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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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增值税发票的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报销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发票领用与开具第四条公司增值税发票的领用,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各部门需按照实际业务需求,向财务部门提出领用申请。

第五条领用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领用申请表;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3. 财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财务部门在审核领用申请资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发开增值税发票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虚开发票;2. 发票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应与实际交易相符;3. 发票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准确填写;4. 发票的开具日期、开票人等信息应清晰可见。

第八条对于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目必须填写。

第三章发票保管与报销第九条发票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发票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1. 发票应按照开具日期、购买方名称等进行分类整理;2. 发票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丢失、损坏;3. 发票的电子版应备份存档,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报销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发票原件;2. 发票对应的采购订单或销售合同;3. 发票对应的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在审核报销资料后,按照公司内部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篡改发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因发票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制造业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制造业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制造业集团发票管理制度一、制造业集团发票管理制度1.1 发票管理的意义发票管理是指一系列活动,包括发票领取、存储、登记、开具、审核、追溯、销毁等,涉及财务、供应链、税务、法律等多个方面,是企业经营的一项基本工作。

发票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也涉及企业的纳税合规、税务风险等多个方面。

1.2 发票管理的目的制定发票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是:1.规范发票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减少发票管理中的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防范风险,保障企业财务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欺诈等不良行为;3.提高企业的税务合规度,从而避免因发票问题而产生的税务纠纷和处罚。

1.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制造业集团内所有涉及发票开具、领取、存储、审核、销毁等业务操作的岗位。

1.4 发票种类制造业集团发票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1.5 发票管理流程1.5.1 领取发票发票领取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领用发票需要填写领用申请表,经财务审核通过后领用。

发票领取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在领用登记簿内。

发票的存放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严禁乱放、私自更改、转移、非授权使用等行为。

1.5.2 发票登记发票开具前,应当先进行发票登记,记录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开票人等信息。

发票登记应当由专人负责,不得私自开具或销毁发票。

1.5.3 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应当严格按照法规、税务规定进行操作。

开票人必须核对发票所需事项,如发票金额、内容和开票日期等信息,严禁漏开、错开或补开发票。

1.5.4 发票审核财务部门或专人应当对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发票审核应当比对发票登记记录,核实发票内容是否一致。

1.5.5 发票追溯发票追溯是指通过查看发票、票据、交易记录等信息,对发票开具、领用、存放、审核等环节进行核查,以防止漏开、错开、重开、钓鱼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发票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集团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

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第三条领购发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特殊情况进行审批)。

第七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属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开具国税或地税的普通发票。

第八条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

第九条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集团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集团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集团发票收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票和收据的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务运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发票和收据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操作,如有违反,将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发票管理第四条发票种类: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使用的发票种类应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

第五条发票存放:各单位应建立发票存放台账,并在专人负责监管下安全保管。

第六条发票使用:各单位使用发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并填写完整、准确的开票内容。

第七条发票开具:发票的开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规定的内容填写。

第八条发票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使用及时、准确、合法。

第九条发票报销:发票报销应当经过严格审批流程,确保发票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第十条发票管理人员:各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发票管理的人员,保证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收据管理第十一条收据种类: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与收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收款收据、付款收据等。

第十二条收据存放:各单位应将收据按照收入和支出分类存放,并建立专门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收据使用:收据应当根据情况妥善使用,确保收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收据开出:各单位应当确保收据的开出内容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第十五条收据归档:收据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确保随时查阅。

第十六条收据审核:各单位应加强对收据的审核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收据管理人员: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发票和收据管理制度的行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收据或发票,集团公司将移交相关国家税务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隐瞒违法事实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严肃处理。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发票管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以及国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继续使用的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销售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三条销售发票是指各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对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销售发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销售发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与销售有关的业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销售发票领购第七条各单位应在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发票领购只向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第八条在每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制定发票领购计划。

发票领购应在发票领购计划应获得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初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申请,确认需要领购发票的种类、最高开票限额、最大领购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和使用等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三、增值税发票的领用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工作,领用人需具备良好的税务知识和责任心。

2、领用人需提前向税务机关提交领用申请,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3、领取增值税发票时,领用人应认真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确保与领用申请一致。

如有不符,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4、增值税发票领取后,应及时交回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1、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业务,不得虚开、代开或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2、开票人员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开票信息,如实填写发票的各项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货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否则购货单位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4、发票开具后,开票人员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货单位,并要求购货单位签收。

5、对于作废的增值税发票,应全联次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增值税发票的保管1、增值税发票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盗的专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的数量、号码与登记簿一致。

3、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方可销毁。

六、增值税发票的使用1、公司各部门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发票的合法、合规使用。

2、业务部门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交回财务部门进行认证和入账处理,不得擅自留存或丢失。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流程,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基层单位、机关部室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大连港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指引》4管理内容发票类型4.1.1本办法指的发票包括开具、收取的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的领购、保管4.2.1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4.2.2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4.2.3 领购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IC卡由财务设专人保管存放保险柜,决不能丢失。

发生丢失,由保管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4.2.4 发票由财务部税务管理会计保管,供水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可向税务管理会计申请分拨,税务管理会计通过金税系统对发票进行分拨,已分拨给供水部门的发票,由供水单位设专人保管,出现任何问题,由保管人负责。

4.2.5 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购买发票,一经发现违规取得发票,将依照相应金额给予处罚,触及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票的开具4.3.1除少量供水业务由供水部门根据已分拨的发票自行开具发票外,其他一切发票的开具,均应由财务部完成。

4.3.2财务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有效,供水部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有效。

以上印章必须在综合部备案。

4.3.3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4.3.4 发票开具时点。

a.预付款以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与实际付款时间孰先为原则;b.进度款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时点开具发票;c.决算项目需在决算报告日期一个月内开具发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集团发票管理办法 (1)

集团发票管理办法 (1)

发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集团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要求及使用范围,预防遗失、填制错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发票取得、领用、填制及保管业务。

二、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

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具体内容一、发票领购及保管公司根据税法等有关规定,由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保管业务,建立票据备查簿,登记票据的购买、使用和库存情况。

票据备查簿需包含购买时间、购买号段、购买人员、领用时间、领用号段、领用人员。

二、发票开具及交付(1)销售发票由收银员或指定专人统一开具。

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与购买商品或接收劳务者的名称一致。

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或车号,填写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真实经济业务内容开具,不得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开具前先核对纸质发票号码与系统内发票号码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进行填制。

开票须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3)发票种类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①机动车专用发票由结算会计或指定专人开具。

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者的名称一致。

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合格证信息;客户为对公账户的,要在左右证件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合格证信息。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开具,开具时应要求客户提供开票信息。

③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者的名称一致。

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或车牌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车牌号信息;客户为对公账户的,如实填写客户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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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各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刑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在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照其要求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增值税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不动产、提供或者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局。

集团内各公司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当按照主管国税局的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集团内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接按照流程进行办理。

第五条、集团内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手续,并将批复手续报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本条例后续章节从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及缴销环节进行规定,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应严格遵守会计、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第七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盘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二)税务登记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八条、《发票领购薄》是增值税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薄。

第九条、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发票领购薄》,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1)、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

2)、审核税务登记证(副本);3)、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4)、审核纳税人单位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薄,并依法编写领购薄号码。

第十条、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种类、票面、数量限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薄中的相关内容。

对办税人员的变更填报人员备案,对需要变更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薄,重新核发领购薄。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薄。

纳税人违反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发票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薄。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对原已开具专用发票进行验旧,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一、验旧目前已经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倘若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自动验旧不成功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下述验旧检查。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薄。

二、供新(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薄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国税备案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即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据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6、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7、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期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金税盘。

集团各公司应当及时检查相关是否符合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避免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

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二)第二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三)第三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各公司派专人专门负责管理各公司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事务,与税务机关发票业务衔接,保证发票运用的合法性。

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发票购买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第十五条、领购增值税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检查整本发票的发票号码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发票份数是否正确。

核对无误后必须在发票管理薄上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领购发票后将相应空白发票信息导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并可通过系统进行发票管理,库存查询等事宜,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

月末定期对系统内发票结存以及尚未使用发票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符合下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集团各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登记薄,记录发票领用的类型、数量、起始号,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使用发票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书面领用手续。

领用申请上应注明所领发票数量及编号等,经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出现因保管不善致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务部,由财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税法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二十一条、发票以旧换新,不得无故积压已用完的发票。

旧票经核销无误后,方可领用新票。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必须以确认收款的签章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四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增值税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增值税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条、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漏开,重开或误开发票。

购货方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开户银行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字迹清楚,发票要加盖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收据后,发生退款,在收回原发票、收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收据或收回原发票、收据后重新开具发票、收据。

第二十七条、增值税发票开具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章及发票章,发票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应及时向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第二十八条、发票填开规范性要求1.发票启用后要先检查。

对邮寄发票需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缺号、串号、重号、缺联、防伪标识等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发票时,应当于发现问题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封存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规定的顺序填开。

收银人员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每批号码的顺序填开发票。

既不能跳批、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批同时填开(增值税开票系统会提示放入对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提示信息,找到对应的发票放入打印机即可)。

3.逐栏填开发票。

收银人员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填开发票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5.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发票专用章,盖完发票章才能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发票填开的基本内容:1.收、付款单位名称收、付款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其中收款单位开票系统会自动默认)2. 发票项目规范发票上的填开项目,对货物名称不管是什么均应使用文字,没有文字名称的应使用货物的总称,对规格型号及数量、单价一定要按实际内容详细填写,填开内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3.发票单价、数量、金额“单价”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单价。

如果是汇总开具发票,此栏为综合单价。

“数量”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数量。

“金额”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

应按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

4.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严格按照规定统一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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