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存款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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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协议存款标准合同

协议存款合同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赵壮志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7 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

发[ 1999]351)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

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保监发[ 1999]201号)规定,

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协议存款事宜达成约定如下:

1. 协议存款金额:

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支行存入人民币叁拾亿元整(¥3,000,000,000.00元)

2. 协议存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以下简称“协议存款”)期限为5 年0 月1 天,自乙方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即起息日)起算。协议存款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

3. 协议存款账户:

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自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开立后乙方向该账户划付本协议项下的存款资金。

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本笔协议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xx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 组合N 号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4. 协议存款利率:

4.1 本合同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本合同中协议存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以基准利率+ 10 % 执行。其中

基准利率为4.75% 。

【基准利率可以表述为: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3M Shibo r|7 天回购定盘利率等,基准利率表述应清晰明确。】

(2)本合同中协议存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水平为。

4.2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实施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导致合同计息基准不存在的,本合同利率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确定。协商不成的,乙方应于利率市场化后10 个工作日内偿还剩余协议存款本金,并按利率市场化前一日的执行利率支付利息。

4.3 利率调整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固定利率,利率不做调整。

(2)利率在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1 日根据基准利率水平调整,每个计息期内不再调整。

(3)利率于基准利率调整日调整,计息期内调整次数不限。

4)其他:

5. 存款划款日及计息规则:

5.1乙方将协议存款金额划入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不迟于N年N月N日,自乙方

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5.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实际天数法每日计提利息。

计息期间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X年利率X存款实际存续天数 -360。

6. 协议存款地点:甲方指定如下分(支)行为协议存款存放地点: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7. 协议存款凭证:

7.1甲方应依据本合同提前将存入金额、日期、存款地及存款账号书面通知乙方。

7.2甲方保证于协议存款自乙方账户汇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之日,为

乙方开具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可简称“存款证实书”)壹张,作为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存款凭证,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合同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之日。存款账户户名为“ xx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xx组合N号”,存款金额合计为叁拾亿元。《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注明“协议存款”和“按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辽宁省分行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 协存2013 年第N 号)条款执行”字样。

7.3甲方应于乙方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起息后的1 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付给乙方。甲方应对所移交的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在乙方正式收到存款证实书之前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等引起的一切后果。

7.4 乙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依据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挂失、补办手续。

7.5 甲方保证自协议存款起息日起提供书面协议存款对账服务,按乙方要求提供协议

存款询证服务。

8. 还本付息方式:

8.1 付息方式为以下第种方式:

(1)本合同项下存款按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年的*月20日。付息日

为每季度末月|年的*月21日。存款按季|年付息,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第4、5 条约定的规则计付。

(2)本合同项下存款到期一次性结息,利随本清。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第4、5 条约定的规则计付。

8.2甲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项自动划付至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付息账户内,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的划款凭证为已付利息的有效凭证。

乙方指定账户为:

账户名称:xx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 组合N 号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号:

8.3 付息日或本息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对于该顺延期间的利息,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第4、5条规定的利率计付。甲方自愿承担顺延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且不得提出异议。

8.4 乙方执行本合同项下取款时,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和甲方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乙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乙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8.2 条约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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