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手术纠纷案例分析(陈允震)
2016年骨科医疗纠纷鉴定案例分析

鉴定意见:
构成七级伤残医疗损害,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手术操作不当
诊治概要:
10月24日患者因高处坠落伤后腰部疼痛伴双下肢无力2小时余入院,诊断:腰椎L1 、L2骨折伴不全瘫;左跟骨骨折。10月31日行L1、L2后路双侧椎板减压复位椎弓根 螺钉内固定术。次年3月因腰椎术后4月余伴右下肢疼痛、麻木、双足下垂入住外院 ,行腰后路减压内固定术。目前患者存在下肢截瘫。
1. 6月1日首次手术时,根据该患者的病情,医方选择的股骨干钢板稍短, 骨折位置复位欠佳。内固定的选择及操作欠妥当与患者术后发生骨不连、 伤口感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 患者系车祸后创伤,6月1日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见左股骨 近端骨折断裂分离,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提示该患者存在严重的高能量 暴力损伤。故损伤严重、手术范围大,为患者骨折不易愈合、发生感染、 手术后仍遗留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
鉴定结论:构成医疗损害(对应医疗事故四级,不构成伤残等级),医方负主要责任
手术操作不当
案例摘要: 4月,患者因右肘部囊肿入院,行右肘腱鞘囊肿切除术+右肘神经血管松解 术。病理诊断:右肘部腱鞘囊肿。6月因右肘肿块复发再次住院,行右前臂 肿块切除术,病理诊断:右前臂腱鞘囊肿。患者现右肘部活动障碍,持物 不能,肌电图检查示桡神经损伤。 鉴定意见: 1. 患者因右肘部肿物伴手握无力半年就诊医方,B超示“右肘部囊肿”,医 方诊断“右肘部腱鞘囊肿”,4月18日行右肘部腱鞘囊肿切除术。6月14日 因右肘肿块复发再行“右前臂肿块切除术”。医方两次手术指证明确。 2. 根据手术记录及现场询问,医方第二次手术中未能常规暴露、分离桡神经 ,增加了桡神经损伤的风险性,与患者术后肌电图检查所示的桡神经损伤 有关。 3. 腱鞘囊肿易复发,第一次手术后组织间粘连较重。且术前B超显示囊肿位 置与桡神经关系密切,亦是造成桡神经易损伤的重要原因。 鉴定结论: 构成九级伤残医疗损害,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对陈某某医疗纠纷的陈述

关于对陈某某医疗纠纷的陈述**省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我院对陈某某医疗纠纷一案,陈述如下:一、住院诊疗经过:患者陈某某,男,46岁,彝族,已婚,务农,住**镇**村**组,因“外伤致右小腿疼痛伴金属异物嵌顿3+小时”于2014年3月22日19时18分入我院外二科。
查体:生命征平稳,四肢无畸形,见右小腿近段一约40cm长金属异物于胫前外侧致腓肠肌贯穿小腿并嵌顿于小腿,局部肿胀明显,触痛,右小腿活动受限,趾端血运感觉及运动可,余无特殊。
入院诊断:“右小腿近段贯通伤并金属异物嵌顿”。
入院后积极完善各项术前检查及准备,急诊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小腿异物取出血管神经探查+VSD引流术”,术后予持续负压引流、抗炎、能量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
右小腿近段贯通伤并金属异物存留取出术后,VSD引流术后第七天,引流管内未见液体引出,需更换VSD+清创缝合,于2014-03-28行第二次手术,术中见右小腿创口创缘有肉芽组织生长;创口内胫骨前骨筋膜鞘、外侧骨筋膜鞘内胫骨前肌、踇长伸肌、趾长伸肌、腓骨长肌、腓骨短肌无明显血运,坏死;胫前动脉、静脉栓塞;右小腿上段后外侧与胫前贯通创口内腓肠肌及比目鱼肌部分断裂,贯通伤道内见少许肉芽组织生长。
见右小腿后骨筋膜鞘内肌肉血运尚可;沿原切口切开皮肤、皮下组织及筋膜,仔细止血,扩大筋膜减压(扩大约18cm),再次用双氧水、0.9%氯化钠注射液反复冲洗右小腿创口;清点纱布器械无误,创口内留置VSD,待二期打开VSD进一步观察右小腿肌群血运后再拟定下一步治疗方案,术后继续予能量、抗氧、镇痛、活血、持续负压引流等治疗。
术后于2014-04-07打开右小腿创口负压引流后见创缘有肉芽组织生长;创口内胫骨前骨筋膜鞘、外侧骨筋膜鞘内胫骨前肌、踇长伸肌、趾长伸肌、腓骨长肌、腓骨短肌无明显血运,坏死;胫前动脉、静脉栓塞;右小腿上段后外侧与胫前贯通创口内腓肠肌及比目鱼肌部分断裂,贯通伤道内见少许肉芽组织生长。
55例骨科医疗纠纷分析_自加吉

55例骨科医疗纠纷分析自加吉,刘渊,肖啸,刘晓菲,朱鹏,官鹏【摘要】 目的 分析骨科医疗纠纷的原因及特点,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参考。
方法 收集2010年1月-2011年12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涉及四川省各级医疗机构的骨科医疗纠纷鉴定案例55例,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55例骨科医疗纠纷中2010年25例,2011年30例;医源性医疗纠纷41例(74.5%),非医源性医疗纠纷14例(25.5%)。
医源性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以手术操作不当及失误为主(15例,占27.3%),其次为医患沟通不到位(8例,占14.5%)。
结论 骨科医疗纠纷防范的关键在于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其诊疗义务。
【关键词】 骨科;医疗纠纷;纠纷原因;防范【文献标识码】 A Analysis on 55 Cases of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ZI Jia-ji, LIU Yuan, XIAO Xiao, LIU Xiao-fei, ZHU Peng, GUAN Peng. West China School of Preclinical and Forensic Science,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GUAN Peng, E-mail: guanpengcn@【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aus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 Method The 55 cases of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from West China Forensic Center between January 2010 and December 2011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Results In the 55 cases, 25 happened in 2010 and 30 occurred in 2011.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include 41 cases of 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 (27.3%) and 14 cases of non-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s (25.5%). There were 15 cases of 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s caused by improper surgery operation (27.3%) and mis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doctors and patients happened in 8 (14.5%). Conclusion Medical specialists should fulfi ll themselves the obligation of clinics seriously in order to prevent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Key words】 Orthopaedic; Medical disputes; Causes; Prevention论 著【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教研室(成都,610041)【作者简介】自加吉(1980-),男,云南大理人,讲师,在读硕士,E-mail:zjjdlxyjc@【通讯作者】官鹏,E-mail:guanpengcn@【网络出版时间】 2012-10-15 13:01【网络出版地址】 /kcms/detail/51.1356.R.20121015. 1301.016.html1 资料与方法资料来源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基础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研室)2010年1月-2011年12月受理鉴定的55例骨科医疗纠纷存档案例,每例均有被鉴定人的详细年龄、性别、住址、住院病历及经过鉴定后的责任划分情况,按照统一表格记录,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杨某某、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27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冬琦陈丽华孙睿【审理法官】付冬琦陈丽华孙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明珍;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当事人】杨明珍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当事人-个人】杨明珍【当事人-公司】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米仁金【代理律所】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明珍【被告】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本院观点】鉴定意见书附有鉴定医师的职业证号以及加盖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印章的所属职业机构复印件,杨明珍提交的打印名录来源不明,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一、关于八一骨科医院是否伪造病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八一骨科医院是否伪造病历的问题。
根据一审法院2018年5月29日鉴定笔录,八一骨科医院提交了杨明珍的病历资料一套,杨明珍同意作为检材,且二审中杨明珍亦认可其二审提交的病历资料已由八一骨科医院在一审中提交。
而对杨明珍所提实际测量血糖值与病历资料记载不一致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杨明珍有关八一骨科医院伪造病历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是否重新鉴定的问题。
根据一审中杨明珍的数次就鉴定申请的补充意见和相关说明,结合双方协商一致向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事项,对杨明珍所提采用关节置换方式以及血糖控制情况与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已进行分析并作出明确鉴定意见。
6条不得不知的“骨科常见医疗纠纷”

6条不得不知的“骨科常见医疗纠纷”来源:患者安全论坛(转载已获授权)骨科医疗纠纷一直高居各科室医疗纠纷的榜首,是所有临床科室中发生医疗纠纷较高的科室。
在北京市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案例中,外科系统医疗鉴定占总鉴定的近50%,骨科占外科系统医疗纠纷的50%。
由此可见骨科医疗纠纷的高发程度,但是尽管其纠纷多,但骨科医疗事故率仅为17.24%,远远低于平均事故率32.09%。
骨科之所以医疗纠纷多,与伤情的愈合情况、功能状况更为直观及医生对患者医疗风险告知不充分有关。
此外,骨科常常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因此经常因为其他纠纷而将矛盾转嫁给医疗行业,这也是骨科医疗纠纷多的原因之一。
笔者所在医疗机构是以骨科为主的综合医院,近三年共处理各类医疗纠纷166例,其中骨科医疗纠纷104例,占纠纷总数的62.65%。
在所有骨科医疗纠纷中由于漏诊误诊引发的纠纷占34%,内固定物折断引发的纠纷占8%,畸形愈合引发的纠纷占8%,手术损伤引发的纠纷占6%,由于术后感染引发的纠纷占2%,其他由于医患沟通不到位,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而医疗机构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不足的占到纠纷总数的42%。
现对易引发骨科医疗纠纷的情况分析如下:1容易引起漏误诊的情况1、针对重病人不能全面诊察:如创伤骨科急诊复合伤病人,大多伤情严重,急需治疗,故而无法留给医生充足的检查时间去诊断病情,只能针对关键部位的致命伤进行诊断救治,而后未进行进一步全面诊疗导致漏诊;2、有一些部位的骨折有其特殊性,如肋骨骨折、股骨颈骨折、舟状骨等线形骨折,伤后立即拍片往往不易显示受伤部位,而需1至2周后才有可能显示骨折伤处,但是患者往往由于不了解相关医疗知识,加之医患沟通不足,患方会认为医生误诊、漏诊;3、小儿骨科患者大多数为正在生长变化中新生儿、婴幼儿等14岁以下的儿童,因而没有或者缺少表达能力,不能很好的向医生描述病史,甚至对于患处的感觉全然不知。
加之不能或者不会配合医生的检查,医生往往很难收集完整的主诉,如此一来,医生的诊治难免就会漏诊、误诊,病人则会由于医生未能准确诊治而责难医院;4、X光片、病理检查、超声波检查等辅助检查不明确,医生结合临床判断困难,导致误诊漏诊。
骨科医患纠纷防范处理PPT课件

记录要点
医生应详细记录患者投诉的要点, 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症
状等信息。
初步评估
医生应对患者投诉进行初步评估, 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请专
家会诊。
调查取证
收集证据
医生应收集与患者投诉相关的证据,如病历、影 像资料、手术记录等。
专家会诊
如有需要,医生应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诊, 以获取更专业的意见。
案例四:医疗费用纠纷
总结词
患者认为医疗费用过高,与医院产生 费用分歧。
详细描述
某患者认为治疗过程中的某些检查和 药物费用不合理,要求医院给予费用 减免或解释费用明细。双方在费用问 题上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案例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
总结词
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归属,妥善处理纠纷。
详细描述
详细描述
某患者在骨科手术中,因医生操作失 误导致手术失败,患者术后出现肢体 功能障碍。家属认为医院有过失,要 求赔偿。
案例三:医疗态度引发的纠纷
总结词
医生态度冷漠,沟通不足,引发患者及家属不满。
详细描述
某患者在骨科治疗期间,医生态度冷漠,缺乏耐心解释和沟通。患者及家属认为 医生不负责任,引发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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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调查结论
医生应根据调查结果,得出初步的结论,明确责 任归属和问题性质。
协商解决
沟通协商
医生应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解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提出解决方案
医生应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赔偿、修正治疗方案等。
达成协议
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调解处理
调解申请
01
如协商无果,患者可向医院或第三方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第一篇: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摘要】本文对南通市医学会受理的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在各类医疗机构、病种分布及鉴定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骨科医疗事故争议高发的原因主要是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操作方法不当、术后观察处理不当,固定材料质量问题,用药不当及药物不良反应。
同时作者也提出防范骨科医疗事故的对策。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故防范【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7)o1—0012—04本文对我市医学会自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期间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中的骨科案例进行分析,分析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
对减少医疗纠纷、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受理鉴定的基本情况(一)一般情况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220例,鉴定157例,定为事故59例。
其中骨科受理52例,占受理总数的23.6%,由于各种原因撤回7例,中止(终止)鉴定9例,实际鉴定39例,占鉴定数的24.8%。
事故20例,占事故数的34%,鉴定为事故的比例高于各科平均数(37.6%)。
其受理数、鉴定数及事故数均居各科首位。
ll1(二-.)病种分布情况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种分布情况见表1,其中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坏死为8例,胫腓骨骨折7例,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5例;颈、椎、腰椎骨折5例。
(三)骨科医疗事故争议机构分布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见表2。
52例中发生在一级医院26例,通过鉴定的19例,定为故事的13例,占事故总数的65%;其次为二级医院占25%:三级医疗机构占l0%。
(四)骨科医疗事故等级情况骨科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要表现为功能障碍,引起死亡及残废的较少,其事故主要是三级事故共17例,占85%;四级3例占15%,没有一、二级事故。
骨科手术纠纷案例析(陈允震)

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案例五
案例五
分析意见:
⑴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查体不仔细,辅助检查不全面, 导致患者右髋关节外伤漏诊,延误了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⑵患者右髋关节创伤性骨性关节炎与医方的医疗过失存在因果关 系,亦与创伤严重有一定因果关系; ⑶患者右小腿及足部肌力减弱、感觉减退与外伤所致的腓总神经 损伤有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骨创科 陈允震
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 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鉴定
年度 2002下 半年 2003 鉴定数 26 142 一级 4 24 二级 2 9 三级 2 25 四级 2 15 事故率 38.5% 51.4%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152 113
111 90 106 123
34 19
20 16 19 27
15 5
纠纷案例常见原因
一、漏诊
常见易漏诊的损伤: 1.股骨颈骨折(4/8) 2.跟骨骨折 3.神经损伤(1/8) 4.掌骨基底部骨折(1/8) 5.髋臼骨折(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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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患者因“头痛、左下肢肿胀疼痛,不敢活动2小时”于2007年11 月 20 日入当地 A 医院,外科查体:额部有一约 3cm 皮肤裂伤,已 缝合,对合良好,触痛,右面部肿胀,压痛明显,胸廓挤压征阳 性,左大腿肿胀,畸形,压痛明显,可及异常活动,左髌骨下段 压痛。左下肢X光片示:左股骨颈骨折,左大粗隆骨折,左股骨干 骨折,移位明显,左髌骨下段骨折,无明显移位。胸部X光片示: 右1~8肋骨骨折,无明显移位。双颧骨、中上腹CT示:右侧颧骨 骨折,右侧上颌窦后外侧壁骨折,腹部CT无异常。颅脑、胸部CT 示:右眶部皮下血肿,右侧肋骨骨折。双髋CT示:左侧股骨颈及 大转子骨折。诊断:1.左股骨颈及大转子骨折;2.左股骨干骨折; 3.左髌骨骨折;4.右1~8肋骨骨折;5.右颧骨骨折;6.右上颌窦骨 折; 7. 额部皮肤裂伤; 8. 外伤性头痛。 11 月 23 日在硬膜外麻醉下 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及左股骨颈、大转 子骨折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12月24日拍片发现其中一枚空心螺钉未打入股骨头,给予取出。 2008年8月19日在B医院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左侧)。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 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一
病人男, 22岁, 因车祸致左股骨 干粉碎骨折半小 时入某院。入院 后即行下肢牵引、 止血、脱水等治 疗。因病人父亲 在外地未到,无 法签字急症手术, 定于第二天上午 行切开复位内固 定术。
医疗事故鉴定
年度 2002下 半年 2003 鉴定数 26 142 一级 4 24 二级 2 9 三级 2 25 四级 2 15 事故率 38.5% 51.4%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152 113
111 90 106 123
34 19
20 16 19 27
15 5
案例二
案例二
分析意见:
⑴患者入院时应有左股骨颈骨折存在,医方未能及时明确诊断, 应视为漏诊,导致患者股骨颈骨折延误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⑵患者左踇趾坏死,病历中有明确的记载,不存在漏诊、误诊, 其坏死截趾系外伤所致; ⑶患者骨质疏松及关节功能障碍,系原发伤及骨折术后制动所致; ⑷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 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六
案例六
取出位置不良 的螺钉后
案例六
最终,全髋置 换
案例六
分析意见:
⑴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对患者股骨干骨折、股骨颈骨折行切开 复位内固定术符合治疗原则。 ⑵医方对患者股骨颈骨折采取空心螺钉固定,手术方式选择恰当, 但一枚螺钉固定位置有误,仅有一枚螺钉起到固定作用,固定不 牢固,医方未及时发现,存在一定医疗过失。 ⑶患者股骨颈骨折愈合差主要与高能量损伤且合并股骨干骨折、 股骨颈局部血运差有关,亦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因果 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 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10 4 11 8
28 25
21 22 23 35
10 20
15 10 22 16
57.1% 61%
59.5% 57.8% 70.7% 69.9%
医疗事故鉴定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02下半年 2004 2006 2008 鉴定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事故率( %)
案例一
第二天上午,病人及家属要求转院,当地医院 已向病人交代可能出现的后果,病人坚持转院 并签字,说明一切后果自负。手术未进行。因 转院车未至,直到下午才转院。转院后出现筋 膜室高压,最终行患肢截肢术。
案例一
病人家属遂状告首诊医院。当地医学会鉴定为 二级医疗事故,依据为医务人员未及时处理并 记录病情变化。 但在护理记录中发现:护理交班记录中有详尽 的相关记录。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最终判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护理人员也属于医务人 员。
案例五
患者因外伤后头面部、右下肢肿痛、流血、畸形、活动受限1小时 于 2006 年 1 月 9 日入某县 A 医院,查体:右额部及右眼睑分别见 2×3cm皮肤挫裂伤及2cm长皮肤裂口,右膝部肿胀明显,胫前近 端畸形,有一长 5cm皮肤裂口,可见胫骨外露,扪及骨擦感,右 小腿外侧及足背外侧感觉障碍,右足及足趾背伸功能障碍,末梢 血运正常,右膝关节查体不能配合,未查。X线片示右胫骨骨折, 右上胫腓分离。诊断:右胫骨骨折;右上胫腓分离;右交叉韧带 损伤;右外侧副韧带、髂胫束撕脱断裂;右腓总神经损伤;面部 皮肤裂伤。当日行清创+右胫骨切开复位内固定、上胫腓内固定、 外侧副韧带修复术。术后给予抗感染及对症等处理。 2006 年 1 月 23 日患者出院,同年 12月 25 日该院的 X线片示:右胫腓骨、髌骨 陈旧骨折。 2007年11月1日到该县B医院就诊,查体:右髋部肿胀,右小腿上 段前外侧见约12cm长纵行手术疤痕,无压痛,右下肢较左下肢短 约 3cm,右髋关节活动受限。诊断:右胫腓骨折术后;右髋创伤 性关节炎。
案例四
分析意见:
⑴ 医方在为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因医生技术水平有限,
造成漏诊、漏治,未告知患者及时转院,延误了治疗, 存在一定医疗过失;
⑵ 患者的损害后果主要系尺神经损伤本身所致,医方
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 方承担次要责任。
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 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 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 要责任。
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 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
患者因“左大腿畸形、疼痛,不能活动半小时”于2007年9月19日入某医 院。查体:神志欠清,精神差,全身多处皮擦伤,左大腿中段可见一开 放创口,流血不止,左足背动脉搏动,左上臂皮肤裂伤,嘴唇外伤,左 肺叶可闻及湿性啰音。X线片示:左股骨干骨折。入院诊断:1.左股骨干 开放骨折;2.左上臂皮肤伤; 3.右耳廓皮肤伤; 4.嘴唇皮肤裂伤; 5.全身 多处皮挫伤。当日 17: 00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 位内固定术。 9月21日补充诊断:脑挫裂伤。 10月1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10月23日在全麻下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11月6日患者出院。
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结论:
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案例四
患者因被玻璃割伤于 2005 年 9 月 23日 20:30去当地卫生 院就诊。术前诊断:1.右前臂内侧肌腱、肌肉断裂;2. 神经损伤?常规消毒后探查见:右前臂内侧肌腱部分断 裂及一浅静脉断裂。先行结扎断裂的浅静脉,缝合断裂 部分肌腱,查无活动性出血,缝合部分断裂肌肉及皮下、 皮肤组织。术后患者回家。两天后回医方换药一次。 患者因“右前臂玻璃割伤术后约 40天”于 2005 年 10月 31 日 15: 00入住当地某区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右前 臂切割伤术后:1.尺神经、动脉断裂;2.尺侧腕屈肌肌 腱断裂。 11月 2日 8 : 00在臂丛麻醉下行肌腱、神经、 动脉修复术。术后石膏托外固定。11月9日患者出院。
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骨创科 陈允震
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 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结论:
案例七
患者因“车祸致右下肢肿痛、活动受限 1 小时”于 2006 年 9 月 4 日 11:30am到A医院就诊,查体:右大腿中上段剧烈肿胀、压痛,有 异常活动及骨擦感,右足趾活动好,足背动脉搏动不明显,右股 动脉搏动可,右足跟部可见约5cm长裂伤口,深达皮下。当日X片 示:右股骨干骨折。初步诊断:右股骨干骨折、软组织裂伤。当 日15:3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钉内固 定、血管探查修复术,术中见大量陈旧性瘀血及血块,有大量新 鲜血液涌出,术中出血约4000ml,给予输血、输液治疗纠正血压 下降,骨折近远端扩髓处理后复位,用带锁髓内钉穿入固定,将 近端锁入一枚锁钉,见断端前外侧有一骨缺损,将备用骨片原位 置入,填补骨缺损,并用两股钢丝捆扎固定。术后继续补充血液、 血浆、蛋白质、抗炎治疗。 9 月 6 日患方要求出院,转入 B 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股骨干骨 折术后、右腓总神经损伤,给予对症治疗。2006年10月10日出院。 2007 年 11 月 2日在 C 医院行植骨内固定术, 2008 年 10 月 22 日行内 固定取出术。
案例五
案例五
分析意见:
⑴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查体不仔细,辅助检查不全面, 导致患者右髋关节外伤漏诊,延误了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⑵患者右髋关节创伤性骨性关节炎与医方的医疗过失存在因果关 系,亦与创伤严重有一定因果关系; ⑶患者右小腿及足部肌力减弱、感觉减退与外伤所致的腓总神经 损伤有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