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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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五年六月六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东四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东四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东四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京劳社医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东四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9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东四医院等55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附件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1、北京市东四医院,名称由北京市东四医院变更为:北京市东四中医医院;2、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增加第二执业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前鼓楼苑胡同10号;3、北京市隆福医院(北京市东城区老年病医院、北京市东城区景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第二、三执业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14号、北京市东城区三眼井胡同乙68号;4、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医院(宣武区白纸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由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医院(宣武区白纸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为:北京市宣武区白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平原里19楼变更为:北京市宣武区新安中里4号;5、宣武区白纸坊街道白纸坊胡同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宣武区白纸坊胡同42号变更为: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17号院7号楼102号;6、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卫生所,名称由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卫生所变更为:北京大汉全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卫生所;7、北京回龙观医院,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8、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医院,名称由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医院变更为:华北电力大学医院;地址由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医疗机构等级由未定级变更为:一级(甲等);9、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龙乡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龙乡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天龙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回龙观镇龙乡小区南门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龙苑小区3号楼北侧,6号楼东侧;10、北京市昌平区红十字会北郊医院,地址由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村西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11、北京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职工医院,名称由北京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职工医院变更为:中国南车集团北京机车车辆机械厂职工医院;12、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卫生院,增加名称为:北京市昌平区百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13、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卫生院,增加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14、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卫生院,增加名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15、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卫生院,增加名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16、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北;17、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卫生院,增加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政府街;18、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卫生院七里渠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村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村;19、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卫生院,增加名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工商街1号;20、北京太阳城医院,地址由北京市昌平区马坊村马坊桥东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30号;21、北京六合安肾病医院,地址由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一区62号楼1号;22、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卫生院上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卫生院上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兴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兴寿镇新城154号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新城村北;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23、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卫生院松兰堡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卫生院松兰堡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兰堡社区卫生服务站;24、昌平区中医医院西环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昌平区中医医院西环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昌平普德中医药研究所西环里门诊部;地址由昌平区城区镇西环路静心苑1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静心苑8号楼西环路底商3号、4号;医疗机构类别变更为:综合;25、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卫生院,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卫生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兴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卫生院;地址由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6、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卫生院下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卫生院下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兴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兴寿镇下庄村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下庄村;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27、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地址由昌平区北七家镇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街东;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8、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燕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燕丹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燕丹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256号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29、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桃花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桃花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桃花苑社区卫生服务站;30、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东沙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东沙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沙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商业楼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商业楼;31、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名佳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名佳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佳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七家镇名佳花园小区1号楼412室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小区1号楼412室;32、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温泉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温泉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温泉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33、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平西府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平西府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西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西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34、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卫生院,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卫生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南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卫生院;地址由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东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东;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地址由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村南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村南;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6、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土沟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土沟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土沟社区卫生服务站;37、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后吝沟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后吝沟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吝沟社区卫生服务站;38、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大东流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大东流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东流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39、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南口门诊部,名称由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南口门诊部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南口门诊部;地址由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兴隆街16号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兴隆街20号;40、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卫生院,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卫生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卫生院;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1、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卫生院高崖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卫生院高崖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崖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流村镇高崖口村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高崖口村;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42、北京市房山区结核病防治所,地址由房山区房窑路6号变更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关保健路6号;43、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月华南大街8号变更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南大街8号;名称由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今康综合门诊部;44、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街道中纺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朝阳区工体南路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路4号楼1层;45、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街道红领巾公园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54号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309号楼北活动站;46、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街道六里屯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东里9号楼一层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8号棕榈泉生活广场南侧;47、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公所合同3号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路5号;48、北京市丰台区精神病防治院,地址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公所合同3号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营房;49、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医院,增加第二执业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大街76号;50、北京市普仁医院附属龙潭医院,名称由北京市普仁医院附属龙潭医院变更为:北京市崇文区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1、北京市崇文区前门街道同乐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崇文区前门街道同乐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街道天坛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崇文区同乐胡同4号变更为:北京市崇文区永内东街西里11号;52、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医院(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由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医院(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为:北京市崇文区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由崇文区前门大街176号变更为:北京市崇文区东晓市大街109号、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路甲91号;53、北京首钢宝生带钢有限公司门诊部,因拆迁,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54、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因企业改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京医保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38号2004年5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经研究,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要把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同规范管理、锻炼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1号令)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理举报范围:(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二)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章、票据、处方等违规行为;非参保人员借用医疗保险手册等违规行为;(三)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等无关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三条举报材料、受理举报方式:(一)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方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尽可能详细的举报内容等;对无明确举证的举报,工作人员应提请举报方明确举证要素;(二)受理举报方式:1.电话、信函;2.当面举报;3.其他。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取得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和程序评估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购药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

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协议管理、监督、考核。

第二章定点申请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第五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申报单位在现址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且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经营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据,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下同)。

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经营的(以下统称“公司化经营”)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个申请。

(四)药师的配备、管理应符合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要求。

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离退休人员除外)。

(五)店堂内外环境良好,有与配售药品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整洁、美观,布局合理。

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实际营业面积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错层或沉降式的两个平面垂直距离须小于0.5米),不含仓库、办公、生活区面积等,面积计算实行整数法(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通知正文:各地市、县(市、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要求,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1.1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和评定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各地市、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体系。

1.2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范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1.3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各地市、县(市、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考核评价,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及时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2.1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和评估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各地市、县(市、区)应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审定和评估,合格的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

2.2 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店操作规范,药品质量安全,遏制不合理用药。

2.3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各地市、县(市、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评价,对不合格的药店及时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和评定表格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和评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由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部门认定并与之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掌握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23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以下简称《药品名目》)进行管理确定《药品名目》药品品种,应与本市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和本市的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兼顾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第三条本市《药品名目》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第四条本市成立《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中医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药品名目》遴选专家组和专家询问小组成员名单;对《药品名目》增补和删除的药品进行审定;负责《药品名目》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第五条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市《药品名目》的详细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药品;聘请临床医学药学药品经济学和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询问小组,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提出专业询问和建议第六条本市《药品名目》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医院制剂列入本市《药品名目》西药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名目;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名目第七条列入本市《药品名目》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便利能够保证供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四)《北京市药品标准》(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五)《中国医院制剂规范》(现行版)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现行版)收载的医院制剂;(六)符合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医院制剂第八条以下药品不能列入本市《药品名目》:(一)主要起养分滋补作用的药品;(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别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第九条列入本市《药品名目》的西药采纳通用名,中成药采纳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采纳药典名医院制剂采纳医院制剂规范名称第十条《药品名目》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名目”和“乙类名目”“甲类名目”的药品应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名目”的药品应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名目”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第十一条“甲类名目”由国家统一制定,本市不做调整,列入本市《药品名目》“乙类名目”由国家制定,本市依据经济进展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适当进行调整本市对“乙类名目”中易滥用毒副作用较大的药品,按临床适应症医疗机构等级医生专业技术职务科别等予以限定第十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列入《药品名目》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使用“甲类名目”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名目”中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肯定比例自付,其余部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二)使用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三)使用医院制剂发生的费用,规定应由个人部分负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个人自付;规定限量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的使用限量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范围适当放宽,列入《药品名目》使用列入“甲类名目”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列入“乙类名目”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肯定比例,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十四条本市“乙类名目”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评审实行专家遴选制度由《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药品遴选专家组从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药品中遴选第十五条医院制剂的评审实行申报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对医院制剂进行评审医院制剂由其配制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名目申请表》,并供应以下材料:(一)《医院制剂许可证》的副本及复印件;(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制剂的文件及复印件;(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十六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审定第十七条本市《药品名目》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一年增补一次依据每年国家《药品名目》的增补状况,增补进入国家“甲类名目”的药品,列入本市“甲类名目”;增补进入国家“乙类名目”的药品,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本市的“乙类名目”第十八条列入本市《药品名目》中的药品,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从《药品名目》中予以删除:(一)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批准文号的;(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三)国家和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四)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九条本市对列入《药品名目》中的西药中成药进行登记凡通用名列入“甲类名目”或“乙类名目”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托付本市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其次十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药品名目》监测网,对列入《药品名目》的药品实行监控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应参与,并按要求上报本单位《药品名目》内药品的使用状况其次十一条本方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总计:64家编码药店名称邮编单位地址东城区:501200001北京永安大药房100010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43号01200002北京永安医药总公司安外药店100011东城区安外大街203号01200003北京市医经全新大药房100009东城区安内大街96号01200004北京永安医药总公司王府井医药商店100006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67号01200005北京永安医药总公司和平药品分公司(和平里药店)100013东城区化工部大院14楼7单元西城区:602200001北京市西城医药总公司白塔寺药店100034西城区阜内大街165号02200002北京市西城区医药总公司复兴医药公司(复兴大药房)100045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丁5号02200003北京市西城医药总公司和平门金象大药房100031西城区北新华街55号02200004北京西城金象医药连锁总店西单金象大药房100032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4号02200005北京西城金象医药连锁总店西直门内金象大药房100035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45号02200006北京市宣内药品公司(宣内药店)100031西城区宣内大街85号崇文区:503200001北京立仁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立仁堂药店)100077崇文区永外西革新里108号院2号楼03200002北京市南庆仁堂药店100050崇文区前门大街128号03200003北京同仁堂崇文门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崇文门药店)100062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42号03200004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医药批发商店100051崇文区前门大街34号03200005北京市万全堂药店100062崇文区崇外大街临17号召宣武区:504200001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同仁堂药店100051宣武区大栅栏街24号04200002北京同仁堂宣武药店100053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06号6号楼底04200003北京同仁堂旅游药品零售部100050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23号04200004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药品批发部100050宣武区虎坊路大街14号04200005北京市宣武区德寿药品批发部100050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75号朝阳区:505200001北京一元堂大药房100028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1号楼05200002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分部100022朝阳区北苑2号院05200003北京市朝阳药店100020朝阳区新街大院甲8号05200004北京佰健大药房100025朝阳区八里庄南里32号楼05200005北京市朝阳药品器材经营公司永安里利民药店100020朝阳区朝外东大桥路18号丰台区:506200001北京西三环金象大药房100073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6号06200002北京方庄牡丹苑医药销售中心(方庄药店)100078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9号06200003北京市茸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茸芝大药房)100077丰台区洋桥马家堡东路2号06200004北京科园信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北京信海科园大药房)100071丰台区南韩庄子小区2号楼06200005北京宏年堂药品有限公司(北京宏年堂药店)100054丰台区菜户营中桥下石景山区:507200001北京市弘济药店有限公司益德堂分店100043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28号07200002北京诚安堂药房100043石景山区老山东里07200003北京市石景山药材公司第一连锁店(嘉事堂古城药店)100043石景山区古城大街路东07200004北京市石景山药材公司第二连锁店(嘉事堂八角北路药店)100043石景山区八角北路18号07200005北京市石景山药材公司第三连锁店(嘉事堂苹果园药店)100041石景山区苹果园百货二楼海淀区:508200001北京市海淀医药经营公司宏德堂海淀药店100080海淀区海淀镇西大街70号08200002北京真仁堂药店100038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复兴路乙6号1号楼西侧08200003北京神草药店一分店100058海淀区永泰小区东里51号楼08200004北京神草药店二分店100094海淀区西北旺市场南门东侧08200005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100083海淀区志新路39号-8门头沟区:209200001北京善和堂药店102300门头沟区新桥大街74号09200002北京灵泰药店一分店102300门头沟区城子大街72号房山区:511200001北京永生堂药店102400房山区戽山街道南大街26号11200002北京市房山医药公司第一药店102400房山区兴房大街19号11200003北京市房山医药公司第六药店102413房山区闫村镇大董村路口11200004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百货商场国药门市部102401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2号11200005北京市燕山药店102500房山区燕山向阳路39号通州区:212200001北京同仁堂通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通州药店101100通州区新城南街2号12200002北京医药保益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乔庄连锁店101100通州区玉桥中路15号顺义区:213200001北京市顺义医药药材公司全康药店101300顺义区中山东街13200002北京市顺义医药药材公司盈康药店101300顺义区新顺南大街昌平区:214200001北京市济仁堂药店102200昌平区城区镇北环路3号14200002北京市昌平医药药材总公司沙河药店102206昌平区沙河镇工高街大兴县:224200001北京市兴盛源医药药材公司保康堂药店102600大兴县黄村镇兴丰大街东侧24200002北京市大兴县药材公司益康药店102600大兴县黄村东大街路北平谷县:326200001北京市金海医药药材公司第二药店101200平谷县向阳北街3号26200002北京创世兴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和堂药店)101200平谷县新平北路粮食局底商楼5-6号26200003北京市天寿春医药经营部第二药店101200平谷县平谷镇文化街3号怀柔县:227200001北京市药材公司怀柔县公司乐盛堂药店101400怀柔县湖光小区27200002北京市华峰药店101400怀柔县商业街15号密云县:228200001北京市密云县医药药材公司扶生药店101500密云县新中街15号28200002北京市密云县医药药材公司扶生第二药店101500密云县南大街延庆县:129200001北京市延庆医药药材公司龙庆药店102100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18号备注:“药店名称”后加括号的名称,为药店挂牌名称或别名。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管理操作说明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管理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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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上传费用报盘文件
对录入的已上传的普通门诊费用信 息生成上报到经办机构的报盘文件。
【查询】
【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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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传费用审批单查询
对录入的已上传的普通门诊费用 信息的审批单进行查询操作。
【查询】
【打印】
【审批单回退】
简化工作流程
一、已上传费用的录入

点击【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 → 点击
【已上传费用录入】 →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
→点击【查询】 →点击【新增】录入第一张
单据号及费用总金额 → 点击【保存】 →点击
参保人员就诊
自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北京市医疗 保险手册》 ,《手册》封皮背面中间位置贴有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条形码。
门诊就医时未能出示《手册》的,当次就医 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员 待遇标准调整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大额医 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由累 计超过2000元调整为累计超过1800元;
医疗费用报销
单据接收 初步审核 录入系统 装订
接收医疗费用单据
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收据+处方底方+药品费用明细” “定点药店发票+外购处方+药品费用明细” “医疗费用收据+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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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查询方法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包括医保定点的医院、药店和卫生所等。

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查询,请您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导航栏中如上图的“公众查询”,进入公众查询,
在页面中部的“机构名录这一栏中”点击“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入查询界面:
1、首先选择需要查询的类别,在下拉框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2、在“名称”输入框中键入任意词,单击“检索”为模糊查询,将查询出选定范围的与此任意词有关的所有此名称的详细信息,如果键入内容为空,则默认查询处选定范围内的所有医院详细信息
3、在“所属区县”下拉框中单击选定要查询的名称所在区县,如果选“全部”,则默认是在所有区县中查询。

4、.在“医院类别”下拉框中单击选定要查询的医院类别(类别分为综合、中医、专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对内五类),如果选“全部”,则默认查询所有类别的医院。

以选“全部”为例,检索后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用鼠标单击“编码”或“医院名称”,可以进入该医院的基本信息的界面:
注:2011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查询:点击导航栏中如上图的“公众查询”,进入公众查询,在机构名录下点击2011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即可。

(见图1、图2)
图1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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