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纠纷调解案例

医疗事故纠纷调解案例一、医疗事故纠纷调解案例:医生手术失误致病情恶化患者小王因腹痛就诊于某医院,经医生诊断为阑尾炎需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错误地切除了小王的卵巢,导致其病情恶化。
小王及其家属对医生的手术失误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医院承认了医生的错误行为,并同意赔偿小王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双方达成一致,结束了纠纷。
二、医疗事故纠纷调解案例:药物过敏引发严重皮肤反应患者小李在某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后,医生开了一种药物给其使用。
然而,使用该药物后,小李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全身皮肤瘙痒、红肿等症状。
小李对医院提出了投诉和要求赔偿的要求。
经过调解,医院承认了医生开药的错误,并同意对小李进行治疗,并赔偿其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双方达成一致,结束了纠纷。
三、医疗事故纠纷调解案例:手术器械残留引发感染患者小张在某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术后出现了感染的症状。
经过检查,发现手术器械残留在小张的体内,导致了感染的发生。
小张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操作不当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
经过调解,医院承认了操作不当的错误,并同意对小张进行治疗,并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双方达成一致,结束了纠纷。
四、医疗事故纠纷调解案例:误诊导致病情延误患者小刘因胃痛就诊于某医院,医生诊断为胃炎后开具了相应的药物。
然而,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后来,小刘前往另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胃溃疡。
小刘及其家属对医生的误诊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调解,医院承认了医生的误诊行为,并同意对小刘进行治疗,并赔偿其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双方达成一致,结束了纠纷。
五、医疗事故纠纷调解案例:手术留下明显疤痕患者小陈在某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后,术后发现手术切口留下了明显的疤痕,严重影响了其外貌。
小陈对医院的手术结果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
经过调解,医院承认了手术结果的不理想,并同意对小陈进行手术修复,并赔偿其相应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
医疗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胃痛入住该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胃镜检查,诊断为胃炎。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反复,胃痛加剧。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反而出现严重脱水症状。
经医院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患有胃溃疡,且已发展至胃癌晚期。
李某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恶化。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胃镜检查,并诊断为胃炎,符合诊疗常规。
但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医院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及时、全面的检查,导致病情恶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病情恶化,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李某的病情、医院过错程度及双方协商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专业性强。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需要具备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2)诉讼周期长。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取证等环节较为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3)赔偿标准不统一。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域、病情、过错程度等,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
2.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及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复查,导致病情恶化。
(2)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未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纠纷案件的防范(1)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
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提高诊疗水平。
(2)加强医患沟通。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摘要:一、医疗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二、案例分析1.患者坠楼多发肋骨骨折2.脑挫裂伤患者赔偿调解3.医疗过错明显患者伤残程度严重4.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调解解决5.公立医疗机构调解困难6.调解中心的作用7.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8.医疗问题纠纷院内解决9.卫生局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10.刑事责任与调解的关系正文: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 篇医疗纠纷调解对于解决医患矛盾、减轻双方心理和经济负担、维护医疗秩序以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10 个医疗纠纷调解案例的分析:1.患者坠楼多发肋骨骨折:在某医院,一名患者因意外从三楼坠落,造成多发肋骨骨折。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
通过调解,医院承认部分责任,与家属达成和解。
2.脑挫裂伤患者赔偿调解:一名患者因脑挫裂伤住院治疗,病情严重,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误诊,要求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医院积极与家属沟通,解释病情及治疗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3.医疗过错明显患者伤残程度严重:一患者因医疗过错导致伤残,医疗纠纷明显。
在调解过程中,医院承认错误,积极与患者沟通,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4.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调解解决:一家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医疗机构给予患者一定赔偿。
5.公立医疗机构调解困难:一公立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患者要求赔偿,但医院认为自身无过错。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
6.调解中心的作用: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成功调解多起医疗纠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
7.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某科室患者出现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并积极展开调查,最终成功调解纠纷。
8.医疗问题纠纷院内解决:一患者因医疗问题产生纠纷,医院积极采取措施,在院内解决问题,避免纠纷扩大。
9.卫生局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可以拨打卫生局投诉电话12320 进行投诉。
法律知识案例医疗(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医疗纠纷中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案件简介:原告李某,男,50岁,因腰部疼痛就诊于某医院。
经诊断,李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医院为李某制定了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和手术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其下肢瘫痪。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1)医院在诊断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李某在就诊时,医院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问诊和检查,最终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根据现有证据,医院在诊断方面不存在过错。
(2)医院在治疗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在治疗过程中,医院为李某制定了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其下肢瘫痪。
针对这一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技术要求,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手术规范操作,存在过错。
其次,医院在术前未对李某进行充分的告知和同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说明诊疗方案,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医院在手术前,未充分告知李某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近年来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热门下载】

近年来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热门下载】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著名的相似的案例都可以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更好的事实说明案件的情况,为案件提供的证据起到了更好的参考性的价值;最常用的情况就是在医疗事故发生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多的相似性,接下来的律师为大家分享具体的医患纠纷案例。
(一)“医师”被判担责:美女注射玻尿酸致鼻子感染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致使他人人身权利受害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注射玻尿酸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无合法依据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应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其他注射玻尿酸费用2.6万元,法院难以支持。
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
后小李因未拿到款项于2016年2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王女士由于担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和工作,将案款1.975万元全部交至法院,现该案款已经全部发还给小李,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二) 用错药致四岁男童死亡:药剂士未尽注意义务4岁男孩洋洋因病前往安徽省某医院接受治疗。
在此过程中,因药剂师用错药,导致洋洋在输液后出现异常,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案,药剂士李某被控犯有医疗事故罪。
在庭审当中,公诉人指控,2016年4月27日,姚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到淮南市某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检查后,诊断洋洋有发烧、咳嗽、咳痰、扁桃腺肿大的症状,遂开含有克林霉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维库溴铵等药物处方,让姚女士前往门诊药房交费取药。
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未予以审核即发放药品。
医疗纠纷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患者与医院之间的权益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为切入点,分析患者与医院权益冲突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案例一:患者李某因感冒就医,经诊断患有肺炎,入院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医院在患者李某入院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存在医疗过错。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对患者李某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导致对病情的判断不准确;(2)未及时对患者李某进行有效的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3)在抢救过程中,医院医护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患者李某死亡。
2. 法院认为,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
由于医院未及时、规范地救治患者李某,导致其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3.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诊疗规范:医院是否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2)医疗水平:医院及医护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平;(3)医疗过失:医院及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标准,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关联性;(2)医疗过错对患者损害的直接影响。
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标准,认定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王女士因手术后感染致死。
王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在某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然而,术后不久,王女士
出现了感染症状,经抢救无效最终不幸离世。
经鉴定,王女士的感染是由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
王女士的家属因医疗事故向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二,李先生因用药不当导致严重后果。
李先生因患有高血压在某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一种降压药给李先生服用。
然而,由于医生未对李先生的肾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先生服用药物后出现了严重的肾功能衰竭。
李先生因此向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三,张先生因误诊延误治疗。
张先生因胃病在某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炎并开具了相应的治疗方案。
然而,随着病情的恶化,张先生转到另一家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其实是胃癌晚期。
由于初诊误诊导致治疗延误,张先生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
张先生家属因此向初诊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以上案例反映了医疗纠纷的一些常见情况,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医疗纠纷不
仅给患者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法律和职业上的压力。
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纪律,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同时,患者和家属在维权时也要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共
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摘要:一、医疗纠纷调解案例概述二、案例1:患者因医疗过失导致死亡,医患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三、案例2: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恶化,最终通过调解获得医院道歉和经济赔偿四、案例3:医院因输液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五、案例4:产妇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产后大出血,经调解获得赔偿和医院道歉六、案例5:患者因手术失败诉诸法律,调解后医院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七、案例6:医院因未及时救治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八、案例7:患者因药物过敏反应诉诸法律,调解后医院承认错误并赔偿九、案例8:医院因器械消毒不当导致患者感染,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十、案例9: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调解获得经济赔偿和护理服务十一、案例10:医院因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调解后承担责任并赔偿正文: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日益紧张,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纠纷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十个医疗纠纷调解案例,旨在探讨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患者和医院如何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寻求和谐共赢的解决方案。
案例1:患者因医疗过失导致死亡,医患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在此案例中,医院因过失导致患者死亡,家属悲痛之余将医院诉诸法律。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医院承认错误并向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案例2: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恶化,最终通过调解获得医院道歉和经济赔偿。
本案例中,患者因医院误诊导致病情恶化,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医院承认错误并向患者道歉,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案例3:医院因输液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医院因输液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院在调解过程中积极承担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4:产妇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产后大出血,经调解获得赔偿和医院道歉。
本案例中,产妇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产后大出血,生命垂危。
经过调解,医院承认错误并向产妇道歉,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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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
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
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
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
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
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
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0日复庭。
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
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
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
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
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
任。
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本庭采纳与参考。
一、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2011年9月23日,患者王某在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做CT检查发现右肺下叶有3cm左右的肿块,医生嘱咐住院。
于是于2011年9月26日19时30分入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确诊“右下肺周围型肺癌;双侧肺大疱”。
鉴于患者王某的病情和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于是患者到乌鲁木齐新疆肿瘤医院进一步诊断,该院检查诊断后建议转院治疗,并开具了转院证明。
但是患者家属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从科室主任到院领导数次交涉要求转院,被告医院坚持不同意转院,后来只好接受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9月29日,被告医院向患者及家属提出要先做“肺大疱”,患者及家属不同意该方案,并于同日下午找到“专家”,专家称:“病人身体不错,最好一次性处理”。
之后到10月7日,被告医院在未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和告知手术方案(原本两套方案)的情况下,只通知次日11时做手术,并称:“先做肺大疱,7—10天再做肺癌”。
在此情况下患者家属
在“手术知情通知书”上签了字。
被告医院于2011年10月8日,对患者王某行“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胸腔镜探查左肺大疱切除手术”。
术后即2011年10月11日上午做胸腔透视发现患者胸部左侧手术缝合部位胸腔内两根肋骨折断,同时胸腔内有大量积液。
此外,病历上记载:胸腔积液行胸穿处理。
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错误手术方案。
对患者治疗的目的应当是首先切除肺部原发肿瘤病灶,或者与肺大疱一并切除,但其本末倒置。
被告明知自己不是肿瘤专业医院,不完全具备该专业技能,又不让转院,使患者错过了专业治疗和最佳治疗时机。
而且其手术失败,术后患者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病痛难忍,其肋骨断裂与胸腔淤血凝结(血肿)的诱发感染导致了肿瘤生长和扩散。
即便如此,患者在住院第16天时被被告医院被迫出院,同时给患者停了针。
之后,因患者病情加重而又入院,直到第二次住院被告医院也未能给患者做肿瘤手术,最终导致患者王某于2012年2月9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由此不难看出,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其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
对此,被告医院以该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并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作鉴定,其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
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
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告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略}
三、被告医院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略}
四、原告郭某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略}
五、被告兵团某师医院承担医损赔偿数额和计算方法{略}
综上所述,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患者死亡与院方医疗损害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即先行“肺大疱”手术,胸腔积液感染促使患者肺癌迅速增长和扩散,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