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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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建筑设计要求

办公楼建筑设计要求

各级办公楼建筑设计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办公建筑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2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4 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1台。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5 办公建筑的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与错落。

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有关节能的要求。

4.1.6 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 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3 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 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OOm,高度不应小于2.10m;2 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中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8 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厅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

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2 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4 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9 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表4.1.9 走道最小净宽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

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

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正文:---------------------------------------------------------------------------------------------------------------------------------------------------- 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和装修中认真贯彻党的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行政办公楼的建设规模,正常掌握建设和装修标准。

特制订《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试行)》。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辖区内建制镇级以上(含建制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的行政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办公楼的建设和装修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按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有关审批机关审批后进行建设。

提倡由各级政府统建行政中心或部门合用的综合办公楼,严格控制部门单独兴建办公楼。

第四条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使用周边地区的现有设施。

联建、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办公楼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楼,适用于省级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及以下(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地级市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对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

第七条本标准的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办公室、打字室、文印室、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技术用房、电话交换室、卫生间、开水间、门卫、传达室、贮藏室以及必要的自动化设施专用房间、门厅、电梯厅、走道、楼梯间、电梯并道和机房等设备用房面积总和。

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完整版

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完整版

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

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党政机构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党政机构办公用房的安全、舒适、便利和环保,提高办公工作效率,为党政机构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以支持党政机构的工作。

一、办公用房的选址。

1. 办公用房应选择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便于交通、通讯和供水供电供气的地段。

2. 办公用房应远离噪音、污染源和其他影响办公环境的因素。

3. 办公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

二、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

1.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固。

2.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隔音等因素,保证办公环境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3.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因素,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三、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

1. 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装修装饰材料的环保性和安全性。

2. 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需求和舒适性,提高办公环境的品质和效率。

3. 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应充分考虑办公设备的配备和布局,提高办公工作的便利性和效率。

四、办公用房的管理维护。

1. 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卫生、保洁等工作。

2. 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证办公用房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 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和稳定。

五、办公用房的评估验收。

1. 办公用房的建设和装修装饰完成后,应进行验收,保证办公用房的质量和安全。

2. 办公用房的验收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办公用房的合格性和适用性。

3. 办公用房的验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需求,保证办公用房的满意度和舒适度。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政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形象、保障党政机构的安全和稳定、提高党政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和建设用地第四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五章建筑和设备标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订《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行政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办公楼的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精神,能不建的就不建,可以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

必须新建的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按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建设;并尽可能由几个部门联合建设,或在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建设。

第四条办公楼的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办公楼的建设以满足近期需要为主,不得过分强调今后发展使用要求,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并根据财力、物力等条件,因地制宜,努力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工程建设好。

第六条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附近地区的现有设施。

联建、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①第七条办公楼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楼,适用于部、省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3~15平方米(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

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市(地)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1~12平方米。

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9~10平方米。

第八条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数,对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第九条本标准的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食堂、汽车库、自行车棚、锅炉房、独立变配电与泵房、科技档案馆、浴室、理发、托幼等以及人防设施.确实需建食堂、汽车库及人防设施的,按有关部门与本地区的规定和指标单列建设面积报批。

办公楼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标准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

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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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章建筑与设备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与
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
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订《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以下
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党政机
关与人民团体的行政办
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
办公楼的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精神,能不建的就不建,可以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

必须
新建的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按照本标准的建设
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建设;并尽可能由几个部门联合建设,或在上级与有关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建设。

第四条
办公楼的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
境相协调
第五条
办公楼的建设以满足近期需要为主,不得过分
强调今后发展使用要求,任意提高建设标准与
扩大建设规模,并根据财力、物力等条件,因地制宜,努力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工程建设好。

第六条
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附近地区的现有设施。

联建、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①
第七条
办公楼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楼,适用
于部、省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13~15平方米(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

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市(地)级的行政机关;每
人平均建筑面积11~12平方米。

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
筑面积9~10平方米。

第八条
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数,对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本标准的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食堂、汽车库、自行车棚、锅炉房、独立变配电与泵房、科技档案馆、浴室、理发、托幼等以及人
防设施。

确实需建食堂、汽车库及人防设施的,按有关部门与本地区的规定与指标单列建设面
积报批。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条
办公楼的建设地点应选在交通与通讯方便的
地方,尽量避免在闹市区建设。

第十一条
办公楼的层次、高度、造型及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必须十分重视节约用地。

多层办公楼建筑基地容积率(基地内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低
于1、2,高层办公楼建筑基地容积率不低于2、1、城市用地紧张的地区,基地容积率应按当地规划
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划定的采暖地区,其采暖设施要尽量
实行统一规定,区域供热。

第十四条
车库尽量与办公楼的建设结合起来,可利用地
下室、半地下室、地面上的架空层解决本单位
机动车辆的停放,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
面积。

第四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
一、二级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系数(办公楼总
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不低于60%,三级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系数低于65%;高层办公楼的总使
用面积系数低于57%,严寒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总使用面积系数可适当降低。

为合理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应控制门厅、电梯厅、走道等交通面积。

中间走道净宽:一、二级办公楼不大于2、2米,三级办公楼不大于1、9米。

单面走道净宽不大于1、6米。

第十六条
办公楼的标准层层高,一级办公楼不超过3、4米,二、三级办公楼不超过3、3米。

第十七条
根据我国目前办公人员的工作习惯,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一般以15至20平方米为宜,有条件的工程可结合由隔墙设置壁柜,提高面积利用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成大空间。

第十八条
办公楼的会议室以中,小为主,中型会议室以2至3个单间为宜,小型会议室以1至2个单间为宜,一般不设100人以上的会议室。

第五章
建筑与设备标准
第十九条
6层及6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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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办公楼的照明采用一般灯具,一、二级办公楼的重要部位可适当选择相应的中级灯具。

办公楼的电气与通讯设施,在考虑用电负荷与通讯要求时,适当留有余量。

第二十一条
公共卫生应有良好的通风与卫生条件,公共卫生间应设前室。

第二十二条
多层与高层的办公楼可设开水间。

4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垃圾井道。

第二十三条
从我国国情与能源情况出发,办公楼不设空调。

第二十四条
办公楼的建筑装修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满足使用要求为主,不用进口的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一级办公楼与位于大、中城市主干道的办公楼,外装修可选用适当装饰面材。

其她二、三级办公楼的外装修为一般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
当重点装修。

第二十六条
办公楼的内装修根据不同的建设等级与使用要求可采取不同的材料装修,其重要部位可适当重点装修。

一级办公楼的重要部位内墙面可做中级抹灰
刷涂料或贴壁纸,顶棚可做吊顶或装饰抹灰刷
涂料,楼地面可辅设相应的面层。

二级办公缕的重要部位内墙面可做中级抹灰
刷涂料,顶棚可做吊顶或中级抹灰刷涂料,楼地面可做本色水磨石。

三级办公楼的重要部位可做本色水磨石楼地
面。

一级办公楼的会议室可做本色水磨石楼地面,各级办公楼的办公室与二、三级办公楼的会议室宜做普通水泥楼地面。

各级办公楼的走道与楼梯可做本色水磨石面层。

公共卫生间的楼地面可铺设马赛克,做磁砖墙裙。

会议室、办公室、走道的内墙面均做普通抹灰,一般不做吊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的办公楼与事业单位的新建办公楼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计委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地区与国家特批的办公楼。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标准定额局负责管理、解释。

附注:
一、本标准的严寒地区系指累年最冷月平均温
度≤-10℃的地区。

二、本标准的基地面积系指允许用地范围的面积,即建筑红线内的面积。

三、本标准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为:办公室、打字室、文印(复印)室、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等净面积的总与。

2、会议室使用面积。

3、其她使用面积为:电话交换室、公共卫生间、开水间、门卫、传达室、贮藏室
以及必要的自动化设施专用房间等净面积总与。

不包括门厅、电梯厅、走道、楼梯间、电梯井道、电梯机房等交通面积与设备用房面积。

4、本标准的重要部位系指门厅、电梯厅、重要会议室与重要办公室等。

5、本标准由浙江省计经委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院编制。

注:

1、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系以外墙厚度240毫米计,严寒地区如因保暖需要增加外墙厚度时,其建筑面积可按实际外墙厚度增加面积。

2、一级办公楼办公人数超过700人取下限,三级办公楼办公人数超过100人取下限。

3、多层办公楼(一般为四~六层,建筑总高度24米以下)取下限,高层办公楼(建筑总高度24
米以上)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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