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手术纠纷案例分析
护患沟通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

《护患交流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与思考》在医疗领域,护患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护患交流能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治疗依从性,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因护患交流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给医患双方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也对医疗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护患交流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问题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改善护患交流、减少医疗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患者术后疼痛交流不畅引发纠纷患者李某因腹部手术入住某医院普外科。
术后,患者出现较为剧烈的疼痛,多次向护士反映疼痛难忍。
然而,护士在面对患者的疼痛诉求时,只是简单地告知患者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忍一忍就过去了,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缓解患者的疼痛,如给予止痛药物或进行疼痛评估。
患者对护士的态度和处理方式非常不满,认为护士不重视自己的疼痛,于是开始向医生投诉。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虽然给予了患者一些止痛药物,但患者仍然觉得疼痛没有得到有效缓解,进而对医院的治疗产生了怀疑。
患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由此引发了一起医疗纠纷。
分析: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护患交流中存在以下问题。
护士缺乏对患者疼痛的重视和理解。
术后疼痛是患者常见的不适症状之一,护士应该认识到疼痛对患者的身心影响,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疼痛。
然而,该护士仅仅是机械地重复术后疼痛正常的说法,没有给予患者足够的关注和关怀,这导致患者对护士的信任度降低。
护士缺乏有效的交流技巧。
在面对患者的疼痛诉求时,护士没有耐心倾听患者的感受,也没有向患者解释疼痛评估的重要性以及给予止痛药物的原因和方法,使得患者对治疗方案产生了误解。
医院在疼痛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
虽然医生给予了患者止痛药物,但在整个疼痛管理过程中,缺乏系统的评估和跟踪机制,未能及时了解患者疼痛的缓解情况并进行调整。
对策与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医院和护士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护患交流,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55例骨科医疗纠纷分析_自加吉

55例骨科医疗纠纷分析自加吉,刘渊,肖啸,刘晓菲,朱鹏,官鹏【摘要】 目的 分析骨科医疗纠纷的原因及特点,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参考。
方法 收集2010年1月-2011年12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涉及四川省各级医疗机构的骨科医疗纠纷鉴定案例55例,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55例骨科医疗纠纷中2010年25例,2011年30例;医源性医疗纠纷41例(74.5%),非医源性医疗纠纷14例(25.5%)。
医源性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以手术操作不当及失误为主(15例,占27.3%),其次为医患沟通不到位(8例,占14.5%)。
结论 骨科医疗纠纷防范的关键在于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其诊疗义务。
【关键词】 骨科;医疗纠纷;纠纷原因;防范【文献标识码】 A Analysis on 55 Cases of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ZI Jia-ji, LIU Yuan, XIAO Xiao, LIU Xiao-fei, ZHU Peng, GUAN Peng. West China School of Preclinical and Forensic Science,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GUAN Peng, E-mail: guanpengcn@【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aus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 Method The 55 cases of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from West China Forensic Center between January 2010 and December 2011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Results In the 55 cases, 25 happened in 2010 and 30 occurred in 2011.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include 41 cases of 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 (27.3%) and 14 cases of non-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s (25.5%). There were 15 cases of 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s caused by improper surgery operation (27.3%) and mis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doctors and patients happened in 8 (14.5%). Conclusion Medical specialists should fulfi ll themselves the obligation of clinics seriously in order to prevent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Key words】 Orthopaedic; Medical disputes; Causes; Prevention论 著【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教研室(成都,610041)【作者简介】自加吉(1980-),男,云南大理人,讲师,在读硕士,E-mail:zjjdlxyjc@【通讯作者】官鹏,E-mail:guanpengcn@【网络出版时间】 2012-10-15 13:01【网络出版地址】 /kcms/detail/51.1356.R.20121015. 1301.016.html1 资料与方法资料来源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基础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研室)2010年1月-2011年12月受理鉴定的55例骨科医疗纠纷存档案例,每例均有被鉴定人的详细年龄、性别、住址、住院病历及经过鉴定后的责任划分情况,按照统一表格记录,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案例1】患者郑某,男,35岁,律师:因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北京某区医院骨科准备手术,与因外伤致截瘫的王某同住一病室。
郑某的手术比较顺利,但与他同屋的王某却在郑某的术后第二天臀部出现疖肿。
又过两天,王某的疖肿化脓,细菌培养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当郑某的手术切口拆线时,伤口出现感染,于是郑某提出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即检查他的伤口造成的,并认为是医疗事故。
主管医生认为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已向家属作了交待,不属于医疗事故。
故而,医患之间发生了医疗纠纷,并很快反映到医院医务科。
医务科出面调查调解,并对手术切口感染进行细菌培养,结果也培养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于是,医务科答应减免郑某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和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并保证伤口愈合后出院,这样医疗纠纷才予平息。
在上述案例中,恳请表示哪些就是医学问题,哪些就是伦理问题?并展开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在上述案例中,两位同住一病房的患者先后受到了细菌感染,这是个医学事实,也就是医学问题。
在事实面前,患者郑某认为是医疗事故,理由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便检查手术切口造成的;主管医生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理由是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向家属作了交待。
于是,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这属伦理问题,即根据医学事实该不该行动和如何行动的理由。
医务科在进行调查和调解时,对郑某的手术切口感染进行了细菌培养,证实两位患者同为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但未作细菌的基因分型(一般医院此项检查有困难),因此从流行病学上既不能认定是交叉感染,又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这也是医学事实,也即医学问题,根据这个医学事实,医务科既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又没有简单地视为并发症,这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从而平息了这场纠纷,这种处理也属于伦理1问题。
从伦理上分析这场医疗纠纷,主管医生负有主要责任,因为他没严苛地严格遵守消毒隔绝制度,而且直观地将交叉感染视作医学问题,并有推倭责任之意。
医疗纠纷案例1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二:2010年5月,患者陈某因车祸股骨骨折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接诊骨科医生马某在为患者查体、检查诊断后,决定为其骨折处植入钢板。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术后陈某恢复良好并可自行走路。
不料,7个月后陈某再次发生骨折入院。
经检查发现,陈某此次骨折部位仍为上次骨折处。
而且,经核对批号后,发现在首次术中使用的金属接骨板合格证上产品名称为“金属接骨板(直型)非加压四肢骨钢板”,该产品的批号一致,也就是说断裂的这块钢板系肱骨加压钢板,本应用在非加压不受重力的肱骨(上肢骨)上,而首诊医生却用在了股骨(下肢骨)上。
陈某认为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并造成了伤害,遂将该医院告至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诊医院擅自改变医械使用部位,导致患者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万元。
点评:本案中,患者钢板断裂导致再次骨折,表面上看涉及医疗产品责任,实际上是骨科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违反医疗常规,属医疗技术责任。
这是因为,钢板本身没有产品缺陷,且产品提供者已经明确说明该产品用于肱骨,但骨科医生却把它用在股骨上,钢板不适当承重而断裂。
众所周知,股骨作为人体承重的下肢骨,显然对钢板的要求不同。
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规格型号明确有肱骨加压钢板和股骨加压钢板之分,且随钢板孔数不同又分为若干规格,说明在产品设计、制造和指示时,已经考虑到不同部分骨折对钢板的不同要求,从而区分为不同规格型号。
本案中,骨科医生擅自将用于肱骨的加压钢板用在了患者的股骨上,就是没有依照钢板的规格型号进行使用,将原“肱骨加压钢板”错误当作“股骨加压钢板”使用。
因此,钢板骨折是骨科医生的过失引起,即为医疗技术责任。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一:(告知义务缺陷)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
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
【精品】骨伤科近年来不良事件分析及对策.完整版

案例(一):
责任护士**发16床姚耀辉与6床宁志忠中 药相互发错,主班与小夜班护士交接班 时发现,及时更正,两名患者均未服药, 未造成不良反应。
原因分析: 1、护士责任心不强; 2、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案例(二):
护士将患者甲的口服药甲钴胺片0.5g 发给患者乙, 五分钟后发现给药错误,但病人已服下,经过2小 时观察,未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案例(六)
主班护士**在执行长期医嘱时,未将患者**的 5%GS250ml+丹参粉针0.8一组液体转抄,次日 晨主班护士核对医嘱时发现,及时给病人输上, 未造成不良后果。
原因分析: 1、护士责任心不强; 2、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制度;
案例(七)
护士甲在给患者**发口服药时,错将美托洛 尔25mg、依那普利5mg(一片),发成依 那普利10mg (两片),2分钟后护士乙发 现,及时阻止病人,并给予调换,未对病 人造成不良后果。
原因分析: 1、护士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2、护士责任心不强;
意外事件:
案例(十二) 患儿王艺昊6 岁,于下午18:00下地活动不慎摔
倒,值班护士及时赶到,查看患儿未诉不适,无 皮肤擦伤。21:30患儿诉:左上肢疼痛,告知医 生拍片后给予石膏外固定。 原因分析: 1、护士入院宣教不到位; 2、护士责任心不强;
2011.1.15日,主班护士未将已过期的三个无菌包 (口护包、尿护包、膝关节包)送往供应室消毒, 直到下午检查消毒隔离时才发现,立即送往消毒, 未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原因分析: 1、护士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2、护士责任心不强;
案例(二六)
2013.6.21日夜班护士**为患者**抽血化验“c反应 蛋白”时,误将血液注入黑色试管,化验室人员 收取血标本时发现,立即与患者沟通,重新抽取 血标本,未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康复医疗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康复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张某因车祸导致右下肢骨折,在某康复医院接受治疗。
经诊断,张某的右下肢骨折为粉碎性骨折,需进行手术复位固定。
术后,张某在康复医院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康复治疗。
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张某于2019年8月10日突然感到右下肢剧烈疼痛,并伴有麻木感。
医院立即对张某进行紧急检查,发现张某的右下肢神经受到损伤。
经进一步检查,诊断为神经损伤后遗症。
由于神经损伤较为严重,张某的右下肢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行走。
张某认为,其神经损伤是由于医院在康复治疗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而医院则认为,神经损伤是骨折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并非由于医院操作不当导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医院在康复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神经损伤是否属于医疗损害?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向张某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和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且在张某出现神经损伤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导致张某的神经损伤后遗症。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关于神经损伤是否属于医疗损害的问题,法院认为,神经损伤是骨折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但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张某的神经损伤后遗症。
因此,神经损伤属于医疗损害。
综上,法院判决某康复医院承担张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患者跌倒坠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65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
2018年10月,李某因糖尿病并发症入住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李某因病情需要多次进行血糖检测、注射胰岛素等治疗。
2018年11月10日,李某在病房内进行血糖检测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倒坠床。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急诊科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后李某在骨科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恢复情况不佳,导致行动不便。
为此,李某及其家属对医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1)原告李某提交了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跌倒坠床导致股骨颈骨折,给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2)被告医院提交了病历资料、监控录像、相关制度规定等证据,证明医院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2. 庭审辩论(1)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医院在病房内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导致其跌倒坠床,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医院认为,医院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原告李某跌倒坠床的原因系其自身原因,与医院无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未对病房地面进行有效防滑处理,导致李某跌倒坠床,存在一定过错。
但原告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原告李某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事故发生的部分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患者在医院跌倒坠床的法律责任问题。
1. 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第一篇: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摘要】本文对南通市医学会受理的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在各类医疗机构、病种分布及鉴定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骨科医疗事故争议高发的原因主要是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操作方法不当、术后观察处理不当,固定材料质量问题,用药不当及药物不良反应。
同时作者也提出防范骨科医疗事故的对策。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故防范【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7)o1—0012—04本文对我市医学会自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期间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中的骨科案例进行分析,分析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
对减少医疗纠纷、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受理鉴定的基本情况(一)一般情况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220例,鉴定157例,定为事故59例。
其中骨科受理52例,占受理总数的23.6%,由于各种原因撤回7例,中止(终止)鉴定9例,实际鉴定39例,占鉴定数的24.8%。
事故20例,占事故数的34%,鉴定为事故的比例高于各科平均数(37.6%)。
其受理数、鉴定数及事故数均居各科首位。
ll1(二-.)病种分布情况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种分布情况见表1,其中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坏死为8例,胫腓骨骨折7例,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5例;颈、椎、腰椎骨折5例。
(三)骨科医疗事故争议机构分布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见表2。
52例中发生在一级医院26例,通过鉴定的19例,定为故事的13例,占事故总数的65%;其次为二级医院占25%:三级医疗机构占l0%。
(四)骨科医疗事故等级情况骨科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要表现为功能障碍,引起死亡及残废的较少,其事故主要是三级事故共17例,占85%;四级3例占15%,没有一、二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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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例三
案例三
➢分析意见:
➢ 1.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脑外伤的处理正确,但对患者查体 不全面,延误了对其左股骨颈骨折的诊治,存在医疗过失;
案例一
➢ 第二天上午,病人及家属要求转院,当地医院 已向病人交代可能出现的后果,病人坚持转院 并签字,说明一切后果自负。手术未进行。因 转院车未至,直到下午才转院。转院后出现筋 膜室高压,最终行患肢截肢术。
案例一
➢ 病人家属遂状告首诊医院。当地医学会鉴定为 二级医疗事故,依据为医务人员未及时处理并 记录病情变化。
➢ 但在护理记录中发现:护理交班记录中有详尽 的相关记录。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最终判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护理人员也属于医务人 员。
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 2. 患者系高能量创伤所致的复合外伤,创伤严重,合并脑挫裂伤亦是造 成股骨颈骨折延误诊断的原因;
➢ 3. 股骨颈骨折是造成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也与 其左股骨头坏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
➢ 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三级
2
25 28 25 21 22 23 35
四级 事故率
2 38.5%
15 51.4% 10 57.1% 20 61% 15 59.5% 10 57.8% 22 70.7% 16 69.9%
医疗事故鉴定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02下半年
2004
2006
2008
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结论: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 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
➢ 患者因“左大腿畸形、疼痛,不能活动半小时”于2007年9月19日入某医院。 查体:神志欠清,精神差,全身多处皮擦伤,左大腿中段可见一开放创口, 流血不止,左足背动脉搏动,左上臂皮肤裂伤,嘴唇外伤,左肺叶可闻及 湿性啰音。X线片示:左股骨干骨折。入院诊断:1.左股骨干开放骨折;2. 左上臂皮肤伤;3.右耳廓皮肤伤;4.嘴唇皮肤裂伤;5.全身多处皮挫伤。 当日17:00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
年度 鉴定数 一级
2002下 半年
26
4
2003 142
2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4 152
34
2005 113
19
2006 111
20
2007 90
16
2008 106
19
2009 123
27
二级
2
9 15 5 10 4 11 8
➢ 2005年7月27日患者因“车祸伤3月,左踇趾干瘪、变黑3月”到当地B医院就 诊,诊断:1.左踇趾干性坏疽;2.左尺骨、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8月2日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踇趾截趾足背皮瓣转移修复术。2005年8月17日患者 出院。
➢ 2005年9月27日患者再次到当地A医院复查,X片示:1.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左);2.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舟骨骨折。
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定义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 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 分析意见:
➢ ⑴患者入院时应有左股骨颈骨折存在,医方未能及时明确诊断, 应视为漏诊,导致患者股骨颈骨折延误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 ⑵患者左踇趾坏死,病历中有明确的记载,不存在漏诊、误诊, 其坏死截趾系外伤所致;
➢ ⑶患者骨质疏松及关节功能障碍,系原发伤及骨折术后制动所致; ➢ ⑷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
案例四
➢ 患者因被玻璃割伤于2005年9月23日20:30去当地卫生院 就诊。术前诊断:1.右前臂内侧肌腱、肌肉断裂;2.神 经损伤?常规消毒后探查见:右前臂内侧肌腱部分断裂 及一浅静脉断裂。先行结扎断裂的浅静脉,缝合断裂部 分肌腱,查无活动性出血,缝合部分断裂肌肉及皮下、 皮肤组织。术后患者回家。两天后回医方换药一次。
鉴定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事故率(%)
纠纷案例常见原因
一、漏诊
常见易漏诊的损伤: ➢ 1.股骨颈骨折(4/8) ➢ 2.跟骨骨折 ➢ 3.神经损伤(1/8) ➢ 4.掌骨基底部骨折(1/8) ➢ 5.髋臼骨折(2/8)
案例二
➢ 患者因“全身多发性损伤1小时”于2005年5月2日入当地A医院就诊,查体: 左膝关节畸形,活动受限,可及骨擦音,关节肿胀不明显,足趾感觉减退, 可屈伸活动,足背及胫骨动脉未及搏动。X片示:左胫骨、胫骨平台、髌 骨、左尺骨钩状骨骨折。诊断:1.多发性骨折(开放性);2.多发性皮肤 裂伤;3.头外伤反应。当日23:00在全麻下行左胫骨、股骨外髁内固定术 +髌骨下极切除术+左尺骨内固定术。2005年7月1日患者出院。
➢ 2005年9月29日患者因“左下肢多发骨折术后并左髋疼痛5月”再次入A医院。 骨盆平片(2005年9月27日)示:左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1.左股骨颈 骨折;2.左颈骨骨折、颈骨骨折术后;3.左足跖跗关节外伤后畸形。2005 年10月31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案例二
案例二
法规; ➢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
失; ➢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一
➢ 病人男,22岁, 因车祸致左股骨 干粉碎骨折半小 时入某院。入院 后即行下肢牵引、 止血、脱水等治 疗。因病人父亲 在外地未到,无 法签字急症手术, 定于第二天上午 行切开复位内固 定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