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2016)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主题词:石油价格管理办法通知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价格,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护石油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根据《石油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石油生产、炼制、经营和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石油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引导和调控。
围绕市场调价改革,把符合市场要求的、反映真实成本的油价形成机制建立起来,统筹涉油税费政策调整,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促进石油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石油价格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第五条石油价格形成应当突出反映石油生产和销售成本。
具体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合理回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反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石油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成本和产能水平,制定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
不同类型、规模、地区、技术水平石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不同成本情况确定石油价格,合理反映自身投资回报。
第七条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营成本,考虑石油运输、油品种类、销售渠道等因素,适当确定销售价格。
也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应当设置参考价格、结算价格、实际执行价格等环节,确保价格合理、公正、公平、可行。
1、参考价格以国际市场价格、国内成本为基础,结合石油市场需求、供求关系、政策及其他因素形成参考价格。
2、结算价格是指成交价格,基于参考价格,按照销售量、质量、方式、地区等因素确定,由合同双方或者价格主体之间通过谈判、竞价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3、实际执行价格是实际支付价格。
执行价格应当在参考价格和结算价格之间,具体执行价格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和商业行为原则。
第九条营销公司向反应实际成本和收益的参考价格提供定价参考,但不得以参考价格标准限制成交价格的自由确定。
第十条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利益,可以通过调整石油产品出口、进口价格和补贴等手段,引导市场价格合理、稳定、有序变化。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377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3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eb2d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9c.png)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计价格〔2001〕1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逐步理顺原油管道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促进管道运输行业的发展,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输油管线价格。
具体调整标准见附表。
此价格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油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按照既定办法重新协商贴水。
特此通知。
附表执行统一运价率管道输油定价调整表单位:元/吨┌────┬─────┬─────┬─────┬─────┬─────┐│运距│Φ720 │Φ529 │Φ426 │Φ377 │Φ273以下││(公里├──┬──┼──┬──┼──┬──┼──┬──┼──┬──┤││现行│调后│现行│调后│现行│调后│现行│调后│现行│调后│││价│价│行│价│价│价│价│价│价│价│├────┼──┼──┼──┼──┼──┼──┼──┼──┼──┼──┤│50以下│ 3.5│ 4.5│ 5.3│ 6.8│ 6.9│ 8.9│ 7.9│10.2│ 8.6│11.1│├────┼──┼──┼──┼──┼──┼──┼──┼──┼──┼──┤│50-80 │ 5.3│ 6.8│ 7.9│10.2│10.2│13.2│11.6│15.0│12.6│16.3│├────┼──┼──┼──┼──┼──┼──┼──┼──┼──┼──┤│81-110 │ 6.9│ 8.9│10.2│13.2│13.4│17.3│14.9│19.2│16.3│21.0│├────┼──┼──┼──┼──┼──┼──┼──┼──┼──┼──┤│111-140 │ 8.3│10.7│12.4│16.0│ 16 │20.6│ 18 │23.2│19.8│25.5│├────┼──┼──┼──┼──┼──┼──┼──┼──┼──┼──┤│141-170 │ 10 │12.9│14.9│19.2│19.2│24.8│21.6│27.9│23.6│30.4│├────┼──┼──┼──┼──┼──┼──┼──┼──┼──┼──┤│171-200 │11.5│14.8│ 17 │21.9│ 22 │28.4│24.7│31.9│27 │34.8│├────┼──┼──┼──┼──┼──┼──┼──┼──┼──┼──┤│201-230 │12.9│16.6│19.2│24.8│24.8│32.0│27.8│35.9│30.4│39.2│├────┼──┼──┼──┼──┼──┼──┼──┼──┼──┼──┤│231-260 │14.2│18.3│20.6│26.6│27.2│35.1│30.4│39.2│33.3│43.0│├────┼──┼──┼──┼──┼──┼──┼──┼──┼──┼──┤│261-290 │16.3│21.0│24.2│31.2│31.2│40.2│ 35 │45.2│38.3│49.4│├────┼──┼──┼──┼──┼──┼──┼──┼──┼──┼──┤│291-320 │17.5│22.6│26.1│33.7│33.6│43.3│37.7│48.6│41.2│53.1│├────┼──┼──┼──┼──┼──┼──┼──┼──┼──┼──┤│321-350 │19.2│24.8│28.5│36.8│36.8│47.5│41.2│53.1│45.1│58.2│├────┼──┼──┼──┼──┼──┼──┼──┼──┼──┼──┤│351-380 │20.9│27.0│ 31 │40.0│40.5│52.2│44.8│57.8│48.9│63.1│├────┼──┼──┼──┼──┼──┼──┼──┼──┼──┼──┤│381-410 │22.4│28.9│33.1│42.1│42.2│54.4│47.8│61.7│52.3│67.5│├────┼──┼──┼──┼──┼──┼──┼──┼──┼──┼──┤│411-440 │23.9│30.8│35.5│45.8│45.7│59.0│51.2│66.0│56.3│72.6│├────┼──┼──┼──┼──┼──┼──┼──┼──┼──┼──┤│441-470 │25.6│33.0│ 38 │49.0│48.8│63.0│54.8│70.7│59.8│77.1│├────┼──┼──┼──┼──┼──┼──┼──┼──┼──┼──┤│471-500 │27.1│35.0│40.1│51.7│51.7│66.7│57.9│74.7│63.3│81.7│├────┼──┼──┼──┼──┼──┼──┼──┼──┼──┼──┤│501-550 │29.1│37.5│││││││││├────┼──┼──┼──┼──┼──┼──┼──┼──┼──┼──┤│551-600 │31.8│41.0│││││││││├────┼──┼──┼──┼──┼──┼──┼──┼──┼──┼──┤│601-650 │34.3│44.2│││││││││├────┼──┼──┼──┼──┼──┼──┼──┼──┼──┼──┤│651-700 │36.9│47.6│││││││││├────┼──┼──┼──┼──┼──┼──┼──┼──┼──┼──┤│701-750 │39.3│50.7│││││││││├────┼──┼──┼──┼──┼──┼──┼──┼──┼──┼──┤│751-750 │41.6│53.7│││││││││├────┼──┼──┼──┼──┼──┼──┼──┼──┼──┼──┤│751-800 │43.5│56.1│││││││││├────┼──┼──┼──┼──┼──┼──┼──┼──┼──┼──┤│851-900 │45.7│59.0│││││││││├────┼──┼──┼──┼──┼──┼──┼──┼──┼──┼──┤│901-950 │47.7│61.5│││││││││├────┼──┼──┼──┼──┼──┼──┼──┼──┼──┼──┤│951-1000│ 50 │64.5│││││││││└────┴──┴──┴──┴──┴──┴──┴──┴──┴──┴──┘c30337--011107xjk——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即时公布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及每次调整成品价格的计算依据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即时公布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依据及每次调整成品油价格的计算依据的建议张江红成品油价格是否科学、合理,是关系到工业、商贸、物流价格水平以及公民生活水平的根本性问题,同时,成品油价格也是物价指数和物价水平的主导要素之一。
而从报刊、微博、论坛中的发言来看,“高油价推高物价”是民众普遍看法,民众对国家发改委在成品油的定价方面,与国际市场“跟涨不跟跌”、“涨多跌少”有诸多的抱怨。
然而,石油炼化企业,中石油、中石化对发改委成品油价形成机制以及调价数据也颇有微词。
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成品油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行政机关,是否根据客观的数据、资料,科学地制定成品油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解答各方质疑的关键。
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至今,国家发改委并没有向社会公布以下决定成品油价格的要素的数据、计算公式或者所依据的资料:(1)正常加工利润率的数值;(《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2)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的数值;(《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3)各中心城市成品油零售价格的制定依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4)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的具体内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5)每吨300元的物流费用的计算依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6)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的数值及制定依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7)发改委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的依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此外,在国家发改委历次对调整成品油价的通知中,并没有对调整成品油价的计算依据做出公布,也没有对不同省市地区之间的价格差距的依据做出公布。
比如,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国家发改委上调油价的通知附表2中,北京市90号汽油(Ⅲ)上调到9780元,天津市、河北省90号汽油(Ⅱ)上调到9335元,上海市90号汽油(Ⅲ)上调到9760元,但发改委并没有公布调价的计算依据,为什么调整到9780元,而不是9750元,北京市为什么要比其它省、市、自治区油价高,以及为什么高出这个数额。
2016成品油调价调整日历周期时间表

2016成品油调价调整日历周期时间表
2016成品油最新消息,发改委油价调整最新时间表_成品油价格调整最新消息_成品油价格还会上涨吗_发改委油价调整在什么时候?下面小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
成品油调价标准
今年1月13日,发展改革委宣布,为了维持国内正常的原油生产,保证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调整,对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下限。
当国际市场油价低于每桶40美元时,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降低。
成品油调价时间表
附:原油市场重磅资讯
2016年以来,石油价格一直在50美元/桶上下波动,迫使许多石油公司通过宣告破产寻求保护,石油市场上演“大屠杀”。
据统计,自2015年以来,北美已有81家石油与天然气公司申请破产。
单单在德州,便有41件破产案例,债务高达243亿美元。
而且,这种破产步伐呈现加快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受影响。
16年前两个月,9个公司宣告破产,没有一家公司申请的债务超过2亿美元。
3月,7个公司宣告破产,包括总部设在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的Venoco石油公司,该公司申请了12.8亿美元的债务,其中71%是无担保的。
4月,11个公司宣告破产,其中4个公司的债务就超过了10亿美元。
5月是过去两年来石油公司破产最多的一个月,共有12个公司难逃此劫,申请的债务也是最多的,约达185亿美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链接:/news/88444.html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一)确保市场供应。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原油和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市场供应。
新疆油田公司价格管理办法
新疆油田公司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理顺价格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了《新疆油田公司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根据本办法形成的各类价格,是油田公司进行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价格管理范围:一、油田公司主要产品(原油、天然气等)和其它油气产品(轻烃、液化气)价格。
二、油田公司油气田勘探、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工程技术服务、各类物资价格。
三、油田公司生产(原油、天然气等)中所涉及到的工程技术服务、各类物资价格。
四、油田公司与新疆石油管理局关联交易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关联交易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油田公司成立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对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组长:王庆祥副组长:吴会军杨廷云组员:王从乐何湘君徐建辉唐秀宝耿亚伟梅长江。
第五条工程造价预算部是油田公司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油田分公司的价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股份公司发布的相关价格,制定公司有关产品(轻烃、液化气等)的价格;三、负责市场价格的调查,为工程技术服务、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提供价格指导;四、参与油田勘探、开发所涉及到的工程物资、生产消耗物资采购价格的管理工作;五、参与关联交易项目价格的制定工作,协调价格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六、负责分类调查、收集汇编公司各类价格,并发布指导价格信息;对价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解释、协调或仲裁;七负责对公司下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价格管理人员;八、负责向政府部门、股份公司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申报相关的价格及收费标准;九、负责公司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制定、发布价格第六条原油、天然气、油气管输价格的管理。
我国原油价格将由企业自主制定——发改委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销双 方按 国产 成 本与 国 际 市场 进 口 成 本相 当 的原 则协 商确定 。
2 国 内成 品 油 价 格 以 国 际 市 场 原 油 价 格 为 基 础 , 加 国 内平 均 3 nT 成 本 、 税 金 、 合 理 流 通
费用 和 适 当利润确定 。 当国 化 超过 4 % 时 , 可 相 应
2 0 0 9 /0 6
美 元 时 , 采取 适 当财税政 策保证 成 品 油 生 产 和供应 , 汽 、 柴油 价格原 则 上 不 提 或少提 。
与国际市场价格更接近 了
M 弹
性IN尾I推∞款叻有出多创种新选 择贷
款
方
案
从 5 月 1 5 日 起 , M IN I 在 中 国 大 陆 市 场 推 出 全 新 贷 款 方 案 , 即 国 际 通 行 的 “ 气 球 贷 款 ” 方 式 。
年或
两年的延 展 贷款 : 或者进行新车置 换。
另 外 , M IN I 在 今
年 的第一 季度推 出的
购 置 税支 持方案还 将
持 续 有 效 。 购 买 M IN I
的客户 可 以根 据 自己
奄
的需 求 , 选择购 置 税
支 持 或 “ 气 球 贷 款…
购车方案。
弹性尾款 能让支
付者更宽松
一
昆 To p s &{ 坚
调 整 国 内汽 、 柴 油 价 格 。
3 .
当国 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 每桶
80
美元时 ,
按 正 常加 工 利 润 率计 算成 品 油 价格 。
高于
每桶 8 0 美 元 时 , 开 始 扣 减 加 工 利润 率 , 直 至 按 3 nT 零 利 润 计 算成 品 油 价 格 。 高 于 每桶 13 0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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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
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
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
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
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
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
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
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
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
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
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