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点设置基本要求
电子商务师s

电子商务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目前开展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全国统一鉴定。
具有较强的学习、表达、信息处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1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6)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考评员培训练习题-判断题

1.目前我国技能人才评价的考评技术大致分为综合类、操作类两个类别。
X2.考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提前10分钟前达到指定的考试地点。
X3.考评评分时,当三名考评人员评分分差较大时,其得分以考评组长的为准。
X4.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丁5•考评人员有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X6.考评工作的特征包括主观性和统一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变化性和创新性。
X8.考评人员的解聘采用协议解聘的方式。
X9.考评人员到考试现场后首先要认真检查安全防范、设备没施及备料情况。
V10.在操作技能评价时,考评人员评分主要采用过程性评价方式。
X11.考评人员到考试现场后首先要检查考场能容纳考试的面积。
X12.职业技能标准知识部分分为识记型、应用型两种。
丁13.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丁13.考评人员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V14.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丁15.不能及时发现违纪作弊现家属于考评人员一般性违规。
V16.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三年以上。
X17.考评人员考核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进行。
V18.根据考核项目的不同,考评人员评分可分为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两种。
V19.召开考评会议时间一般规定在开考前10分钟进行。
V20.职业技能标准知识和技能分为识记型、应用型、操作型、心智型和技术型五个种。
V21.技能人才评价两考评任务应由鉴定中心下达。
X22.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具有丰富调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V23.考评人员选拔应由有关部门推荐,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审核其有关资历证明。
X24.考评方法主要有问卷法、操演法、口试法、阅卷法和业绩评估法。
V25.考评方法主要有问卷法、操演法和口试法三种。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规则一、考试时间和地点1.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由主办单位提前确定,并提前通知考生。
考生要提前到考场,以免耽误考试。
2.考试地点:考试地点由主办单位确定并通知考生。
二、考试规则1.考生须凭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进入考场前,应当主动交出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使用信息设备或与他人通信。
3.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4.考场内不得交谈、交头接耳、互相传递纸条、频繁出入考场,以免干扰他人或作弊行为。
5.考试时考生只能使用考试需要的材料,如公式表、图表、计算器等。
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6.考试过程中,考生要认真答题,不得互相抄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答案。
7.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强行离开考场,应等待监考人员的指示。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1.考试内容一般包括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具体依据主办单位的要求确定。
2.考试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即考生不能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部分开卷考试。
3.考试时间一般在2-3小时,考生应根据考试时间合理安排答题时间,确保每一个问题都能仔细回答。
四、考试评分和成绩发布1.考试评分由主办单位负责,根据考生的答题情况和标准答案进行评分。
评分结果由专业人员负责审核,确保公正公平。
2.成绩发布由主办单位负责并及时通知考生。
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查询自己的成绩。
3.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定合格线,成绩达到或超过合格线的考生可以获得相应的证书或资格。
五、考试违规和处罚1.如果考生在考试中被发现有作弊行为,如抄袭、使用非法的参考资料、与他人交流等,一经查实,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2.对于违规行为,主办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取消考试成绩,限制考试资格等。
3.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主办单位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仔细阅读考试规则,并明确了解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 二级综合评审上机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可使用专用计算器。
项目管理师4-3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七、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考生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复核考生资格,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5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5日,11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4日,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日期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鲁人社字[2011]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今年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在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继续对育婴师、室内装饰设计员、电子商务师、速录师、营养配餐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等职业进行全省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期进行,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与考核方案见附件2、附件3。
人员4-1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级鉴定中心确定
日期职业名称等级考试时间备注
5
月
22
日11
月
八、各报名单位在录入考生信息时应按系统要求如实、认真录入考生各项信息,考生报名单位应填写考生实际的工作单位。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四大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四大要求作者:来源:《职业》2010年第04期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即将开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就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提出了要求。
进行12个职业全国统鉴,暂停3个职业全国统鉴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需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2010年,暂停物业管理员、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3个职业和网络编辑员(4-3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上述职业(等级)的补考等后续工作安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2010年“统考日”安排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9、20、21日,5月21、22、23日,7月16、17、18日,9月17、18、19日,11月19、20、2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2、23日和11月20、21日。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21日、11月19日进行,并于2010年3月8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主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3、 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有什么具体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对介绍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检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5、 如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即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我省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市、州、县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及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考试,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全国统一鉴定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全国共有3500多万人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我省到2004年末,共有108.7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有94.7万人获取了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并责令更改;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给予办理开业手续。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知识竞赛复习题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知识竞赛复习题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2、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与能力的根本要求。
3、劳动预备制度是指政府有方案、有步骤地组织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承受相关教育,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4、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运输与效劳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
5、职业资格是指劳动者到达的从事某种职业的最低要求〔,即起点标准。
6、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展客观公正、科学标准的评价与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在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是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的最高执行机构。
8、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学者建立各种行业的职业资格的文化素质与技术素质标准。
9、?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与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0、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与?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平安与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1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平安的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
对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进展行政处分。
12、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就业的重要凭证。
13、1998年,我国正式确定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
14、以下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技术工种岗位: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企、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15、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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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点设置基本要求
一、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本地区未组织开展相应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职业培训的机构或学校。
如设置在有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职业培训项目的机构或学校,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严格实行考培分离、监考人员、考生交叉、回避等制度。
二、考点应相对固定,选择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条件设施较好,有足够数量的标准教室,能满足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职业需要、便于组织考试的学校或机构。
三、考点环境应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周边无声、光、气等环境污染,且治安良好。
四、全国、全区统一鉴定期间,能够提供考务管理场所及相应所需设备和人员等。
五、考点应配备安全保卫、技术保障、医护等人员。
六、考点内非智能化考场设置需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每个考场应选用能容纳30名考生同时进行考试的标准教室作为标准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列摆放,桌子排列整齐,座位前后、左右间距必须保持80厘米,监考人员能无障碍地到达每个考生的座位。
(2)考场的场地、桌椅、光线和通风等基本条件必须满足考试的要求,桌面地面应保持干净。
(3)播放录像试题的考场满足每30人至少一台74厘米(29
英寸)以上彩色电视机及VCD播放设备配置(或相应多媒体设备),确保教室内所有考生能够准确看清试题、图像,听清声音。
七、有条件考点的考场需设置考试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实行考试现场远程监控,并在显著位置标示“本考场设有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考点采用现有闭路监控设备的,由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提供技术接口标准。
八、考点内智能化考场的设置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见附件2)。
承担智能化考试的考点考前应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确保考试当天考场的正常供电。
九、考点在举办考试期间,应在大门(或其他醒目处)悬挂“××××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点”的标志,在考点区域内明显位置和各入口处设有“考试专栏”,张贴“考点平面引导示意图”(考场位置、紧急安全通道、卫生间等)、“考场安排表”、“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考试纪律”、“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等,并公布考点负责人、考试监督举报电话。
十、考点要在距考场3-5米处划定警戒线,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监考人员凭当地鉴定中心核发的监考证入场。
考场按职业、等级分别进行编排,考场门口应标明该考场编号、职业、等级、人数、准考证起止号码;桌子左上角粘贴有考生准考证号等内容标签,以便考生对号入座。
考场内应配有黑板或白板,上面明示本场鉴定职业的名称、等级、考试项目、考试起始和结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