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会保险概述(正式版)
第十五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道交通、客运轮船、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认定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劳动功能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 初次鉴定 2. 再次鉴定 3. 复查鉴定
第四节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认定程序
(三)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含义及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 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 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机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二、工伤保险认定
(一)我国认定工伤的情形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历时三年多,经过四次审议,最终于2010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时期内,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其一定程度的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劳动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员工在工作中病得很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在家修养;第二,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暂时没有办法工作;第三,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残比较严重,需要救治。
2.劳动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这里的“丧失”指的是劳动权利能力的丧失,并不是不能再继续劳动。
比如,很多人在退休以后仍然可以被企业返聘。
从理论上讲,“退休”就意味着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所以《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我国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工人50岁,女性干部55岁。
在一些企业中,男员工55岁时企业还跟他续签10年的合同,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男职工一旦到了60岁,合同没有履行完全也会自动终止。
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之后应该如何生活呢?这时就需要依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可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3.虽有能力而无工作劳动者除了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外,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失业,不能马上找到工作,这时也没有生活来源。
如果社会不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劳动者就很难生存,所以劳动者这时也需要社会保险的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构成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由五大部分构成吗,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5章 工伤保险

等; 异常的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各种电磁波和各种能量的辐射,如无线电波、红 外线、紫外线、X射线和放射性元素蜕变性发射 的α、β、γ射线以及中子等; 振动和生产性噪音;等等。
③生物因素的毒害。包括:
各种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的侵袭和感染,如炭
①化学因素及物理化学因素的毒害。包括:
金属及非金属化合物,如铅、汞、镉、氧化锌等; 有机化合物,如苯、汽油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等; 刺激性及窒息性气体,如硫酸、氟、氨、硫化物
等;化学农药,如杀虫剂、杀菌剂等;
高分子化合物,如合成橡胶、塑料;等等。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②物理因素的毒害。包括:
(二)因工负伤的认定
工伤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 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其本质是 “工”与“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界限 (2)空间界限 (3)职业(业务)界限。 (4)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除外 (5)法定特殊界限,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
第五章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与实施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的待遇 六.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与实施原则
(一)工伤的特征及其危害 (二)工伤保险的功能 (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 保险的产生 (四)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 相关的国际公约
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
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
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
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工伤保险定义及基本知识科普

⼯伤保险定义及基本知识科普对于⼯伤保险定义及基本知识科普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是指劳动者在⼯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伤发⽣时劳动者本⼈可获得物质帮助;2、劳动者因⼯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伤保险,⼜称职业伤害保险。
⼯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单位缴纳的⼯伤保险费,建⽴⼯伤保险基⾦,对劳动者在⽣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也包括保障基本⽣活的费⽤。
特点1、⼯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所不在,⽆时不在,任何⼈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于所有职⼯,任何职⼯发⽣⼯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例外地获得⼯伤保险待遇。
2、⼯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命健康权、⽣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被剥夺了。
因此⼯伤保险是基于对⼯伤职⼯的赔偿责任⽽设⽴的⼀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设⽴的。
3、⼯伤保险实⾏⽆过错责任原则。
⽆论⼯伤事故的责任归于⽤⼈单位还是职⼯个⼈或第三者,⽤⼈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伤保险不同于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由⽤⼈单位负担。
即⼯伤保险的投保⼈为⽤⼈单位。
5、⼯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但因⼯伤事故的不同⽽有所差别。
第七章 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二)外国工伤保险的基 本情况
• 目前,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 可分为三种类型: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 社会保险类型,雇主责任保险类型及混 合型即两种制度并存的类型。
(三)伤残待遇
• 伤残待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伤残津贴 • 3.生活护理费 • 4.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
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企业(或雇主)承担 • 5.保障项目完备,待遇优厚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 1.无过失补偿原则 • 2.个人不缴费原则 • 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 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外国工伤保险
• 一、外国工伤保险概况 • 二、外国工伤保险现状
(三)外国工伤发展趋势
• 1.工伤保险是广泛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 之一
• 2.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体制仍 是工伤保险制度中较为通行的做法
• 3.工伤保险出现新的情况
二、外国工伤保险现状
• (一)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 (二)加拿大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 德国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使投保人在遭到工伤事 故或患职业病时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而设立的 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
• 加拿大通过对以事故和赔偿情况为主的 综合性的科学评价,对企业实行浮动费 率。缴费额度以每个工人的收入为依据, 而且通常有一个最低限和一个最高限的 缴费率,缴费率取决于行业危险等级。
第三节 我国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学(第二版)第06章工伤保险

6.1 工伤保险概述
6.1.1 工伤保险定义
工伤保险是参保人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 本人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比如工会)得到物质补偿的 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是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也称 为职业伤害。工伤包括因工伤残、因工死亡和职业病三种 形式。因工伤残表现为身体外伤;职业病表现为身体内伤 ,一般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 起。
(1)雇主责任制有两种形式:雇主自理风险和向保险公司投保。 (2)雇主责任制利弊。 雇主责任制仍存在着很多弊端。如果采取雇主风险自理的形式,那些工 伤事故频发或者遭遇重大工伤事故的企业往往承受不起巨大的工伤赔偿 责任,特别是那些资金不足的小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
6.1 工伤保险概述
2.社会保险模式
6.2 工伤保险制度内容
6.2.1覆盖范围
在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初期通常都是先把正规企业及 其雇员覆盖进来,随着经济发展、工人斗争和相关技术 的不断成熟,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不断扩大。除雇员 外,现在发达国家一般还将自我雇佣者和学徒也覆盖进 来,公务员和军人则通常由其他保险制度来覆盖。
6.2 工伤保险制度内容
6.1 工伤保险概述
区分工伤和非工伤在工伤保险中很重要,前者可以获得工 伤保险待遇,后者因非工作原因患病、负伤、致残或致死, 只能按照一般疾病、伤残和死亡来对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
区分职业病和普通疾病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四条:职业病的 出现是否和某种化学品的使用及职业接触有着因果联系;职 业病的发生是否和工作环境和特殊工种有关;该疾病的出现 概率是否高于所有作业人员的平均发生率;是否有科学证据 表明职业接触以后发生的疾病和潜在原因之间有着清晰而明 确的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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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
✓三、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公司书面工伤申请; (四)员工本人工伤申请; (五)劳动关系证明; (六)工伤员工当月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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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
✓三、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三)员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事 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人社部门口头报案, 48小时内上报书面申请。
(四)因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
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到其他条件限
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用人单位应向人社部门申请,经同意
后可以办理中止手续,待申请资料齐全后
在进行认定申报。
(一)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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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 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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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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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 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规认➢吸(定定毒二的,为);但工醉是伤酒有或或者下者列视情同形工之伤一: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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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 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认➢定(为三)工自伤残或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社会保险概述

第 9 单元工伤保险单元考点框架考点 36:工伤保险的缴费机制〔★★〕〔P417〕1.征缴范围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jin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经典例题85·推断题)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案)×(经典例题86·多项选择题)依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人员中,属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有〔〕。
A.律师事务所的职工B.国有企业职工C.事业单位职工D.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答案)ABCD考点 37: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P418〕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园地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园地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园地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X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成心犯zui;(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
(提示一下)1.应当认定工伤:所受损害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2.视同工伤:所受损害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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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会保险概述(正式
版)
工伤社会保险概述(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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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工伤的概念
1、概念: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内容包括
因工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上,关于工伤的范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提及的工伤不包括职
业病,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为
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
事故津贴公约》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的范围。
所谓职业
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
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
病。
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1、工伤社会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
最早实施工伤社会保险的是德国,于1884年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
现代工伤保险中,保险事故即广义工伤,包括狭义工伤和职业病。
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仅以
工伤为保险事故,而不包括职业病。
把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事故的,始于英国1906年的法律。
3、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演变
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就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因工负伤”的待遇等做了具体规定;
1957年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保险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
1996年8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xx年4月颁布并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利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工伤社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1) 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条件;
(2) 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3) 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4) 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
(5)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6) 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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