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1
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1例

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1例一、案例背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颈脊髓损伤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以一例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为案例,深入探讨该案例中的司法鉴定过程及结果,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
二、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小明,男,28岁。
于某某医院因交通事故导致颈脊髓损伤,经过手术治疗后,出现了感觉与运动障碍。
三、医疗纠纷起因小明及家属认为医院手术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了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医院方则表示手术过程符合规范,术后并发症系患者个体差异所致。
四、司法鉴定过程为了公正客观地解决医疗纠纷,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司法鉴定。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深入分析了患者手术前后的病历、影像资料等医疗证据,同时进行了对医院医生的询问和现场勘查。
鉴定人员还邀请了多位专家进行会诊,以确保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鉴定结果最终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直接导致了患者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鉴定结果还对患者的损伤程度进行了科学评估,为后续的赔偿和治疗提供了重要依据。
六、案件结果在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医院方选择了与患者进行调解,并主动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医院也对相关的医疗流程进行了调整与改进,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对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的个人理解通过本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司法鉴定的过程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专业的鉴定过程,才能客观公正地判断医疗责任的归属,并为患者的权益保驾护航。
八、结论通过对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案例的全面剖析,我们不仅深入了解了医疗纠纷的案件流程,更对司法鉴定和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此类案例能够为类似的医疗纠纷提供经验借鉴,让更多的患者能够获得公正的医疗赔偿与安抚。
一、案例背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颈脊髓损伤是一种常见但又十分严重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例颈脊髓损伤医疗纠纷为案例,深入探讨该案例中的司法鉴定过程及结果,以及对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
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1

• 但孩子父母认为不方便,主张回家照顾 孩子。李大夫就给孩子开了药,要家长 注意密切观察孩子病情。
• 没想到,第二天晚上,孩子病情加重, 再次赶到医院,第三天就医治无效死亡 了。孩子的父母对第二个孩子的夭亡心理
上承受不了,
• 认为是李大夫诊断错误,于是多次到医 院聚众闹事。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
• 免去医院新生儿科主任、护士长的职务, 免去医院医务部、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的职务。陕西省卫生厅已将该
事件通报全省。对死亡婴儿家属分别给
予18万元的赔偿金。
• 案例9、监护不力致新生 儿死亡 患儿系孕35+4周,在某 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 生,生后反应差,呼吸 促,后转入市儿童医院 新生儿内科,
• 医学会专家鉴定
• 案例3、(臀部肌注后、 周围神经损 伤)。
• 患儿因呕吐于2004年8月31日上午到某村 卫生室就诊,体温35.8℃,医方诊断急 性胃粘膜病变,给予艾茂尔1ml、小诺霉 素20mg肌肉注射。患儿回家后未见好转, 又回到医方就诊,体温38. 5℃,
• 给予头孢拉丁0.3g、注射用水2ml、氨基
•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 • 医方给予两次臀部肌肉注射药物后,患 儿出现左下肢无力,市人民医院肌电图 示: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 波幅均下降,诊断:左下肢弛缓性麻痹。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胫腓 运动传导速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 减慢,
• 诊断:周围神经损伤。患儿周围神经损 伤是非疾病因素引起,医方无足够证据 证明患儿左下肢周围神经损伤、左下肢 轻微功能障碍与医方对患儿臀部肌肉注 射无关,医方存在医疗过失。结论:本 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 完全责任。
• 医护人员是不应当承
担责任 的,家长很 后悔没听医生的话。
案例报道麻醉意外医疗纠纷1例

案例报道麻醉意外医疗纠纷1例发布时间:2021-12-27T02:01:13.119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21年28期作者:王英杰、何颂跃[导读] 据送检材料记载,患者常某某于2017-10-17在某医院行经前路颈椎间盘髓核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在患者出手术室进病房交接过程中出现病情变化,临床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持续危重最终死亡。
王英杰、何颂跃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北京,100010关键词:医疗纠纷鉴定;麻醉意外可能,未尸检1 案例1.1 简要案情据送检材料记载,患者常某某于2017-10-17在某医院行经前路颈椎间盘髓核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在患者出手术室进病房交接过程中出现病情变化,临床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持续危重最终死亡。
患方与被告医院发生医疗纠纷。
患方认为术前准备不充分、是否为手术意外。
外地鉴定机构认为依托咪酯用量大与患者病情变化有关,参与度为医院主要责任。
现送检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1.2 病史摘要某医院常某某住院病历摘要记载:入院情况:患者常某某,男,47岁。
主因“外伤后颈部及双上肢疼痛伴活动受限20小时”于2017-10-13入院。
20小时前,摔伤后致颈部及双上肢疼痛剧烈伴双手活动受限,不伴有双下肢麻木、无力等症状,伴有一过性意识丧失等症状,遂急于当地医院就诊,行颈椎磁共振检查示:颈4-5、5-6椎间盘突出,颈髓损伤,未予治疗。
今为求治疗遂来我院就诊,门诊以“颈髓损伤”为诊断收入院。
发病以来,精神状态差,睡眠状况差,小便正常,大便正常,体重无变化。
既往史:平素身体一般,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肾病、脑血管病病史。
体格检查:体温36.3℃,脉搏72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60/94mmHg。
表情痛苦,语言清晰,回答切题。
心率72次/分,心律整齐,无杂音。
专科检查:脊柱无明显畸形,颈椎生理曲度变直,颈背部叩痛阳性,颈椎屈伸活动受限,双上肢肘关节以下压痛明显,感觉减退,躯干及鞍区皮肤感觉正常,双侧三角肌、肱二头肌及肱三头肌肌力4级,双手握力3级,右手霍夫曼征(+),左手霍夫曼征(-)。
医疗纠纷成功解决1例分析

牙 科 手 机 蒸 汽 灭 菌 效 果 的 细 菌 赵 菊 莲 70 2 宁 夏 丰 友 化 工职 工 医 院 50 1 7 10 5 50宁夏 盐 池 中医 院
关 键 词 牙科 手 机 高温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细 菌 排 气 预真 空
经 过 患方 律 师 的详 细 分 析 , 者 丈夫 死 同意 在 医 院 补 偿 7 5万 元 左 右 的 情 况 下 . 协 商 解 决 。患 方 律 师 根 据 死 者 丈 夫 的 委 托, 与医院的法律顾问进行协商 。双方仔 细全面的分析 了现有 的证 据资料和诉讼 时 法 官做 出 的各 种 判 决 及 其 可 能 性 。 由 于 医 院 没 有 及 时 告 诉 患 方 病 情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病情 变化 , 有履 行 好 法 定 的告 知 义 没 务 。 病 人 人 院 7小 时 仅 补 钾 1m , 疗 0 l治 措施有缺陷, 病史 资料 和现 场 实 物 的封 存 没 有 患 方 在 场 。根 据 医 疗 纠 纷 诉 讼 举 证 倒 置 的 规 定 , 院 也 有 很 高 的 败 诉 可 能 医 性 。经 过 3次 协 商 , 医患 双 方 终 于达 成 了 医院 对 死 者 丈 夫补 偿 66万元 , 除 死 者 . 免 住院费 20 00元 ; 者 丈 夫 放 弃 对 医 院 一 死 切 民事 责 任 追 究 的 调 解 方 案 , 顺 利 履 并 行 。历 时 1 的 医 疗 纠 纷 终 于 通 过 协 商 年
方 式 成 功 解决 。
教 训 与 经 验
现有资料通过诉 讼解决 该纠纷患 方存在
定 风 险 , 诉 讼 又 要 花 费 更 多 的精 力 和 且 律师 费用 等 。就 目前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的 三 种途 径 看 , 是 以协 商 解 决 对 患 方获 得 一 还 定赔 偿 有 利 , 也合 法 有 效 。 现 阶段 法 院在 处 理 非 法 行 医 之 外 发 生 的 医疗 纠 纷 赔 偿 依 照 《 疗 事 故 处 理 医
甲状腺术中损伤喉返神经引发医疗纠纷1例刘贤

甲状腺术中损伤喉返神经引发医疗纠纷1例刘贤1 案例1.1简要案情沈某某,女,36岁,2010年8月18日,因右侧颈部包块就诊于某大学附属医院,该医院予以双侧甲状腺切除术,术后出现声嘶,经检查为右侧声带麻痹。
沈某某認为其右侧声带麻痹及声嘶系医院医疗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现申请对该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其右侧声带麻痹、声嘶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1.2案例摘要2010年8月16日~8月22日,沈某某于某大学附属医院耳鼻喉科住院诊治。
入院查体:右侧甲状腺扪及一包块,约2cm×2cm大小,质硬,边界清楚,无压痛,活动可;左侧甲状腺未扪及包块;双侧锁骨上下及双腋窝未扪及肿大淋巴结。
超声提示甲状腺多发囊性、实性及囊实性肿块;DR片示:胸1、2椎体平面气管稍受压左移,结合病史考虑甲状腺病变所致。
2010年8月18日行”右侧甲状腺次全切、左侧甲状腺部分切除术”;术中见:右侧甲状腺可见2cm×2.5cm囊性包块,内有出血,同时见一1cm×2cm大小实性包块,左侧可扪及1cm×1cm及1.5cm×1cm两枚囊实性包块。
术后病理诊断: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
术后诊断: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
患者出院后逐渐出现声音嘶哑、发声困难。
2011年2月26日沈某某至该医院复诊行电子鼻咽喉镜诊断为慢性咽炎、声带小结。
予以慢性咽炎处理。
其后声嘶仍无好转,2011年10月24日又于省城某大学某医院行纤维喉镜示右侧声带瘫痪。
2012年11月12日于某省城医院某大学医院住院诊治,入院后行”右侧喉返神经重建十右侧声带内移”;术中在右侧环甲关节处可见断离的喉返神经,断离端瘢痕肉芽生长,可见右侧有甲状腺残留;术中取右侧残余甲状腺组织,剪成豆粒大小的块状,将其植入在右侧声门旁间隙,游离右侧喉返神经入喉端,将右侧舌下神经降支与右侧喉返神经入喉端吻合。
术后患者声音嘶哑症状较术前明显改善。
术后诊断为甲状腺术后右声带麻痹。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纠纷解读

案例:医疗纠纷解读案例一:李某的手术后并发症事实经过:李某因胆结石需要做手术,他选择了某大型医院进行手术。
手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身体状况恶化。
他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并决定向医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医院在进行手术过程中应当符合医疗专业的标准,保证手术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患者因手术而遭受了严重的并发症,可以认为医院存在责任。
但是,需要证明该并发症是由医院的失职行为导致的,而不是客观因素造成的。
建议:李某可以收集与手术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手术记录等,并寻求医疗专家的鉴定意见,证明手术过程中医院存在失职行为导致了并发症的发生。
同时,可以咨询律师的意见,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王某未获得及时急救事实经过:王某在某医院进行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进行急救,但医院未能及时提供急救措施,导致王某的病情恶化。
王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失职行为,并决定起诉医院。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在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
如果医院未能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进行急救,导致病情恶化或加重,可以认为医院存在失职行为。
建议:王某的家属可以收集与急救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急救记录等,并寻求医疗专家的鉴定意见,证明医院在王某出现紧急情况时未能及时提供急救措施。
在起诉医院之前,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尝试解决纠纷。
如无法解决,可以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三:张某在手术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医院进行手术时,因手术台不稳导致摔伤,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张某认为医院存在设备安全问题,并决定向医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在进行手术或其他医疗操作时,应当保证设备的安全性。
如果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因设备问题而受伤,可以认为医院存在责任。
建议:张某可以收集与手术设备相关的证据,如手术记录、设备检测报告等,并寻求医疗专家的鉴定意见,证明手术过程中医院存在设备安全问题导致了伤害的发生。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启示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启示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医疗纠纷案例频发,对医患关系和医疗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了严重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启示,以期为相关方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一:手术失误导致患者伤残某医院的李先生因腰椎间盘突出症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误切了神经,导致李先生下肢瘫痪。
李先生和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医生的手术失误明显违反了医疗行为的规范,导致了患者的伤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医院应对医疗人员的错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在招聘和培训医务人员时应该严格把关,确保医生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
此外,医院还应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失误。
法律启示: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医生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
同时,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医疗纠纷,医院应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和调解,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
案例二:药物过敏引发严重后果一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治疗时,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严重的身体损害。
患者认为医院在用药过程中存在疏忽和错误,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医院在用药过程中没有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了患者的严重后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院在用药过程中应该仔细核对患者的过敏史,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
医院在用药前应与患者充分沟通,了解其过敏史和身体状况,确保用药的安全性。
法律启示:医院在用药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用药管理制度,确保用药的安全性。
患者也应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过敏史和身体状况,以便医生能够做出正确的用药决策。
案例三:手术风险未充分告知一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事先未被告知手术的风险,导致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分析100

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分析100【案例1】患者郑某,男,35岁,律师:因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北京某区医院骨科准备手术,与因外伤致截瘫的王某同住一病室。
郑某的手术比较顺利,但与他同屋的王某却在郑某的术后第二天臀部出现疖肿。
又过两天,王某的疖肿化脓,细菌培养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当郑某的手术切口拆线时,伤口出现感染,于是郑某提出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即检查他的伤口造成的,并认为是医疗事故。
主管医生认为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已向家属作了交待,不属于医疗事故。
故而,医患之间发生了医疗纠纷,并很快反映到医院医务科。
医务科出面调查调解,并对手术切口感染进行细菌培养,结果也培养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于是,医务科答应减免郑某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和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并保证伤口愈合后出院,这样医疗纠纷才予平息。
在上述案例中,请指出哪些是医学问题,哪些是伦理问题?并进行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在上述案例中,两位同住一病房的患者先后受到了细菌感染,这是个医学事实,也就是医学问题。
在事实面前,患者郑某认为是医疗事故,理由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便检查手术切口造成的;主管医生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理由是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向家属作了交待。
于是,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这属伦理问题,即根据医学事实该不该行动和如何行动的理由。
医务科在进行调查和调解时,对郑某的手术切口感染进行了细菌培养,证实两位患者同为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但未作细菌的基因分型(一般医院此项检查有困难),因此从流行病学上既不能认定是交叉感染,又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这也是医学事实,也即医学问题,根据这个医学事实,医务科既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又没有简单地视为并发症,这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从而平息了这场纠纷,这种处理也属于伦理问题。
从伦理上分析这场医疗纠纷,主管医生应负主要责任,因为他没有严格地遵守消毒隔离制度,而且简单地将交叉感染视为医学问题,并有推倭责任之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二:2010年5月,患者陈某因车祸股骨骨折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接诊骨科医生马某在为患者查体、检查诊断后,决定为其骨折处植入钢板。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术后陈某恢复良好并可自行走路。
不料,7个月后陈某再次发生骨折入院。
经检查发现,陈某此次骨折部位仍为上次骨折处。
而且,经核对批号后,发现在首次术中使用的金属接骨板合格证上产品名称为“金属接骨板(直型)非加压四肢骨钢板”,该产品的批号一致,也就是说断裂的这块钢板系肱骨加压钢板,本应用在非加压不受重力的肱骨(上肢骨)上,而首诊医生却用在了股骨(下肢骨)上。
陈某认为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并造成了伤害,遂将该医院告至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诊医院擅自改变医械使用部位,导致患者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万元。
点评:本案中,患者钢板断裂导致再次骨折,表面上看涉及医疗产品责任,实际上是骨科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违反医疗常规,属医疗技术责任。
这是因为,钢板本身没有产品缺陷,且产品提供者已经明确说明该产品用于肱骨,但骨科医生却把它用在股骨上,钢板不适当承重而断裂。
众所周知,股骨作为人体承重的下肢骨,显然对钢板的要求不同。
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规格型号明确有肱骨加压钢板和股骨加压钢板之分,且随钢板孔数不同又分为若干规格,说明在产品设计、制造和指示时,已经考虑到不同部分骨折对钢板的不同要求,从而区分为不同规格型号。
本案中,骨科医生擅自将用于肱骨的加压钢板用在了患者的股骨上,就是没有依照钢板的规格型号进行使用,将原“肱骨加压钢板”错误当作“股骨加压钢板”使用。
因此,钢板骨折是骨科医生的过失引起,即为医疗技术责任。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一:(告知义务缺陷)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
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
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住进精神病医院,但其监护权未发生转移,其在住院期间如厕摔伤,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周有关,而医院也未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因此双方均有过错。
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判支付原告损失2万多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他们认为,精神病医院收治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监护人无法在患者住院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因此,该监护责任已转至医院。
二审法院认为,段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
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二:(治疗不当)2000年9月,李珍(化名)在广州市某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
后经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院方表示愿按《医疗事故赔偿办法》赔付2万元。
死者家属不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院方一次性赔偿在事故中丧生的患者李珍的家人12万余元。
按照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十二人民医院的赔偿数额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印刷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共计元。
案例三:(告知义务缺陷)2001年4月1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但其四肢无畸形,遂决定实施手术治疗。
4月17日对原告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
4月30日原告出院,被告注明“治愈出院”。
出院医嘱:预防感冒。
不久,原告左小腿出现紫斑,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其父母带其到被告处就医,2001年 5月7日,被告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乐氏四联症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
5月10日医生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
11日原告出院。
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
手术前,原告李杰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手术协议书。
该协议书中已讲明可能会出现麻醉意外、大出血、心律失常、肺部感染、败血症、肝、肾等主要脏器衰竭而致残死、致残等,而未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栓塞并发症。
此后原告诉至本院,认为因被告在手术过程中严重疏忽,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医疗事故,给其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精神损失共计522650元。
2002年3月1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济南市中医医院诊断,结论为:法乐氏四联症术后并发症,左骼股动脉血栓形成、左小腿缺血性坏死并缺如,左股骨下端骨烂裸露。
2002年4月25日山东省荣军医院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结论为:左下肢为五级伤残,智力为一级伤残。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齐鲁医院在给原告施行手术前,虽然与原告之父签订了手术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并未注明术后会出现栓塞并发症的情况,从而使原告父母丧失了对李杰的治疗方案的最佳选择机会。
因此,被告齐鲁医院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四:(误诊)患儿,7岁。
于3岁时曾患“脑炎”,昏迷半月,治疗后右侧上下肢轻瘫,步态不稳。
此次因头痛1天,呕吐4次入院。
体检:体温36.5℃,脉搏 86/min,神志尚清,精神疲乏,双眼窝稍凹陷,双扁桃体Ⅱ度肥大,右侧有针尖大脓点,头枕部有触痛,右侧有针尖大脓点,头枕部有触痛,右面侧肢体轻瘫,肌张力稍增强。
血白细胞12×109/L(12000mm3),中性粒细胞78%.诊断:①急性扁桃体炎;②脑炎后遗症;③颅内感染;④轻度脱水。
入院后予青霉素及磺胺嘧啶静脉滴注治疗。
次日上午出现血尿,尿镜检有磺胺结晶,故停用磺胺嘧啶。
患儿头痛加重,呕吐频繁,精神萎靡。
血钠127mmol/L (127mEp/L)当时认为“低钠血症”,予10%氯化钠静脉注射,计划将血钠提高至140mmol/L(140mEp/L)。
次日头痛加剧,持续呕吐,进入昏迷。
家长偶然摇动患儿头部后,患儿呼吸骤停,随随便便后心搏停止死亡。
死亡脑脊液培养阴性。
尸栓报告:小脑扁桃体疝;脑水肿;脑积水;轻度慢性脑膜炎,呈轻度急性炎症改变;脑底陈旧性纤维粘连。
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认为患儿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史,长期存有右侧肢体温表偏瘫,结合此次入院时发现职枕部触痛,应考虑慢性膜炎及颅底终纤维粘连的可能。
病儿常可因扁桃体炎等急性感染而诱发慢性颅内高压进一步增高、急性脑水肿、脑积水、出现头痛和呕吐等症状。
由于忽略了既往病史与此次发病后的临床表现之间的关系,以致误诊为“颅内感染”(流行性脑脊膜炎)而用磺胺药物。
磺胺药的药物反应,无疑会加重原已存在的颅内高压、脑水肿、脑积水,从而加剧头痛、呕吐等。
此外,对病儿的神经症候、呼吸、瞳孔等观察均不够密切,也未作血压及眼底检查,也是不妥的。
由于渗透压的急速改变,脑组织受损害,加重了脑水肿而导致脑疝死亡。
应该指出,本例血钠 127mmol/L仅较正常值稍低。
只有当血钠低至120mmol/L以下,且同时有明显低钠血症症状时,才有补充高渗盐水的必要。
本例虽有乏力、呕吐,但治疗前并无明显严重的精神神经呼吸症状,故乏力、呕吐实为脑水肿、颅内高压的表现,而非低钠血症的表现。
案例五:(输血后并发症)1995年12月,原告李兰因患宫外孕,住进被告阜南县某医院施行手术治疗并输血,后病愈出院。
2002年以来,李兰出现体质明显下降,消瘦、易感冒,对症治疗服药无效症状,持续至今。
2005年2月23日,李兰到被告医院查问,被安排进行血检,并提取其血样。
后该血样被送经安徽省疾控中心检验,结果为李兰已感染艾滋病毒。
随后李兰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万余元。
被告医院认为,李兰没有提供其感染艾滋病毒、系在1995年住院手术输血所致的证据,且未能证明在此后10年期间其未再在他处输血,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阜阳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手术输血有病历、配血单证明,以及安徽省疾控中心的检验结果报告。
而被告方提供不出证明原告不系在该院输血感染的证据,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兰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以及预付李兰后续治疗费3万元,计万余元。
案例六:(误诊)患者女,46岁, 2006年9月7日,原告和妻子按照被告预约的时间,到被告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准备做门诊取环术。
据被告门诊病历记载:“术前检查,血压:120/80mmHg,脉搏:80次/分,体温:36.4℃,病人一般情况良好。
8点40分,口服米索前列醇400μg,9点肛门放仕泰拴1枚。
9点50分,血压:90/60mmHg,10点,血压:80/50mmHg,” 用药不到一小时即发生休克,濒临死亡。
转入急诊监护病房,住院22天里继发脑水肿、颅压增高,继而脑死亡、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6年9月29日下午5点01分去世。
患方与医方多次商谈赔偿问题,医方认为死亡病例属于医疗意外事件,仅仅愿意给予患方一定金额的补偿。
本案双方争议之所以差距很大,关键在于医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医疗小概率意外事件,认为患者属于过敏体质,医方没有诊疗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认为医方在休克发生以后存在诸多诊疗过错过失,如医方没有及时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没有做出这样的诊断也就没有进行抗过敏性休克的治疗。
假如医方在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后,及时静脉输入较大剂量地塞米松等药物抗过敏治疗,患者即有可能存活。
本案经过我们的分析研究,指出了被告医院没有诊断出过敏性休克,也没有及时救治过敏性休克,当属误诊误治;在住院后续的二十多天里,仍然存在其它的诊疗过错过失。
案例六:(误诊)某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
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
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
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考虑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
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