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煤炭地质勘查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探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循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勘查规范。
对地质勘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其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陕政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5]34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近年来,我省在建筑行业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有组织地对建筑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推动了建筑市场的发育。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已经从局部试点发展到全面实施阶段,招标投标范围从大中型项目向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扩展,1994年施工招标投标率达到45%。
但由于部门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配套,使招标投标工作不够规范,甚至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有的行政干预,以职以权谋私;有的建设单位肢解工程,私下发包,谋取私利;有的承包企业倒手转包,层层渔利;有的中介组织高额回扣,行贿受贿,致使一些工程质次价高,施工周期长,投资效益差,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凡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和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都必须按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对不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发包。
投资在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办法,由各地、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率今年二季度要达到80%,下半年要达到90%。
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100%的招标投标率进行安排。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16•【文号】•【施行日期】1988.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正文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煤炭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竞争机制引入煤炭施工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推动施工企业全面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以达到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搞活企业的目的,根据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投资的煤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独立的单位工程(500万元以上的)都要通过招标投标,选定合适的施工企业,确定造价和工期,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指矿务局,下同)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责任者和组织者。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招标或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
部和省局(公司)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投标一定要严肃认真,开标、评标要有上级管理部门或公证部门参加认证,择优中标单位必须公正合理,杜绝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方式第五条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公开招标。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在煤炭专业施工企业中招标或由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邀请指标,但招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特殊项目经部批准可采用议标方式。
第六条根据矿山建设特点,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进行招标。
1.以矿井、洗煤厂的单项工程设计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进行招标。
2.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程阶段进行招标,如施工准备、井筒、主巷道及峒室、洗煤厂、场内工业及公用建筑、生活区建筑、公路、铁路、通讯、供水、供电等若干独立工程进行招标。
3.已包建的在建项目应按可独立划分的工程进行招标。
第七条投标单位可以单独或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但需以一个单位为承包代表;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分包给有资格的施工单位。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根据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条件和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预。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1995-6-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陕建建发[1995]241号为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建设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和程序,特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招标办。
第一章招标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施工招标前,须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招标申报手续。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招标。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报施工招标必须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如实填写《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书》),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后,必须按规定给予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视为同意。
第四条未经招标申报或申报条件不具备的建设单位应补办申报或达到应具备的条件。
否则,工程项目不得进人建筑市场。
第五条建设单位实施施工招标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一)一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五名以上(含五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二)二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四名以上(含四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三)三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名以上(含三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四)四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二名以上(含二名)中、初级职称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工程分类,参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工程分类划分规定。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陕政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8〕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第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六日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为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障“三个转化”顺利实施,实现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应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矿业权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价款。
二、出让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三、对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煤炭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追缴矿业权价款。
追缴价款的资源量评审、备案和缴纳时限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执行,价款缴纳方式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81号)执行。
四、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由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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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五条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报经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获得招标办公室给予的“陕煤建司招标文号”后,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招标项目分管副总经理成员: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监察处、审计处及相关项目招标的单位(部门)负责人。
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招标工作;(二)处理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三)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企业管理部部长兼任。
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招标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公司范围内的招标工作;(二)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的,监督,检查项目招标单位及时履行报批手续;(三)主要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各类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对需要委托的招标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四)审核项目招标单位(部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审查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的项目,在开标前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任何单位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六)需要对供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的,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人员,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开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项目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该委员会人员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熟悉相关业务人员,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八)收集、整理、归档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九)负责协调和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解决;(十)负责按建设工程、物资设备、服务项目建立供应商信誉、质量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通过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情况、售后服务跟踪和年度资格评审,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和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体系;(十一)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与中标单位的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权限第九条招标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机电设备、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采购和各类服务项目。
1、建设工程类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2、机电设备、物资供应类招标范围:包括生产、生活需用的各类机电设备、物资等;3、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范围:包括各类办公用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照录相、桌椅、空调机等;4、服务类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第十条由公司组织的招标或由公司外委的招标项目范围: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2、机电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含30万元);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含30万元);4、办公设备及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公司招标标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第十一条由公司所属单位组织的招标范围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2、机电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4、办公设备及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10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各类招标项目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应招标标的的,应采取比质比价、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服务对象或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在规定招标限额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㈠抢险救灾所需要的临时性工程和物资;㈡因客观情况变化或突发事故急需的设备、材料、配件等;㈢技术复杂、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或有其他特殊技术要求和特殊情况的项目;㈣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取的材料、设备、配件;㈤招标失败或只有一、二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㈥在同一年度内,已进行过招标的同品种、同规格设备、材料、配件及办公设施等,若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可参照招标结果与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四章前期考察第十四条招标项目需要考察的,由招标领导小组组建考察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前期考察工作。
考察小组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五条考察小组成员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等组成。
第十六条考察工作要做到突出重点、周密、细致,确保考察成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十七条考察小组要对被考察单位的有关证件、设备技术参数、生产能力、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产品价格、市场信誉、质量控制体系、财务资产状况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掌握。
第十八条考察小组根据考察情况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考察报告作为招投标资料与招标活动相关文件一并归档。
第五章技术规范书第十九条各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向公司申报招标申请的同时编制技术规范书(含文字版和电子版)。
文字版必须有项目单位签字盖章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物资设备技术规范书应包括主要技术规格参数,质量标准或制造标准,配套辅机详细的交货范围和交货期等内容。
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招标技术规范书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工程质量要求、工期等。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有技术方面的询问,由技术规范书编制单位和审查部门共同负责解答。
第六章招标第二十二条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在30日内将符合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拟采购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以技术规范书的形式,报公司招标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并获取招标项目审批表(见附件),获得批准后并在具备招标条件时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季度上报招标计划。
项目招标单位在每季度末5日前向公司招标办公室报下季度拟招标计划。
如需报经集团公司审核的待审核后,再按相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委托专业招标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实行招标委托制,一项目一委托,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审签后向招标公司正式委托。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部门)需要招标并由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类招标项目由公司机电动力部编制招标文件;物资采购类招标项目由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基建工程项目类招标由公司企管部、基建工程部编制招标文件;各服务类招标项目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编制招标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项目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统一报招标办公室论证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公司外委的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后,必须报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制作后,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出售标书。
第三十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在报请后可以组织。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或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单位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存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八条专家评委由招标办公室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领导小组推荐,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产生。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