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序号
准入事项
提交材料
备注
3
企业更名、迁址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5.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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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中心审核部职责
*
对车辆企业申请的生产准入项目实施管理,包括管理项目文件、指定项目责任人、拟定审查组成员名单、确认审查结果的充分性和完整性、汇总审查结果并提交技术委员会复核、撰写生产准入审查的上报文件等。
制定生产准入审查的工作文件。
专家库日常管理及审查专家培训工作。
对生产准入审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
包括:新建整车企业、新建分公司、子公司;新建专用车企业
2
企业转型升级
1.企业申请文件及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客车和低速货车企业产销量情况
包括:改装类客车企业升级为客车整车企业;低速货车企业升级为商用车企业
附件: 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汽车生产企业)
对生产准入审查项目进行汇总,并上报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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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现场审查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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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标 签】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品准入管理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 号】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9-06-17
【实施时间】2009-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关联知识: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开征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 许企业申报产品
企业委托检 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向中 介机构提交报 告
中机中心进行 产品综合审查, 符合的上报工 信部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 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一、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2
企业类别 产品类别/品种
轿车
其他乘用车 其中:1.运动型乘用车;
2.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载货汽车 其中:1.中重型载货汽车;
2.轻型载货汽车;
客车 其中:1.大中型客车;
2.轻型客车;
专用汽车及挂车
整车类 37号公告 37号公告
改装类 /
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 •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
、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 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 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0
三、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所有车型(含商用车资质自用新能源底盘)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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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的符合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第22条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 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 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 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 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 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要求。”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产品符合性
37号公告
132号公告
45号公告
132号公告 25号公告
/
132号公告 25号公告
45号公告
3
说明:各类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附加进行44号公告规定的准入审查,不改变企业资质 4
➢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工信部]-审查 公告发布
准入文件
企业自身变化 ✓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 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企业; 建子公司/分公司; ✓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股权、名称、法定代表人 ✓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升级(整车资质、低速货车汽车升级专用汽车企业) ✓ 新能源汽车
(2)理解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包括各系统之间接口定义、逻辑关系图、技术特征参数等; (3)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主要环节的加工参数;(仅对掌握的核心技术) (4)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潜在风险; (5)理解主要故障模式、诊断方法和解决方案。
说明。 • 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
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 •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 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 • 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
掌握核心技术的基本要求
(1)理解整车、关键系统或总成的技术原理、控制方法、通讯、结构、功能、主要技术特性、失效模 式和测试评价方法;
指导思想---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
核心技术掌握要求
《准入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中第5条(否决项): •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 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一、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2
企业类别 产品类别/品种
轿车
其他乘用车 其中:1.运动型乘用车;
2.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载货汽车 其中:1.中重型载货汽车;
2.轻型载货汽车;
客车 其中:1.大中型客车;
2.轻型客车;
专用汽车及挂车
整车类 37号公告 37号公告
改装类 /
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 •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
、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 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 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 许企业申报产品
企业委托检 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向中 介机构提交报 告
中机中心进行 产品综合审查, 符合的上报工 信部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 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参 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规范等,申报 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售后服务承诺、拟销 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类别 变化时,应向工信部提交企 业准入申请文件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企业 召开技术说明会、现场考核, 并上报工信部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项目投资 规定
新建、跨类-核准 国家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评估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备案
建设
建成-准入 工信部产业司 中机中心-审查
企业之间 ✓ 整合、兼并重组、子/分公司变为独立企业
7
自评 申请
省
地方意见/申请资料、报告
级集
初审 现场审查
主团 管公 部司 门
商场审查(省级参加)
转发
中
介 机 构
审查结果 批复结果
政 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0
三、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所有车型(含商用车资质自用新能源底盘)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