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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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XX 大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遵循爱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指取得学校学籍并全日制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含选择全日制学习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研究生院在学校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各项规定;督促各学院(部)做好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学院(部)和有关部门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院(部)是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体,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将研究生安全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落实到全体教职工中,压紧压实责任。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班主任要从关心、爱护研究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负责将研究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到年级、班级、宿舍、实验室以及教学、课外活动等各环节中,教育引导研究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并做好日常安全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要主动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八条保护处、研究生院和各学院(部)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研究生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研究生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研究生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对实验室安全负总责。

2.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 研究生作为实验室使用者,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积极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

三、实验室安全要求1.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实验室安全。

2.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安全出口标志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3. 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理程序,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4. 实验室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研究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安全。

四、实验操作安全规范1. 实验前,研究生应充分了解实验目的、原理、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掌握实验安全知识。

2. 实验过程中,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安全。

3.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实验室。

4. 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时,应穿戴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

5. 实验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停止实验,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五、实验室安全检查1. 实验室管理员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实验室主任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3. 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对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研究生留校安全会议

研究生留校安全会议

研究生留校安全会议
一、安全教育重要性
安全是每个在校学生的首要任务,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为了确保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有必要进行安全教育,让每位同学都了解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在遇到危险时如何应对。

二、校内安全规定
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擅自外出,不在非开放时间进入校园;
2. 注意个人财物安全,避免贵重物品丢失;
3. 注意实验室安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实验室设备;
4. 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给校方或相关部门。

三、实验室安全事项
1. 进入实验室前要了解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并严格遵守;
2. 熟悉实验室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擅自操作;
3. 注意个人防护,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 保持实验室整洁,不乱扔垃圾。

四、网络安全防护
1.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泄露;
2. 不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防范网络诈骗;
3. 避免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维护网络安全;
4. 遇到网络问题及时报告给学校相关部门。

五、个人财物安全
1. 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避免贵重物品丢失;
2. 注意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的保管;
3. 在公共场合注意个人物品的安全,防范被盗。

六、紧急情况处理
1.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要保持冷静,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在遇到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要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3. 在遇到突发疾病时要及时就医,并向校方报告。

七、心理健康关注
1. 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2. 在遇到心理问题时要寻求帮助,可以向导师、同学或心理咨询中心寻求帮助;。

学院研究生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研究生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研究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学生安全及教育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加强领导,常抓不懈。

坚持对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第五条学校应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实用知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性、制度化,不断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和校区环境等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多形式、有重点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第八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安全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各学院要建立学生治保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在安全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一)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校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研究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研究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安全意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安全教育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管理、学院(系)负责、研究生自我管理的原则。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条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研究生教育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学校应邀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对研究生进行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防诈骗、防盗窃、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宿舍安全管理第七条宿舍是研究生生活的主要场所,宿舍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第八条研究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整洁、卫生,严禁在宿舍内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等。

第九条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是研究生开展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熟悉实验室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交通安全第十五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乘坐合法、安全的交通工具,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遵守公共交通秩序,文明乘车、乘车。

六、心理健康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关注自身心理健康,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第十九条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为研究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心理素质。

七、网络安全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使用正版软件,不下载、传播非法软件。

高校研究生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研究生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研究生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研究生实验室,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工程等各学科领域。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第四条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成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实验室安全设施1.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灭火器、防护用品等。

2.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理1. 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详细记录化学品的名称、CAS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2.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存放、专人保管。

3. 实验室成员应熟悉危险化学品性质,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1. 实验室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2.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用电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

第十条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1. 实验室应禁止吸烟、携带火种进入。

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防火演练,提高防火意识。

第十一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1. 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存放,不得随意丢弃。

2.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新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型人材提供了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高校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研究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制定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意义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研究生提供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研究生安全教育内容1. 安全意识教育:加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等常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

2. 网络安全教育:加强研究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对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网络安全问题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3. 心理健康教育:关注研究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匡助研究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心理困扰,预防和减少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

4. 实验室安全教育:针对从事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对实验室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的熟悉程度,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进行。

5. 交通安全教育:加强研究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对交通规则和交通事故防范的认识,培养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研究生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研究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研究生安全工作的落实。

2.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

3. 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研究生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4. 安全设施和装备: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建设,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和装备,确保研究生的人身安全。

5. 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确保校园安全。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安全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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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月19日(正月十五)上午8:00初中部学生到校整理班务,2月20日(正月十六)正式上课。
附 : 2018秋季期末应缴交材料清单
教科室
为迎检省高中一级达标复检及常态化的初中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请各位老师规范做好相关材料并及时缴交,各位教师把相关材料交教研组长后再统一上交教科室。
主题:做学生喜欢的老师,创学生喜爱的课堂。
1.21前
校本教材的收集归档与总结
1.21前
教师外出培训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总结
1.21前
教师校本培训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总结
1.21前
部分课题结题验收及课题材料的收集、总结与装档
1.21前
福建省科技创新大赛材料完善与准备
1.22
学生宿舍卫生大扫除
1.22-24
初中部期末考(市统一评卷,做好评卷配合工作)
保卫处
年段长缴交:安全会议记录本、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登记簿。
各岗位负责人:缴交安全检查记录表。
政教处
1.工作总结(班主任、年段长)
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纸质、电子文档材料(班主任、年段长)
3.主题班会材料(班主任)已经完成上交的可以忽略
4.家访记录本(班主任)
5.学生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表(班主任)
6.家长会材料、家长(学生)测评材料(年段长)
3.高中部除一级迎检精品材料外,其他教学业务材料装入档案盒,详见一级检查业务档案一览表,初中部以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标准要求准备好相关业务材料自行保存,一级检查后分发档案盒。从本学期起,档案盒每学期都要交教务处,教务处安排时间、人员进行检查。
4.档案类材料:平时成绩登记表、学期成绩登记表、期末质量分析表、学分认定表纸质材料(本学期起,学分认定改为用A4纸两版打印,三个签名时间各隔一天),无需装入个人档案盒,直接交教务处整理归档(初中连城师,高中蔡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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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研究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第12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研究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研究生指在东北大学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各学院(部)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同时要和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学院(部)应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及各研究所(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各学院(部)应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及青年人的特点,从研究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学习和活动中,特别是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外出实习、社会实践、举办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前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

各学院(部)应根据环境、气候、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校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监督各学院(部)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指导各学院(部)和有关部门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第九条研究生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各个学院(部)。

各学院(部)应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具体实习、实验的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严格管理。

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院(部)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和研究生工作考核体系,落实到年级、班级和宿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各学院(部)应明确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从关心、爱护研究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引导研究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研究生发生意外事故及研究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所在学院(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研究生院和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日常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研究生组织校内集体活动,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认真审查后,于活动开始前三天予以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备案。

条件不具备时,活动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研究生组织校外集体活动,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要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交通情况、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认真审查,条件具备后,方可签字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备案。

各学院(部)要严格管理,条件不具备时,活动不能批准。

第十六条研究生禁止到野外水域游泳,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研究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

在学校范围内的,相关学院(部)要立即告知研究生院或公安处,并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所在学院(部)应立即把有关情况报
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校园内,发生研究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所在学院(部)应立即向研究生院、公安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学校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学院(部)要与研究生院和公安处进行沟通,由公安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的,协助学校主管领导协同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研究生宿舍,应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院(部)和研究生院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并在一天内向教育部及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研究生家长(属)。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正常的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经查因学校或相关单位主观原因及措施失当的,造成研究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学校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承担责任,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正常的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经查系研究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等过错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必须严格按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如培养计划中没有外出学习、实习计划,需根据研究生培养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培养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再办理外出学习、实习手续。

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或进行科学实验时,其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保障研究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按要求安排好研究生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或进行科学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计划严格考核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不得耽误各项培养环节。

研究生应与指导教师加强联系,每星期至少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指导教师每个月应向所在学院(部)汇报一次研究生在外地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所在学院(部)和导师不知去向的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同时要积极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同时通知研究生家属。

两周之内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可张榜或网络公示,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假期不在校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学习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议所有研究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研究生外出实习、访学、参加学术会议或科技活动等,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应及时在当地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自负。

第三十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研究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

研究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因事故伤残的研究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研究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死亡及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研究生,由学校或相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并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四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研究生,学校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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