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指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矿山勘探、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可持续原则,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和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勘探第四条矿山勘探应进行充分的地质调查和评价,确保勘探活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矿山勘探活动应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矿山勘探活动涉及到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优先保障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章矿山开发第七条矿山开发应依法获得矿山开发许可证,按照矿山开发计划进行施工。
第八条矿山开发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减少对可耕地、生态保护地和水源保护地的占用。
第九条矿山开发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土壤侵蚀、水体污染等问题发生。
第十条矿产资源采选活动应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矿山运营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应依法获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许可证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
第十三条矿山运营应进行工况监测,及时掌握矿山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地质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及时加以推广和应用,促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提高。
绿色矿山申报材料及方法介绍

国家级绿色矿山申报书
(绿色矿山建设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概况及主要成果:必须
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逐项逐 条全面总结。又要突出重点,重点总结有 特点、有亮点的重要成果及做法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主要经验与体会 结束语:包括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结论性概 述及其他
新城金矿----奉献黄金白银,留下绿水青 山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归来庄金矿----坚持科技兴企,建设国家 级黄金地质公园
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
锦丰(烂泥沟)金矿----强化科学管理, 建设和谐社区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翅岭金矿----全过程控制 实现清洁生产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级绿色矿山优惠政策与管理
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2010]119号文规定,依据国 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取得“国家级绿色 矿山”称号的企业,在资源利用与环境保 护等项目支持、矿山用地、矿业权获取等 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优惠政策
一是提出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二是提出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
欢迎申报绿色矿山! 谢谢大家!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要实现矿业的绿色健康持续发展,就要
以加快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 面深化改革,推进矿业又好又快的科学发 展。
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 向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填报申报材料。
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各省(市、 区)矿业协会(或联合会)协助配合下,对申报材料 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
金岭煤矿----十年磨一剑,再创新辉煌
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指南

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指南二00四年十一月目录一、概述 (7)二、矿山公园的定义 (9)三、矿业遗迹 (9)四、矿山公园的基本条件及其等级划分 (11)五,矿山公园申报前的基础研究工作 (11)六、矿山公园的规划工作 (12)七、矿山公园管理工作 (13)八、矿山公园建设工作 (13)九、申报材料要求 (14)十、申报工作程序 (14)十一、附件 (15)附件l: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附件2: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基本要求附件3:国家矿山公园总体规划工作要点附件4:国家矿山公园评价标堆一、概述矿山是矿产资源产地及矿业活动的基地,采矿活动促进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
矿业遗迹是人类矿业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当今世界在自然和文化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类型众多,分布广泛,且具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历史。
从殷周的铜矿、春秋战国的铁业和秦汉的井盐,到魏晋的煤矿和天然气,以及隋唐以后一千多年空前的矿业繁荣和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多年来矿业开发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无一不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聪明才智和伟大创造力。
中国的矿业发展史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矿业史上最辉煌灿烂的篇章之一。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的倾向,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甚至诱发地质灾害,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
许多珍贵矿山遗址和遗迹遭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甚至荡然无存。
近年来,加强了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对停采矿区进行土地复垦与再利用等一系列措施,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有了长足发展。
但是,对重要矿山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还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保护和抢救现存的重要矿业遗迹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7年原地质矿产部在《关于建立地质保护区规定的通知(试行)》(地发[1987]311号)中,首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提出对包括采矿遗址在内的地质遗迹建立保护区。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矿山公园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矿山公园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15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0号
•【施行日期】2014.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4年第20号)
关于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矿山公园有关事项的公告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安排,现将“国家地质公园”与“国家矿山公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2014年“国家矿山公园”申报,申报时间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公布。
二、暂不受理“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查,受理时间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公布。
已通过专家组审查的,请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报批稿,逾期不予接收。
三、第六批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验收命名时间后延3个月。
四、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等业务培训仍不作为相关审批的前置条件,申报时不需提交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
联系人:地质环境司袁小虹
联系电话:(010)66558302
2014年10月15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召开国家矿山公园申报材料审查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召开国家矿山公园申报材料审查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厅函[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召开国家矿山公园申报材料审查会的通知(厅函〔2010〕37号)温岭市、宁海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1183 号)要求,我厅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县(市)拟申报第二批国家矿山公园的宁波伍山海滨石窟和温岭长屿硐天矿山公园现场进行了考察和指导。
经研究,决定召开国家矿山公园申报材料审查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听取温岭市、宁海县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查有关国家矿山公园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十五份,请于3 月8 日前交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二、参会人员: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国土资源局和专家(名单附后)。
三、会议时间地点:3 月9 日下午报到,10 日上午9 时开会,会期一天;会议地点在杭州新世纪大酒店(文三路18 号)。
联系人:段卫国电话:*************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参会部门名额与专家名单省建设厅 1 人省国土资源厅自定省旅游局 1 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1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1人省旅游规划设计院周宣森教授浙江大学倪琪副教授省地质老科协姚道坤教授级高工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朱川教授级高工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赵建明高级工程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便函保〔2019〕256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便函保〔2019〕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有效保护我国珍稀的地质遗迹,推进国家地质公园有序发展,促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我局决定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方式本次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继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方式。
二、申报条件(一)拟申报的地质公园内必须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具有独特的科学价值、普及教育价值和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
(二)拟申报的地质公园应当是已批准建立省级地质公园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的除外。
(三)拟申报的地质公园应当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面积,独立园区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四)拟申报的地质公园范围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国家级湿地公园、世界遗产地等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
(五)拟申报的地质公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清晰。
其他有关申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要求执行。
三、申报名额每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应当严格执行限报2个国家地质公园候选地参加评审的要求。
属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可不受所在省申报名额的限制;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在每省限定名额外增加1个。
国家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定义:矿山公园是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矿山公园的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融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为一体,采用环境更新、生态恢复和文化重现等为手段,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有机统一。
是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和利用的一条创新途径,有强的应用推广价值。
矿山公园设置国家级矿山公园和省级矿山公园。
具备的条件:(1)国际、国内著名的矿山或独具特色的矿山;(2)拥有一处以上珍稀级或多处重要级矿业遗迹;(3)区位条件优越,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优美;(4)基础资料扎实、丰富,土地使用权属清楚,基础设施完善,吸引大量公众关注的潜在能力。
起源发展:近年来,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有了长足进步。
为保护重要的矿业遗迹,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矿山公园,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任务。
同时,建设矿山公园为矿业城市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口。
矿业遗迹是人类矿业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当今世界保护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遗产。
1975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先后已有波兰。
、法国、玻利维亚、墨西哥、德国等国家的矿山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保护对人类文明发展具有普遍价值和重要意义的矿山遗址的典范。
1987年,原地质矿产部在《关于建立地质保护区规定的通知(试行)》中,首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提出对包括采矿遗址在内的地质遗迹建立保护区。
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将“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作为地质遗迹景观主要内容之一。
2000年作为我国第一批国家地质公园之一的四川自贡,将“保存有世界最早的采盐油气井”列为“主要人文景观”。
2003年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的“广东佛山西樵山国家地质公园”也将“明代采石遗迹”列为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对象。
矿山公园申报建设指南(PDF 119页)

3、矿业生产遗址类
4、矿业活动遗迹类 5、矿业制品类
珍贵的矿产制品,矿石、矿 物工艺品。
6、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类
矿业遗迹分类和分级 矿业遗迹分类
1、矿产地质遗迹类 2、矿业开发史籍类 3、矿业生产遗址类 4、矿业活动遗迹类 5、矿业制品类 6、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类
历史纪念建筑、石 窟、摩崖石刻、庙 宇、矿政和商贸活 动场所及其他地域 特色鲜明的人文景 观。
特色的矿山;
1.国家级
(2)拥有一处以上珍稀级或多处重 要级矿业遗迹;
2. 省级
(3)区位优越,自然与人文景观优 美;
(4)基础工作系统、扎实,土地使 用权属清楚,基础设施完善,具有吸 引大量游客的潜在能力
矿山公园的等级划分
矿山公园设置国家级矿山公园和省级矿山
公园二级: (1)国内、区域著名的矿山或具有
国家矿山公园
申报建设指南
提纲
一、国家矿山公园的概念、目的 二、申报国家矿山公园所需的材料 三、国家矿山公园的建设 四、国家矿山公园评审标准
一、国家矿山公园的概念、目的
(一)矿山公园的概念
矿山公园是以展示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 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 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科学考察 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矿山公园的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体,采用环境 更新、生态恢复和文化重现等手段,达到 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
5、矿业制品类
6、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类
矿业遗迹分类和分级
矿业遗迹分类
1、矿产地质遗迹类 2、矿业开发史籍类 3、矿业生产遗址类
反映重要矿床发现史、开 发史及矿山沿革的记载和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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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指南二00四年十一月目录一、概述 (7)二、矿山公园的定义 (9)三、矿业遗迹 (9)四、矿山公园的基本条件及其等级划分 (11)五,矿山公园申报前的基础研究工作 (11)六、矿山公园的规划工作 (12)七、矿山公园管理工作 (13)八、矿山公园建设工作 (13)九、申报材料要求 (14)十、申报工作程序 (14)十一、附件 (15)附件l: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附件2: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基本要求附件3:国家矿山公园总体规划工作要点附件4:国家矿山公园评价标堆一、概述矿山是矿产资源产地及矿业活动的基地,采矿活动促进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
矿业遗迹是人类矿业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当今世界在自然和文化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类型众多,分布广泛,且具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历史。
从殷周的铜矿、春秋战国的铁业和秦汉的井盐,到魏晋的煤矿和天然气,以及隋唐以后一千多年空前的矿业繁荣和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多年来矿业开发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无一不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聪明才智和伟大创造力。
中国的矿业发展史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矿业史上最辉煌灿烂的篇章之一。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的倾向,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甚至诱发地质灾害,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
许多珍贵矿山遗址和遗迹遭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甚至荡然无存。
近年来,加强了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对停采矿区进行土地复垦与再利用等一系列措施,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有了长足发展。
但是,对重要矿山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还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保护和抢救现存的重要矿业遗迹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7年原地质矿产部在《关于建立地质保护区规定的通知(试行)》(地发[1987]311号)中,首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提出对包括采矿遗址在内的地质遗迹建立保护区。
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7号),将“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作为地质遗迹景观主要内容之一。
2000年作为我国第一批国家地质公园之一的四川自贡,特“保存有世界最早的采盐油气井”列为“主要人文景观”。
2003年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的“广东佛山西樵山国家地质公园”也将“明代采石遗迹”列为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对象。
建设矿山公园是使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业遗迹资源得到保护和永续利用的有效途径。
既可以充分展示我国社会文明史的客观轨迹和灿烂文化,为人们提供游览观赏景观,为科学活动提供考察和研究对象,同时对矿业城镇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于1972年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通过,1975年正式生效以来,先后已有波兰、法国、玻利雄亚、墨西哥、德国等国家的矿山,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保护对人类文明发展具有普遍价值和重要意义的矿山遗址的典范。
为加强对重要矿业遗迹资源的保护,规范对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二、矿山公园的定义矿山公园是以展示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科学考察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矿山公园的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体,采用环境更新、生态恢复和文化重现等手段,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三、矿业遗迹矿业遗迹是构成矿山公园的核心景观,表征某一阶段某一个地方某种矿业发展的历史。
矿业遗迹主要指矿产地质遗迹和矿业生产过程中探,采、选、冶、加工等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并具备研究的价值,教育的功能,是游览现赏、科学考察的主要内客。
按其自然和人文双重属性,矿业遗迹包括:1、矿业开发史籍反映重要矿床发现史、开发史及矿山沿革的记载和文献。
2、矿业生产遗址大型矿山采场(矿坑,矿碉),冶炼场、加工场、工艺作坊、窑址和其他矿业生产构筑物,废弃地,典型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遗址等。
3、矿业活动遗迹矿业生产(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加工、运输等)及生活活动遗存的器械、设备、工具、用具等,包括探坑(孔、井),采掘、提升、通风、照明、排水供水、半截工具、安全设施及生活用具等。
4、矿业制品珍贵的矿产制品,矿石、矿物工艺品。
5、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历史纪念建筑、住所、石窟、摩崖石刻、庙宇、矿政和商贸活动场所及其他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
6、矿产地质遗迹典型矿床的地质剖面、地层构造遗迹、古生物遗迹找矿标志物及提示矿物、地质地貌、水体景观,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矿山动力地质现象(地裂缝、地面塌陷、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遗迹。
矿业遗迹按其典型性、稀有性、观赏性、科学和历史文化价值及开发利用功能等,分为珍稀级(一级)、重要级(二级)和一般级(三级)三个级别:1、珍稀级(一级):(1)在世界范围或全国范围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遣迹;(2)能为世界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3)具有代表当时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2、重要级(二级)(1)具有区域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遗迹;(2)能为国家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3)具有代表当时全国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3、一般级(三级)(1)具有地区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遗迹;(2)能为世界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3)具有代表当时地方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四、矿山公园的基本条件及其等级划分矿山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典型、稀有和内容丰富的矿业遗迹;2、以矿业遗迹为主体景观,充分融合自然与人文景观;3、通过土地复垦等方式所修复的废弃矿山或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
矿山公园设置国家级矿山公园和省级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应满足以下要求:(1)国际、国内著名的矿山或独具特色的矿山;(2)拥有一处以上稀有的或多处重要的矿业遗迹;(3)区位优越,自然与人文景观优美;(4)进行过系统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土地使用权属清楚,基础设施完善,具有吸引大量游客的潜在能力。
五、矿山公园申报前的基础研究工作矿山公园申报前,应完成对申报地的矿业遗迹及其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环境的调查研究和评价。
并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和有关图件。
综合考察可能参照本指南附件2的要求进行,必须真实、完整地对申报地矿业遗迹的科学、文化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评估,充分揭示拟建矿山公园在矿业发展中的历史地位。
作为地方或区域旅游经济活动集中地的矿山公园,需从旅游产为或旅游经济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公园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告中要突出表述以下内容:所在地及周围经济辐射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发展潜力;评估公园内矿业遗迹景观和自然及人文景观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可行性;公园旅游开发的基础条件分析与评估。
例如区位、交通、基础服务设施等;公园的旅游客源市场现状分析及预测;政府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游客和社会大众对公园旅游开发的支持度。
参与程度和协调状况;从全国范围内分析公园旅游业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等因素。
六、矿山公园的规划工作国家级矿山公园的总体规划工作,应按照本指南附件3的要求、并参照国家《公园设计规范》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相关条款进行。
总体规划应强调多学科参与,由矿业、园林、生态、规划、旅游、环保等不同学科和部门的专家共同合作。
制定后的总体规划应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批准,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总体规划应包含本工作指南附件3中要求的各项工作成果,并符合其定义标准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要求。
七、矿山公园管理工作提出申报的矿山公园,必须有实质性的矿山公园管理机构,承担对矿业遗迹与矿业景观的保护、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的实施。
矿山公园的管理机构中,应当设置负责资源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规划、旅游开发与营销等方面的分支管理部门。
在公园具有多重性质(例如世界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的情况下,不要求单独成立矿山公园的管理机构,但矿山公园的管理职能必须在管理机构组织中得到体现。
矿山公园的矿业遗迹与矿业景观的保护、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的实施。
都应该符合矿山公园的总体规划要求。
矿山公园应当具备完整,有效的宣传推介平台与体系,有长期进行宣传与推介的计划,并且已经对公园作过充分的有影响的宣传与推介。
国家矿山公园的申报与建设应得到当地各级政府、科研机构、相关旅游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充分支持与合作。
八、矿山公园建设工作矿山公园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出不同区域和不同阶段的分步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
妥善处理开采矿山与矿山公园区的关系。
在矿山公园及其外围应该按有关技术要求,设置标示性说明系统。
矿山公园必须建设艺术水平高,科学内容丰富的矿山公园博物馆。
矿山公园应具备训练有素的科学导游队伍,并根据需要编辑出版高质量的导游宣传手册。
矿山公园的矿业遗迹应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自然和人为景观资源得到适度的开发,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
矿山公园应成为所在区域重要的旅游吸引地,并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中起到积极重要作用,亦对当地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九、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国家矿山公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拟建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2)拟建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报告及附图、附件:(3)拟建国家矿山公园总体规划及附图、附件:(4)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矿山公园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材料;(5)拟建国家矿山公园相关信息的光盘、照片集、图册等。
十、申报工作程序申报国家矿山公园,应由矿山公园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
国家矿山公园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6月底。
国家矿山公园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有关部门申请后,委派2名评审委员赴现场考察矿山公园建设情况。
国家矿山公园评审委员会每二年召开一次评审会,在评审会上听取申请建立国家矿山公园的主管部门情况汇报和现场考察专家意见后,以记名打分的形式投票表决。
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的矿山公园,形成评审意见后,报送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审批。
十一、附件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国土资源部制200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