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纠纷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患者李某因突发性高血压,被紧急送往某医院就诊。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急性心肌梗死,需立即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手术由该院心内科主治医师张某主刀。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张某因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冠状动脉损伤,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情恶化。
经多次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及张某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及张某的过错与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及张某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医疗过错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医院及张某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经鉴定,张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冠状动脉损伤,属于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手术前已存在急性心肌梗死,手术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张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冠状动脉损伤,加剧了手术风险,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及张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合考虑李某的病情、医院及张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医院及张某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法律诉讼案例,涉及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案例一,患者因手术并发症向医院索赔。
某患者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前往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后,患者出现了感觉异常、活动受限等并发症,导致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患者认为手术操作不当,导致了并发症的发生,因此向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
医院则表示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患者的并发症系个体差异所致,拒绝承认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二,医生误诊导致患者丧失生育能力。
一名女性患者因子宫肌瘤前往医院就诊,医生误诊为良性肿瘤,建议手术治疗。
手术后,患者发现自己的子宫已经被切除,丧失了生育能力。
患者因此向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医院方面表示手术风险已经向患者做了充分告知,患者手术后的情况属于合理风险范围内,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了纠纷。
案例三,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导致患者伤害。
某医院在手术中使用了过期的医疗器械,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情况严重。
患者家属因此向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医院则表示医疗器械使用属于操作失误,与医院无关,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纠纷,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案例反映了医疗纠纷在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法律风险。
因此,预防医疗纠纷,提高医疗安全水平,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同时,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患者要求医生对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进行充分告知,医生要倾听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双方应理性沟通,尊重法律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医患双方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改善医患关系、健全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点评案例一:手术失误引发的纠纷。
在这个案例里,患者小王去医院做一个简单的阑尾切除手术。
结果呢,手术过程中医生误伤到了旁边的器官。
这可不得了,小王术后那是疼痛难忍,还出现了一系列的并发症。
家属就急眼了,找医院讨说法,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闹得是鸡飞狗跳的。
点评:医生这失误就有点不应该啦。
做手术那可是要像雕刻大师对待艺术品一样精细的活儿。
医院呢,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赶紧诚恳地认错,而不是一开始还遮遮掩掩的。
家属生气那也是人之常情,毕竟是自己亲人遭罪了。
调解的时候,关键就在于医院要拿出诚意来,怎么弥补患者的损失,比如后续的治疗费用全免,再加上适当的赔偿。
还有啊,得给患者和家属一个合理的解释,让他们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失误,以后怎么避免。
案例二:误诊导致的纠纷。
患者老张一直觉得身体不舒服,就去医院看病。
医生看了看,简单做了几个检查,就诊断老张是普通的感冒,开了点药就让他回家了。
结果呢,老张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最后再去别的大医院一查,原来是肺炎,而且已经有点严重了。
老张这就觉得被坑了,要求原来的医院负责。
点评:这医生有点大意了吧。
看病就像破案一样,得仔细搜集各种“证据”(检查结果),不能光凭表面就下结论。
医院在调解的时候,得先认识到自己误诊这个事实。
不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什么说患者症状不典型之类的借口可不好使。
对于老张呢,医院除了承担后续治疗肺炎的费用之外,还得给老张一些精神上的补偿。
毕竟因为误诊,老张受了不少罪,还担惊受怕的。
而且医院得好好反思下诊断流程,可不能再这么马马虎虎的了。
案例三:医疗费用引发的纠纷。
小李去医院做了个小手术,手术前医院说大概费用是五千块钱左右。
结果呢,手术做完后,账单来了,竟然要八千块。
小李就觉得自己被忽悠了,和医院理论起来。
医院解释说手术过程中发现一些其他情况,所以增加了费用。
点评:这事儿啊,医院有点理亏。
虽然说手术中可能会出现突发情况,但是你得提前和患者或者家属打个招呼啊。
法律_医疗纠纷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城市居民。
2019年3月,甲因突发剧烈头痛,前往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医生诊断,甲患有“脑膜炎”,并立即开始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甲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肢体无力、语言不清等症状。
经进一步检查,甲被诊断为“脑梗塞”。
此时,甲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诊断和治疗产生了严重质疑。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甲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误诊导致甲的病情加重,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于是,甲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 调查取证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甲在就诊时,医院的诊断过程存在以下问题:(1)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未对甲的病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导致误诊。
(2)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甲的病情加重。
(3)医院未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甲的病情变化和治疗过程,给后续治疗带来了困难。
3. 审理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法院认为:(1)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甲的病情加重。
(2)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3)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认定,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特点:1. 误诊导致患者残疾:本案中,医院的误诊导致甲的病情加重,最终造成了残疾。
这给甲及其家属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压力。
2. 法律维权之路漫漫:本案从起诉到判决,历时一年多。
这充分说明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
3.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患者病情变化等因素。
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五、启示1. 提高医疗水平:医院应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避免误诊、漏诊等问题的发生。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7年6月,李某因反复出现胸痛、气短等症状,前往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经该院医生诊断,李某被诊断为“冠心病”。
随后,李某接受了被告医院的药物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且症状有所加重。
2018年1月,李某再次前往被告医院就诊,经多家医院会诊,最终被确诊为“肺结核”。
此时,李某认为被告医院在初次诊断时误诊误治,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被告医院是否构成误治?3. 被告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误诊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初次诊断时,对患者李某的病情进行了详细询问、查体和辅助检查,但未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检查,导致误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医院在初次诊断中存在过错,构成误诊。
2. 关于误治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初次诊断后,对患者李某采取了药物治疗,但未针对其病情进行针对性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误治。
3.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初次诊断和误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加重,给李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初次诊断和误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加重,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案例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案例医疗纠纷案例一:李女士因手术后感染起诉医院李女士因腰间盘突出症状严重,前往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后不久,李女士出现了明显的感染症状,导致伤口愈合困难,疼痛难忍。
经过多次治疗无效后,李女士决定起诉医院,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感染并影响了康复进程。
医疗纠纷案例二:王先生因误诊导致病情恶化王先生因为长期咳嗽不止,前往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感冒,开了一些药物回家服用。
然而,王先生的症状并未有所改善,反而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了生活质量。
后来,王先生到其他医院复诊,结果被诊断为肺部感染,需要进行长期治疗。
王先生怀疑初诊医院存在误诊情况,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损失。
医疗纠纷案例三:张女士因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张女士因乳腺增生情况严重,决定进行乳腺切除手术。
手术后,张女士出现了呼吸困难、心慌等并发症,情况十分危急。
经过紧急处理后,张女士终于脱离生命危险,但是身体状况依然不容乐观。
张女士怀疑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了并发症的发生,遂决定向医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案例四:刘先生因药物过敏引发严重后果刘先生在某医院就诊时,医生开了一种药物治疗,但刘先生却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皮疹、呼吸困难等症状。
经过抢救后,刘先生终于脱离危险,但是后遗症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
刘先生认为医院在用药选择上存在失误,导致了他的严重后果,决定向医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案例五:陈先生因手术失败导致残疾陈先生因脊柱骨折情况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却出现了下肢瘫痪的情况,导致残疾。
经过多方求医无果后,陈先生怀疑手术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了他的残疾情况。
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医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案例六:赵女士因手术后出现术后并发症赵女士因脑动脉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出现了术后并发症,导致了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
赵女士怀疑手术过程中存在问题,遂向医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8年3月1日接收了一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甲”),患者甲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对患者甲进行了多项检查,并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医院为患者甲制定了治疗方案,并进行了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以下简称“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情恶化。
患者甲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生后,患者甲家属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医院承担因手术失误造成的损失。
医院对家属的要求表示拒绝,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操作失误所致,与医院无关。
2. 患者甲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3. 在庭审过程中,患者甲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病历资料,证明患者甲在入院时病情严重,需要手术治疗;(2)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3)相关专家证人证言,证明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
4. 医院对家属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反驳,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个人原因所致,与医院无关。
医院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生资质证明,证明医生具备手术资质;(2)医院管理制度,证明医院对医生进行了严格的培训和监管;(3)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规范。
5.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医疗法律关系,即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服务。
2. 医疗过错本案中,医院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首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其次,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生的错误操作,导致患者甲病情恶化。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纠纷案件解析

案例:医疗纠纷案件解析案例一:张某因手术后并发症起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医院接受了一项腰椎手术,然而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他无法下床活动。
他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首先会调查手术的具体细节,包括手术的过程和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医生是否在手术中犯了错误。
其次,律师会就手术后的并发症进行调查,确定这些并发症是否可以被归咎于医院的错误操作或者疏忽。
建议:如果律师确定了医院存在责任,他可能会建议张某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证据和专家鉴定来支持他的案件。
律师还可能就如何评估和计算赔偿金额提供指导。
案例二:王某就诊被误诊导致疾病恶化事实经过:王某在某医院就诊时,被误诊为患有轻微的感冒。
然而,他的病情逐渐加重,最终被确诊为严重的肺炎。
王某因此起诉该医院,指责医生误诊导致他的疾病恶化。
律师解读:律师会对医生的诊断过程进行调查,包括病历记录、检查结果和医生的专业背景。
律师还会调查医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诊断方法,是否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症状和病史。
建议:如果律师发现医生存在疏忽或错误,他可能会建议王某收集医疗记录和其他证据,以证明误诊的事实。
律师还可能会与医疗专家合作,进行疾病的鉴定,以支持王某的案件。
案例三:车祸后某某因急救不及时导致丧失意识事实经过:某某在一次车祸中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
然而,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某某等待了很长时间才得到及时的急救,导致他失去意识。
他随后指控医院急救团队不作为,并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律师会详细调查医院的急救流程以及相关法规。
他会确定医护人员是否违反了任何规定,导致急救不及时。
律师还会调查医院的人员配备和协同工作情况。
建议:律师可能会建议某某收集关于急救行动的证据,比如医院摄像监控、医护人员的声音记录等。
他也可能会查找国家、地区或医院的相关规定,以证明医护人员不作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
案例四:肆意泄露病人隐私事件引发争议事实经过:某某患有一种罕见疾病,他在一家医院就诊时,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布了他的病情细节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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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
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
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
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
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
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
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
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
术后患者病情渐加重,于2004年12月10日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患者受伤后就诊不及时,延误了第一次最佳手术时机;术后在引流液比较多的情况下不应拔除腹腔引流管;第二次手术证实空肠有一瘘口,说明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探查不全面,属漏诊;医患双方提供病历不一致,均有自相矛盾之处,说明医院病历管理混乱。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五)患者刘某,女,因出现头痛、头晕、口角歪斜症状,于2005年3月14日入住某县中医院内科,经CT检查确诊为“右丘脑区出血”,出血量约4ml,给予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营养脑细胞等药物治疗。
次日凌晨突然出现烦躁不安,血压190/100mmHg,呈浅昏迷状,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肌张力高,查体不合作,复查CT证实有再出血。
请济宁医学院附院专家会诊,于上午11时到院,确定脑疝形成,12时请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并转入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入院时出血量小,采取保守治疗措施正确;对家属告知不到位,病情变化时没能及时复查CT ,未及时请神经外科会诊。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六)某患儿,男,因发烧伴呕吐两天,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去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于当日上午11时输完液后回家,下午17时左右又因发烧不退去该院复诊,于当日晚9时住院,次日约凌晨4时病情恶化,昏迷不醒,抽风,双眼上翻,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双肺部满水泡音,于2005年6月9日上午10时抢救无效死亡。
专家分析:根据病史及门诊血常规检查,败血症诊断成立,并可能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儿入院时有心音低纯,无明显心律失常,结合患儿临床症状和病程经过,不支持病毒性心肌炎的诊断;入院后持续高热,很快因颅内压增高而抽搐昏迷,继而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抗生素一般不宜与中药制剂混合静脉使用,Vk3不可静推;在物理降温无效的情况下,应该用退热药;病重抽搐时应该用镇静剂和20%甘露醇降颅压;静脉穿刺多次失败延误用药时间。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七)患者因下腹痛,月经量稍多,在某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
行子宫全切术,术中缝合盆腔腹膜时发现左侧输尿管近膀胱入口处断裂流尿,即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关闭膀胱时又发现右侧输尿管于膀胱开口处损伤,用同样方法将右侧输尿管植入膀胱内,术中出血较多,给于输血、输液。
术后患者出现腹痛、腰痛,有时恶心、呕吐,于术后第7天转入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但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术前准备不充分(无妇科检查,无阴道擦洗);手术中解剖概念不清,致左、右输尿管损伤。
输尿管损伤后处理不当,造成第二次手术。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完全责任。
(八)患儿因左侧阴囊内空虚1年余,于2004年8月11日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行彩超检查结论为: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印象:左腹股沟隐睾。
2005年3月4日,患者再次到该院行手术治疗。
3月5日4pm在复合全麻下行左腹股沟探查术,术中未找到精索及睾丸,诊断为左侧睾丸缺如,术后第三天再次行彩超检查未找到正常睾丸回声。
专家分析:2004年8月11日彩超所见: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超声诊断为左腹股沟隐睾,根据病史分析,左腹股沟实性强回声包块,不能排除肿大的淋巴结,术前应进行再次彩超检查;根据病史和彩超:术前左腹股沟是否有异常的睾丸不能确定。
因缺乏相应的检查,游走睾和异位睾是否存在不能确定;手术具有盲目性。
鉴定结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九)某产妇孕2产1,因停经39 周,阵发性腹痛1小时,于2005年10月29日入院。
自然分娩一男婴,APgar评分10分,5分钟后胎盘完整娩出。
因产后出血给予立止血1000μ肌注后送至病房,于7am转县人民医院抢救。
专家分析:产后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出血量多少估计不足,没能及时补充血容量,致其血容量不足而休克;因多方原因转诊不及时,而延误患者治疗。
鉴定结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十)患儿,男,因“脑瘫”,双下肢肌力Ⅲ级,于2005年4月12 日入住某医院,4月14日在硬膜外****下行SPK手术。
术后间断发烧,出现褥疮,同时大小便失禁,左下肢肌力0级。
给予针灸、按摩、中药、输液等治疗,院内组织会诊及请省立医院和90医院专家会诊,协助治疗,现患儿双下肢不能站立,不能独立坐,大小便失禁。
专家分析:该患儿脑瘫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欠妥(双下肢肌力Ⅲ级);术前选择硬膜外****方式欠妥,术中神经损伤过重,致使出现双下肢肌张力0级,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主要责任。
医生找同事拔牙后成植物人判医院赔50万“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
”江西分宜县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因牙痛难忍,私自找到本院口腔科医生拔牙,结果却成了“植物人”。
为此,双方打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官司。
经过法院一、二审理,这起特殊的医疗赔偿纠纷最终由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师梁某因牙痛多日难忍,于2008年3月4日未挂号就找到该院口腔科医师黄某和口腔科副主任刘某为其拔牙。
由于先后注射了7毫升“利多卡因”实施局部麻醉,梁某仍觉得疼痛难忍。
梁某的妻子——分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张某于是建议做全身麻醉,梁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联系麻醉科的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下班后帮忙。
可是牙齿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
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
2008年10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为一级伤残,可按植物人所需营养费用要求赔偿。
这是一起比较疑难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发生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论的焦点是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梁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宜县人民医院却置之不理,他们认为梁某看病没挂号,所以医院与梁某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而且助理医师严某是下班时间私自帮梁某实施全身麻醉。
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
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梁某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
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
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新余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近50万元。
粗心护士忘解止血带 6月婴手臂或被截肢发布时间:2010-2-11 10:28:37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
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
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
2月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
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
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护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
从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
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
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
孩子的家人马上找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行。
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
孩子的姑姑说,给孩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
现在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的胳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