舍得宜;5、墓园植被:应当选用与传统文化相符的观赏植物,使人们可以舒心而又抚今追昔;6、墓园灯光:灯光应当采用柔和的色彩搭配契合的大小和数量,以营造温馨的氛围;7、墓园景观:应当考虑公墓高优雅的气氛和古雅的感受,采用低矮的植物将一些小型石雕融入其中,使空间显得大气而有秩序;8、墓园地面:应选用大自然石材和相关色彩,将石漆处理和磨光,使墓园地面显得朴实而典雅;二、无坟墓设计标准1、无坟墓整体设计:应当注重考虑恰当的元素,采用低矮的植物将一系列石雕融入其中,使无坟墓拥有优雅的氛围;2、无坟墓门墙设计:在设计中应当节制大开口,营造一种庄重但不突兀的整体形象;3、无坟墓人像设计:应当采用高端的石雕材料,匠心独运,制作成简洁精致的古雅人像;4、无坟墓小景观:无坟墓中应当加入若干地景建筑,例如静水庭院、天井、铭碑这样的装置,彰显瞻仰祖先的敬意。

三、其他应注意事项1、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易引起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整个周边环境;2、要求周边司法机关加强管理,确保墓园秩序;3、化石文化产物陈列设计要求:统一风格、优化摆放空间;4、公墓周边土地及道路适应性:必要时要求经营者进行改造或者拓宽等;5、公墓上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墓外环境等进行清扫、维护;6、鼓励使用现代科学技术,如墓园建筑有看守或保护,可以采用闭路电视,卫星定位系统等科技手段实施监测;7、对古代的文化石碑,造型雕刻,应当通过专业技术加以修复及保护;8、公墓应该定时安排文化活动,确保墓园内不过多喧嚣拥挤,使之成为文化、体育锻炼和放松休闲等的好去处。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兴建和管理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墓地、骨灰
安放和祭扫服务的公共设施。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遵循一定的建设标准。

首先,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避免对周
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同时,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性,方便亲友前来祭扫,保障公墓的公共服务功能。

其次,公益性公墓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美观的要求。

建筑结构
应稳固耐用,符合防火、防水、防盗的标准,设施设备应完备,保障祭扫活动的便利和安全。

同时,公墓的绿化环境和景观设计也应当体现人文关怀,营造安宁、美好的墓园氛围。

再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规范、透明、公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
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墓地使用、祭扫服务、费用收取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确保墓地环境整洁、有序。

最后,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收费应当以公益为宗旨,不以营
利为目的,合理确定墓地使用费、祭扫服务费等收费项目,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管理机构的运行成本,确保公墓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涉及选址、建筑设施、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等多
个方面,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确保公墓建设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体现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墓地和祭扫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能够重视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墓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DB ×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7 规划布局 (6)8 设施设备配置 (9)9 环境保护 (10)10 墓区建设 (11)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附录 A (12)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53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23287 殡葬术语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JGJ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GDJl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8-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术语和定义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公墓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3.2墓园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3.3独立墓地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3.4集中安葬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

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3.5墓穴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6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3.7地上标志物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 基本要求4.1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4.2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4.3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

4.4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4.5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4.6 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1 建设规模5.1.1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5.1.2公益性公墓的布局应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

郊区(县)的乡(镇)可从本辖区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公益性公墓,专门为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乡(镇)人口数量超过3万或服务辐射半径超过5公里的可增建1处,公益性公墓周边5公里范围内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

远郊区(县)可在现有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本区的公益性公墓。

新建4~5处市级公益性公墓,为北京市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

5.1.3可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规模。

5.1.4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50%,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75%以上。

5.1.5公益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不得超过0.5㎡。

5.1.6公益性公墓内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高度不得高于地面0.7m。

5.2 建设项目构成5.2.1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集散广场、展示区等内容。

5.2.2按照北京市传统的殡葬习俗及当代人的需求,在公益性公墓进行殡葬活动的主要流程宜满足图1的规定:图1 公益性公墓主要流程5.2.3 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控制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满足公墓的基本功能。

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公墓建设规模相适应,不得修建与公益性公墓性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

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公益性公墓总面积的0.5%。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6.1 选址6.1.1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6.1.2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6.1.3 公益性公墓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方。

6.2 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的关系6.2.1 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6.2.2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设道路,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客户集散广场。

6.2.3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迳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园内绿地。

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以及植物配置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乡环境风貌相协调。

6.2.4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城乡管线不宜通过公益性公墓,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2.1.7条规定。

6.3 功能空间及其用地面积指标6.3.1 公益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域空间分隔。

6.3.3 业务区包括客户办理殡葬业务手续的业务厅、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的商品部、卫生间等。

业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6.3.4 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和骨灰散撒区等。

骨灰不同安置形式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规定:6.3.5 骨灰安放区应单独建立骨灰存放设施,包括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服务室、休息室等。

骨灰安放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6.3.6 悼念追思设施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a) 悼念追思室是骨灰安放设施的配套设施,主要用于室内悼念活动,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b)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即祭奠处,是公益性公墓重要的配套设施,用于客户室外祭奠。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的建立应坚持“尊重习俗、安全便捷、生态文明”的原则,其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祭奠处)的使用面积指标(㎡)6.3.7 休闲区的建立应与相关区域有机结合且景观协调,休闲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休闲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6.3.8 行政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间等。

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6.3.9 公益性公墓的园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区可设置工程部、园林管理室、保安室、职工宿舍、车库、库房等,具体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