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3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复印纸直接 中山天章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7 日 生成
3/2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76.2%。500 万以 上大额项目 4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7 日 生成
2/24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修缮工程 印 刷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39 个、25 个、11 个。其中人力资源服务 物业管理 修缮工程项目金 额较高,分别达到 1845.87 万元、1522.76 万元、243.25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TOP5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复印纸电子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
反拍项目结果公告
科田办公设备商行
5.0
TOP6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 场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 卖场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 科田办公设备商行
5.0
TOP7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复印纸电子 东莞市常平和盛文
反拍项目结果公告
具店
4.9
2022-06-24 2022-07-20 2022-11-15
点采购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有限公司
3.1
刘某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刘某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粤20行终3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薇陶香琴王昕【审理法官】陈薇陶香琴王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启环;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启环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启环【当事人-公司】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殷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郭展翅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卢燕飞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郭展翅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卢燕飞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玲郭展翅卢燕飞【代理律所】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启环【被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为不服环境管理行政处罚案。
其一,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问题,199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因原宝大汽车维修公司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参照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法规函〔2019〕121号),市生态环境局以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法律适用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与于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与于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1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岳文马燕清吴合波【审理法官】黄岳文马燕清吴合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悦【当事人】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悦【当事人-个人】于悦【当事人-公司】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赖福庆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福庆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福庆【代理律所】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告】于悦【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该证明书系中山市人民医院作为于悦的治疗医院,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于悦后续治疗问题独立作出的专业判断。
正是因为中山市人民医院系为于悦进行植皮手术的医院,其基于对于悦病情的了解及治疗,其出具的上述证明才具有事实依据及说服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一审法院根据韩江鉴定中心就本案医疗纠纷所作的鉴定结论,认定爱思特医院对于悦的诊治过程存在医疗过错,过错的参与度为100%。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爱思特医院应就其医疗过错行为给于悦造成的损失向于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爱思特医院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审判决确定爱思特医院应赔偿于悦的涉案损失的数额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第一,关于后续医疗费的问题。
中山市人民医院作为为于悦进行植皮治疗手术的医院,其在2012年2月16日于悦到该院复查时出具的《广东省中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已明确载明该院对于悦诊断为“双侧腋臭术后疤痕增生并挛缩",该院对于于悦后续治疗的意见为:“1.继续门诊抗疤痕治疗,必要时看心理科门诊;2.择期住院手术治疗并配合微等离束治疗;3.治疗总费用估计20万元左右。
中山法院管辖

关于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公告
来源于:中山日报 2008年12月5日第 5072 期 A2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0月13日正式撤销,分别成立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两院均行使县一级人民法院职权。
自2008年12月5日起,市第二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办公。
为明确两院的管辖范围并做好案件的受理、移送交接等问题,方便群众诉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辖范围。
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为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五桂山、港口、火炬开发区、民众、南朗、神湾、坦洲、三乡、板芙、沙溪、大涌15个镇区;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小榄、东升、黄圃、南头、三角、东凤、阜沙、古镇、横栏9个镇。
二、案件受理。
自2008年12月5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应分别向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受机构设置、审判办公条件等限制,目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尚不能履行对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该二类案件统一指定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二类案件履行管辖权的时间,由我院另行研究确定。
三、未结案件的移交。
依法属于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在2008年12月5 日前未办结的,由市第一人民法院向市第二人民法院办理移送手续,重新编立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继续审理和执行(因特殊情况未能移送的,由市第一、二人民法院协调解决并告知当事人)。
四、办公地点。
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址为:中山市博爱五路 62 号,立案电话:88235807、88235808。
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路,即小榄人民医院斜对面,立案电话:22588656。
曾惠娟、陈婷、陈新等与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曾惠娟、陈婷、陈新等与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27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林天华【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林天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惠娟;陈婷;陈新;中山市大涌镇广晟介木厂;徐了【当事人】曾惠娟陈婷陈新中山市大涌镇广晟介木厂徐了【当事人-个人】曾惠娟陈婷陈新徐了【当事人-公司】中山市大涌镇广晟介木厂【代理律师/律所】张俊龙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梁志坚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俊龙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梁志坚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俊龙梁志坚【代理律所】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曾惠娟;陈婷;陈新;中山市大涌镇广晟介木厂;徐了【本院观点】综合一审陈昌辉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陈四雄经医院抢救后因受伤过重已丧失挽回生命的可能,其家人在此种情况下将其送回老家的做法不违背人情世俗,没有证据证明接诊医院系在尚能挽回陈四雄生命的情况下同意家属将其带走离院,本案不能认定陈四雄家属对陈四雄的死亡结果发生或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广晟介木厂与徐了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是民事侵权之诉,应依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作出判断,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行政认定情况可以纳入作为民事认定的证据认定范围,但最终的行政认定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认定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曾惠娟等三人提出的关于行政认定和行政处罚与本案民事责任认定关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反证证据不足罚款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陈四雄伤亡事故发生在广晟介木厂仓库,事故发生时间约在2018年9月8日中午近12点时,视频显示事发时仓库内办公室尚有多名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尚在广晟介木厂工作时间;陈四雄与广晟介木厂存在木材加工关系,是该厂的客户,根据以上事实,应当认定本案是基于广晟介木厂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现就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内容综合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第二批涉执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案例2: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关于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系列访案案例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申请个人债务重整访案案例5: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关于汪某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访案案例6: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关于焦某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访案案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善意解封助推涉众欠薪案件执结案案例9: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某农社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土地访案案例10: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关于阳某、韦某璋申请强制执行投资款及资金访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1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法拍房成交后出现承租人异议,买受人访要求法院强制腾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保证程序正义基础上,引入心理疏导等多手段联动机制,促使法拍房实际占用人主动腾退。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庞某仲裁执行案,2020年12月,案涉不动产经拍卖成交。
此后,被执行人亲属李某1与法院联系,称其之前出过买房款,故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法院不能要求其腾退,态度强硬。
而后,同系被执行人亲属的张某1、李某2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主张其是案涉房产承租人。
异议审查期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腾退工作。
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案件审查期间,买受人韦某访称其认为本案存在消极执行问题,要求法院考虑其实际困难,尽快腾房。
法院考虑到买受人孕晚期的特殊身体、心理状况,与其多次进行恳切沟通,充分释明本案因程序原因暂时中止执行的客观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宽慰,尽可能减少对其身体的不利影响。
2021年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1、李某2的复议请求。
曾娟娟、黎婷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娟娟、黎婷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6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林天华【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林天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娟娟;黎婷婷【当事人】曾娟娟黎婷婷【当事人-个人】曾娟娟黎婷婷【代理律师/律所】白彩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郑晓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陈嘉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彩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郑晓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陈嘉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彩霞郑晓恩包居玉陈嘉瑜【代理律所】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曾娟娟【被告】黎婷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曾娟娟所发朋友圈有无构成名誉侵权;二、如何认定本案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曾娟娟所发朋友圈有无构成名誉侵权;二、如何认定本案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
曾娟娟所发朋友圈,文字内容对黎婷婷作出贬损性评价,并将黎婷婷姓名、相片、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予以披露,由于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为受害人名誉受损、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下面从上述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首先黎婷婷是否名誉受损。
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才干、功绩、职业、身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总和,而个人的名誉受损就是指个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
本案中曾娟娟的上述朋友圈的言论明确指责黎婷婷为“小三",并且就此进行了贬低性言论评价,足以让看到朋友圈的人对黎婷婷的道德品行产生负面印象,确实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其名誉受损。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柯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教师猥亵学生被判从业禁止【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柯某在广东省某中学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在学校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女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已满14周岁后,柯某仍对其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又以其他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对性侵学生犯罪除了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外,还应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为降低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从业禁止,充分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
二、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有效化解矛盾,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禁摩区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倒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
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救治无效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及死亡后,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了治疗费和丧葬费。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张某某认罪悔罪且通过其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