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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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杨艳丽案例

湖南永州杨艳丽案例

湖南永州杨艳丽案例
摘要:
1.案例背景
a.湖南永州
b.杨艳丽
2.案例起因
a.意外怀孕
b.非法诊所手术
3.案例发展
c.感染并发症
d.维权经历
4.案例结果
a.法律判决
b.社会影响
5.案例反思
a.非法诊所问题
b.医疗安全知识普及
正文:
湖南永州杨艳丽案例是一起因非法诊所手术导致感染并发症,最终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的案件。

1.案例背景
湖南永州,位于我国湖南省,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

杨艳丽,一位生活在这个城市的普通女性,因为一次意外怀孕,让她陷入了一场医疗纠纷。

2.案例起因
杨艳丽意外怀孕后,为了不让家人知道,她选择了一家位于居民区的非法诊所进行手术。

然而,这次手术并未按照预期进行,导致她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并发症。

3.案例发展
面对日益严重的病情,杨艳丽不得不向家人坦白,并在家人的支持下开始维权。

她寻求了律师的帮助,将非法诊所告上法庭。

在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中,杨艳丽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4.案例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杨艳丽胜诉,非法诊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杨艳丽讨回了公道,也为其他受害者提供了借鉴。

5.案例反思
杨艳丽案例让我们看到了非法诊所问题的严重性。

这些非法诊所往往设备简陋、环境恶劣,极易导致患者感染并发症。

同时,该案例也暴露出了医疗安全知识普及的不足。

女护士一案法律规定(3篇)

女护士一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变革,护士这一职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然而,在一些医疗纠纷中,女护士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本文将以一起女护士案件为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案件背景:某医院护士小王在为患者进行护理操作时,因患者家属的不当指责,遭受了辱骂和推搡。

事后,小王向医院反映情况,但医院未给予及时处理。

随后,小王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涉事患者家属进行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患者家属的行为已构成对护士的侮辱和侵犯。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行护理职责时,有权获得尊重和保护,不受侮辱、诽谤、恐吓、威胁、伤害或者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司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司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司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3【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4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润泰王炜杨英贞【审理法官】姚润泰王炜杨英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司某1【当事人】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司某1【当事人-个人】司某1【当事人-公司】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代理律师/律所】贺彦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彦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彦【代理律所】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能否依据甘肃天盛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判决;2、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5年2月3日,被上诉人司某1因感冒发热咳嗽前往上诉人医院就医,就医期间一直在该院门诊输液治疗连续五日,主治医生均为欧阳文香,五日内的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扁桃体炎,但其发热症状一直存在,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诊断中存在“发热原因不明的”记录。

2月3日至2月7日,司某1咳嗽症状缓解,发热症状未消失,2月7日当天存在严重趋势,呕吐伴随高热,司某1在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输液后回家。

次日凌晨2时许,司某1身体出现抽搐等突发情况,被再次送往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但该院接诊后仅做吸氧留院观察处理,未就症状进行检查及采取其他治疗措施,凌晨4时许司某1被转往兰大二院,入院诊断:1.颅内感染、病毒性脑炎?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苏某1、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1、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1、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小双梁兵解宝成【审理法官】赵小双梁兵解宝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某1;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当事人】苏某1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当事人-个人】苏某1【当事人-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玉焕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焕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焕【代理律所】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本院观点】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一审该项判定并无不当,苏某1上诉请求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撤销鉴定意见物证法定代理人新证据重新鉴定【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2018年3月15日《手术知情同意书》、2018年3月15日《谈话记录(入院)》、2018年3月16日《谈话记录(术后)》、2018年3月30日《谈话记录(出院)》等4份中的7处“苏英涛”签名均不是苏英涛本人或张雪英代签,矿务局医院虽对上述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矿务局医院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刘丽媛于长江【审理法官】隋广洲刘丽媛于长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庆雪【当事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庆雪【当事人-个人】于庆雪【当事人-公司】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于庆雪【本院观点】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客观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关于上诉人要求按照20%的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用,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以其严谨的科学性、高度的专业性、明确的指向性,在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由于证明内容的专业性,为了证明侵权构成要件,往往必须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才能完成举证,这就说明鉴定程序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被上诉人为获取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已经支出了合理的医疗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亦确认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上诉人输卵管切除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建议为轻微程度范围。

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涉及其诊疗行为的鉴定费,并无明显不当。

法律规定牙齿一赔三(3篇)

法律规定牙齿一赔三(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牙齿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牙齿不仅是人体的重要器官,更是影响容貌和社交的重要因素。

然而,由于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原因,牙齿损害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牙齿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解读“法律规定牙齿一赔三”这一新规,帮助广大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牙齿损害赔偿新规背景近年来,牙齿损害赔偿案件频发,涉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意外伤害等多个领域。

由于牙齿修复费用较高,赔偿金额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牙齿损害赔偿的新规。

三、法律规定牙齿一赔三的具体内容1. 赔偿范围根据新规,牙齿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牙齿缺失、牙齿折断、牙齿松动、牙齿脱落等情况。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牙齿受损程度、修复难度、修复材料等因素确定。

2. 赔偿标准新规规定,牙齿损害赔偿标准为“一赔三”,即牙齿损害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的三倍。

这一标准旨在提高赔偿金额,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

3. 赔偿程序牙齿损害赔偿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受害人向侵权方提出赔偿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2)侵权方应在收到赔偿要求后15日内,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3)协商不成,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举证责任新规规定,受害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牙齿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侵权方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与牙齿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法律规定牙齿一赔三的意义1. 维护受害者权益“一赔三”的赔偿标准有助于提高赔偿金额,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规的实施有助于解决牙齿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争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引导社会关注牙齿健康新规的出台提醒人们关注牙齿健康,提高对牙齿保护意识,从而降低牙齿损害事件的发生率。

五、牙齿损害赔偿新规的适用范围1.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导致牙齿损害,受害人可依据新规要求侵权方赔偿。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陈某某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陈某某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5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汉光张丹华林思浩【审理法官】翁汉光张丹华林思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陈国辉【当事人】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陈国辉【当事人-个人】陈国辉【当事人-公司】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肖滇、张书姿分别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林汉宣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滇、张书姿分别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林汉宣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滇、张书姿林汉宣【代理律所】分别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被告】陈国辉【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作为患者的陈国辉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司法鉴定,履行举证责任。

上述鉴定机构均系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人员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出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鉴定意见有专业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回避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所述,汕大第一附属医院认为一审存在以上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维护汕大第一附属医院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在二审期间主要争议的问题甄别评判如下:关于陈国辉的损害后果问题。

李某1、李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川04民终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庆华胥军李涛【审理法官】饶庆华胥军李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滕自发;辜金芬;李应海;陈某1;攀钢集团总医院【当事人】李某1李某2滕自发辜金芬李应海陈某1攀钢集团总医院【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滕自发辜金芬李应海陈某1【当事人-公司】攀钢集团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赟【代理律所】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滕自发;辜金芬;李应海【被告】攀钢集团总医院【本院观点】一、案涉“寰枕畸形后减压术"手术应当认定为三级手术,王军医师具备手术资质。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案涉“寰枕畸形后减压术"手术应当认定为三级手术,王军医师具备手术资质。

理由如下:第一,2012年《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其中对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为:1.按照手术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建立手术医师技术档案;4.医疗机构应当对手术医师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手术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刘某1、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09【案件字号】(2022)粤04民终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某1;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刘某1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某1【当事人-公司】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赔礼道歉管辖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刘某1请求判令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存在漏诊、漏治延误治疗时间的医疗过失,共同赔偿因漏诊漏治导致补诊补治产生的费用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配套杂费等,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1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未根据刘某1的申请依法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刘某1能否获得赔偿,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待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实体处理。

亚急性硬膜下血肿1例

亚急性硬膜下血肿1例标签:法医学;硬膜下血肿1 案例1.1 案情摘要于某,男性,16岁。

2009年1月13日,其在某拳击社练习拳击时突发晕倒在地,意识不清,至某市中心医院住院并接受手术等治疗,术后恢复情况欠佳,至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于某代理人认为:该拳击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

为正确审理此案,某法院委托对于某硬膜下出血原因是否为外伤所致进行法医学评定。

1.2 病史摘要某市中心医院2009年1月13日至2009年4月16日住院病历记载:缘于1.5小时前患者走路时突发意识障碍,无呕吐,无中间清醒期。

自发病以来即处于昏迷状态,未进饮食。

体格检查:血压:137/66mmHg,脉搏58次/分,呼吸28次/分。

检查不合作。

深昏迷,GCS3分,双侧瞳孔左:右约5.0:5.0mm,光反射消失。

头颅CT示: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行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清除外减压术。

术中清除硬膜下血肿及未凝血约100ml,见额部近中线处有一桥静脉断裂,电凝止血,脑搏动可,脑表面及硬膜未见血管畸形表现……术后营养抗生素止血药等对症处理。

出院情况:深昏迷,光反射无,骨窗张力不高,肌张力高,生理反射未引出,双侧Babinski征阳性。

出院诊断:硬膜下血肿(额颞顶,右)(自发性)。

1.3 法医学检查阅2009年1月13日CT片示:右側额颞顶混杂密度影,中线结构明显移位;未见血肿对应部位的颅骨骨折征象。

(图1)阅2010年12月21日脑血管造影片:正常血管显像,未见血管畸形及动脉瘤表现。

图1 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2009年1月13日)1.4 法医学鉴定结果于某硬膜下血肿属外伤性,但其硬膜下出血应为2009年1月13日之前头部遭受撞击所致。

2 讨论2.1硬膜下血肿(subdural hematoma)是常见的颅内血肿之一,可分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三种。

其中急性和亚急性硬膜下血肿的出血来源主要是脑皮质血管,大多由对冲性脑挫裂伤所致,好发于额极、颞极及其底面,可视为脑挫裂伤的一种并发症,称为复合型硬膜下血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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